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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 財務與租稅規劃 指導老師:林秀芬 老師 組員:9616035 謝淳宜 9616083 黃欣儀 9616112 楊韻玄
組員: 謝淳宜 黃欣儀 楊韻玄 陳惠珊 黃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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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二、貨物稅 三、關稅 四、遺產稅 五、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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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一)營業稅之意義 (二)課稅範圍 (三)稅額計算 (四)免稅與零稅率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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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稅之意義 1.加值型營業稅: 係對課稅單位銷售物品及勞務之營業額(總收入),減除其自其他納稅單位購進物品及勞務之支出額(總支出),以其餘額之「加值」部分所課徵之租稅。換言之,其為多階段銷售稅,為每一銷售階段所增加的價值,故稱為加值型營業稅。 2.非加值型營業稅: 直接就當其之銷售淨額乘上適用稅率,即為當期應納稅額。(原則:進項稅額不得扣除)。 例外:為鼓勵踴躍拿發票,小規模營業人可就該期進項稅額之10%限度內扣減應納稅額,當期不足抵尚可待下期留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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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稅範圍 1/2 1.加值型營業人: (1)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四章第一節 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2)稅率:
(1)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四章第一節 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2)稅率: A.一般營業稅稅率:5%~10%,現行徵收稅率為5%。 B.外銷營業稅稅率:零稅率0%(營§7)。 (3)加值型營業稅之稅額計算(營§15):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法定不可扣抵 之進項稅額)-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二、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資料來源:高上高普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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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課稅範圍 2/2 2.非加值型營業人: (1)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 之營業人。 (2)稅率: 種類
課稅範圍(營§21、§22、§23) 稅率(營§11、§12、§13) 金融及保險業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 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 (1)1%:保險業再保費收入。 (2)2%:經營本業適用。 有下列限制: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88年 7月1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3%之相當金 額,依目的專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 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3%徵 收營業稅。 (3)5%:經營非專屬本業者。 特種 飲食業 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 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 (1)15%: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 (2)2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 小規模營業人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 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 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1)1%:小規模營業人(除營§11、§12所列各業外)及其他 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2)0.1%: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 營業人。 資料來源:高上高普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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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稅額計算 1.小規模營業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應納稅額=(查定)銷售淨額×稅率-進項稅額×10%
應納稅額=(查定)銷售淨額×稅率-進項稅額×10% (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2.其他: 應納稅額=銷售淨額×稅率 購入成本 進項稅額=───────x徵收率 1 +徵收率 資料來源:高上高普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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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免稅與零稅率之比較 差異項目 零稅率 免稅 課稅與否 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可否申請退稅 適用對象 免稅效果 政策意義(目的) 是否可放棄
應課稅,稅率為0 不予課稅 進項稅額可否扣抵 可以扣抵 不可扣抵 可否申請退稅 可以退稅 不可退稅 適用對象 外銷或類似外銷之貨物或勞務(營§7) 國內特定貨物或勞務(營§8) 免稅效果 完全免稅 僅就單一階段免稅,且因免稅階段不同,亦有不同效果 政策意義(目的) 促進外銷、拓展國際貿易 配合農漁業政策、增進社會 福利、提昇教育文化、避重 複課稅等 是否可放棄 無可以放棄之明文規定 可以放棄之明文規定,但申 請放棄免稅經核准後,3年 內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高上高普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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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物稅 (一)貨物稅之意義 (二)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 (三)貨物稅之課徵範圍 (四)貨物稅之試算 (五)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六)免徵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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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係對稅法規定之特定貨物,於出廠或 進口時所課徵的稅,通常廠商會將所納稅款計入 貨價內轉嫁由消費者負擔,故屬間接稅範圍。
(一)貨物稅之意義 貨物稅係對稅法規定之特定貨物,於出廠或 進口時所課徵的稅,通常廠商會將所納稅款計入 貨價內轉嫁由消費者負擔,故屬間接稅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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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 務人如下: 1.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或進口時徵收之。其納稅義 務人如下: 1.國內產製之貨物,為產製廠商。 2.委託代製之貨物,為受託之產製廠商。 3.國外進口之貨物,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前項第二款委託代製之貨物,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 貨物之廠商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 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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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貨物稅之課徵範圍 依貨物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貨物稅條例 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依貨物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貨物稅條例 列舉之貨物,不論其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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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貨物稅之試算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 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
