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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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说明:  本培训内容根据 2001 年注册会计师考 试辅导教材《会计》一书和《企业会 计制度》(财会[ 2000 ] 25 号)相关 内容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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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章程 第四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公司债 第六节 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破产和清算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九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概述 依法设立 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是法人 是社团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的产生与发展 ——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公司的作用 有利于集中资金 有利于企业管理 有利于生产的规模发展

无限责任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种类 ——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的责任和资本划分的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 出资组成的,各 股东以其在公司 中的投资为限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与两合公司的 组合。 由两个以上股东 出资组成,所有 股东对公司的债 务负连带无限责 任的公司 由有限责任股东 和无限责任股东 共同出资组成的 公司 由一定人数以上 的股东出资组成, 全部公司资本划 分为均等股份, 股东就其认购的 股份金额为限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其他分类 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封闭公司和开放公司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对外信用基础不同 某个公司对另一公司的组织控制或依附关系 公司股份掌握对象不同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多国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的国籍不同 公司管辖

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公司法概述 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的概念 是规定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公司的组织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9年12月25日修改)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的涵义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三、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一般规定 公司的涵义 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一般的 公司的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 上市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不上市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征比较 类别 股东责任 资本形式 股东人数 资本下限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不分为等额股份;出资证明书 最高人数为50人 10、30、50万元 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最低发起人数5人,无最高限制 1000万元 5000万元 另:设立程序也存在差别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是指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律规定开办公司的必经程序,其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是指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律规定开办公司的必经程序,其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特许设立 核准设立 准则设立 严格准则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50个)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0、30、50万元)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创立人 1、股东 2、人数: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可少于5人 1、发起人 2、人数:5人以上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可少于5人 2、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单独 3、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3、创立人责任:应足额缴纳约定的出资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申请批准 制定章程 认购股份 缴足股款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申请设立登记 程序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发起人认购股份 申请批准 制定章程 设立程序 30日内 30日内 向社会募集股份 申请设立登记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制作认股书 公告招股说明书 递交募集申请 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签订承销协议

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 领表 办理注册 资本验证 审查核准 发照 受理 申请设立 登记 缴纳登记 费用 办理开业 有关事宜 公告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

领表 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登记机关领取相应的登记注册文书表式。

办理注册资本验证 将全部注册资金 存到指定的银行 专用账户上 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并出具 验资报告

申请设立登记 受理 审查核准发照 按照规定将申请报告及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送交登记主管机关 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的,予以受理 审查核准发照

缴纳登记费用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计划1000万的,超过部分按0.4 ‰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持缴纳费用的凭证、《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在领照窗口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领照

办理开业有关事宜 刻制印章 开立正式 银行账户 向登记机 关备案 申请纳税 登记

公告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 统一组织发布企业法人 登记公告

案例分析 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的设立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具有更严格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1.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2.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3.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4.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5.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二分之一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6.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7.最后,注册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法》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法院判决由他们均摊是合理的。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公司章程 概念 规定公司的性质、宗旨、任务等内容的文件,是公司及其行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的自治法规。 绝对必要事项 相对必要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的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变更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节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概念 是企业用以经营并相互区别的标志,是公司作为法人所享有的一种人身权

公司名称应遵循的要求 1、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必须经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2、名称的组成

名称组成 企业名称由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依次组成,同时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州)或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 企业所在地名称 行业 字号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企业有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设立登记的,在保留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延长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4、名称的变更与转让 变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签定书面合同并报原登记机关核准 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五节 公司的资本、股份与公司债 一、公司的资本 (一)概念 指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也称注册资本 (二)最低资本额 设立公司必须达到的资本最低数额

(三)股份公司的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 公司在存续期间,应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的资本总额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增减 资本不变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类别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的最低限额 (人民币) 公司 类别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的最低限额 (人民币)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 1000万元 上市公司5000万元

《公司法》有关资本维持的规定 ①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并且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②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③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资本的维持负责 ④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四)资本的增加与减少 有限责任公司 增资: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公积金可用于转为增加资本 由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减资: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王、李、孙、钱四个朋友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60万元,每人出资40万元。公司成立若干年后,他们四人协商减少公司资本。这时该公司的实际资产为现金10万元,存料80万元,库存成品80万元,厂房设备150万元,盈利20万元,以及其他财产共计480万元,另外公司还拥有一项专利权,价值60多万元。王、李、孙、钱四人达成协议,将公司上述资产除专利权外全部分掉,设备物料也作价处理,每位股东得四分之一。但是,该公司经理和监事认为此项协议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是把

