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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疾病相關法令規定與鑑定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游逸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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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職業疾病相關法令規定與鑑定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游逸駿

2 Key Statistics Each day, an average of 5,000 people die as a result of work-related accidents or diseases. Workers suffer approximately 270 million occupational accidents each year (fatal and non-fatal), and there are some 160 million incident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Cancer is the biggest cause of work-related death, responsible for 32% of such fatalities. Accidents and violence cause as many work-related deaths as communicable diseases. Studies suggest that between 50% and 60% of all lost working days in Europe are related to stress at work.

3 Key Statistics Hazardous substances kill 340,000 workers annually. Asbestos alone claims about 100,000 lives. An estimated 11 million workers world wide are monitored for exposure to ionizing radiation. In some types of jobs, as many as 5,000 injuries requiring first aid treatment take place for each fatality. Taken together, heart diseases and musculo-skeletal diseases account for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sts attributable to work-related diseases. Four percent of the world’s gross domestic product (US$ 1,251,353 million) is lost with the cost of injury, death and disease through absence from work, sickness treatment, disability and survivor benefits.

4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第四款)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5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前項作業環境測定之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危險物與有害物之標示及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六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前項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重體力勞動及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之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8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二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前項檢查應由醫療機構或本事業單位設置之醫療衛生單位之醫師為之;檢查紀錄應予保存;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前二項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項目、期限、紀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第十三條 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健康檢查發現勞工因職業原因致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除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縮短其工作時間及為其他適當措施。

9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四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雇主對於第五條第一項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前二項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0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一、 發生死亡災害者。二、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檢查機構接獲前項報告後,應即派員檢查。 事業單位發生第二項之職業災害,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二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11 健康管理相關法規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91/11/20 指定醫療機構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辦法 88/7/8
勞工健康有害物質追蹤管理要點 76/10/13 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管理要點 79/1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88/12/8 勞工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名單

12 化學物質相關法規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88/6/2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90/12/31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87/6/30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92/12/31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92/12/31 鉛中毒預防規則 91/12/30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92/12/31 廢棄物清理作業安全衛生指導要點 78/9/15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84/9/11

13 特殊作業相關法規 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87/4/15 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 87/3/25
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 85/7/3 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86/5/7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84/10/28

14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四○一○號令
第一條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七條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15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第十條 為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一、職業災害之研究。 二、職業疾病之防治。 三、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四、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五、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及宣導。 六、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重建。 七、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輔導評量。 八、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前項補助之條件、標準與申請程序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6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十一條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第十二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前項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之組織、認定程序及會議,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三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17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鑑定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下列人員組成之,並指定委員一人為主任委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一人。 三、職業疾病專門醫師八人至十二人。 四、職業安全衛生專家一人。 五、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十五條鑑定委員會應有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疾病專門醫師應超過二分之一,始得開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鑑定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另邀請專家、有關人員或機關代表一併列席。

1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十六條中央主管機關受理職業疾病鑑定之申請案件時,應即將有關資料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決定之。 未能依前項做成鑑定決定時,由中央主管機關送請鑑定委員會委員作第二次書面審查,並以各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 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做成鑑定決定時,由鑑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開會審查,經出席委員投票,以委員意見相同者超過二分之一,決定之。 第十七條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安排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勞動檢查法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查。

19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十八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主管機關得依其意願及工作能力,協助其就業;對於缺乏技能者,得輔導其參加職業訓練,協助其迅速重返就業場所。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績優者,得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其疑似有身心障礙者,應通知當地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主動協助。

20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規定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職業災害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雇主。 第二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第二十九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第三十條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三十二條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保全或假執行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

22 勞工保險職業病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勞工保險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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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勞工保險相關規定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辦法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附表一)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實施辦法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 中央健康保險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就業保險法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附表〉 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40 Health Risk Assessment
For hazard - Can the agent present a carcinogenic hazard to humans, and if so, under what circumstances? For dose-response - at what levels of exposure might effects occur? For exposure - What are the conditions of human exposure? For risk - What is the character of the risk? How well do data support conclusions about the nature and extent of the risk?

41 Overview of the Risk Analysis Approach.
Background and Objectives USA-EPA Hazard Identification Overview of the Risk Analysis Approach. Exposure assessment Dose-Response Assessment Risk Characterization Risk Management Conclusions on Risk Characterization Conclusions on Analysis of Example Options for §403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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