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青少年常見犯法行為.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青少年常見犯法行為."—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青少年常見犯法行為

2 竊盜罪 偷竊行為居青少年犯罪首位 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PS: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喔! 連偷橡皮擦都會被起訴喔! (竊盜VS搶奪VS強盜??) Q:我的朋友真夠意思..機車借我騎、 手機給我用,不收錢也不用還…???

3 與未滿十六歲男女發生性行為 刑法222條、227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S:愛是兩人之間最甜蜜的事,也應該是一輩子永恆的回憶,但若是惹上了這樣的麻煩… 我想...你不會喜歡的!

4 無駕駛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若肇事,父母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PS:無照駕駛在車禍事件中永遠是吃虧的一方! 人生的美好…常常一撞就不見啦!

5 藥物濫用—拉K、吸安 原則上,青少年朋友若有藥物濫用情形,都會施予「勒戒」的處置。並不會直接受到刑事處分。
PS:吸毒會變醜喔!而且還會變笨!

6

7 公然侮辱罪 刑法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芒果日報2012年06月07日
原在美髮店工作的李姓女子,因不滿被老闆要求離職,在自己的臉書網頁中發表「死女人、老女人、老機巴皮、不要以為是老闆講話就很有道理、我才不屑妳」被老闆一狀告到警局。  法官認為雖然臉書這類社群網頁有一定的隱密性,別人想任意瀏覽李的網頁,必須先被李加為「好友」,但李的好友已經超過一百人,李的臉書內容已經屬於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卻仍發言侮辱老闆,觸犯公然侮辱罪。  考量李女犯坦承並已賠償老闆七萬元,因此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外,給予兩年緩刑機會。本案定讞。

8 傷害罪 刑法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PS:同學要學習自我保護, 但以暴治暴並非最聰明的方式。

9 法律常識測驗 ()1.同學要我幫他一起偷車,我不願意,所以只有 站在旁邊看,這樣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2.偷東西被抓到,我只要快快道歉就不會有任何 法律責任。 ()3.和同學吵架,在網路上抒發不滿情緒,只要不 提到同學名字就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 ()4.大雄平日常遭胖虎欺負,有天又被欺負時 因 氣不過,拿出小刀往胖虎臉上刺去,造成胖虎 右眼嚴重受傷而失明。大雄認為自己的行為是 為保護自己不再被欺負,所以沒有法律責任。

10 法律常識測驗 ()5.大熊和小學妹因為熱戀在暑假情不自禁發 生了 性行為,兩人皆未滿16歲,但因為 彼此都是自願行為,所以不會有法律責任。
生了 性行為,兩人皆未滿16歲,但因為 彼此都是自願行為,所以不會有法律責任。 ()6.已考取駕照的我將機車借給無照的同學騎 乘, 同學要是發生車禍撞傷別人並不關我的 事,他自己得負完全責任。 ()7.暑假打工時,因為被老闆無故開除,並且沒 有支付我薪水,所以我可以拿走店理的物品 來扣抵老闆欠我的薪水。

11 法律常識測驗 ()8.打工時,因廚房地板濕滑而將熱湯灑出燙 傷自己的腳,只能怪自己笨,並不能要老 闆負責。
()9.因為看同學不爽,於是將同學約出來談 判,仗著人多將他的衣物脫下並拍照,並 沒有毆打他,所以並未構成犯罪行為。 ()10.夏天午後大熊與同學相約溪邊玩水,大家 在岸邊追逐嬉戲,大熊趁同學不注意時將 其推入水中,同學因為抽筋因而溺水死 亡,大熊除了會一輩子良心不安也可能會 觸法。

12 聰明的人不是有辦法解決麻煩…. 而是遠離麻煩


Download ppt "青少年常見犯法行為."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