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105 年 4 月 勞 工 老 年勞 工 老 年勞 工 老 年勞 工 老 年 生 活 保 障生 活 保 障生 活 保 障生 活 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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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Bureau of Labor Insurance 105 年 4 月 勞 工 老 年勞 工 老 年勞 工 老 年勞 工 老 年 生 活 保 障生 活 保 障生 活 保 障生 活 保 障

1 內 容 大 綱內 容 大 綱 壹 、 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重要性 參 、 勞工退休金概述 貳 、 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肆 、 勞保年金概述

2 Part 1 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重要性

3 人口結構 改變 人口老化加速 平均壽命延長 少子化現象 全球化 老年退休危機 壹、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重要性

4 Part 2 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5 貳、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多層次老年經濟保障模式(世界銀行、 2005 年 5 月) 第 二 層: 第四層: 第零層: 非納費性社會救助制度 ( 提供最低生活 ) 第 一 層: 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 ( 公共年金 ) 第 三 層: 自願性商業保險 儲蓄制度 ( 個人年金保險 ) 倫理性 家庭供養制度 ( 家庭養老 ) 任意性 員工退休金制度 ( 私人年金 )

6 貳、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年金建構類型- 分立制 軍公教 退撫基金

7 貳、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年金建構類型- 整合性基礎制 國民年金 ( 全體國民加入 )

8 第三層 自願私營年金 私人商業保險 第二層 企業退休金 1. 勞工退休金制度 ( 實施勞工退休金新制) 2. 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 3. 私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 第一層 社會保險 / 津貼 1. 國民年金 ( 實施,整併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及原住民敬老 福利生活津貼) 2. 勞工保險 ( 實施勞工保險老年、遺屬、失能給付年金) 3. 公教人員保險 4. 軍人保險 5.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7,256 元 / 月) 6. 榮民就養給與( 14,150 元 / 月) 貳、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我國老年經濟安全體系現況

貳、老年經濟生活保障的來源 勞工退休生活保障 個人投資理財 勞工退休金 ( 新制、舊制 ) 勞保年金給付 ( 一次金、年金 ) 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 ( 待業時強制參加 )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10 Part 3 勞工退休金概述

11 参、勞工退休金概述 勞退新制內涵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 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之退休金,儲存於 本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新制 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新制勞工退休金新制個人退休金專戶個人退休金專戶 年金保險年金保險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個人自願另 行提繳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 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僱用勞工 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無工會者,經 1/2 以上勞工同意),且參 加年金保險之勞工達全體勞工 1/2 以上,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投保符合保險法 規定之年金保險。

12 参、勞工退休金概述 勞退新制特色 「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為強制提繳對象,另 「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委任經理人」及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納入為自願提繳對象。 1. 擴大適用對象 2. 個人專戶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個人專戶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 不因轉換工 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3. 自願提繳具有稅賦優惠 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 全數扣除,享有稅賦優惠。

13 参、勞工退休金概述 勞退新制特色 4. 政府提供保證收益 政府提供保證收益,保障勞工領取退休金時,「全程 計算」之總收益不低於以 2 年定期存款利率所計算之 收益。 5.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得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死亡時,可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領回該 勞工個人專戶內之退休金。 6. 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雇主應負擔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低於 6% ,相較於 勞退舊制,退休金成本明確。

14 Part 4 勞保年金概述

15 肆、勞保年金概述 老年給付 殘廢給付 死亡給付1. 老年年金2. 3. 失能年金 遺屬年金 修 正 重 點修 正 重 點 勞保年金化的項目勞保年金化的項目

16 【特色一】年金有選擇性 年金給付一次給付 雙軌併行 勞工或其遺屬 可以自由選擇 ┼┼┼ ┼┼┼ ┼┼┼ ┼ ………. 肆、勞保年金概述

17 【特色二】年金提供完整保障 老年年金 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重 殘 經評估終身沒有工作能力 肆、勞保年金概述

18 【特色三】照顧遺屬 本人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期間 不幸死亡 未領完的,遺屬可以選擇 保證領回差額 選擇領遺屬年金 選擇領回一次給付扣除已領 取年金總額的差額 或 1 2 按月領 不虧本 肆、勞保年金概述

