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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徵授信準則概論 講座:傅德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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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壹、授信審核準則 ㄧ.授信作業依據- (一)銀行法令 (二)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三)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四)銀行內部作業規定 二.銀行評估信用之五項原則(5P) (一)借款戶(PEOPLE) (二)資金用途(PURPOSE) (三)還款來源(PAYMENT) (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貳、授信之ㄧ般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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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授信審核準則 ㄧ.授信作業依據- (一)銀行法令 (二)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 (三)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四)銀行內部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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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授信作業依據 銀行外部法令規定 銀行內部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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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法令 例如 銀行法第 5 條 (長短期授信) 銀行依本法辦理授信,其期限在一年以內者,為短期信用;超過一年而在 七年以內者,為中期信用;超過七年者,為長期信用。 銀行法第 12 條本法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左列之一為擔保者: 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 二、動產或權利質權。 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 四、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第 12-1 條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得就連帶保證人平 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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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
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 第 33 條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 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 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第 33-1 條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 內之姻親。 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 事業。 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 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之企業。 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 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 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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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2-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 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 二、以中央銀行提撥之郵政儲金轉存款辦理之購屋放款。 三、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理之輔助人民自購住宅放款。 四、以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辦 理之企業建築放款。 五、受託代辦之獎勵投資興建國宅放款、國民住宅放款及輔助公教人員購 置自用住宅放款。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銀行辦理前項但書放款之最高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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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6 條 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自負保證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時,亦應 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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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 第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 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 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 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請,而仍受讓票據者,不屬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但抵押權人不知其情事而受讓者,不在此限。 第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前項債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與前項債權合計不逾最高限額範圍 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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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1-12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二))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 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 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 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封經 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此 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 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第 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 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 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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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公會會員徵授信準則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另附件)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另附件)
>> 辦理授信業務,除遵循銀行法等有關法令規定及 各會員授信政策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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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業務類別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以下簡稱授信準則) 之規範
授信業務類別 *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以下簡稱授信準則) 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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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內部作業規定 1.本行由總行等業務主管單位, 研訂多種授信規章,資為辦理授信業務之準據。
1.本行由總行等業務主管單位, 研訂多種授信規章,資為辦理授信業務之準據。 2.內部建置入口網站,定期更新,供隨時查詢作業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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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評估信用之五項原則(5P) (一)借款戶(PEOPLE) (二)資金用途(PURPOSE) (三)還款來源(PAYMENT)
