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 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收件講習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資料僅供參考備忘,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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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 各類所得扣〈免〉繳申報收件講習會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資料僅供參考備忘,不宜作援引之依據

講習大綱 附錄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2.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表   1.新頒扣繳解釋令及扣繳常見問題相關解釋令 2.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表 3.退職所得軟體操作實務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制度程序 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扣繳的時點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制度程序:扣、繳、填、報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將所得人應繳的所得稅依規定之扣繳率預先『扣』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國庫『繳』納,且依規定『填』寫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及送交所得人辦理結算申報。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事業負責人:即營利事業的老闆。 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接次頁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義務人的規定(續) 執行業務者本人:一般而言,就是具有自由職業者身分,以技藝自力謀生的人 信託契約的受託人 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 營業代理人〈所§98之1〉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四條規定之代徵人

所得稅扣繳制度介紹 -扣繳的時點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之當時,即應扣取所得稅款。「給付」之型態,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分為: 實際給付:以現金、財物或實物直接交付所得人。 轉帳給付:將所得轉入所得者名下,所得者即已可支配該項所得。如公司於發薪日將薪水轉入員工銀行帳戶。 匯撥給付:將所得以匯兌或郵政劃撥方式交付。 視同給付: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

扣繳義務原理 扣繳義務原理 扣繳單位 給付〈實際、轉帳、匯撥〉 〈扣繳義務人〉 〈所89〉 〈所細82〉 〈所89、92〉 〈所89〉 〈所細82〉 〈所7、 89 、 92、薪扣、各類扣標〉 〈所8 、88〉 〈所89、92〉 扣繳單位 〈扣繳義務人〉 給付〈實際、轉帳、匯撥〉 所得人〈居住者、非居住者;扣繳率〉 來源所得且屬扣繳類目所得【營利所得〈外資〉、執業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競技競賽機會中獎所得、退職所得、其他所得〈在境內無PE之外國營利事業〉】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一)101年度部頒繳款書及扣繳憑單資料格式 (二)受理申報收件地點及時間 (三)填報注意事項 (四)電子申報各類所得資料注意事項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一)101年度部頒扣免繳及股利憑單資料格式 修正重點 1.證券交易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人工 2.證券交易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電子申報 3.上市、上櫃及興櫃證券交易所得扣繳憑單-人工 4.上市、上櫃及興櫃證券交易所得扣繳憑單-電子申報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二)受理申報收件地點及時間 人工申報地點:依申報時申報單位稅籍編號所在地之分局、稽徵所申報,不得越區申報。 申報單位於申報期間遷移地址者,應向變更後之稅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申報。 信託所得申報,由受託人所轄稽徵機關受理。 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彙總代理申報單位申報:可 就近向本局任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時間原則上 1月2日至1月31日:元旦連假及例假日不受理收件。 ….接次頁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二)受理申報收件地點及時間【續】 例外: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10日內辦理申報。【所得稅法92條】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時,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102條之1】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 【所得稅法92條】 ….接次頁

扣報繳時限 –彙整表 扣 繳 填 報 送 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 境內居住者或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 免扣繳憑單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裁撤、變更 非境內居住者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扣 給付時 ㄨ 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 繳 次月10日前 給付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所扣稅款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 填 1/1-1/31 報 送 2/10前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三)填報注意事項 申報所得年度以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繳款書填載之給付日期為準。 <繳款書更正受理原則:以申請單位所轄稽徵機關> 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所得:粉紅色憑單。 所得人為執行業務者(設有事務所者)如何填寫所得人欄項、地址、統一編號、業務種類: 應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其8位統一編號,業務種類欄應加註,如會計師或律師之字樣。(詳附錄2執行業務者業別代號表) 4.所得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如何填寫所得人欄項等:  應填該單位名稱、地址及8位之統一編號,不可填負責人姓名或其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5.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華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中英文對照之扣免繳憑單,詳憑單後填報說明 ….接次頁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四)電子申報各類所得資料注意事項 1)總公司與分支機構分設不同縣市之事業,如分支機構給付所得之扣繳業務統由總公司辦理者,年度終了時,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稽徵機關彙報扣(免)繳資料時,應依總分支機構別分別填列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接次頁

