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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主講人:李建德 101年1月3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簡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文山稽徵所 主講人:李建德 10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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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規定應設置之帳簿 買賣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存貨明細帳、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製造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原物料明細帳、在製品明細帳、製成品明細帳、生產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營建業:日記簿、總分類帳、在建工程明細帳、施工日報表、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勞務業及其他各業:日記簿、總分類帳、營運量紀錄簿、其他必要之補助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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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簿及憑證保存期限 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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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給予或取得憑證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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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進銷貨憑證核定價格之標準 營利事業之進貨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 營利事業之銷貨未給與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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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異同 一、租稅法規有關免稅所得規定。 二、租稅法規對收入免計入所得之規定。 三、財務會計不計收入而稅法規定應計入收 入者。
四、租稅法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五、租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成本、損費計算之 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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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限制規定舉例 一、薪資--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 主管、 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
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為限, 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旅費--國內、國外出差膳宿雜費之限制。 三、交際費 –依營業收入、進貨浄額等計算限額。 四、折舊--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 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 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 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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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一) 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 ,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 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 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 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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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二)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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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 扣繳義務人,係指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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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 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只需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免依規定辦理申報。 獨資、合夥事業及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免繳納稅額,亦免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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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 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 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或營利事業收入總額之項目及數額,以及有關減免、扣除之事實,並應依其全年應納稅 額減除暫繳稅額、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但依法不併計課稅之所得之扣繳稅款,及營利事業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減除。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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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 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該管 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納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除依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計算所得額,並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者外,其營利申報納稅事業所得稅應由其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本法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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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類別 簽證申報案件。 藍色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准者適用之 ) 普通申報案件。 擴大書面審核案件。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案件。(申報書格式與營利事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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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 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所得額之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之分攤;其分攤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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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不滿一年之所得額計算方法 營業期間不滿一年者,應將其所得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全年度稅額,再就原比例換算其應納稅額。營業期間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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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營業收入總額 全年所得額 - 銷貨退回或折讓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損失)
營業收入總額 全年所得額 - 銷貨退回或折讓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免稅所得(損失) - 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 = 銷貨淨額 - 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 - 營業成本 - 前十年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 營業毛利 = 課稅所得 -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 =營業淨利 -非營業收益總額 - 非營業損失總額 =全年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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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一) 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十二萬元者,就其全部課 稅所得額課徵百分之17。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 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公式說明: (T:全年課說所得額) T x 17% ≦ (T-120,000)x0.5 0.17 T ≦ 0.5T – 60,000 0.33T ≧ 60,000 T ≧ 18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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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二) 速算公式 (T:全年課說所得額) T ≦ 120,000元,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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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之認定原則 收入通常於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下列四項全部符合時方宜認為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
(1)具有說服力之證據證明雙方交易存在。 (2)商品已交付且風險及報酬已轉移、勞務已提供他人使用。 (3)價款係屬固定或可決定。 (4)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 收入之認列採權責基礎: 1.原則:於年度決算時,就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估計數 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2.例外:(1)經核准採現金收付制者。 (2)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收入或收益,得於確 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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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調節表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入與開立統一發票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說明。 營業收入調節表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元相差69 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元 75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說 明: 減:76本期預收款 元 77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元 78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79本期溢開發票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0佣金收入 元 81租金收入 元 82出售下腳廢料 元 83出售資產 元 84代 收 款(請附明細表) 元 85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87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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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調節表範例(一) 68 42,000,000 元相差69 660,000 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41,340,000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42,000,000 元相差69 660,000 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元 75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說 明: 減:76本期預收款 元 77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元 78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79本期溢開發票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0佣金收入 200,000 元 81租金收入 100,000 元 82出售下腳廢料 元 83出售資產 60,000 元 84代 收 款(請附明細表) 300,000 元 85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87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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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收入調節表範例(二) 68 43,558,340 元相差69 12,749,370 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01 元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68 43,558,340 元相差69 12,749,370 元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加:70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 ,814, 元 71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 180, 元 75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說 明: 減:76本期預收款 102,384,162 元 77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 元 78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79本期溢開發票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80佣金收入 200,000 元 81租金收入 100,000 元 82出售下腳廢料 元 83出售資產 60,000 元 84代 收 款(請附明細表) 元 85因信託行為開立發票金額(請附明細表) 元 87其 他(請附明細表或說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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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成本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 之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例如進貨費用、保險費、關稅、報關費等。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應按例其營業種類(買賣、製造、其他)填報營業成本明細表(結算身報書第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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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成本之計算-買賣業 期初存貨 +本期進貨(淨額) -期末存貨 +其他 -其他 ----------------------------
