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保护公众资金安全 河北分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
11 目 录目 录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公民个人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侵害? 典型案件 警惕证券期货非法集资三种常态
22 非法集资,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经有关 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 诺返本付息或给于回报的行为。目前高发频发在房 地产、投资咨询、农民合作社等领域。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主要是指擅自公开发行、变相 公开发行股票,非法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 等证券业务,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非法设立期 货机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转让股权、基金和其他权益性 金融产品。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33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 公众筹集资金; 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 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 式的还本付息;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 资的目的。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44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 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 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 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 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 经济损失。
55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2 .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 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 “ 经 济学理论 ” 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 行业发展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 股权投资等内容;以签订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 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 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 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 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创业投资 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 诱惑社会公众投资。
66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3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 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 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 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诱 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 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 、 MSN 等即时通信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惑社会 公众投资。
77 三、警惕证券期货非法集资三种常态 一是不法机构和个人编造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兜 售所谓 “ 原始股 ”“ 将在海外上市的股票 ” 等,诱骗群众购买,其并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 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是未取得证监会相关业务许可的非法机构违规从事证券业 务,包括以 “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 产权经纪公司 ” 等为名,未经批 准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证券;所谓外国资本公司或 集团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 未经批准从事未上市公司证券买卖;一些地方的 “ 产权交易 所 ”“ 产权托管中心 ” 违规从事证券业务。 三是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违反私募基金限制性规定, 以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 基金等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88 四、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不要轻信高额回报, “ 天上不会掉馅饼 ” ●认真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 ●发现非法集资要及时举报 ●不要迷信明星广告和电视宣传 ●加强学习金融知识, 提高防御风险能力
99 五、典型案件 案例一: 2013 年 1 月至 5 月, 马某某虚构银行授权其经营的某广告公司进行委托消费 理财的事实, 通过公司员工、客户代表介绍的方式, 以高额收益为饵, 诱骗被害 人张某某等 16 名投资者与其签订投资合同, 骗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 38 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以集资诈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案例评析 : 2013 年本市发生多起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 给公 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银行委托其销售银行消费理 财产品的事实, 在其经营的广告公司内与客户签订合同, 属于典型的场外交易。 理财产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应当引起各方警惕, 社会公众亦需树立正确 的投资理念, 为防范此类犯罪, 谨对投资人作如下提示 : 第一, 购买理财产品应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场外交易不受国家法律 保护, 且场外交易欺诈盛行, 投资人不仅权利得不到保障, 而且有巨大的风险。
10 五、典型案件 案例一(接上): 第二, 正规的理财产品均在金融监管部门有备案, 且有较为规范的操作模 式, 投资人可以根据操作流程判断理财产品销售的正规与否。以银行理财产 品为例, 其操作模式简要为 : 其一, 由银行设计或代销理财产品, 报银监会或其 派出机构备案 ; 其二, 银行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 应了解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 况、风险偏好、认知和承受能力, 解释投资工具和运作方式, 揭示相关风险 ; 其 三, 银行与客户签订理财合同 ; 其四, 银行为客户设立理财专户, 客户投入理财 资金后, 由银行集中客户资金投向某些金融投资工具 ; 其五,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 内, 银行向客户至少每月提供一次账单, 并按季度准备有关投资工具的财务报 表、市场表现情况等材料供客户查询。 第三, 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 具有一定风险, 投资人应在对理财产品有足 够了解的基础上, 再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 而不应被 所谓的高收益或高额利润所蒙蔽。有时, 急于投资与盈利的心理, 反而容易被 犯罪分子所利用。
11 五、典型案件 案例二: 2011 年间,A 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 下称 A 研究所 ) 配合深圳市 B 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下称 B 公司 ) 筹划 B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融 资项目。 2012 年 1 月 15 日 A 研究所成立 B 公司一重组项目工作组, 时任该所企 业客户中心负责人的王某某任负责人。 2012 年 2 月 3 日下午, 王某某在与被告人徐某某的电话联系过程中向徐透 露了 B 公司股票即将停牌等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徐某某获悉该信息后, 于 2012 年 2 月 6 日至 8 日, 亏损抛售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内股票筹资并在上述 证券账户内连续买入 B 公司股票 62 万余股, 成交金额人民币 ( 以下币种均为人 民币 )1328 万余元。 2012 年 2 月 10 日 B 公司股票临时停牌,2 月 18 日 B 公司发布《关于重大资 产重组停牌公告》并于 2 月 20 日正式停牌。 3 月 26 日 B 公司发布《关于终止筹 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暨公司证券复牌公告》并于同日复牌。该日, 徐某某所 购 B 公司股票以收盘价计算账面盈利 150 万余元。 2012 年 6 月, 徐某某抛售前 述买入的 B 公司股票后实际盈利 730 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以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 被告人徐某某以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 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12 五、典型案件 案例二评析: 2013 年本市发生多起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类案件, 给公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银行委托其销售 银行消费理财产品的事实, 在其经营的广告公司内与客户签订合同, 属 于典型的场外交易。理财产品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应当引起各方警 惕, 社会公众亦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为防范此类犯罪, 谨对投资人作 如下提示 : 第一, 购买理财产品应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场外交易不受国 家法律保护, 且场外交易欺诈盛行, 投资人不仅权利得不到保障, 而且有 巨大的风险。
13 五、典型案件 案例三: 2012 年 1 月 6 日, 被告人江某某作为上海 A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A 公 司 ) 法定代表人, 以公司名义向上海 B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B 小贷 公司 ”) 申请贷款用于购买钢材, 并提供了与上海 C 实业有限公司虚假签订的钢 材供销合同, 虚报公司财务状况。同年 1 月 13 日,A 公司取得 B 小贷公司贷款人 民币 600 万元后, 即用于归还 A 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及债务。同年 2 月至 7 月,A 公司支付利息 万元, 其余款息至今仍未归还, 给 B 小贷公司造 成损失人民币 万元。 被告人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6 万元 ; 被告单位 A 公司犯骗取贷款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案例评析 : 本案是一起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第 175 条 的规定,“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 保函等,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构 成骗取贷款罪。小额贷款公司是 2008 年 5 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一种新型金融业态。 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依据和许可程序, 所从事业务及业务的管理方式上, 均具 备金融机构的性质,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 骗取小 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树立正确理财观念 警惕非法集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