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企业利润分配 第一节 企业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 第二节 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
第 一节 企业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 一 、 利润的构成 利润 —— 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实现的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 其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企业该期生产经营的经济收益。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利润一般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 业外收支及补贴收入等。 (一)营业利润 1 、主营业务利润(或称毛利) = 主营业务收入 — 销售折扣与折让 — 主营业务成本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 、其他业务利润 = 其他业务收入 —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利润 = 主营业务利润 + 其他业务利润 — 营业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 存货跌价损失 (二)投资净收益 投资净收益 — 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损失准备后的净额。 (三)营业外收入与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 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没有配比关系。 (四)补贴收入 补贴收入 —— 企业收到的各种补贴收入,包括国家的亏损补贴、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等。 利润总额 = 营业利润 + 投资净收益 + 营业外收入 — 营业外支出 + 补贴收入 利润总额在扣除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企业税后利润,即企业的净利润。其公式为: 净利润 = 利润总额 — 所得税
(五)所得税的计算及缴纳 所得税 —— 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以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基础, 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的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1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本期应缴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 加减按照税法及 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准予扣除和增加项目后的余额。 2 、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 a. 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项目。 b. 税法规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c. 应税收益项目。 ( 2 )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a. 弥补亏损项目。 b. 准予免税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c. 其他纳税调减的项目。 举例如下:
二 、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 —— 企业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运用各种合理合法的手 段来安排统筹企业的各项活动,从而达到节约税款支付或者延缓 税款支付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纳税筹划与偷税不同。 从税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得出两点结论: 其一,从大的范围讲,企业与国家征税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关系, 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其二,具体到企业来讲,缴纳税款又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其 数额的多少会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一般顺序 《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按以下 顺序进行分配: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 提取法定公益金; 4.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 例 2] 某有限责任公司 2000 年 与利润分配有关的资料如下:①当年实现税前 利润 100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 33% ;②本年利润分配前可抵税亏损累积额为 500 万元;③公司法定公益提取比例为 5% ;④向投资者分配比例为可向投资 者分配利润的 50% 。 根据上述资料,企业利润分配的程序为: ( 1 )计税利润 =1000 万 —500 万 =500 万元 所得税 =500 万 ×33%=165 万元 ( 2 )可分配利润 =1000 万 —500 万 —165 万 =335 万元 法定盈余公积金 =335 万 ×10%=33.5 万元 法定盈余公益金 =335 万 ×5%= 万元 ( 3 )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335 万 —33.5 万 —16.75 万 = 万元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284.5 万 ×50%= 万元 未分配利润 = 万 — 万 = 万元
四.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顺序 利润分配的项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盈余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 10% 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金;当盈余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盈余公 积金的提取由股东大会根据需要决定。 第二,公益金。公益金按照税后利润的 5%~10% 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形成,专门 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建设。 第三,股利。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积盈利中分派股利,无赢利不得支付股利, 即所谓 “ 无利不分 ” 的原则。但若公司用盈余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 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盈余公积金支付股利。不过这样支付股利后留存的法定 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 25% 。 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分派股利(分配利润),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 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第二,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金。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 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本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 第三 ,计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骤以同样的基数计提公益金。 第四,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五,向股东支付股利。
第二节 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 一、 企业基金制度 二、 利润留成制度 三、 利改税制度 四、 企业承包经营的利润分配制度 正确处理企业的利 润分配中与各投资 方、管理者、债权 人之间的财务关系 是一个十分重要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