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別平等法規常識重要入門篇 學生事務長 (林姝君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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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平等法規常識重要入門篇 學生事務長 (林姝君教授)

校園性平事件之類型 性侵害=性交(刑法10)or 猥褻行為 + 違反意願 性騷擾=性意味 or 性別歧視行為 違反意願 or 不受歡迎 性霸凌=非屬性騷擾,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違反專業倫理之合意性行為、合意情愛關係

「違反意願」、「不受歡迎」之認定? Q:如果被害人有被侵害、騷擾的感受,但行為人表示沒有侵害、騷擾的意圖,如何評斷糾紛呢? A:從被害人之角度,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認定。 「合理被害人」之標準,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是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換言之,按被害人的年齡、性別、心智、身分,及此時臺灣人之價值觀,被害人對行為人的行為產生負面感受,一般人可以理解、感到同情。(鍾宛蓉律師) 性騷擾著重被害人之被害感受及所受影響,不以行為人有性騷擾的意圖為要件。

怎麼樣的行為算是性別歧視? 認為女人就是沒大腦或就是上不了台面 女人回家生小孩就好 否定女人唸博士的價值 宣揚同性戀都有病 取笑陽剛味重的女性 捉弄陰柔氣質的男性 不許特定性別之人使用特定設備 拒絕特定性別之人擔任特定職位等 【某大學教授之研究室助理徵人啟事公告,因限定女性,被勞工局以違反就業服務法§5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7 開罰十萬元。】

性騷擾之態樣之舉例 涉及肢體動作:如過度追求、強迫約會、分手暴力、無故碰撞、觸摸或摩蹭他人身體、乘機摸胸、背、臀部、阿魯巴、冒犯性地凝視他人身體、上下掃瞄身材、拋媚眼、做撫摸性器的動作、猥褻地伸舌頭或舔嘴唇、掀裙子、脫褲子、拉扯衣服、拉彈內衣肩帶、偷拍內褲、收藏他人之內衣褲、偷窺偷拍他人上廁所或換衣服。 在公共場所為不雅或私密動作:如在公共場所親吻、緊抱、愛撫、自慰、露鳥、衣不蔽體露三點。

性騷擾之態樣之舉例 發出聲音或發表言論:如冒犯性地吹口哨、揶揄身材、講黃色笑話或春夢、罵三字經、嘲弄他人是娘娘腔、娘砲、男人婆、太平公主、波霸奶媽、性變態、死Gay、發表性別歧視言論、追問女性乳暈幾公分、胸圍幾吋、內衣褲尺碼及顏色、是不是處女處男、評論性器官、散播八卦謠言。 傳送文字或圖畫:如傳遞猥褻字條、散佈養眼圖、展示猥褻海報圖案或文字、寄送色情電子郵件。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6款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 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 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教官、護理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教師法14條修正(102年6月27日立法院通過) 教師法14條第一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教師法14條修正(102年6月27日立法院通過)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法14條第四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 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 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即教師涉及對學生性侵害(包含性交、猥褻)或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重大,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4項後段之規定,學校只得予以解聘教師,沒有予以停聘或不續聘之選擇餘地,而且不再經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即予解聘。】

禁止發展有違專業倫理關係 親密關係的本質是權力對等,而師生間權力不對等。面對老師追求,若學生不敢拒絕也不願屈從,就會產生糾紛;若交往後雙方對分手沒有共識,也會產生糾紛。此外,若師生交往對其他學生造成敵意的學習環境,也會產生糾紛。(鍾宛蓉律師) 違反專業倫理:教師發現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或機會,屬性平法的性侵害)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常見校園性平事件 偷窺、偷拍 乘機摸一把、肢體碰撞、阿魯巴、戳屁股、拉肩帶 黃色笑話、性別歧視言論 散播八卦謠言、散佈養眼圖、公然播放A片 取笑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 在公共場所激吻、愛撫 過度追求、分手暴力 網友間、同性間性侵害、性騷擾 與未滿16歲學生合意性交、猥褻(刑法第227條) 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情愛關係 教師、上司利用權勢對學生、下屬性侵害、性騷擾

學校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程序 知悉即通報(法定113通報、校安通報),並保密。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任何人檢舉、曝光媒體視同檢舉、處理霸凌發現疑似性平事件視同檢舉。 學務處收件,三天內交性平會。 性平會調查,二個月內應調查完畢並完成調查報告。 性平會開會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報主管機關解聘;或權責單位依據性平會認定之事實為懲處決定。 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告知救濟(申復單位、期限)。

知悉「疑似」事件即應通報(鍾宛蓉律師) 事件未經調查無法確定事件之有無,第一線知悉事件之人員無調查權(調查權屬於性平會),但仍應立即向學校報告並依法通報「疑似」事件,不需等到「確定」有事件才通報,使學校進行危機處理、採取預防措施,使主管機關進行督導。 重複通報無妨,漏未通報違法。 通報不需事先徵得被害人同意,但應向被害人說明相關法規資訊,並注意保密。 第一線知悉事件之人員於初步了解時應注意界線。

性平法新規定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未通報:處罰鍰、解聘、免職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違反第21條第2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之證據。(性平法第36條第3項)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性平法第36條之一第1項 )

扮演適時適當的協助者(鍾宛蓉律師) 協助者的正確心態: 不造成二度傷害、不承擔替代創傷(助人者在助人過程中面對有不幸遭遇的案主,不僅要傾聽他的痛苦經驗,而且可能還目睹他的悲慘處境。在這助人的過程中,許多的助人者在協助案主的創傷時,產生了替代性創傷。這種情形會讓助人者身心各方面都產生一些重大的轉變。) 教師協助者的法定義務:通報、保密 專業協助者的分工:輔導、行政、調查 輔導:案主中心、聆聽、不評斷、專業 行政:依法行政、中立、主動預防措施 調查:依法調查、中立、客觀、專業 非專業協助者:聆聽、求助

遇到事件之處理建議(鍾宛蓉律師) 相信自己的直覺。表達拒絕,要求停止,離開或求助。 留下、保存及製造證據(人證、書證及物證)。 於第一時間進行驗傷、體液採樣。 若身體上有傷痕應拍照存證。 製造錄音證據:以手機錄下雙方談話,談話中之一方所為之錄音,不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錄音、或請在場之人作證。 不堪入目的文字、信件或圖片:拍照、存檔、留置物體。 不當的身體碰觸:當場抓住其手,請在場的人作證。 詳實記錄每次被害行為,日後提出申訴、告訴時,有資料使用。 尋求情緒支持,向親友、教師、醫生說出感受。 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當學生告訴你受害事實時 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稱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以尊重、耐心、信任的態度陪伴。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她)的錯。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不要讓學生感覺被質疑或責備,避免用Why的句型。 讓學生知道你依法必須通報,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此事,說明處理流程,告訴學生可以協助的資源。 讓學生了解,若有一些創傷症候是正常的。 (摘自教育部輔導計畫叢書-教育人員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基本認知 p.45-46)

校內外相關資源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頁(https://www.gender.edu.tw/index.asp)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網頁(http://gender.web.ym.edu.tw/front/bin/home.phtml) 心理諮商中心─教育宣導及輔導諮商 人事室─保障性別工作權平等與職場性騷擾申請調查 學生事務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 性霸凌或其他性平案件申請調查(聯絡人:學務長室秘書-林惠理 E-mail:sa@ym.edu.tw 電話:28267000ext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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