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100 年 9 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 陳正芬
2 兩公約 1976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8 ) 任何人不得使充奴隸及任何人不得使充奴工 1976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2 、 7 ) 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權利不因種族膚色 … 而 受歧視 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3 人口販運成因 貧富差距大 就業機會少 市場需求 人流頻繁迅速 獲利豐風險小
4 人口販運被害人迷思 行前知係假結婚 → 非被害人? 曾簽立財產抵押書 → 民法契約自由? 有部分行動自由 → 非被害人? 聲稱自願從娼 → 非被害人? 自願接受低薪工作 → 非被害人? 有領得部分工資 → 非被害人?
5 被害人同意 阻卻人口販運罪之成立? 1949 年聯合國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 人 賣淫公約 §1 :否定婦女同意能力 18 歲以下從事性交易者,縱同意不影 響犯罪之成立(參刑法 §227 立法理由) 民法 §17 、 71 、 72 立法意旨
6 人口販運與人口走私區別 目的性 對象同意 入境受控制性 行為終止時點
7 人口販運防制法 立法緣起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98 年 6 月 1 日施行 綜合性立法 (預防、保護、查緝起訴)
8 人口販運罪 ( §2 ) 從事人口販運,而犯如下之罪 §31 (性剝削) §32 、 §33 (勞力剝削) §34 (器官摘取) 刑法 §231 Ⅰ後段、 §231-1 、 §296-1 兒少 §23~26 、 §31 勞基 §75
9 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罪類型 補充性的刑事處罰條文 1 性剝削 : 以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他人弱勢處 境為性剝削罪( §31 ) 2 勞力剝削: 強制為勞力剝削罪 ( §32 Ⅰ) 以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他人弱勢處境為勞力剝削罪 ( §32 Ⅱ) 意圖營利對未滿 18 歲之人為勞力剝削罪( §33 )
10 3 器官摘取 強制摘取器官罪( §34 Ⅰ) 以不當債務約束或利用他人弱勢處境為器 官摘取罪( §34 Ⅱ) 意圖營利對未滿 18 歲之人為器官摘取罪 ( §34 Ⅲ)
11 犯罪手段 強暴脅迫恐嚇監控 被害人 藥劑 催眠術詐術不當債務約束 利用弱勢處境
12 被害人之鑑別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
13 被害人鑑別原則制定緣由 提供被害人合適保護措施 人權 公共衛生 提升協助偵查意願 有效查緝人口販運案件
14 被害人之鑑別原則 (一) 未滿 18 歲之人 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身分證明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 他人陪同者
15 被害人之鑑別原則 (二) 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警詢筆錄內容顯係被教導者 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不當剋扣者 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跡象者
16 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 剝削目的 不法手段 強暴 脅迫 恐嚇 拘禁 監控 藥劑 催眠術 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 不當債務約束 扣留重要文件 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17 人流處置 招募 買賣 質押 運送 交付 收受 藏匿 隱避 媒介 容留
18 被害人要素 18 歲以上者 剝削目的 不法手段 人流處置行為 未滿 18 歲者 剝削目的 人流處置行為
19 疑似被害人 指經司法警察或(軍事)檢察官合理懷疑係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人口販運之被害人, 而尚未完成鑑別者
20 對疑似被害人之處理( §12 ) 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 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 診療 指定傳染病篩檢 疑似被害人無傳染之虞者 安置 收容
21 司法警察進行鑑別應注意事項 以被害人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態度懇切 告知後續處理流程及相關保護措施 得請求社工、通譯、專業人員協助 有疑義時應與檢察官研商 注意被害人人身安全 必要時與犯嫌隔離
22 經鑑別係被害人者 立即連繫移民署、勞委會等 安排合適 之安置處所( §15 、 17 ) 移送書以代號標示並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 移送書載明「人口販運案件」並檢附人 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
23 其他應注意事項 動態性:非一次性鑑定 轉換性:被害人安置 非被害人收容 檢警認定不同時:以檢察官為準
24 被害人權益規定 內政部核發六月以下臨停許可( §16 ) 縣市政府、勞委會提供如下協助( §17 ) 人身安全保護 必要醫療協助 通譯 法律協助 心理輔導諮商 陪偵 必要經濟補助 其他協助
25 被害人保護之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 §20 ) 人口販運防制法 證人保護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