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第十一章 基金會的設立.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第十一章 基金會的設立."—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第十一章 基金會的設立

2 基金會的定義 基金會是透過基金的結合,引導社會財富運用於公益慈善事業的法律與社會的非營利機構,其組織定位為財團法人的一種」。根據上述定義,基金會是一個非營利組織、是一個社會機構、是一個法律機構、是一個引導財富運用於公益目的。

3 非營利組織簡稱NPO 非營利組織五項特質(Wolf,1990):1.有服務大眾的宗旨2.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3.有一個不致令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4.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地位5.具有可以提供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Salamon (1987)對 NPO 的定義:1.正式化(Formal)2.私人的(Private)3.非利潤非配的(Nonprofit Distributing)4.自主管理的(Self-governor)5.志願服務(Voluntary)

4 依民法規定,非營利組織可分為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其中社團法人是以人為基礎,財團法人則是以財務為組成的基礎
社團法人包括有:文化、學術、醫療、衛生、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的團體。 財團法人組織在各主管的業務下有:社會福利慈善(社會司、科、局)、文化教育(教育部、廳、局)、環境保護(環保署)、衛生醫療(環保署)、工商發展(經濟部)、新聞傳播(新聞局、處)、財政金融(財政部)、交通觀光(交通部)、兩岸事務(陸委會)、勞工服務(勞委會)、青年服務(青輔會)、外交事務(外交部)、農業事務(農委會)、退輔事務(退輔會)等分類。

5 八十八年底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共有19,518 個,其中職業團體有4,190個(占21. 5%),社會團體有15,328個占(78
八十八年底臺閩地區各級職業團體及社會團體共有19,518 個,其中職業團體有4,190個(占21.5%),社會團體有15,328個占(78.5%)。就職業團體言,工商業團體有2,315個,自由職業團體 1,875個。就社會團體言,以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有4,740個最多,占24.3%,學術文化團體2,111個次之,占10.8%,兩岸團體50個最 少,僅占0.3%。

6 基金會則是一種「財團法人」,但財團法人除了基金會之外,另有宗教法人與其他特殊法人。特殊法人係指私立醫院、私立學校,以及政府因特殊目的而設立的財團法人。例如內政部社會司主管的全國性社福慈善類基金會約有100家,另民政司主管的全國性宗教財團法人約有101家,但其中僅有22家是基金會,或是以基金會為名。再如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總數約有87家,其中包括有各類推廣中心、研究中心、發展中心、電腦中心、檢驗中心、防治中心、研究所、服務社、協會…等性質特殊的財團法人。扣除這些特殊形態的財團法人,經濟部主管的基金會應只有33家

7 「社團法人」是人的組合,例如全國性的社團,要有30位以上的發起人,其名稱大多為「協會」、「協進會」…等,其決策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並以理事長為法人代表。 社團法人的設立,是以”人”為主體,所以並沒有"最低基金數額"的規範。

8 「財團法人」一般是指”基金會”而言,其設立和運作均是以”基金”為基礎,而設有董事會負責決策,以董事長為法人代表。基金會的設立,因主管機關 甚多(中央就有20個主管部會),對設立基金(endowment)的最低數額又各有不同的門檻規定,設立程序較為複雜,例如在成立一個縣級的文教類基金會,大約要有200萬元的設立基金,但若是設立全國性的文教類基金會,就必須要有3,000萬元以上的設立基金。

9 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要件主要有三: 捐助章程 主管機關之許可 向所在地法院辦理登記

10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重點如下:
1最低基金數額:3,000萬。 2.董事人數限制:不得少於7人,不得逾21人,並須為單數。 3.董事背景限制:董事之間有配偶及三親等內的血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 4.經費限制:用於活動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利息及其他經費收入之百分之八十。 5.其他: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三年。

11 基金會的業務運作型態有很多方式,一般分為「作業型基金會」及「贊助型基金會」
教育事務基金會(又稱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之前,稱為文教基金會(文教財團法人) 「以舉辦符合教育部主管業務之公益性教育事務為目的之財團法人」。如:金車教育基金會、好鄰居文教基金會等 教育部主管的基金會截至九十年止共計605家

12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一)設立規定 1.教育財團法人之設立,需先依捐助章程設立董事,再由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申請登記。(第四條) 2.教育法人之董事名額最少為七人,最多不可超過二十一人,且需為單數每屆任期不得逾三年,其中尚須有三分之一之董事具有從事目的事業的工作經驗。(第十條) 3.董事間若具有三等親內之親屬關係,或外國人充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外國人不得擔任董事長。(第十條)

13 4.教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第五條)
(1)目的及名稱、名稱並應加冠教育屬性。 (2)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3)捐助財產之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之方法。 (4)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5)董事名額、產生方式、任其及任期屆滿之改選(聘)。 (6)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7)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

14 5.教育法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申請設立 許可(第六條)
(1)申請書。 (2)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3)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董事名冊及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5)願任董事同意書。 (6)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 (7)捐助人會議記錄或籌備會議記錄。 (8)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15 四、基金會(財團法人)的設立與經營管理 (一)設立階段 1. 如何創設新的基金會 2. 基金會的定位 3. 基金會的名稱 4. 要如何申請?向誰申請 ? 5. 要準備那些文件、資料 ? 6. 需要籌募多少經費 ? 7. 何時可以開始募款 ? 8. 邀請誰來擔任董事 ? 9. 正式成立及立案登記 10. 基金會設立的流程

16 (二)經營管理 1. 如何擬定工作計畫 2. 年度經費之編列 3. 人力資源管理 4. 如何尋求社會資源 5. 服務之協調整合 6. 建立經營管理制度 7. 年度結報 財團法人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其登記類別分為:1.設立登記。2.變更登記。3.解散登記。4.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5清算終結登記。


Download ppt "第十一章 基金會的設立."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