101年度扣(免)繳及股利資料申報注意事項 (四)電子申報各類所得資料注意事項【續】 2)下列七項資料不得使用網路申報  1)所得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姓名無法查填(空白)之所得 資料。 2)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 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之申報案件。 3)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有關年度中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合併之申報案件。 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5)非屬當年度給付之扣免繳資料及股利資料。 6)給付於一課稅年度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所得資料。 7)給付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所得資料。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一)營利所得 (二)執行業務所得 (三)薪資所得 (四)利息所得 (五)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 (六)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七)退職所得 (八)其他所得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一)營利所得 自87年1月1日起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營利事業時,不論分配的股利或盈餘係屬87年度以後或86年度以前之盈餘,於給付時均不須辦理扣繳,分配屬86年度以前的股利或盈餘,雖不須辦理扣繳,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分配屬87年度以後的股利或盈餘,則為股利憑單。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一)營利所得【續】 公司分配股利或合作社分配盈餘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時: 99年01月01日起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20%。 98年12月31日以前: 按其是否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核准投資而適用不同的扣繳率: 經核准或許可者: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20%。 未經核准或許可者:   個人-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30%。   營利事業-按股利或盈餘淨額扣繳25%。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一)營利所得【續】 公司發放股利之憑單填法(居住者股利總額≠非居住者給付總額) 公司公告發放的股利即股利淨額,所得人為居住者填寫股利憑單;所得人為非居住者填寫扣繳憑單。例如:公司發放股利100,000元,扣抵比率12﹪,倘所分配盈餘已加徵10﹪營所稅,該外僑可抵繳稅額2,000元,應填報如下:  居住者: 股利總額 (A=D+C) 稅額扣抵比率%(B) 可扣抵稅額 【C=D×B】 股利淨額(D=D1+D2) 112,000(申報所得額) 12% 12,000 100,000(公告發放金額)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一)營利所得【續】 非居住者: 至於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寫的就是股利淨額,減去20﹪盈餘扣繳稅款(非居住者就源課稅),所得人如結算申報之應申報金額為給付總額欄位100,000。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一)營利所得【續】 3)以盈餘增資配發非境內居住個人股票股利其扣繳稅款之處理【財政部7640526財稅字第33765號】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票股利,扣繳義務人應在增資股票交付時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三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二)執行業務所得 常見的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代客記帳業者、表演人、著作人、漫畫家。 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療費用:依其給付對象而有不同扣繳規定:【財政部950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 屬執行業務者之醫療院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 財團法人之醫院:自95年度起,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屬其他所得,因其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業務者。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二)執行業務所得 營利事業給付醫療院所填報憑單規定 - 給付國內公立醫院之醫療費用:免扣繳、免列單申報 - 給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扣繳、應 列單申報 (其他所得) - 給付國內私人診所之醫療費用:按執行業務所得扣繳稅款並列單申報 -如醫療費用係由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再檢據向營利事業支領,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列單申報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二)執行業務所得【續】 3)給付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得免扣繳。 4)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財政部740423台財稅字第14917號】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0,000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包括副教授、講師、助教等)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二)執行業務所得【續】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判定 講演鐘點費:與業務無直接關系 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所作心得、感想 、視野分享等之專題演講 授課鐘點費:與業務有關之演習會 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有招生性質之活動,其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如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屬薪資所得(例如:會計師事務所為倡導會計、財稅相關之法令規定,舉辦各種法令講習會,經排定課程並聘請授課人員講授相關之法令條文,給付予授課人員之報酬。)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 1〉薪資查表&不查表之起扣點 本表僅居住者適用 99年 100-101年 102年 薪資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 查表 查表--起扣點 為68,501元 為69,501元 未填免稅額申報表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元) 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起扣點為40,020元) 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 得按給付額扣取6%(起扣點為33,350元)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68,501元 按給付額扣取5%,且起扣點為69,501元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 2)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有關薪資全月給付總額之補充規定【財政部970516台財稅第09704525530號】 -每月薪資如採分次發放者,應按全月給付數額之合計數,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扣繳稅額。 -每月薪資之給付日,如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並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續】 3) 薪資所得應扣繳之稅款係以給付總額計算 【財政部680524台財稅第33363號】 勞工薪資所得每月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每月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為所得額,亦即扣繳憑單中應填載之(薪資所得)給付總額。其由雇主自上項薪資所得中扣付之工會會費、職工福利金、交通費及保險費等,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續】 4)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5)支領加班費免稅標準適用於所有公私營事業員工【財政部750325台財稅第7537419號函】 公私營事業不論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條所定行業,其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支領加班費免納所得稅之標準,均應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即4)】規定辦理。。