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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講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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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訴訟法講義(一)

2 問題 A向B借款200萬元,約定99年8月1日還款,屆期未還。A有甲、乙屋各一間,A於99年8月10日將甲屋以150萬元價格(市價350萬元)售予C,嗣復於9月1日與D訂立乙屋買賣契約,B知悉上情後,向某律師洽詢應如何主張權利,試問該律師應提供何項法律建議?

3 急迫建議 非急迫建議 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 調解程序 督促程序
訴訟:人(當事人)、事(訴訟標的)、時(時效、定管轄時)、地(法院)、物(訴訟標的物) 通常訴訟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4 民事訴訟之意義 法院依當事人請求,以國家權力,強制解決民事紛爭之程序

5 民事訴訟之目的 綜合說 保護私人權利 維護私法秩序 解決私人紛爭

6 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 法院與當事人之公法關係 為訴訟客體之當事人私法關係

7 民事訴訟之界限 民事訴訟vs.刑事訴訟 原則:裁判結果互不拘束 例外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訴法§500)
民事形成判決(具對世效力者) →拘束刑事訴訟

8 民事訴訟vs.行政訴訟 私法、公法關係區別:支配說→依有無一方支配他方之關係而定 審判權決定原則 先受理法院優先 行政法院審判權優位?
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式判斷 行政法院審判權優位?

9 適用一 先提起行政訴訟 不得再提起民事訴訟(§31之1 II,行訴法§12之1 II) 行政法院認有審判權→不得變更(行訴法§12之2 I)
大法官解釋民事法院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182之1 II,行訴法§12之2 IV)

10 適用二 先提起民事訴訟 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民事法院認有審判權→不得變更(§31之2 I)
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移送行政法院(§31之2 II) 行政法院認無審判權?

11 裁判原則 得決定前提問題 效力互相尊重 前提問題已繫屬於行政法院→裁定停止訴訟(行訴法§12 II) 民事法院得認定行政處分無效
民事法院不得撤銷行政處分 效力互相尊重 無效行政處分無拘束力 一審判權有既判力之判決不得再爭執→不得成為他審判權之訴訟標的、前提問題、抗辯主張

12 民事訴訟vs.非訟程序 民事訴訟vs.仲裁程序 區別:程序原則不同 非訟事件
民事司法:ex.聲請支付命令(§508)、聲請拍賣抵押物(非訟法§72) 民事行政:ex.夫妻財產制登記(民法§1004 、非訟法§101) 民事訴訟vs.仲裁程序

13 民事紛爭之解決途徑 私人和解 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之調處、調解 政府機關之調處、調解(ex.土地法§34之1,VI項)

14 法院之調解、訴訟上和解 強制調解(ex.§403)、任意調解(§404) 訴訟上和解(§377 I) 仲裁(仲裁法§37) 審判

15 第一編總則─第一章法院 法院之意義 法院之級別 民事法院之組織 獨任制 合議制

16 第一節管轄 意義 種類─土地管轄、職務管轄(審級管轄)、(事物管轄) ─法定管轄、指定管轄、合意管轄 ─專屬管轄、任意管轄 ─選擇管轄、優先管轄 審判籍(管轄法院)

17 第一項普通管轄法院 自然人之普通管轄法院(§1) 法人及其他團體之普通管轄法院(§2)

18 第二項特別管轄法院 因財產權涉訟 因關於業務涉訟(§6)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3)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4)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5) 因關於業務涉訟(§6)

19 關於船舶之訴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7)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8)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15II)

20 公司、團體、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9)
公司vs.社員(股東) 其他團體vs.社員 公司之債權人vs.社員 其他團體之債權人vs.社員 社員vs.社員

21 公司vs.公司職員或已退社員 其他團體vs.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 公司之債權人vs.公司職員或已退社員 其他團體之債權人vs.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 公司社員vs.公司職員或已退社員 其他團體社員vs.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

22 關於不動產事件─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10I)
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問題─本於不動產所有權所生請求權(民法§767) 因不動產之分割涉訟 因不動產之經界涉訟(未爭執不動產所有權,ex.定不動產界線、設置界標之訴) 問題─請求確定一定界線土地為己有 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23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10II) 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11)─ ex.以一訴請求同一被告履行債務及為抵押權登記

24 因契約涉訟(§12) 人事訴訟程序之專屬管轄除外 確認契約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先假定契約成立 問題─原告主張無契約存在

25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13)─以票據債務為標的,例外:票據法§22 IV
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14) 因侵權行為涉訟(§15I)─構成要件事實全部、一部發生地或結果發生地

26 因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15 III)─民用航空法之航空器失事亦適用之
因海難救助(海商法§102以下)涉訟(§16) 因登記涉訟(§17) 問題: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請求塗銷他人所為登記

27 因繼承事件 因遺產之繼承、分割、特留分或因遺贈或其他因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18)─死因贈與 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19)

28 共同訴訟之管轄法院(§20) 範圍─ (§53除外) 原則─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轄權 例外─但書情形即排除適用

29 第三項管轄問題之解決 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轄區內(§21)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22) →專屬管轄法院亦有複數情形,ex. §510 問題:§568 I

30 第四項指定管轄(§23) 原因─另有數管轄法院亦然 不含當事人不知定管轄原因之地點 聲請(當事人)、請求(受訴法院) 裁判 效力

31 合意管轄(§23) 原則─無→有、有→特定,具排他性 要件 第一審法院 非專屬管轄(例外:數專屬管轄法院) 一定法律關係 有訴訟能力
以文書證明

32 態樣 無管轄權某一法院→取得管轄權 無管轄權數法院→取得管轄權 有管轄權數法院→僅一法院有管轄權 無管轄權與有管轄權之法院→均有管轄權

33 時點─起訴前 效力─管轄權有無之變更 移轉 原則─及於一般繼受人,特定繼受人有爭議 債權繼受人─原則可,例外:與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可分
物權繼受人─不可 及於為他人而訴訟者(民法§242)

34 定型化契約問題 合意定外國法院為管轄法院 原則─§28 II 特例─ §436之9→例外:有利消費者約款 非專屬我國法院管轄
該外國法亦承認得合意管轄 我國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402)

35 因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及為本案辯論而生之管轄權(§25)
要件 第一審法院 非專屬管轄 被告不抗辯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到庭、含準備程序 效力─及於客觀訴之合併其他之訴(§248)

36 定管轄之時點(管轄恆定) (§27) 訴訟繫屬時 問題 起訴時無管轄權→起訴後取得管轄權 起訴前強制調解有管轄權→起訴後喪失管轄權

37 訴訟之移送(§28) 原因 程序 支付命令無移送問題(§513 I)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非依職權調查證據)管轄權─已原告主張事實為基準
由主張有管轄權之當事人舉證 程序 原告聲請 職權

38 移送前處分(§29) →假扣押(§522) 、假處分(§532) 、證據保全(§372) 駁回移送聲請之效力(§28 III、§438但書)
效力(§30) 裁定之羈束力 不得更行移送 視為自始繫屬 確定時之處置(§31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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