應稅貨物之完稅價格應包括該貨物之包裝從物價 格。國產貨物之完稅價格以產製廠商之銷售價格減除 內含貨物稅額計算之。完稅價格之計算方法如: 銷售價格 完稅價格=----- 1+稅率 完稅價格×貨物稅率=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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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稅貨物、稅率及稅額 1.橡膠輪胎:大客車、大貨車從價徵收10%,其餘徵收15%。
2.水泥:白水泥或有色水泥每公噸徵收新台幣600元。 3.飲料品:稀釋天然蔬果汁從價徵收8%,其他從價徵收15%。 4.平板玻璃磨光或磨砂、有色或無色…等,皆從價徵收10%。 5.電器類:冰箱、電視、錄影機13%,除濕機、中央空調15%。 6.車輛類汽車15%~35%,機車17%。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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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免徵貨物稅 應稅貨物有下烈情形之一,免徵貨物稅,由貨物稅 法第三條規定: 1.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2.運銷國外者。
應稅貨物有下烈情形之一,免徵貨物稅,由貨物稅 法第三條規定: 1.用作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者。 2.運銷國外者。 3.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 4.捐贈勞軍者。 5.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之貨物。前項免稅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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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稅之意義 (二)關稅課稅對象及範圍 (三)關稅課稅方式
三、關稅 (一)關稅之意義 (二)關稅課稅對象及範圍 (三)關稅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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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稅之意義 關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關稅,指對國外進 口貨物所課徵之進口稅。」 關稅是海關對進出口國境(或關境)的貨物、物 品,就其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稅。 屬於國稅,海關代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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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課稅對象及範圍 1/2 1.一般進口關稅 進口貨物於課徵進口關稅後,並不再加徵。 2.特別關稅 (1)平衡稅 (2)反傾銷稅 (3)報復關稅 (4)因應經濟環境增減或停徵關稅 (5)採取進口救濟或特別防衛措施之特別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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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課稅對象及範圍 2/2 特別關稅 (1)平衡稅 為防止進口貨物因享受輸出國之獎勵或補助,而使
為防止進口貨物因享受輸出國之獎勵或補助,而使 本國物品處於不利之競爭地位,而對進口貨物加徵之 抵銷性關稅。 (2)反傾銷稅 為防止國外貨物低價傾銷而加徵之關稅。 (3)報復關稅 指對抗外國之關稅歧視待遇,對該外國貨物或運輸 工具所裝載之貨物,額外加徵之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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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稅課稅方式 1/4 1.課稅標準 依關稅法第3條規定:「關稅除本法令有規定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而關稅依據海關進口稅則,有海關從價或從量徵收。 (1)從價稅 (2)從量稅 (3)混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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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稅課稅方式 2/4 課稅標準 (1)從價稅 所謂從價稅,乃係關稅之課徵,以進口貨品之完稅價格
所謂從價稅,乃係關稅之課徵,以進口貨品之完稅價格 為課稅基礎,依該項貨品所適用之稅率課稅。 (2)從量稅 所謂從量稅係指關稅之課徵,乃依據進口貨品量(單位) 為標準,按規定之稅額課稅。 (3)混和稅 我國於民國71年7月修正海關進口稅則,於從價稅及從量 稅之外,另行採用從價稅與從量稅並列從高徵稅之混和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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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稅課稅方式 3/4 2.課稅稅率 (1)一般稅率:海關進口稅則率分為三欄 ˙第一欄之稅率 ˙第二欄之稅率 ˙第三欄之稅率 ˙進口貨物如同時得適用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時, 適用較低之稅率。 (2)配額內稅率 係海關進口稅則得針對特定進口貨物,就不同數量訂定期應適用之關稅,實施關稅配額,在此數量內適用海關進口稅則所訂之較低關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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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稅課稅方式 4/4 一般稅率:海關進口稅則率分為三欄 ˙第一欄之稅率 適用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與中華民國有互惠待遇之國家或地區之進口貨品。 ˙第二欄之稅率 適用於特定低度開發、開發中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或與我國簽屬自由貿易協定之國家或地區之特定進口貨物。 ˙第三欄之稅率 不得適用於第一欄及第二欄稅率之進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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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遺產稅 (一)遺產稅之意義 (二)遺產稅之課稅範圍 (三)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四)遺產稅之計算 (五)遺產稅之稅率
(六)遺產稅規劃可達成之目的 (七)遺產稅規劃之方式 (八)遺產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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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稅之意義 (二)遺產稅之課稅範圍 所謂遺產稅,乃係死亡之發生,對被繼承人之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
所謂遺產稅,乃係死亡之發生,對被繼承人之財產所有權移轉時所課徵的租稅。 (二)遺產稅之課稅範圍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我國遺產稅係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原則上,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其境內與境外所有遺產將一併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理財規劃人員資格測驗 P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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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四)遺產稅之計算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四)遺產稅之計算 全部遺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遺產總額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累進稅率-累進差額=應納遺產稅額 資料來源:理財規劃人員資格測驗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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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遺產稅之稅率 (六)遺產稅規劃可達成之目的 採單一稅率,稅率為10%。【98年1月修訂】 1.合法降低遺產稅額。