=進銷成本 期初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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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成本之計算-製造業 直接原料=期初存料+本期進料(淨額) -期末存料 間接原料=期初存料+本期進料(淨額) -期末存料
製造成本=直接原料 + 間接原料 + 直接人工 + 製造費用 製成品本成本 =期初在製成品+製造成本-期末在製品存貨 產銷成本 =期初製成品存貨 + 製成品成本-期末製成品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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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費用及損失 原則:未實現之費用或損失不予認定。 結算申報書所列科目如下:
資薪支出、租金支出、文具用品、旅費、運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水電瓦斯費、保險費、交際費、捐贈、稅捐、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提、外銷損失、伙食費、職工福利、研究費、佣金支出、訓練費、其他費用(應填報申報第4頁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 。 各項費用及損失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其超過部分於計算所得稅時,不得減除。如交際費、捐贈、職工福利、伙食費、旅費、折舊、普通收據等。(應填報申報書第7頁:所得稅法規定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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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收益 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 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含權益法之投資收益) 利息收入 租賃收入
出售資產增益(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所得) 佣金收入 商品盤盈 兌換盈益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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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損失 利息支出 投資損失(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國外投資損失) 出售資產損失(包括證券、期貨、土地交易損失) 災害損失
商品盤損 (僅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 兌換虧損 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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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稅額或退還稅額之計算 應納稅額 - 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 - 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於本年度抵減之稅額。 + 已扣抵國外所得稅額之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 -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於本年度抵減額 - 本年度暫繳自繳稅額(含已繳納及核定未繳納稅額,請依108欄填寫) - 本年度抵繳之扣繳稅額 = >0 :本年度應自行向公庫補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0 :本年度申請應退還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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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
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 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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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例(一) A公司9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8,726,026元,營業成本6,214,445元,營業毛利2,511,581元,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2,459,567元,營業淨利52,014元,非營業收入總額381,746元,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231元,全年所得額433,529元,純益率:4.76% (433,529元/(8,726,026元+ 381,746元),無免稅所得。 A公司經營電腦及其週邊設備批發,申報行業代號: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為6%。 A公司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為6%,調整全年所得及課稅所得為546,466元,應納稅額92,899元。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 = (8,726,026元+ 381,746元) x 6% x 17% = 92,8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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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案例(二) B行號9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3,907,276元,營業成本3,164,894元,營業毛利742,382元,營業費用及損失總額631,179元,營業淨利111,203元,非營業收入總額0元,非營業損失及費用總額0元,全年所得額111,230元,純益率:2.85% (111,230元元/ 3,907,276元+ 0元),無免稅所得。 B行號經營水電工程,申報行業代號: ,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為7%。 B行號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為7% ,調整全年所得及課稅所得為273,510元。 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3,907,276元+ 0元) x 7% = 273,510元。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 合夥人依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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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一) 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1.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2.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9條之2、第10條、第15條及第70條之1 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3.依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之1規定 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4.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 得額。 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6.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 額。 7.依中華民國9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5 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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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二) 9.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8.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9.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1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 定之扣 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10.合於獎勵規定之五年免稅所得、營運總部等免稅所得。 1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免稅所得。 12.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 財政部公告者,應計入營利事業之 基本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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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三) 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 + 各項免稅所得 基本稅額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 稅率
=(基本所得額 –200萬元)× 10﹪ 一般稅額 = 應納稅額 - 投資抵減稅額 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稅額,須另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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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四) 案例說明: 1.甲公司99年度無海外所得,全年所得額2,500元,課稅所得1,000
萬元,免稅所得1,500萬元,應納稅額170萬元,投資抵減稅額 70萬元。 2.基本所得額 = 課稅所得1,000萬元 + 免稅所得1,500萬元 =2,500萬元 3.基本稅額 = (2,500萬元 – 200萬元 )× 10﹪ = 230萬元 4.一般稅額 =應納稅額170萬元-投資抵減稅額70萬元 = 100萬元 5.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之差額 = 230萬元-100萬元= 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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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合一制度 實施目的:公司繳稅、股東抵稅
係為消除股利之重複課稅、提高投資意願、降低稅制對企業財源籌措方式之影響、降低公司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稅負誘因及促進資源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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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 所得稅法第66條之1規定: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87年度起,在 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 員之所得稅額,並依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 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 記載。 左列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一、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 三、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四、依其他法令或組織章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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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應 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 加徵之稅額 。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 以後年 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 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 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66條之4第1 項第3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 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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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87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二、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 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債、公積金、公益金 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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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之課稅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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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盈餘課稅(一)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 自8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 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所稱未分配盈餘,自94年度起,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 一、(刪除) 二、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 三、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四、已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 或已依合作社法規定提列之公積金及公益金。 五、依本國與外國所訂之條約,或依本國與外國或國際機構就經濟援助 或貸款協議所訂之契約中,規定應提列之償債基金準備,或對於分 配盈餘有限制者,其已由當年度盈餘提列或限制部分。 六、已依公司或合作社章程規定由當年度盈餘給付之董、理、監事職工 紅利或酬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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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盈餘課稅(二) 七、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已提列特別 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
八、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 九、(刪除)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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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公司組織:6個月,非公司組織:3個月)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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