19 【特色四】斷保年資也可以領 勞保年金開辦 勞保斷保 無法請領老年給付 未再加保 不能領, 年資無效 繼續參加勞保,累 積年資,才能領 中斷年資不須再加保, 可在 60 歲後領取新制老 年給付 或 開辦前開辦後 肆、勞保年金概述

20 【特色五】年資計算無上限 舊制老年給 付 ( 一次領 ) 投保年資 30 年 (45 個月 ) 上限 勞保老年年 金 年資計算無上限 保得越久 領得越多 肆、勞保年金概述

21 肆、勞保年金概述 老年一次金 老年給付(三種請領方式) 老年年金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同舊制規定)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同舊制規定) 98 年 1 月 1 日年金施行日起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修 正條文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時亦得選擇

22 肆、勞保年金概述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同舊制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同舊制規定) *請領要件 ( 1 )年資合計滿 1 年,男性年滿 60 歲或女性年滿 55 歲退職者。 ( 2 )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者。 ( 4 )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 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請領要件 ( 1 )年資合計滿 1 年,男性年滿 60 歲或女性年滿 55 歲退職者。 ( 2 )年資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 25 年退職者。 ( 4 )年資合計滿 25 年,年滿 50 歲退職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單位)。 ( 5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 5 年,年滿 55 歲退職者。 *給付標準 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超過 15 年部分, 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但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逾 60 歲之年資最多以 5 年計,但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 *給付標準 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 個月;超過 15 年部分, 每滿 1 年發給 2 個月,但最高以 45 個月為限(逾 60 歲之年資最多以 5 年計,但合併 60 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

23 老年年金請領要件老年年金請領要件 肆、勞保年金概述 1 、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 2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 58 條第 5 項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及第 58 條之 2 (展延或減額)規定 1 、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者。 2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 15 年,年滿 55 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 58 條第 5 項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及第 58 條之 2 (展延或減額)規定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自年金施行之日起,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至 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 10 年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 1 歲至 65 歲為限。 65 歲為限。

24 肆、勞保年金概述 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 + 3,000 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 2 式較有利) 依下列二種方式擇優發給: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 + 3,000 元 2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 2 式較有利) 選多的領 !! 註: 98 、 99 年領取勞保年金者, 因物價指數上漲累積逾 5%, 故已增給逾 5%

25 展延年金展延年金 每延後 1 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增給 4 %, 最多增給 20 % 肆、勞保年金概述 減額年金減額年金 保險年資滿 15 年,尚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 每提前 1 年請領,依原計算金額減給 4 %,以提前 5 年請領為原則。

26 肆、勞保年金概述 ★發生職災除發給年金外, 另加發 20 個月一次金。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2 、最低保障 4,700 元 1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2 、最低保障 4,700 元  失能年金計算公式  如有眷屬,並可加發眷屬補助 ★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發 50% 。

27 肆、勞保年金概述

28 肆、勞保年金概述

29 肆、勞保年金概述 公 式 2公 式 2 公 式 2公 式 2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 金額 ×50 %發給 ★最低保障: 3,000 元 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 金額 ×50 %發給 ★最低保障: 3,000 元  計算公式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

30 ★ 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以上,每多 1 人加發 25% ,最多加發 50% 。  遺屬加計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平均月投 保薪資 32,000 元,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 50 %: 6,200 元  每月年金金額: 6,200 元 ×(1 + 25 % ×2 人)= 9,300 元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保險年資 25 年,平均月投 保薪資 32,000 元,遺有配偶及 2 名子女。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之 50 %: 6,200 元  每月年金金額: 6,200 元 ×(1 + 25 % ×2 人)= 9,300 元 實例 肆、勞保年金概述

31 肆、勞保年金概述 1 、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 、第一順序與第二順序之請領關係。 3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 請領之日起前 5 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1 、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2 、第一順序與第二順序之請領關係。 3 、遺屬年金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 請領之日起前 5 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 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遺屬順序遺屬順序  請求權之行使

3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地址: 台北市羅斯福路 1 段 4 號 總機: (02) 語音答詢服務: (0800) 網址: 勞保局永遠是您最好的依靠 !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