(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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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評估信用之五項原則(5P) (ㄧ)、借款戶(PEOPLE): 1.評估借款戶之責任感與經營成效事項包括:
(1).營業歷史(創立時間、企業生命週期及營業項目)。 (2).經營能力(營業金額增減趨勢、獲利能力)。 (3).誠實信用(過去對承諾之履行、財務報表之可靠性)。 (4).關係企業情況。 2.評估與銀行之往來情形則需瞭解其存款、外匯之往來佔有率與放款 是否相稱,及是否主動提供徵信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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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金用途(PURPOSE)借款資金的運用計畫,是作為決定授信案件的
基本因素 1.健全的授信業務,應該在事前重視其資金的運用計畫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以及是否與銀行放款政策一致。貸款後確實追蹤查核是否依照原訂計畫運用。 (1)購買資產: 包括購買流動資產(週轉資金貸款)、固定資產(中長期性之設備資金貸款)。 週轉資金貸款又分旺季需增加之臨時性週轉金及創業或淡季時需要之經常性週轉資金。 (2)償還既存債務: 指融通借款戶,以償還其對其他銀行或民間所負之債務,即「以債還債」的意思,債權銀行需負較大之風險。 (3)替代股權:以銀行的融資,替代原本應由股東提供之股款,無疑要承擔最高之風險。 上述三項用途中,以「購買資產」為最佳用途,「償還既存債務」次之,至於「替代股權」之用途則屬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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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還款來源(PAYMENT)還款來源是確保授信債權,收回本利的要件。因此分析借款人償還授信的資金來源,是銀行評估信用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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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1.內部保障-專指銀行與借款人之間的直接關係 (1).借款人的財務結構 (2).擔保品 應注意非為法令所禁止,並具有整體性、 可靠性及變現性,估價時並應注意其運用狀況,重置價值及市場價值 。 (3).放款契約的限制條件: 銀行為確保授信債權,可於契約中訂明若干限制條件要求借款戶確實履行。 如,維持最低限度的流動比率,禁止分配盈餘或發放現金股息,以及其他各種承諾或切結。 2.外部保障 指由第三者對銀行承擔借款人的信用責任而言。 銀行債權的外部保障通常以連帶保證、票據背書等方式為之。其關鍵,仍在於保證人,背書人之信用、資力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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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預估授信的基本風險資金的凍結(逾期)及本金的損失(呆帳)
預期利益:授信成本後的利息、手續費收入,以及因而衍生的存款、外匯等業務的成長 借款人事業的展望,亦即就借款人的行業別前景以及借款人本身將來的展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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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授信之ㄧ般作業流程 一、洽談、受理申請 二、徵信調查 三、擔保物鑑估作業 四、分析審核及核定准駁 五、簽約、對保
六、擔保物權設定登記及保險 七、額度建檔作業 八、撥貸作業 九、貸放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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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洽談、受理申請 銀行人員藉由洽談初步瞭解授信戶概況 授信5P因素資訊之彙集、整理、研判 符合現行法令與本行辦理業務規定 授信業務區域規範
查詢統一歸戶 提供授信申請書及資料表+(個資表等格式) 申請人是否適格 例如:非法人組織以自然人名義申貸 獨資:甲(即00行號) 合夥:甲(即00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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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徵信調查 徵信前不得簽約、對保、設定 、核貸 查詢
新往來授信戶須利用授信管理系統-「基本資料登錄及查詢表」查詢聯徵、歸戶及 帳務資料非新往來授信戶:歸戶、票信 、帳務資料及徵信資料之查詢 授權送保查詢、身分證辨識、 實地徵信 書表製作 徵信報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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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品鑑估作業 銀行訂有「擔保品估價辦法」自行鑑估作業依據 徵取土地建物謄本、地籍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土地之空地)
對企業授信所徵取之擔保品如屬不動產..等均應攝影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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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析審核及核定准駁 審查前應注意 確實提報授信審議小組會議討論+ 正確的判斷授信權責+ 法律面審查(銀行法第33條 銀行法第12條
經濟面審查 授信戶 授信用途 償還來源 債權保障 授信戶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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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簽約、對保 簽約: 同意書:+(依狀況勾選同意項目) 授信約定書:+(個人一般週轉金貸款及公司戶均須徵取)
連帶保證書借據、本票或契約之徵取 法人戶徵取其經董(理)事會同意借款之決議、授權書或已訂有授權條款之章程切結書(建築貸款使用) 擔保物權設定登記(地政機關或其他登記機關) 保險單正本及收據副本(建物及動產等擔保品須徵取) 其他(依各貸款辦法或要點之規定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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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簽約、對保(續) 確認為本人或有權代表人 公司組織非依法令不得作保,另公開發行公司尚須受到「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限制
限制行為能力者或無行為能力者原則上不得為借款人或保證人 視障同胞辦理授信業務應採「法院公證」或「2位見證人(其中1位應為配偶或血親,並提供文件證明」 文盲者應洽請二人為見證人,經朗誦約定書內容於借保戶了解註記後,請其按左手拇指指紋認證,並由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見證。 合夥組織時,須徵取「合夥人同意書」或「合夥人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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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擔保物權設定登記及保險 活期存款設質 設質存款金額加二成作為設定最高限額質權金額。 抵押權 不動產設定金額
以120%惟常見原則:擔保放款(包括副擔保貸放部分)核定額度增加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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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擔保物權設定登記及保險(續) 不動產設定方式: 設定首順位為原則
數筆不動產以共同設定為原則,惟在不妨礙擔保品整體性原則下,得分別設定抵押權,惟應於授信批覆書敘明。 期間:不逾設定時起 + 30年 動產: 設定金額: 擔保放款(包括副擔保貸放部分)核定額度增加二成為原則。 期間:貸放期間 + 三年以上為原則 除土地及有價證券外之擔保品,均須投保 受益人(或註明抵押權人) :○○○商業銀行 保險期限:須與貸款期限配合 保險金額: min(評估總值,授信金額) 若以房地為擔保者,以扣除土地擔保放款值之授信金額與保險公司理賠範圍內投保 留存單據:保單正本,收據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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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貸作業 九、貸放後管理 資金流向管理 交付要物契約之要件成立 撥入借戶帳戶為原則 內部撥貸牽制機能 運用檢核表 檔案管理
變更授信條件之申請審核 辦理追踪考核 授信覆審機制 擔保品狀況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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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審議小組會議 宣導及追蹤事項 建融於結構體完成後每週追蹤工程進度直至建物追加設定抵押權予本行 參加法金部舉辦訓練者其心得報告
授信法規宣導 企金新台幣放款平均利率低於同組者,應於每月25日前提出檢討報告 總行特別指定營業單位應於授信審議小組宣導之事項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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