根据公司资本三原则分析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是否合法?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司的资产都分配完了,公司将无法经营,只能解散。但是四个股东认为这是一种减资行为,不是解散公司的行为,因为减资后公司仍有资本60多万元,还是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的。 问题: 根据公司资本三原则分析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是否合法?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有股东分派 发行新股 向社会公开发行 增资 增加每股面值 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减资 由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二、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 特 征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也是表示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特 征 1、资本不划分为均等的股份;2、转让有严格限制;3、表现形式是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股份具有平等性; 2、可以自由转让; 3、表现为有价证券—股票

(二)股份的种类 普通股 优先股 股份所反映的股东权的不同 额面股 无额面股 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 表决权股 无表决权股 股份有无表决权 记名股 无记名股 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发行的原则 1、设立发行 一般设立 股份发行的种类 2、增资扩股发行 公开、公平、公正;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股份发行的原则 1、设立发行 一般设立 有限改组为股份 股份发行的种类 2、增资扩股发行

股份发行的条件 设立发行 (1)提供有关文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4)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认购不少于股本总额的35%; (6)社会公众股不少于25%、超过4亿股本的不少于15%; (7)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其他。

股份发行的条件 增资发行 (1)提供股东大会增资决议等有关文件; (2)前一次发行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3)间隔不少于12个月; (4)前一次发行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5)其他。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1、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和对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的场所和方式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 3、公司不得非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上市条件 1、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3、开业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国有改组可连续算); 4、1000元以上股本的股东1000人以上, 社会公众股不少于25%,超过4亿股本 的,不少于15%; 5、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 报告无虚假记载。

三、公司债 (一)公司债的概念 公司债 是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社会筹措资金而与债权人设立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债 是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社会筹措资金而与债权人设立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发行公司债的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债的特征 1、主体及其法律地位的特点 2、利益和风险特点 3、表现形式的特点 债权人 主体不特定 无条件的享有固定利息的收益权 只享有债权 主体不特定 2、利益和风险特点 无条件的享有固定利息的收益权 到期还本 3、表现形式的特点 债券—可依法自由流通和转让

(三)公司债的种类 记名公司债 不记名公司债 债券上是否记载债权人姓名 转换公司债 非转换公司债 公司债是否可转换为股份 担保公司债 无担保公司债 债发行有无担保 普通公司债 参加公司债 债权人所享受利益的不同

(四)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额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 筹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1、债券期限为一年以上; 2、债券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元; 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第六节 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自益权 共益权 股东的概念 是指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第六节 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股东的概念 是指因出资而取得公司股份的公司成员。 股东的权利 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份转让权 优先购买权 召集大会请求权 表决权 建议质询权 自益权 共益权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 股东会 有限任公司 业务机构 董事会 监督机构 监事会 经理 公司常设辅助业务执行人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 业务机构 董事会 监督机构 监事会

股东(大)会的种类、职权、召集、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公司类别 种类 召集 议事方式 表决程序 有限公司股东会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董事长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重大事宜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股一权 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资格限制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2年4月。我国《公司法》生效后,公司董事会曾经于1994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1994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

问题: 股东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 股东会议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是否有效? 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 问题: 股东会议的召开是否合法? 股东会议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是否有效?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破产和清算 公司的变更 合并 分立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股份有限公司 程序 第七节 公司的变更、破产和清算 公司的变更 合并 分立 形式变更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 有限责任公司变股份有限公司 程序 股东(大)会决议 部门批准 签定协议 通知公告 清偿债务 办理登记

公司的解散、清算 解散 清算 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的法人资格的程序 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 成立清算组 清算事务 清算完结

债务未清偿 财产不能分 李某是某物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1993年8月,该物资公司的业务员陈某以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在当年10月由物资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一批钢材和木材。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用支票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5万元预付款,但物资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物资公司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返还建筑公司5万元预付款,并双倍返还其定金10万元。正在建筑公司向物资公司索赔时,该年12月,

物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公司解散。李某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变卖掉分配给各位股东。建筑公司见其债权求偿无门,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李某和陈某的法律责任。 法院刚受理建筑公司的诉讼,又接到物资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及该公司部分职工的联名起诉,分别要求物资公司清偿债务和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 问题:1、建筑公司与物资公司的纠纷是否应由陈某承担? 2、物资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程序有哪些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涵义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八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涵义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分支机构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活动及其法律地位 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属于外国法人,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设立的违法责任 公司变更、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发起人、股东出资的违法责任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 第九节 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变更、清算中的违法责任 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 的违法责任 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的违法责任 其他规定 公司设立的违法责任 发起人、股东出资的违法责任 募集资金的违法责任 公司财务、会计的违法责任 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经理的法律责任 罚款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分 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