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生活專題 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 講座:洪文玲. 講座簡歷 講座:洪文玲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 兼任經濟部訴願會委員 – 海巡署海巡總局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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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專題 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 講座:洪文玲

講座簡歷 講座:洪文玲 –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 –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專任教授 – 兼任經濟部訴願會委員 – 海巡署海巡總局法律顧問

交通事故 --- 定義 1. 汽車或動力機械 1. 汽車或動力機械 2. 在道路上行駛 2. 在道路上行駛 3. 致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 3. 致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

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統計 92 年 1-6 月 人 92 年 1-6 月 人 91 年 —2861 人 91 年 —2861 人 90 年 人 90 年 人

交通安全革命 年立法策略 年立法策略 1. 加重酒後駕車及超載之處罰 1. 加重酒後駕車及超載之處罰 2. 增定騎乘機車戴安全帽、開車繫安全帶 2. 增定騎乘機車戴安全帽、開車繫安全帶 、禁止駕車持行動電話通話 、禁止駕車持行動電話通話 執法策略 執法策略 統計易肇事路段加強取締 統計易肇事路段加強取締

交通事故 ---- 原因 他力撞毀 他力撞毀 自行撞毀 自行撞毀 不明原因 不明原因

交通事故 --- 程度 重大 A1 -- 死 3 、死傷 10 、或傷 15 以上、或因事故致重要鐵路平交 道或重要道路交通受阻 。 重大 A1 -- 死 3 、死傷 10 、或傷 15 以上、或因事故致重要鐵路平交 道或重要道路交通受阻 。 一般 A2 一般 A2 輕微 A3-- 車輛輕微受損,未造成 人體損傷。 輕微 A3-- 車輛輕微受損,未造成 人體損傷。

交通事故處理 ---- 重大及一般 保留現場,通知警方處理 (110) 。 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聯 絡電話,現場不要與對方和解。 儘速將傷患送醫。 車主需於五日內攜帶保險卡 ( 單 ) 、行照、 駕照、印章以及交通案件代保管物臨時 收據,至原廠或保險公司指定服務廠, 填具理賠申請書辦理出險事宜。

交通事故處理 — 輕微損傷 A3— 簡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拍攝 現場照片 A3— 簡化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拍攝 現場照片 甲式險:記下案發時間、地點,於五日內攜帶 保險卡 ( 單 ) 、行照、駕照及保險人印章,將車 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後,辦理出險理賠 事宜。 甲式險:記下案發時間、地點,於五日內攜帶 保險卡 ( 單 ) 、行照、駕照及保險人印章,將車 開至原廠或指定修理廠估價後,辦理出險理賠 事宜。 乙式險: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 聯絡電話,以免日後出險時產生爭議。 乙式險:記下對方車號、車主及駕駛人姓名、 聯絡電話,以免日後出險時產生爭議。

法律責任之種類 行政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刑事 — 刑法 刑事 — 刑法 民事 — 民法、國家賠償法 民事 — 民法、國家賠償法

責任追究 --- 事實認定 蒐證 — 警察現場採證調查 — 現場圖、現 場照片(可提供家屬自費影印) 蒐證 — 警察現場採證調查 — 現場圖、現 場照片(可提供家屬自費影印) 1. 現場跡證(宏觀:散落物分布、車輛人體位 置、煞車痕、道路環境) 1. 現場跡證(宏觀:散落物分布、車輛人體位 置、煞車痕、道路環境) 2. 車損跡證(微觀:毀損部位、狀態 — 研判撞 擊點、車別) 2. 車損跡證(微觀:毀損部位、狀態 — 研判撞 擊點、車別) 3. 人體跡證(微觀:受傷部位、狀態 — 研判撞 擊點、車別) 3. 人體跡證(微觀:受傷部位、狀態 — 研判撞 擊點、車別)

責任追究 --- 事實認定 舉證及反證 — 雙方當事人、鑑定委員會 舉證及反證 — 雙方當事人、鑑定委員會 鑑定報告 鑑定報告

責任追究 --- 事實認定 證據認定 --- 法院為最終認定者 證據認定 --- 法院為最終認定者 自由心證 ---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自由心證 ---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三段論法 -- 事實+法律要件=法律效 果 三段論法 -- 事實+法律要件=法律效 果

交通事故加重行政責任類型 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傷亡 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傷亡 不遵裝載規定、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規 定致人傷亡 不遵裝載規定、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規 定致人傷亡 酒醉、嗑藥或患病駕駛致人傷亡 酒醉、嗑藥或患病駕駛致人傷亡 危險駕駛機車肇事 危險駕駛機車肇事 汽車行經平交道肇事 汽車行經平交道肇事 交通違規肇事 交通違規肇事

交通犯罪行為刑事責任 公共危險罪 公共危險罪 殺人、傷害罪 殺人、傷害罪 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 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 遺棄罪 遺棄罪 毀損罪 毀損罪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 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 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 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 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 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 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 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 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 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者,減輕其刑。 ( 86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 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 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 責任者,減輕其刑。 ( 86 )

車輛侵權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汽車、機車 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汽車、機車 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 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二十八條(法人侵權責任):法 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 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 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民法第二十八條(法人侵權責任):法 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 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 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運輸業侵權之損害賠償 公路法第六十四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 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 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其事故之發生係不可抗力或非 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過失所致者,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金額 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公路法第六十四條:汽車或電車運輸業 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 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其事故之發生係不可抗力或非 由於汽車或電車運輸業之過失所致者,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金額 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損害賠償之範圍 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所受損害 + 所失利益 醫療費 醫療費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力(薪資損失)殯葬費 扶養費 扶養費 物因毀損減少之價額 物因毀損減少之價額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利息(自車禍發生時起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