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教師會 殷童娟 南投縣 NGO 會館
前言
不確定法律概念 德國學者 Bachof 率先提出之詞彙。 其係為法律用語,因其抽象性、一般 性而不夠明確,致生解釋上的疑義, 必須藉由個案中,具體事實涵攝適用 後,始能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內涵具 體明確化,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 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 言論:美國採取定義猥褻言論之方法,將之排除於言論自 由保障之外,直至 1973 年,經 16 年之努力,仍無法有效區 分「不受保障之猥褻言論」與「受保障之性言論」之區別 - - 釋 617 號 )
所以:該如何思考?
第 14 條第 1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 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應隨民法總則修正並於 生效之用詞 -- 監護) 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有具體事實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者。
反思:判斷的依據?
聯合報 【記者薛荷玉/台北報導】 教育部指出,行政院會昨天通過的「教師法」修正 草案,包括把教評會組成的教師比例由二分之一降 到五分之二,未來 可避免「師師相護」 ,將 能 更有效地處理 不適任教師問題。 很多學校都有不適任教師,但要讓不適任教師「走 路」卻是難上加難,包括 教評會及以上的申訴 管道,常由教師「把關」 ,除了「師師相護」 ,也有老師不願得罪人,或在被恐嚇的情況下,難 以作出解聘的決定。 教評會減教師 避免「師師相護」
反思:組織的變更理由?
所以 …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教學不力? 如何明確判斷 … ? 師師相護? 論述所持依據 … ?
思考:不適任?
疑似 不適任教師 法律定義:教師法第 14 條 教師未達或違反專業能力; 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不能或不適合繼續擔任或執 行教學工作者。
反思:因為無法確實落實 故應另訂相關法令?
教師法第 14 條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 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疑似 不適任教師處理類型 刑事案件 臺北縣教師會 殷童娟謹製 精神疾病行為不檢教學不力 § 1 ~ § 4 §5、§7§5、§7 §8§8 §6§6 判刑確定 原因未滅 受禁治產 精神疾病 查證屬實、資料齊備 召開教評會 解、停、不續聘 終生不得聘任之 解、停、不續聘 辦理退休或資遺 解、停、不續聘 仍可聘任為教師
反思:報導的衡平?
個案評價 不應通案適用 全體教師
反思: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釋字第 491 號解釋 ( 將「正當法律程序」適用於行政程序者 )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 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 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 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 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 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憲法保障 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 如作成處分應經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 決議,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 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 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制度予以保障。
何謂 行為不檢?
服膺:程序不備 實體不論!
反思:事必聘任量之?
事件發生,何者應優先啟動? 考績會?教評會?
教師法第 18 條 教師違反第 17 條之規定者, 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 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 法令規定處理。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用手冊 97 年版 臺北縣教師會 校園常見問題暨法規釋義區 更多訊息 (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運作流程圖 教評會 教師違反 17 條 任務 組成 依 18 條 具 14 條事實 停聘解聘不續聘 平時 考核 年終 第四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會 運作流程圖 初核 逕行改核權 同意 核備權 校長 同意權 變更權 不同意 復議權 縣府 不同意 退件權 不同意 註 : 復議權及退件權,應 以一次為限。 變更權及逕行改核權, 須說明改核理由。 臺北縣教師會 殷童娟謹製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處理流程圖 師對師 性別工作 平等法 性騷擾事件 師對生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平法施行細則 性侵騷防法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 三日內 主管機關 縣政府 兩性工作平 等委員會 地方機關 就業歧視評 議委員會 懲處 輕微 嚴重 依 25 條 教評會 考績會 臺北縣教師會 殷童娟謹製 性侵害性騷擾
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致有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情事時,學校相關處理作業。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令 教育部 台人(二)字第 號令 一、 …… 。 二、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之處理遇有教師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情事,學校已依規定成立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予以調查,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 事證之調查與處理,應尊重上開機制之專業判斷及調查結 果。 三、 … 「應讓當事人有答辯機會」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對事件之調查及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審議,應視為一整體 … ,考量「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避 免有二次傷害及調查人力資源之浪費,並應尊守保密原則 … 。 教評會 V.S. 性平會之權責?
教育部函示 教育部 台 (87) 人 ( 二 ) 字第 號函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事實」之 認定及相關疑義。 查教師法第十四條之立法意旨,係對教師聘任之消 極條件予以規範,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具體事 實」,係指教師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事實 存在,至何種事實足以認定該教師教學不力或不能 勝任工作,以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問題,且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有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評會 委員一定比例之決議,準此,似宜由教評會就個案 具體事實(經查證屬實,有人、事、時、地等資料) 議決之。
教育部函示 教育部 台 (88) 人 ( 一 ) 字第 號函 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 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 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 情節重大者。」復查同條第三項規定:「 … 。其已 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 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依上開規定,教師教學不力是否達到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程度,應由學校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酌認定。至若為避免執行上產生爭議,服務 學校或主管教育機關要求協商教師會訂定相關認定 標準。
委員會評議應掌握之原則 一、組織合法規,決議合程序。 二、公正客觀,資料完備充足。 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四、衡平思量與尊重,利與不利要兼顧 五、法規適用合依據,研讀新法追新知。 六、充份討論,共識凝聚,責任承擔。 七、審查決議憑依據,不受外界風雨吹。 八、尊重與良知。
歷屆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評議結果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案件分析
體會當事者的心境 給予的是助力或阻力 ~~
大部份的人 都想要好起來 ~~
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