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作用法 - 行政程序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正當程序 適用範圍 公正作為義務 原則、例外 行政法第 13 回 基本概念 正當程序 聽證權 受告知權 意義、 法源、特質
行政程序 意義:行政機關處理事件的過程及手續,其結果 通常為行政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 法源:行政程序法第 2 條: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 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 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基本概念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行政機關本身即當事人,並非仲裁者:非如訴訟 程序的法院,是中立的第三者。 行政程序不具爭執性:非如訴訟程序的對立爭執 狀態。 行政程序多數情形為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非如 訴訟程序受不告不理原則拘束。 特質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貫徹依法行政原則:程序保障行政合法性。 維持處分之正確性:程序確認行政正確。 提供人民參與決策:程序給與人民參與。 代替行政救濟程序:減少行政爭訟。 確保人民權益:程序強化行政品質。 功能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公權力原則:行政程序規範公權力行使範圍。 職權主義:行政程序由行政機關決定。 自由心證主義:行政機關作成處分的心證自由。 當事人參與原則:行政程序承認當事人參與權利。 效能原則:行政程序重視行政效能。 原則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意義:正當法律程序( Due Process of Law )者, 法律程序應合於「自然正義法則」,其基礎包括: 在公正的法庭前聽證的權利、獲悉指控的權利、 就指控為答辯的權利。 內涵:受告知權、聽證權、公正作為義務等。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受告知權( Right to be Informed ): 意義:行政程序的當事人,有權利即時獲知與其利害 關係的事實與決定。 內容: 預先告知:行政機關在作成終局決定前所為之告知, 簡稱「預告」。如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行政機關 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 人陳述意見」。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受告知權( Right to be Informed ): 內容: 事後告知:行政機關作成終局行政決定後, 將其決定告知程序當事人。如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 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受告知權( Right to be Informed ): 內容: 救濟途徑之教示:具有預先告知性質,使當 事人知悉得利用行政爭訟途徑及事後告知性 質。如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 …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 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聽證權( Right to be heard ): 意義: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之前,應給予當 事人答辯或說明的機會。 內容: 聽證:屬於正式的聽證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 「聽證者」,如行政程序法第 155 條:「行政機關 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聽證權( Right to be heard ): 內容: 陳述意見之機會:屬於非正式的聽證權。如「行政 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 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 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 見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聽證權( Right to be heard ): 內容: 陳述意見之例外: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 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 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 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 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 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 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公正作為義務( Duty to act Fairly ): 意義:也稱為「禁止偏頗」原則,源自於「任 何人不得自斷其案」的法諺。 內容: 迴避制度:特定親屬者,應自行迴避,如本人或其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 為事件之當事人等。有偏頗時,得申請迴避。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公正作為義務( Duty to act Fairly ): 內容: 禁止片面接觸: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公務員在行 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 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接觸時, 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 開」。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公正作為義務( Duty to act Fairly ): 內容: 組織適法:行政機關組織不合法,如合議制機關不 足法定人數而為決議等牴觸公正作為義務。 說明理由義務:行政決定應說明其作成決定的理由, 係為使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行政決定與理由, 而於行政救濟時得為有效之權利防禦。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原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 機關除外:「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 關。三、監察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2 項)。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事項除外:「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 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 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 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 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 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 題及評分之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3 項)。 正當程序 行政法第 13 回
行政法 - 行政程序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行政法第 13 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