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 6) 農曆春節佳節即將來臨,為酬謝員工所發給之禮物或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員工所領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而其所得類別又因所發放之單位不同,有不同之稅法規定: 如為營利事業所發放之獎金,仍屬於薪資所得,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辦理扣繳,惟常被誤以係實物給付而非現金,無從扣繳而僅通報免扣繳憑單。惟給付對象如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所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受領人並應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又如同一給付單位對同一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一千元者,福委會可免列單申報。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 7)僱用具有執行業務者,其提供勞務具下列性質者,以薪資論定 基於僱傭關係,單純提供勞務。(非經僱主同意,受僱人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3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3人代服勞務) 對於服勞務之方法,無法自由裁量。 所提供之勞務有專屬性,並不能獨立執行勞務。 須受服務單位勤惰考勤。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三)薪資所得【續】 8)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薪資所得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立法委員等各級民意代表依規定由各該民意機構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及全民健康保險以外之人身保險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財政部950606台財稅第9504527890號函】 雇主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定期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負擔之健康檢查費,不視為該勞工之薪資所得,無財政部95年6月6日台財稅第0950427890號函之適用。惟雇主於雇用勞工時,對於勞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仍應依上開本部規定,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財政部950809台財稅第9504551020號函】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機關團體 (三)薪資所得【續】 9)領取國民旅遊卡補助費、不休假獎金,應否扣繳所得稅? 公務人員因使用國民旅遊卡而請領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故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報繳事宜。【財政部851018台財稅第850641651號、901224台財稅第0900457359號】 一般機關或公司行號員工如因公務繁忙,無暇抽空休假,在年度結束後可領取一筆「不休假獎金」。該「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第2款但書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機關團體 (三)薪資所得【續】 10)發給員工之子女教育、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醫藥等各項補助費,應否辦理扣繳? 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前述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有關子女教育、結婚、生育、眷屬喪葬及醫藥等各項補助費之發給,應屬前述薪資收入之一種,應依法合併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20201台財稅第30831號、680228台財稅第31254號】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四)利息所得 給付非銀行業之借款利息應辦理扣繳【所得稅法施行細則83條】  如關係企業非屬銀行業,則向其資金調度計付利息時,縱使對方已開立統一發票,仍應扣繳。 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免予扣繳【財政部890110台財稅第0880450644號】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方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依財政部賦稅署75年5月30日台稅二發第7551475號書函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方,則買方給付該項利息可免依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五)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 醫院出租財產取得之租金收入免予扣繳但應課營業稅【財政部880923台財稅第881945819號】  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免由承租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之租金扣繳所得稅款。 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財政部48台財發第01035號令】  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五)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續】 3) 被繼承人於97年度死亡,其遺留之房屋仍繼續出租,承租公司給付時應否扣繳,應否申報憑單? 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屬繼承人所得應依法扣繳(財政部980901台財稅第09800412250號) 二、按被繼承人死亡日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五)租賃所得與權利金所得【續】 4)扣繳稅款約定由給付人負擔 A公司與甲訂立租賃契約,約定每年租金淨額100,000元,扣繳稅額由A公司負擔,A公司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時, 應以租金淨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換算還原為給付總額【100,000/(1-10%)=111,111】,據以計算扣繳稅額(111,111×10%=11,111)向公庫繳納。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六)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如統一發票)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者按20%扣繳,不再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營利事業中獎不得分離課稅,仍須列入其他收入申報。 給付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除(2)以外)時,扣繳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中獎人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按給付金額,扣取10%之稅款,惟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得免辦理扣繳所得稅款,僅須填列免扣繳憑單。 中獎人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金額扣取20%。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六)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續】 以實物如電冰箱、照相機等當做中獎獎品,發給時應依下述方法扣繳: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買進後再行贈送給獲獎人時,給獎單位應按購買獎品的統一發票或收據的金額,依規定辦理扣繳。 如獎品是由給獎單位自行生產製造,則按獎品成本的金額依規定辦理扣繳。 舉辦展覽入選作品獎金,應否課徵所得稅?【740906台財稅第21714號】 如果入選作品在展覽或比賽結束後退還給參展人,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的獎金,應該在給付時扣繳10%,得獎人並應將這項獎金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如果入選的作品不發還給得獎人,而版權屬於舉辦單位所有時,所頒發的入選作品獎金,就屬於得獎人稿費收入性質,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扣繳10%,另得獎人此項收入與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和演講鐘點費等收入,全年合計數不超過新台幣18萬元時,可以免納綜合所得稅。