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案報送及注意事項 基隆市政府人事處 給與科蕭錦玲
公務人員退休申請應備文件 退休事實表 1 份 ( 一律由 WebHR 退休系統列印產生 ) 。 2 吋彩色相片 1 張( JPG 或 TIFF 格式)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1 份 (A4 直 印、一律由 WebHR 退休系統列印產生,黏貼台灣銀行或 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其中一家之存摺封面影 本)。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 1 份。 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1 份。
退休相關文件 (1) 初任公職考試及格分發函及服務或離職證明 (2) 初任公職派令 (3)76 年以前之派令、銓敘審定資料 (4) 最後 1 年考績通知書 (5) 男性請加附軍職年資證明如退伍令等(如服志願役並已領 退伍金者則不得採計為退休年資。若退伍令遺失請本人攜 帶身分證、私章向團管區申請證明文件 ) (6) 其他 ( 如有技工等年資請於退休核定後另行向行政處庶 務科辦理核發退休金 )
備註欄:下列情形請務必填寫!! 1. 有無涉案及移付懲戒事項:不論有無皆要填寫! 若有請檢附考績及判決書。 2. 留職停薪起迄日期(檢附停職及復職之派令)。 上傳檔案請統一為 A4 大小,並依時間順序排列,存摺影 本及退伍令可維持原大小,原則上 76 年以後銓審資料可 免附,但因個人情況不同,請先自銓敘部網路作業系統查 詢該退休人員之銓審資料,若銓敘部有該退休人員之銓審 資料可免再上傳。 若職稱看不出有領主管加給者,例如秘書,請特別檢附薪 資證明。 第 1 項至第 6 項相關文件請自行掃描至銓敘部銓敘業務網 路作業系統(點選「網際網路報送及報備服務」-「報送 查詢維護作業」選擇報送案別 901 )。
教師、校長退休申請應備文件 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 3 份。 ( 有私校年資者 4 份 ) 2 吋彩色相片 1 張。(背面註明校名及退休人員姓名並放置 信封內)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發放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 1 份 (A4 直 印、一律由 WebHR 退休系統列印產生,黏貼台灣銀行或 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其中一家之存摺封面影 本)。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 1 份。 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 1 份。
優存帳戶存摺影本 1 份 ( 辦理公保直撥入帳者 ) 。 初任合格(試用)教師證影本 退休相關文件影本: 依序為軍職年資、私校年資、代理教師年資等證明書、 (核)敘薪通知書或派令(每一任職單位)及離職證明 書 (每一任職單位),最後則為歷年考核通知書、主管職務 年資證明等影本,請加蓋「核與正本相符」章及人事人員 職名章。 大專集訓證書及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如有不同階段任教年資,請分別檢附教師證
退休人員報送作業 ◆進入銓敘網路作業系統報送 ◆如何建置 WebHR 退休人員資 料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 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範例 退休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 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範例 超過 35 年退休事實表範例 超過 35 年退休事實表範例
併計退休年資 -- 代理代課年資 「兵缺代理教師」採計規定 :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者:於 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在各級公立學 校服務之代理兵缺年資均可採計 ( 無需具備合格教師資格 ) 。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 ) 「懸 ( 實 ) 缺代理教師」:短期代課達 3 個月以上始得併計為退 休年資。 ( 教育部 89 年 5 月 12 日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函釋 ) 教育部 89 年 5 月 12 日臺 (89) 人 ( 三 ) 字第 號 函釋 如代課性質係屬公假、產假、婚假、事病假等非屬上開兵缺 及懸 ( 實 ) 缺之代課年資,於退休時尚不得併計為退休年資。 ( 教育部 85 年 6 月 19 日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 ) 教育部 85 年 6 月 19 日臺 (85) 人 ( 三 ) 字第 號函釋 自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各項代理 ( 課 ) 教師之年資均不得併計為 退休年資。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 )
併計私校年資 私校年資併計問題:曾任私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有給之校 長教師年資,離職時如未領取任何退離給與,於公立學校辦理 退休時是段年資得予以併計。 檢附: 1. 畢業證書 ( 或學分證明書 )2. 教師證 3. 原服務之私立學校 所開具之服務證明書,須載明是段年資是否為該校編制內專任 有給教師且於離職時未領取任何退離給與。 前述得併計退休之私校年資,其退休金之計算與給付由私立退 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一次退休金之方式核給。 依據法令:「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 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併計年資辦理退 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
舊制聘僱年資 於 84 年 7 月 1 日以前,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且列冊送 銓敘部登記備查有案之聘用年資始得併計。(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均不得併計) 未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之聘用人員得比照臨時人員年資 採計之規定。 臨時人員年資採計: 按月於政府預算項下支相當雇員以上薪資之不定期雇 用人員(但不限定人事費)。 以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發布前之臨時 人員年資為限。 中央機關採計至 61 年 12 月;地方機關採計至 62 年 1 月。
幼兒園教師年資 自立幼稚園教師年資:公立幼稚園具合格資格之編制內 園長、教師,於 62 年試行要點訂頒後至 74 年期間,如曾 依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服務年資,得依退休條例第 18 條 第 3 項規定採計為退休年資。 74 年至 78 年正式納編前之 年資,考量信賴保護原則,倘經舉證符合退休條例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教師確係依試行要點第 14 條規定進用, 則本「從寬原則、事實認定」之原則辦理。 自立幼稚園教師年資從寬原則、事實認定 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限制,自 93 年 8 月 1 日 起,於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退休年齡得調降為「任職 5 年以 上,年滿 56 歲」。(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教育部 台人 ( 三 ) 字第 號函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領取之資格條件:具有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者,於退休時 一次核給。 基數:依核定採計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計算其應領一次 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 基數內涵:以退休當時本 ( 年功 ) 薪之 15 %為基數內涵。 公式:本 ( 年功 ) 薪之 15%× 基數 ( 即舊制年資一次退基數 ) 。
依第 21 條之 1 第 5 項加發補償金 核給條件:退休時,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 15 年並擇領月退 休金者。 ( 舊制年資如已超過 15 年,則無加發補償金之適 用,不必再勾選補償金種類 ) 選擇種類:月補償金或一次補償金。 核給標準:按其未滿 15 年之部分,每減少 1 年給與 0.5% 之 月補償金或 0.5 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 計算基準:均以新制施行後之方式計算基數內涵 ( 即本薪 加一倍 ) 。 如選擇月補償金者,其金額將納入退休所得計算範疇,據 以核算其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金額上限。
依第 21 條之 1 第 6 項再一次加發補償金 核給條件:退休時,新制施行前年資未滿 20 年,但前 後任職年資合計滿 15 年並支領月退休金者。 核給標準:依其新制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 0.5 個基數 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 3 個基數,至 20 年止。其前後 年資任職年資超過 20 年者,每滿 1 年減發 0.5 個基數, 至滿 26 年者不再增減。 計算基準:均以新制施行後之方式計算基數內涵 ( 即本 薪加一倍 ) 。 支給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併計軍職年資逾 15 年無法核給補償金 銓敘部 91 年 2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號令略 以,退休再任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前次退休之退撫 新制施行前年資,亦應與再任後尚未核給退休金之 退撫新制施行前年資合併計算後,始得依上開規定 核給補償金。另同為參加退撫新制之軍職人員、教 育人員,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亦有相同設 計與規定。 參考核定函 參考核定函
公教人員退撫整合平臺推廣 說明
簡報結束 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