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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 主計業務宣導及教育訓練 報告人:主計室賴美燕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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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年度 主計業務宣導及教育訓練 報告人:主計室賴美燕組長
107年度 主計業務宣導及教育訓練 報告人:主計室賴美燕組長

2 報告內容: 一、經費結報及核銷原則應注意事項 二、機關執行預算、經管財務、出納人員之財 務責任 三、不實報支之法律責任

3 報支原則 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本撙節經費精神,規劃各項支出。

4 政府採購法中關於付款時限之重大修正: 政府採購法增訂第73條之1條文略以,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 院授主會財字第 號函)

5 機票款項報支之處理程序: 現行航空公司作業多已電子化,使用電子登機證者,得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3點及第21點規定,以網路下載列印電子登機證紙本並簽名後辦理報支。 各機關邀請外籍人士來臺並非該要點規範對象,外籍人士抵臺已有搭機事實,無須依該要點規定檢附登機證。(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0月28日主會財字第 號函) 結論: 1.國內學者:需電子機票、購票收據/代收轉付收據 (電子)登機證 2.國外學者:需外籍人士簽收收據、電子機票、機票收據

6 手機票證搭乘台灣高速鐵路取據之購票證明核銷經費:
以手機票證方式搭乘高鐵者,可於搭乘日出站時臨櫃取得或透由網路下載購票證明。爰透由上開方式取得之購票證明,均可作為支出憑證,又基於網路下載購票證明係由當事人自行列印,故請由報支者本誠信原則就其真實性負責,並於該證明簽名後作為報支憑證。(行政院主計總處_主會財字第 B號書函)

7 外聘講師可以去程車票票根及購票證明單核銷高鐵交通費:
倘確因故無法提供回程高鐵車票票根,本誠信原則改以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收據報支。(行政院主計總處 主預政字第 號主計長信箱) 結論: 1.需專家學者所簽收據、去程(至本校)車票票根。(免付回程車票) 2.請將交通費之全程計算方式,尤其是回程所搭程之車種及金額,敘明清楚於收據上之支出標準處。

8 常見問答 現行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俾利模糊時查考之用,另主計總處101年間函有關以紙本電子發票報支應影印之規定,自即日免再適用。);如係由機關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以辦理經費報支。

9 發票到底要學校的抬頭或統一編號? A: 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本校為 )(原始憑證審核作業) 2.也就是說:本校抬頭或統一編號,其中有一個有就行了。

10 統一發票vs 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則應檢附統一發票。(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5點、第6點)

11 支出憑證(發票)遺失處理方式: 1.檢附影本 :請向廠商索取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或店章) 。 2.說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遺失) 。 3.說明並未重覆核銷。日後若拾獲單據正本不得再重複報支,如有重複報支應負相關責任。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7點)

12 若有代墊款項,憑證如何處理? A:零用金限額 (1萬元)以下代墊各項費用,請於黏貼憑證上受款人欄位簽名或蓋章。 若報支金額少於憑證金額,憑證如何處理? A:請於憑證(收據或發票)上加註實支xxx元,並簽名或蓋章,或於會計系統簽證時,加註於說明欄位內。

13 參加國內訓練或講習(如研討會等),主辦單位已提供住宿者,可否再報支住宿費?
A: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14 有關餐費及影印費簡化核銷作業之說明。(行政院主計處890829台八十九處會三字第一三四九四號)
1.有關印刷費之報支,得不需檢附樣張或樣本,請略語敘明影印之文件名稱或其用途。 2.餐費報支得免付用餐名單或開會通知,請說明事由(用途)、日期、用餐人數,以利核對是否符合餐費標準。

15 機關執行預算等人員之責任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17條: 學校相關主管人員、預算執行人員、使用及保管資產人員,應負其執行預算、保管及使用資產之相關責任,並由主計人員負責帳務處理及彙編財務報表。

16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的責任 1.行政責任:記過或申誡處分。 2.財務責任:賠償問題。 3.民事責任:賠償問題。 4.刑事責任:圖利問題。

17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 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審 計法第71條)
二、審計機關決定剔除或繳還之款項,應依限 悉數追還。如未能悉數追還,經查明該機 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4條)

18 機關執行預算人員之財務責任(續) 上開人員經管業務遭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 償之財務責任: 一、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
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 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 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 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 二、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 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法 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審計法第78條)

19 機關經管財物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 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
損失者,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 償之責。(審計法第72條) 二、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 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 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造意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審計 法第73條)

20 機關經管出納人員之財務責任 一、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 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
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 條) 二、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審計法第75條)

21 不實報支之法律責任 1.不實報銷~以假憑證真報銷 *預放款:以少報多,浮報經費,或金額 暫存廠商內帳。
*品項不符:採購時買A報B,購買設備,卻以耗材報帳,不列財產帳。 21

22 不實報支之法律責任 *虛報薪資:利用學生、或助理人頭 報支薪資或工作費。 *虛報出差:未出差卻報支出差旅 費。 22

23 不實報支之法律責任-科技部計畫 科技部召開專案小組審議,如認定證據確切 時,得按情節輕重作成下列處分: *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自次年度起對執行機構降低管理費 補助比例。 *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如情節重大,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之必要者,即另案移送。 23

24 不實報支之法律責任-科技部計畫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24點─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如發現有虛報、浮報者:
通知申請機構處置,計畫主持人應提出書面說明。 24

25 結語 1.全體同仁除應熟研法規,提升行政效率外,仍有賴加強溝通 協調,期能爭取支持與配合,促進全校整體發展,達成校務 發展目標。 2.近來政府對採購及經費之支用,有若干新的規定,均公告於 相關單位網站,供本校同仁參考依循。如尚有不明之處,應 向相關單位洽詢。若同仁對相關規定有不同意見,也請向本 校有關單位反應,本校將彙整之後向上級單位提出修法建議。 唯在未修法之前,仍請依原規定處理相關業務。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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