2.準備繳納遺產稅之資金。 3.利用資產照顧本人或特定人。 4.避免後代子孫揮霍家庭。 5.維持事業永續經營。 6.規劃遺產分配方式。 資料來源:理財規劃人員資格測驗 P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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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遺產稅規劃之方式 1.生前部份 (1)逐步規劃遺產移轉 (2)善用信託工具 (3)訂位「資產分配意願書」 (4)繳稅資產安排
2.死亡部份 (1)清楚掌握不計入項目與免稅額及扣除額 (2)掌握報稅時限 (3)藉由「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以時間換取空間 資料來源:理財規劃人員資格測驗 P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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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遺產稅率 級別 級距(新台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遺產淨額 670,000 以下
超過 , ,670,000 超過 1,670, ,340,000 超過 3,340, ,010,000 超過 5,010, ,680,000 超過 6,680, ,130,000 超過 11,130, ,700,000 超過 16,700, ,530,000 超過 44,530, ,320,000 超過 111,320,000 11 15 20 26 33 41 50 13,400 63,500 197,100 397,500 731,500 1,399,300 2,568,000 6,130,700 16,149,500 資料來源:稅務法規 張進德編著 P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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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贈與稅 (一)贈與稅之意義 (二)贈與稅之課稅對象及範圍 (三)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 (四)贈與稅之計算 (五)贈與稅之繳納
(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之處罰? (七)告發檢舉之奬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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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贈與稅之意義 生前對他人無償給予財產所課徵的稅賦。遺產稅之 課徵係為平衡社會財富,但為防止財產所有人藉生前贈
生前對他人無償給予財產所課徵的稅賦。遺產稅之 課徵係為平衡社會財富,但為防止財產所有人藉生前贈 與方式移轉財產予其繼承人,規避遺產稅之課徵,特制 定贈與稅。因此,贈與稅之課徵係為輔助遺產稅之課徵 而設置。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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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 1/3 1.屬人主義 (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 課徵贈與稅。 (2)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贈與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 A.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B.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 前二年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 十五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 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限。 C.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 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贈 與稅。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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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 2/3 2.屬地主義 (1)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
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 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經常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規定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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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稅之課徵對象及範圍 3/3 3.他益信託應課徵贈與稅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
(1)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 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 益人,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 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 時,適用前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 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 分,適用第一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4)前三項之納稅義務人為委託人。但委託人有第七條第 一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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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 1.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如有以下情形者,已受贈人為納稅義務: (1)行蹤不明者。
(1)行蹤不明者。 (2)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者。 2.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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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贈與稅之計算 1/4 贈與總額(同1年) 減: 免稅額 減: 扣除額 贈與淨額 × 稅率 減:累進差額 減:扣抵稅額 應納稅額
減: 免稅額 減: 扣除額 贈與淨額 × 稅率 減:累進差額 減:扣抵稅額 應納稅額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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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贈與稅之計算 2/4 1.贈與稅-扣除額 (1)土地增值稅、契稅。 (2)贈與附有負擔,由受贈人負擔部分應自贈與額中 扣除。
A.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 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 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B.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 值為限。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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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贈與稅之計算 3/4 2.不計入贈與總額 (1)捐贈— A.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之財產。
B.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C.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 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之 財產。 (2)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 費。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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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贈與稅之計算 4/4 3.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農地扣除額: (1)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 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
