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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信用狀實務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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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五章 信用狀實務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第六節 信用狀實例

2 第一節 信用狀之簽發 進口商申請開狀之程序: 一、辦理融資開狀額度 二、填具開發信用狀申請書 開狀銀行簽發LC,係銀行授信之行為。
「開狀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為申請開狀之基本文件,銀行則依照該申請書之指示簽發LC。

3 進口商申請開狀之程序:(續1) 三、提出有關文件 1.開狀申請書
2. LC 約定書,一般開狀銀行,均將約定書內容印就於開發 LC 申請書背面,開狀申請人只要依式簽章即 可。其格式亦因銀行而異,但主要內容則大致相同。

4 進口商申請開狀之程序:(續2) 四、辦理結匯並繳付各項費用 (一)開狀結匯:依結繳比例不同,可分為:
1.全額結匯:即進口商於申請開狀時,將全部貨款一 次繳清。採一次全額結匯方式開狀通常有三種情況: (1)進口商資金充裕不須申請貸款 (2)進口商信用不明或無抵押品,銀行未予授信額度 (3)本國貨幣有貶值趨勢,進口商資金又許可下

5 四、辦理結匯並繳付各項費用(續1) 2.融資開狀:
即進口商於申請開狀時先結繳部分保證金,此為第一次結匯。待出口商之貨運單據寄達時,再辦理第二次結匯。 第二次結匯:即期 LC 者待出口商之貨運單據寄達時,再辦理,付清貨款並取回貨運單據。 遠期 LC 者,進口商祇要先到開狀銀行承兌匯票,即可取回貨運單據,俟承兌期限屆滿時,再結清貨款。

6 四、辦理結匯並繳付各項費用(續2) (二)繳付各項費用:開狀費用包括開狀手續費、郵 電費,須保兌者尚需加付保兌費,以上各項費
用均為可變數,LC 申請人可事先向開狀銀行查 詢,開狀時據實計繳。 (三)銀行開出信用狀: 開狀銀行依開狀申請人之 申請簽發 LC。

7 第二節 信用狀之接受 1.就進出口商之關係而言,如出口商所收到之 LC 條 款與買賣契約規定相符,則出口商有義務接受該 LC, 並依約定履行交付貨物之責任。 2.但就出口商與開狀銀行之關係言,則出口商接受 LC, 即等於獲得簽發匯票請求兌付價款之權利。 3.然而不論其為權利抑或義務,均須以符合契約規定 為前題。 4.若 LC 條款與買賣契約規定不符者,出口商自無接 受之義務。反之,若出口商未履行 LC上之條件,自亦 失去簽發匯票請求兌付貨款之權利。

8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一、調查開狀銀行信用程度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
第三節 信用狀之審查 一、調查開狀銀行信用程度 對開狀銀行之信用應加留意。如對開狀銀行信用有所顧慮時,宜要求其所簽發之 LC,經由信用卓著之銀行附加保兌,以策安全。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 1.是否為有效之 LC。 2.信用狀種類 3.受益人名稱 4.開狀申請人名稱 5.各有效期之規定

9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續1) 6.付款條件 7.信用狀金額 8.裝運條件 9.運費條款 10.保險條款 11.貨物之規定
12.遠期信用狀之利息負擔 13.各條款間不得相互牴觸 14.有關單據之取得是否有問題

10 二、信用狀內容之審查要領(續2) 15.其他特別指示事項是否可履行 16.有無與本國法令相牴觸之條款
17.有無列載適用 UCP 條款或保證付款之文句

11 第四節 信用狀之修改 一、信用狀之修改 二、信用狀修改之承諾 (一)正規修改方式:當出口商發現 LC 上之條款需要
修改時,應立刻要求進口商向開狀銀行申請修改 (二)電報證實方式:如果修改 LC 之時間緊迫,可由出 口商促請通知銀行以電報向開狀銀行查詢修改事 項是否可接受,開狀銀行於洽得進口商同意後, 即以電報答覆。 二、信用狀修改之承諾 根據 UCP 第 10條 a 項規定,除可轉讓LC外,LC 非經開狀銀行與保兌銀行及受益人同意,不得修改或取 消。