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 87年6月22日以後個人退休(職)或離職所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退職時另基於在職之辛勞與貢獻加發之款項仍屬退職所得(財政部89.02.02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 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該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續】 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服務年資 B:一次領取總額 C:分期領取之全年領總額   退休日期 領取方式 98.1.1-101.12.31 一次領取者 B<=16.9萬×A部分 免稅 B超過16.9萬元×A但未達33.9萬元×A之金額部分 半數課稅 B超過33.9萬元×A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分期領取者 C超過73.3萬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兼領一次及分期者 上兩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有關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建置於北區國稅局網站,可於其網站或各國稅局網站連結下載程式運算)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續】   退休日期 領取方式 102.1.1- 一次領取者 B<=17.5萬×A部分 免稅 B超過17.5萬元×A但未達35.1萬元×A之金額部分 半數課稅 B超過35.1萬元×A之金額部分 全數課稅 分期領取者 C超過75.8萬元之金額部分 課稅 兼領一次及分期者 上兩項規定可減除之金額依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之(有關退職所得應稅所得計算軟體建置於北區國稅局網站,可於其網站或各國稅局網站連結下載程式運算)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續】 3〉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上述之退職所得予境內居住之個人,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就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6%;其給付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給付時就過過定額免稅部分扣繳18%。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續】 4〉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退職所得之課稅規定【940323台財稅第9404519790號、940530台財稅第9404538580號】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規定一次發給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即一次領取)核課所得稅;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發給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第2款規定(即一次領取、分期領取)核課所得稅;至於一次領取之退休金,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同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之工作年資為準。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之退休金,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於規定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於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全年自願提撥金額填載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免予列入薪資「給付總額」申報。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續】 5)勞工退休金新制之工資非指勞工保險的投保工資【行政院勞委會勞工退休金條例宣導手冊第30頁】 「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勞工保險條例」是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條例所指的工資,仍是指勞動基準法第2條所指之「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只要是因工作所得之現金、獎金、津貼、實物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都應計算在內。同時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之工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條例所定的勞工投保薪資分級表也不相同。 因此事業單位或勞工千萬不要誤以為只要依照勞工的勞保投保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就沒問題,正確的做法是依照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規定確實計算勞工的工資同時比照工資分級表,按月以不低於勞工工資6%的標準提繳勞工退休金。 …接次頁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七)退職所得【續】 6)退休公務人員依規定領取之三節慰問金免稅 退休公務人員依行政院「退休人員照護事項」規定,領取之三節(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慰問金,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說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財政部89.02.01台財稅第0890450929號函) 7)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員所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屬退職所得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之退休公務人員,其於退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領取之年終慰問金或子女教育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0.06.06台財稅第0900452962號函)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八)其他所得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課稅,以保障檢舉人的身分安全。【950530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75621號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 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 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所得稅法第4條)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4款規定之部分..,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八)其他所得 3)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財政部971016台財稅第09700346920號】 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應確實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八)其他所得 4)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99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至於99年12月31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執行業務者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自101年1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1010619台財稅字第10100557300號】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5)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99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經常詢問事項 6)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之稅捐核課釋疑【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 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本部69年4月19日台財稅第33171號函所定「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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