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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與保密條款契約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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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者 不在此限
何謂競業禁止 法定競業禁止與約定競業禁止 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 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者 不在此限 競業禁止有所謂法定之競業禁止與約定之競業禁止 即如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經理人 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業務 但經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過半數同意者 不在此限」 此法定競業禁止義務係針對特定人於任職關係存續中所制訂之競業禁止規範 至於不具特定身份一般受僱人 則可以契約附隨義務 解釋其於任職關係中競業禁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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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契約 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 義務 雙方自行協商而定 應寫明保密的期限 員工應履行保密義務 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責任
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 義務 雙方自行協商而定 應寫明保密的期限 員工應履行保密義務 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責任 保密期限一般與勞動契約相同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範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契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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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性之專利迴避設計 何謂迴避設計 迴避設計的意義 迴避設計的目標 迴避設計的條件
迴避設計是解釋他人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改變自身產品設計使潛在侵權者產品能免於落入他人專利權範圍的方法。 企業智慧財產權策略中避免侵權發生的重要措施,可能是代價最小的一條捷徑 上限 商業上不會失去競爭優勢 目標 市場需求 下限 法律上不會被判定為侵權 迴避設計本質上是研發 需在技術領域具備良好技術知識 才能做好迴避設計。 是專利 技術和市場三方面人員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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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導論 專利法 商標法 著作權法 實用性(產業上利用性) 新穎性及進步性(創作性) 發明人與創作人之權利是專利申請權及姓名表示權
實用性(產業上利用性) 新穎性及進步性(創作性) 發明人與創作人之權利是專利申請權及姓名表示權 專利之種類有 發明 新型 新式樣 商標之意義是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 欲取得商標權者 商標種類有1. 正商標、聯合商標、防護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與聲音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 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有各種著作、衍生著作、編輯著作與表演著作 保護對象僅於該著作表達 不及於所表達思想、製程、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等 著作權人是創作著作之人(創作保護主義) 受雇人、受聘人之著作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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