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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Theory of Justice (3) John Raw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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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Theory of Justice (3) John Rawls

2 五、正義觀的論證 (六)原初立場立約者的一些假設 1・立約者是理性的
 1・立約者是理性的  (1)立約者在原初立場中據基本必需品的假設,追求較大基本必需品的決定就是理性的選擇,這和一般理性決策的意義相同。  (2)唯一不同於一般社會理論中理性概念的是:假設理性個體不會嫉妒。

3 五、正義觀的論證 2・立約者具有正義感的能力
 2・立約者具有正義感的能力  (1)此一假設保證原初立場所訂的協議具有真實意義,一旦同意之後的條約會被遵行,正義感保證立約者的努力是有效的。  (2)一個正義觀如果無法產生自我支持,就會缺少穩定性,所以正義感的假設,導致立約者不會選擇很難遵守的原則。

4 五、正義觀的論證  3・可能的誤解  (1)原初立場的立約者是理論上定義的個體,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能適當地模擬這樣的思考和判斷是另一回事,這不會影響理論上的推論。  (2)互不關心不是利己,原初立場立約者的動機和日常生活中人的動機不能混淆。  (3)立約者沒有理由提出無意義或任意性的原則。

5 五、正義觀的論證 (七)導致正義二原則的推理 1・最大化最小值規則(maximin rule):
  (1)定義:在各種可能的選項中,只考慮每一個選項中最差的結果,選擇最差結果中最好的那一個選項。   (2)採取最大化最小值規則有三個特點:     a)情境出現的或然率不可知。     b)選擇者價值觀保守,不願意為進一步獲利而冒險。     c)被拒絕的選項中有無法接受的結果。

6 五、正義觀的論證 選擇者獲利(g)的多寡取決於個人所作的決定(d)和情境(c) c1 c2 c3 d1 -7 8 12 d2 -8 7 20
5 6 g=f(d,c) 得失表(gain-and-loss table)

7 五、正義觀的論證 2・原初立場符合採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選擇之特點: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2・原初立場符合採用最大化最小值規則選擇之特點:  (1)無知之幕排除有關或然率的知識。  (2)正義二原則確保令人滿意的最小值,人不願意為更大利益而冒險。  (3)其它正義觀會產生令人無法接受的結果。

8 五、正義觀的論證 (八)其它支持正義二原則的理由 1・承諾的壓力(the strains of commitment)有利於選擇正義二原則。
 2・正義二原則較效益原則穩定,因為後者要求自己和他利益作較大的認同,而此認同很難達成,除非普遍具有同情心和仁慈。  3・公開認知正義二原則會支持人的自尊,因為正義二原則顯示人們願意把彼此都當成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因此易於促進社會合作。

9 正義兩原則的制度設計

10 一、前言 (一)《正義論》第一部分(一至三章)是理論論述,第二部分(四至六章)是有關正義二原則如何指導制度的設立及個人的責任和義務,羅爾斯認為正義兩原則會指引的制度是憲政民主政治的制度結構,但他並不否認這是唯一正義的制度。 (二)羅爾斯用四個階段的方式,說明正義原則如何運用到制度上,第一階段就是正義原則的選擇;第二階段是憲政會議決定憲法;第三階段是立法階段;最後則是法官或行政官員將規則應用到特殊個案。

11 二、平等自由 (一)原初立場立約者為何選擇平等自由?以平等的良心自由為例
 1・對個人的宗教和道德學說,立約者不願意冒險,否則就是沒有嚴肅地對待其宗教和道德主張。  2・一旦人們理解宗教主張的重要性,就不會期待他人享有較差的自由,也不會要求別人把自己當成宗教或道德主張的正確解釋者。 

12 二、平等自由 3・只要人們考慮下一代,他們也希望下一代能得到同樣的平等自由。
 3・只要人們考慮下一代,他們也希望下一代能得到同樣的平等自由。  4・John S. Mill對自由的論證雖具有說服力,但從效益主義的角度,無法確保平等的自由,而宗教和道德不可能被視為促進其它利益的手段。所以立約者不會接受效益原則,而會選擇平等的良心自由。  5・我們深信人具有均等的價值,這不是效益計算的結果,而是把每一個人都當成道德人。

13 二、平等自由 (二)容忍和共同利益  1・運用平等自由原則的結果是,憲政會議時會選擇一個政權,保證道德自由和思想及宗教信仰的自由,這種自由的唯一限制是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和秩序。這種政權的特點是:  (1)政府不能偏好任何特定宗教,任何的宗教信仰都不可以受到懲罰;  (2)公認某種宗教的國家概念都會被否決,任何的結社都可以依照成員的意願自由組成,而且它們可以有自己的內部生活,唯一的限制是成員可以真正選擇是否繼續留在組織中。  (3)叛教或沒有宗教信仰不是觸法的行為。

14 二、平等自由  2・良心自由的限制  (1)共同利益和安全可以限制個人自由,其依據的原則是原初立場會選擇的原則,因為立約者同意,一旦公共利益和安全受到威脅,個人的自由也無法得到保障。  (2)基於維持公共秩序也可以限制良心自由,但必須依據大家都能接受的證據和推論方式,而不涉及特殊形上學或知識論。  (3)以公共秩序理由限制良心自由,必須不能只是它「可能」危及安全或很可能如此,而是要合理的確定或立即的危險。

15 二、平等自由 3・上述容忍論證的特點 (1)上述論證只建立在一個正義觀之上,容忍不是從實踐的必要性或國家的理由導出。
 3・上述容忍論證的特點  (1)上述論證只建立在一個正義觀之上,容忍不是從實踐的必要性或國家的理由導出。  (2)容忍的論證不依賴任何特殊形上學或哲學主張,而是訴諸普通常識、共享的推理方法和大家都可以近用的事實。  (3)主張良心自由不是對哲學採懷疑論或對宗教漠不關心。

16 二、平等自由 4・過去兩個違反良心自由的例子
 4・過去兩個違反良心自由的例子  (1)Thomas Aquinas ( )合理化對異教徒的處決,認為信仰的腐化比偽造金錢還要嚴重。  (2)Jean-Jacques Rousseau ( )主張有限度的容忍,他不能容忍主張教堂之外無救贖的教派,因為他們一定不能和他人和平相處。

17 二、平等自由 (三)對不容忍者的容忍 1・分別三個問題: (1)不容忍教派當他們不被他人容忍時,有沒有資格抱怨;
 1・分別三個問題:  (1)不容忍教派當他們不被他人容忍時,有沒有資格抱怨;  (2)在何種情形下容忍教派有權不容忍那些不容忍教派;  (3)當其有權不容忍那些不容忍者時,應該達成什麼目的。

18 二、平等自由 2・羅爾斯的看法 (1)不容忍教派無資格抱怨,因為他人的行為是依據他們證成自己行為的相同原則。
 2・羅爾斯的看法  (1)不容忍教派無資格抱怨,因為他人的行為是依據他們證成自己行為的相同原則。  (2)即使不容忍教派無權抱怨他人對他們的不容忍,也不代表容忍教派可以鎮壓他們,必須當我們的合法利益處於相當大的風險時,才可以這樣做。  (3)處理不容忍教派的問題,必須以社會制度的內在穩定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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