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6章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与验收 第1个内容:实体检验 第2个内容: 6.6 工程项目交接与回访保修
实体检验 1)实体检验的概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规定: 在分部工程验收时,应进行结构和性能的抽样检测。
进场材料质量检查----事前控制(预控)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过程控制(相对于单位工程) 实体检验----对最终产品质量的检验
实体检验概念: 实体检验就是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又称现场检验。
2)实体检验项目的确定 依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政府文件的规定; 合同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3.0.3条第9款) 规定: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进行抽样检测。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对于现浇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要在分部工程验收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3)要求对钢结构的焊缝和结构安装等进行实体检验。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规定,对墙体节能构造、较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较大面积的玻璃幕墙等,应进行实体检验。
汇总国标和行标规定的11类 实体检验项目: (1)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验,包括强度检验和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2个实体检验项目; (2)砌体结构的实体检验,包括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检验和小砌块砌体中混凝土芯柱密实度2个实体检验项目; (3)钢结构安装质量的实体检验,包括6个检验项目;
(4)住宅工程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的实体检验; (5)民用建筑室内环境的实体检验; (6)建筑节能工程的墙体节能构造、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 (7)建筑节能工程的玻璃幕墙气密性检验;
(8)保温板材与基层粘结强度的实体检验; (9)建筑工程中锚固件拉拔力的实体检验; (10)外墙传热系数和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 (11)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的实体检验; (行标)
3)检测费用的承担 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通常由建设或施工单位预先垫付,待检测完成后,检测合格由建设单位支付,不合格时由责任方支付。
3)结构混凝土强度的实体检验 (1)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实施主体 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见证。协商确定实验室。
(3)检测时间 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验,应在混凝土结构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前。
(4)检验方法 国标推荐方法:常温条件下,利用同条件养 护试件的强度推定 回弹法 回弹超声综合法 拉拔法 钻芯法 具体方法可由合同约定
同条件试件方法 取样地点: 实践中经常有错误! 养护地点: 等效养护龄期:600 ℃·d (560 ℃·d 的近似值) 检测数量:每个强度等级至少3组试件;最好10组以上
检验数据与结果判定: ▲ 试块试压后的数据乘以换算系数1.10; ▲ 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进行强度评定 ▲ 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不合格时的处理: ● 返工重作,重新验收; ● 检测合格,应予验收; ● 设计认可,可以验收; ● 加固处理,让步验收。
6.6 工程项目交接与回访保修
6.6.1 工程项目交接 1)工程竣工与 工程交接(工程移交)的概念 2)工程竣工与 工程交接(工程移交)的联系 3)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 6.6.1 工程项目交接 1)工程竣工与 工程交接(工程移交)的概念 2)工程竣工与 工程交接(工程移交)的联系 3)工程竣工时间的确定 (1) 确定竣工时间的意义 合同约定的工期 --协议书写明的时间+顺延工期 实际施工期限 --开工日至竣工日期
(2) 实践中,确定竣工时间的几种情形: ② 经修改验收合格 ③ 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 ④ 发包人拖延验收 ⑤ 因质量纠纷产生鉴定期 (2) 实践中,确定竣工时间的几种情形: ① 一次验收合格 ② 经修改验收合格 ③ 发包人提前使用工程 ④ 发包人拖延验收 ⑤ 因质量纠纷产生鉴定期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之 竣工验收与移交工程 发包人组织验收 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给于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 核实确认支付竣工结算款(或提出修改意见) 28天内 14天内 28天内 28天内 施工期 结算期 移交工程 竣工日期的确定 14天内 保修期起点
6.6.2 工程保修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概念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
2)保修程序 (1)确定维修方案 (2)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3)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委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质量保修书、保修范围、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注:不管是保修范围还是保修期限都存在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注:不管是保修范围还是保修期限都存在法定和约定两种情形
(3)保修期计算起点 思考: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了工程, 保修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条例》) 200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保修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条例》) 思考: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了工程, 保修期从何时开始计算?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4)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的 情形: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工 程 的 合 理 使 用 年 限 3.2.1 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建筑 100年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50年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25年 临时性建筑 5年 -摘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本节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