12 三、信用狀常見之修改條款 1.更改受益人名稱及地址; 如 "Amend the beneficiary's name and address to read..... “ 2.展延裝運期及 LC 有效期; 如" Extend the dates of shipment to...and validity to..... “ 3.增加或減少 LC 金額;如 " This credit amount to be increased by...making a total of...; 或 " This credit amount to be decreased by...leaving a blance of..... “ 4.增加或減少貨物數量; 如" Increase(Decrease)the quantity of commodity by...to..... " 5.刪除 LC 條款; 如 " Delete the clause..... "或"Item of special instructions to be deleted and substituted as..... "

13 三、信用狀常見之修改條款(續1) 6.更改裝卸地名; 如" Shipment to be made from...to..... “
7.修改貨物名稱或規格; 如" Merchandise to be changed to read as..... ";" Amend commodity description to read... " 8. LC 需由 銀行附加保兌; 如 " This credit shall be confirmed by...Bank. " 9.准許分批裝運及轉運;如" Partial shipments and/or trnashipment are allowed. " 10.更改船名; 如" Shipment to be made per S/S...instead of.... “ 11.修改為可轉讓LC ; 如" This Credit is ansferable. 12.准許貨物裝在甲板上; 如" Bills of lading indicating THE GOODS ARE LOADED ON DECK are allowed. "

14 第五節 信用狀之轉讓 一、UCP 對可轉讓信用狀之規定
根據 UCP 第 38 條 b 項規定「LC尚須特別敘明其系『可轉讓』(transferable)時,始得轉讓。 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始可將該 LC 之全部 或部分轉讓予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

15 意之範圍及方式外, 無義務辦理LC之轉讓。又
二、辦理信用狀轉讓之銀行 按 UCP 第 38條 a 項規定,銀行除依其明同 意之範圍及方式外, 無義務辦理LC之轉讓。又 該條 b 項指出,轉讓銀行(transferring bank) 意指轉讓LC之指定銀行,或LC可在任何銀行使用 之情形,指經開狀銀行特別授權辦理LC轉讓之銀 行。開狀銀行得為轉讓銀行。

16 三、轉讓信用狀之手續 LC 轉讓之正規手續,應由原受益人提出 LC 正本及 LC
轉讓申請書(Application for Transfer of Credit)向轉讓銀行辦理轉讓。 目前國內廠商對 LC 之轉讓人,多半由出 讓人出具「權利轉讓書」,連同 LC 交付受讓人,而不經由銀行辦理。此種私下轉讓方式,對受讓人而言,實冒著收到偽造 LC;或收不到 LC 修改書之風險。

17 CERTIFICATE OF TRANSFER
LI FUNG MFG. CO. 2, 4TH MING ZU RD. TAICHUNG, TAIWAN, R.O.C. No.EE Date : June 7, 2005 CERTIFICATE OF TRANSFER To whom it may concern: RE : Credit No. J Issued date : May 14, Issued by Dresdner Bank Ag, Halle/Saale Branch, Germany Amount: EUR 30,720.00(EUR THIRY THOUSAND SEVEN HUNDRED TWENTY ONLY.) Beneficiary : Li Fung Mfg. Co Applicant : Dechitall Deamer, Germany Transferring Bank: Bank of Taiwan, Tantzu Branch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above credit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following company: Song Tai Industrial Co. No Feng Shyh Road, Feng Yuan, Taiwan ( Trading Manager )

18 四、不可轉讓信用狀項下款項之移轉 按 UCP 第 39 條規定,對於不可轉讓之 LC,銀行常循 受益人之要求,由受益人與製造廠商雙方簽具申請
付製造廠商之帳戶。採此種變通轉讓之方式時,出讓 人如有怠於完成 LC 條款之規定,受讓人便無從支領 LC 項下之金額。須知受讓人所受讓者,僅為領取 LC 項下之金額,而非利用 LC 之權利。亦即出讓人仍應 負責履行 LC規定,交運貨物並及時提示單據之義務。

19 第六節 信用狀實例 一、台灣接單大陸出貨之即期信用狀 本 LC(Form 15 ~ 5)係第十一章中實例 G1 之延續,
為兩岸三地(泰國←台灣→廣東)貿易下,「泰國- 進口商」(HAPONG…)申請簽發給「台灣-中間商」 (NICE YEAR...)之即期 LC,「台灣-中間商」則以貨物「裝運日後 60 天付款之記帳」(Payment:O/A 30 days after shipping date)方式,指示「廣東-供應商」(ALTY…)出貨。

20 一、台灣接單大陸出貨 二、台灣接單大陸出貨之遠期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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