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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遺產贈與稅制之分析與改革建議 指導老師:張勝文 教授 組別: 第四組 組員: 財政三徐銘晙 財政三潘柏樺 財政三許淮傑 財政三尹瑄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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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國遺產贈與稅制之分析與改革建議 指導老師:張勝文 教授 組別: 第四組 組員: 財政三徐銘晙 財政三潘柏樺 財政三許淮傑 財政三尹瑄寧

2 大綱 研究動機 稅制簡介 評估原則 分析論證 結論

3 1. 研究動機

4 現行制度的缺失 ->數次改革遺產稅 ->贈與稅的差別?
遺贈稅重要性的提升

5 研究方法與架構 終生財富移轉制? 三項評估因子 簡單性 中立性 穩定性

6 2. 稅制簡介

7 總遺產稅及總贈與稅制-我國 總遺產稅:以死亡人(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總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
總贈與稅:以贈與人一年內(1/1~12/31)贈與之財產總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原則為贈與人,若遇例外,則改課受贈人

8 總遺產稅及總贈與稅制-我國 遺產稅免稅額: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2,400 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遺產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5000萬以下 10% 超過5000萬~1億 15% 250萬 1億以上 20% 750萬 總遺產稅及總贈與稅制-我國 遺產稅免稅額:1,200 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2,400 萬元) 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 課稅遺產/贈與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應納稅額=遺產/贈與淨額× 稅率-累進差額 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2,500萬以下 10% 超過2,500萬~5,000萬 15% 125萬 超過5,000萬 20% 375萬

9 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分遺產稅:又稱繼承稅(inheritance tax)。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關係和繼承人實際負擔能力課徵,採累進稅率 納稅義務人:各繼承人 分贈與稅:又稱受贈人稅制,按受贈人一定時期內受贈財產之價值課徵 納稅義務人:受贈人

10 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以日本為例,遺產稅基礎扣除額: 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合法繼承人人數 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110萬日圓
遺產淨額(日圓) 稅率 累進差額(日圓) 1000萬以下 10% 3000萬以下 15% 50萬 5000萬以下 20% 200萬 1億以下 30% 700萬 2億以下 40% 1700萬 3億以下 45% 2700萬 6億以下 50% 4200萬 超過6億 55% 7200萬 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以日本為例,遺產稅基礎扣除額: 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合法繼承人人數 贈與稅免稅額:每人每年110萬日圓 贈與淨額(日圓) 稅率 累進差額(日圓) 200萬以下 10% 400萬以下 15% 10萬 600萬以下 20% 30萬 1000萬以下 30% 90萬 1500萬以下 40% 190萬 3000萬以下 45% 265萬 4500萬以下 50% 415萬 超過4500萬 55% 640萬

11 分遺產稅及分贈與稅制-日本 假設某人課稅遺產總額9800萬日圓,其身故留有配偶、子、女共三人,則:
基礎扣除額: x3=4800萬 課稅遺產淨額: =5000萬 依照日本民法,配偶得2500萬日元(應繼分1/2)、子、女各得1250萬日元(應繼分1/4) 遺產稅負擔: 配偶2500X15%-50=325萬 子女各1250X15%-50=137.5萬 遺產稅總額:600萬日圓

12 終生財富移轉稅制-美國 當遺囑人死亡,就其「累計生前財富移轉」與遺產之合計課稅,達成遺產稅及贈與稅「兩稅合一」之目標,以及對終生財富移轉課稅之目的。 納稅義務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 課稅對象:將遺產課徵額及贈與課徵額合併累計為終生財富移轉稅基

13 終生財富移轉稅制-美國 以美國為例: 每人終生合計免稅額:560萬 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萬5千美元 計算公式:
欄A 欄B 欄C 欄D 下限(美元) 上限(美元) 欄A數額 應納稅額(美元) 超過欄A數額部分適用之稅率 $0 $10,000 18% $20,000 $1,800 20% $40,000 $3,800 22% $60,000 $8,200 24% $80,000 $13,000 26% $100,000 $18,200 28% $150,000 $23,800 30% $250,000 $38,800 32% $500,000 $70,800 34% $750,000 $155,800 37% $1,000,000 $248,300 39% ~ $345,800 40% 終生財富移轉稅制-美國 以美國為例: 每人終生合計免稅額:560萬 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1萬5千美元 計算公式: 欄C+(累計生前財富移轉與遺產淨額-欄A)x稅率 假設某人累計生前財富移轉與遺產之合計扣除免稅額後為150萬美元,則: 應納稅額=345, ,000=545,800美元

14 3. 評估原則

15 中立性 簡單性 所得 重分配 穩定性

16 中立性 ‘A neutral tax system is one that treats similar activities in similar ways.’ 水平公平 垂直公平 極小化人的行為改變造成的扭曲

17 ‘It is often said that a good tax system should be a simple one.’
簡單性 ‘It is often said that a good tax system should be a simple one.’ 簡單的稅制,在稅收效益上往往越好 現實世界的複雜 人們對於課稅的多種期待 貓捉老鼠的迴圈

18 穩定性 ‘An unstable tax system that continually change impose greater compliance costs on those who are taxed.’ 穩定的稅制會增加納稅人的順從成本 確定是極為重要的因素

19 所得重分配 政府徵稅的主要根據 資源重新分配

20 4. 分析論證

21 中立性 「相似的經濟狀態」,就中立性的定義來說,必須以「相似的課稅標準」加以對待。

22 簡單性 與中立性正相關 透明 低社會成本 行政成本 規劃成本

23 穩定性 與中立性正相關 透明 低社會成本 行政成本 規劃成本

24 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假設單一遺產轉移行為 只有單一移轉人與繼承人 不適用任何可扣除項目 移轉標的市值兩億台幣
全部金額都以台幣計 匯率以美金兌台幣30元,日圓兌台幣0.27元計算 (經匯率換算後美國免稅額為約一千六百萬台幣,台灣為一千兩百外台幣,日本約為九百七十二萬台幣。) 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25 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假設假設單一贈與行為 只有單一移轉人與繼承人 不適用任何可扣除項目 移轉標的市值兩億台幣
全部金額都以台幣計 匯率以美金兌台幣30元,日圓兌台幣0.27元計算 (經匯率換算後美國免稅額為約一千六百萬台幣,台灣為一千兩百外台幣,日本約為九百七十二萬台幣。) 所得重分配 稅制的累進性 免稅額

26 5. 結論

27 實質上相同的經濟行為 先考慮採與現制「雙軌並行」的做法 在逐漸改變成「終生財富移轉稅」的型態

28 參考文獻: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https://data.gov.tw/dataset/ 中華民國財政統計年報
陳國樑(民106)。我國遺贈稅制的後續改革方向 朱澤民(民106)。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稅制檢討」 日本国税庁-国税庁統計年報,平成27年度版, 第141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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