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获得专利权的实质要件
第 一 节 消 极 条 件 一、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秩 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 5 条规定: “ 对违反国 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 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二、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可以是一种行为, 也可以是一种行为的结果,前 者是指人类揭示自然界已经存 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 客观规律的行为,后者则指经 过以上行为所实现的结果。科 学发现不同于技术发明,它是 一种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主要 是因为它并不直接设计或制造 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
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 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 导人们思维、推理、分析和判 断的规则和方法,具有抽象性 特点。其之所以不能被授予专 利权,是因为它们是不能被设 计或制造的东西,不能以工业 化方式来制造或者使用,不具 备实用性。
四、疾病诊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方法是指确 定或消除有生命的人体和动物体病 灶及病因的步骤过程。其实施对象 是人或动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过 程充满了人为的主观因素,同样的 疾病对于不同的患者可能有不同的 疗法,不同的医生对同一病人可能 提出完全不同的治疗方案,所以不 符合专利法上所作出的可重复性要 求,它也不能在工业上应用,所以 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五、动、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都是有生命的物体, 一般是依生物的方法繁殖的,而不 是人工制造的。特别是植物,它们 的繁殖受到温度、水土、光照等自 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动植物保护所 需要具备的条件与发明专利所需要 的条件也不相同。
六、用原子和变换方法获得的物 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所谓的原子核变换方法是指使 一个或者几个原子核经分裂或者聚 合形成一个或者几个新原子核的过 程。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是指用核裂变或核聚变的方法获得 的元素或化合物。放射性元素的自 然衰变非人力所能控制,而出于国 防的考虑人工核反应所获得的物质 也不能被授予专利。
七、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 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 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此类设计创新程度总体偏低, 上述规定意在提高专利质量, 增强专利技术的创新性,增强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稳定性
第二节积极条件第二节积极条件第二节积极条件第二节积极条件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1. 新颖性的含义。《专利法》第 22 条规定: “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 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 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 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 告的专利文件中。 ”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 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特殊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 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 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 露其内容的。
2. 判断公开的时间标准 对于公开的时间标准有以下三 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以发明完 成时间为标准,如美国、加拿大; 第二种做法是以申请的时间为标 准,如日本等;第三种做法是以 申请日作为标准,如联邦德国、 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我国则 采用申请日标准。
3. 判断公开的地域标准 有三种标准: 第一,世界性地域标准,是以全 世界范围为标准来确定某项技 术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术。法 国、英联邦国家及欧洲专利公 约均采用这种标准。根据该地 域标准,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技术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标 准以前在全世界范围内未被公 开,才具有新颖性,被称为绝 对新颖性标准。
第二,本国地域标准,这种标准 以本国主权范围为标准来确定 某项技术是否已经成为公知技 术。澳大利亚、希腊采用了这 一标准。根据该地域标准,一 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只要在 法律规定的时间标准以前未在 本国范围内公开过,便具有新 颖性,被称为相对新颖性标准。
第三,混合地域标准,是指采用 世界性地域标准和本国地域标准 相结合的方式。一般来说混合地 域标准的做法是:对出版物公开, 采用世界性地域标准;而对使用 公开和其他形式的公开则采用本 国地域标准。我国修改前的《专 利法》就采用混合地域标准。
(二)创造性 1 .创造性的定义。指与现有技术相比, 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 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 特点和进步。 2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 第一,从发明创造本身来看,应具有 开拓性。 第二,从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来看,该发明创造往往是着眼于 解决人们长期希望解决但均未获得 成功的技术难题。
第三,从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来看, 该发明同申请日前已经存在的技术 相比较,出现了 “ 质 ” 或 “ 量 ” 的变化, 具体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 人员事先无法推测出来的。 第四,一项发明往往会带来较好的 商业价值。只要该商业上的成功是 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所直接导致的, 则应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性特点和 显著的进步。
实践中判断创造性还应把握: 第一,判断创造性应参照申请日以 前已经存在的技术。创造性判断应 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与申请日以 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较,而不能与审 查判断时的已有技术相比较。 第二,判断创造性的主体应为发明 创造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
(三)实用性 1 .实用性的含义。我国《专利法》 第 22 条第 4 款中将实用性定义为: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 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 效果。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实用 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能 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二是 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2 .实用性的判断标准。 第一,可实施性。可实施性是指 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 够被制造或使用。 第二,有益性。有益性是指具备 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 来积极的效果。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 “ 授予专 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 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 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 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 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 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新颖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 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 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 区别。 此外,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