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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贈與稅制之分析與改革建議 指導老師:張勝文 教授 組別: 第四組 組員: 財政三徐銘晙 財政三潘柏樺 財政三許淮傑 財政三尹瑄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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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研究動機 稅制簡介 評估原則 分析論證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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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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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的缺失 ->數次改革遺產稅 ->贈與稅的差別?
遺贈稅重要性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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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與架構 終生財富移轉制? 三項評估因子 簡單性 中立性 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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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稅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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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遺產稅及總贈與稅制-我國 總遺產稅:以死亡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總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總贈與稅:以贈與人一年內(1/1~12/31)贈與之財產總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原則為贈與人,若遇例外,則改課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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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遺產稅及總贈與稅制-我國 遺產稅免稅額: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2,400 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遺產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5000萬以下 10% 超過5000萬~1億 15% 250萬 1億以上 20% 750萬 總遺產稅及總贈與稅制-我國 遺產稅免稅額: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2,400 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課稅遺產/贈與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稅額=遺產/贈與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2,500萬以下 10% 超過2,500萬~5,000萬 15% 125萬 超過5,000萬 20% 37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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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分遺產稅:又稱繼承稅(inheritance tax)。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關係和繼承人實際負擔能力課徵,採累進稅率 納稅義務人:各繼承人 分贈與稅:又稱受贈人稅制,按受贈人一定時期內受贈財產之價值課徵 納稅義務人:受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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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以日本為例,遺產稅基礎扣除額: 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合法繼承人人數 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110萬日圓
遺產淨額(日圓) 稅率 累進差額(日圓) 1000萬以下 10% 3000萬以下 15% 50萬 5000萬以下 20% 200萬 1億以下 30% 700萬 2億以下 40% 1700萬 3億以下 45% 2700萬 6億以下 50% 4200萬 超過6億 55% 7200萬 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以日本為例,遺產稅基礎扣除額: 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合法繼承人人數 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110萬日圓 贈與淨額(日圓) 稅率 累進差額(日圓) 200萬以下 10% 400萬以下 15% 10萬 600萬以下 20% 30萬 1000萬以下 30% 90萬 1500萬以下 40% 190萬 3000萬以下 45% 265萬 4500萬以下 50% 415萬 超過4500萬 55% 6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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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假設某人課稅遺產總額9800萬日圓,其身故留有配偶、子、女共三人,則:
基礎扣除額: x3=4800萬 課稅遺產淨額: =5000萬 依照日本民法,配偶得2500萬日元(應繼分1/2)、子、女各得1250萬日元(應繼分1/4) 遺產稅負擔: 配偶2500X15%-50=325萬 子女各1250X15%-50=137.5萬 遺產稅總額:600萬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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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生財富移轉稅制-美國 當遺囑人死亡,就其「累計生前財富移轉」與遺產之合計課稅,達成遺產稅及贈與稅「兩稅合一」之目標,以及對終生財富移轉課稅之目的。 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課稅對象:將遺產課徵額及贈與課徵額合併累計為終生財富移轉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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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生財富移轉稅制-美國 以美國為例: 每人終生合計免稅額:560萬 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萬5千美元 計算公式:
欄A 欄B 欄C 欄D 下限(美元) 上限(美元) 欄A數額 應納稅額(美元) 超過欄A數額部分適用之稅率 $0 $10,000 18% $20,000 $1,800 20% $40,000 $3,800 22% $60,000 $8,200 24% $80,000 $13,000 26% $100,000 $18,200 28% $150,000 $23,800 30% $250,000 $38,800 32% $500,000 $70,800 34% $750,000 $155,800 37% $1,000,000 $248,300 39% ~ $345,800 40% 終生財富移轉稅制-美國 以美國為例: 每人終生合計免稅額:560萬 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萬5千美元 計算公式: 欄C+(累計生前財富移轉與遺產淨額-欄A)x稅率 假設某人累計生前財富移轉與遺產之合計扣除免稅額後為150萬美元,則: 應納稅額=345, ,000=545,8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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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評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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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性 簡單性 所得 重分配 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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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性 ‘A neutral tax system is one that treats similar activities in similar ways.’ 水平公平 垂直公平 極小化人的行為改變造成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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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 often said that a good tax system should be a simple one.’
簡單性 ‘It is often said that a good tax system should be a simple one.’ 簡單的稅制,在稅收效益上往往越好 現實世界的複雜 人們對於課稅的多種期待 貓捉老鼠的迴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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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性 ‘An unstable tax system that continually change impose greater compliance costs on those who are taxed.’ 穩定的稅制會增加納稅人的順從成本 確定是極為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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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重分配 政府徵稅的主要根據 資源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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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分析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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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性 「相似的經濟狀態」,就中立性的定義來說,必須以「相似的課稅標準」加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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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性 與中立性正相關 透明 低社會成本 行政成本 規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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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性 與中立性正相關 透明 低社會成本 行政成本 規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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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假設單一遺產轉移行為 只有單一移轉人與繼承人 不適用任何可扣除項目 移轉標的市值兩億台幣
全部金額都以台幣計 匯率以美金兌台幣30元,日圓兌台幣0.27元計算 (經匯率換算後美國免稅額為約一千六百萬台幣,台灣為一千兩百外台幣,日本約為九百七十二萬台幣。) 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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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假設假設單一贈與行為 只有單一移轉人與繼承人 不適用任何可扣除項目 移轉標的市值兩億台幣
全部金額都以台幣計 匯率以美金兌台幣30元,日圓兌台幣0.27元計算 (經匯率換算後美國免稅額為約一千六百萬台幣,台灣為一千兩百外台幣,日本約為九百七十二萬台幣。) 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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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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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相同的經濟行為 先考慮採與現制「雙軌並行」的做法 在逐漸改變成「終生財富移轉稅」的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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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s://data.gov.tw/dataset/ 中華民國財政統計年報
陳國樑(民106)。我國遺贈稅制的後續改革方向 朱澤民(民106)。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 日本国税庁-国税庁統計年報,平成27年度版, 第141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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