(2)但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 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 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 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就要追繳應納 稅賦。 4.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5.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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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贈與稅之繳納 1.現金繳納 2.延期繳納 3.分期繳納 要件: (1)應納稅額(含罰鍰及利息)在30萬元以上。
(2)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 方式: (1)於繳納稅款期限內申請。 (2)分12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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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之處罰 1/4 1.逾期未申報(遺44)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 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 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九百元 之罰鍰。 2.漏報或短報(遺45) 納稅義務人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 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 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之罰鍰。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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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之處罰 2/4 3.逃漏稅額(遺46)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
納稅義務人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 產稅或贈與稅者,除依繼承或贈與發生年度稅率重行 核計補徵外,並應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 4.罰鍰與本稅之限制(遺47) 前三條規定之罰鍰,連同應徵之稅款,最多不得超過 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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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之處罰 3/4 5.逾期未繳納(遺51)
(1)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逾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繳納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於稽徵機關移送後七日內開始辦理。 (2)前項應納稅款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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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之處罰 4/4 6.未繳清辦理移轉(遺50)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於遺產稅未繳清前, 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或贈與稅未繳 清前,辦理贈與移轉登記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未通知檢附證明書之處罰 稽徵人員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戶籍人員違反第三 十七條之規定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從嚴懲處,並責 令迅行補辦;其涉有犯罪行為者,應依刑法及其有關 法律處斷。(遺48)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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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告發檢舉之奬給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 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
告發或檢舉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有短 報、漏報、匿報或故意以虛偽不實及其他不正 當行為之逃稅,或幫助他人逃稅情事,經查明 屬實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以罰鍰提成獎給舉發 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遺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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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分配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陳惠珊) 二、貨物稅 (謝淳宜) 三、關稅 (黃彗雯) 四、遺產稅 (楊韻玄)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陳惠珊) 二、貨物稅 (謝淳宜) 三、關稅 (黃彗雯) 四、遺產稅 (楊韻玄) 五、贈與稅 (黃欣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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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97年03月10日修正)
第四章 稅額計算 第一節 一般稅額計算 第 18 條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 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 二、空運事業: (一)客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二)貨運: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程運費。 但承運貨物出口之國際空運事業,如因航線限制等原因,在航程中途將承運之 貨物改由其他國際空運事業之航空器轉載者,按承運貨物出口國際空運事業實際承 運之航程運費計算。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所稱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由財政部定之。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 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 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 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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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民國97年03月10日修正)
第四章 稅額計算 第二節 特種稅額計算 第 2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第 22 條 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第 2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第 24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經營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特別規定欄所列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部分,得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依前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 第 25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第 26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第 27 條 本章第一節之規定,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外,於依本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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