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Three Administra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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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Three Administrative Law 第三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三节 行政行为 Section 1 Outline of Administrative Law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Section 2 Administrative Bodies 第二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主体 Section 3 The Administrative Act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法的渊源 Section 1 Outline of Administrative Law 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二、行政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行政法的渊源

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与公共事物进行的决策、组织与管理活动,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一 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1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aw (-)行政法的概念 什么是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与公共事物进行的决策、组织与管理活动,通常称为“公共行政”。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它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内容极其广泛 行政法规易于变动 实体法与程序法没有明确的界分 内容上 形式上 没有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

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2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二、行政法律关系 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特征 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由法律、法规确定的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主体 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说是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双方当事人。 客体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标 内容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 性原则 3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ve law 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Legality 1、行政合法 性原则 (1)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或依法授予;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的行为违法无效; (4)行政主体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asonableness 2、行政合理性原则 以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前提只适用于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不适用羁束行为。

II. The Origi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四、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 基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The origin of administrative law 其他渊源: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国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评析 案情:张某于1989年经某市工商局批准,在该市某市场租用市工商局摊位经营百货。92年初, 市工商局所属工作人员为了给其熟人换一个好摊位,要求张某挪动摊位。遭到拒绝后,市工商局某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张某的商店查封。张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向法院起起诉讼,请求撤销工商局不合理的决定,并赔偿因查封商店而造成的损失。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原告诉讼要求。被告不服,以该案不属行政案件受理范围为由提出上诉。

评析:本案是不是行政案件受理范围,需要从行政法律关系与法律关系上区别其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行政法律关系是经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形成的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本案中的处罚是以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个人的民事行为。因此本案是行政案件,属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第二节 行政主体 二、 行政机关 三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四 、行政人 Section 2 Administrative Bodies 第二节 行政主体 I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Bodies 一 、行政主体的概念 II. Executive authorities 二、 行政机关 Ⅲ.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Exercis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三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四 、行政人

I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Bodies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的特征 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机关或组织。 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 能以其本身就职权行为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Executive authorities 二、 行政机关 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国 务 院 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 省政府 自治区政府 直辖市政府 特别行政区政府 (设区的)市政府 自治州政府 (县级)市政府 县政府 自治县政府 乡政府 镇政府 民族乡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

Ⅲ.Other Organizations that Exercise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三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 Organization authorized by law and regulations.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 Organization entrusted by executive authority

四 、行政人 (一)行政人的概念 指依法代表国家,并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归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特征:(1)行政人是具体的自然人;(2)行政人是具有行使行政权资格的自然人;(3)行政人行使行政权以所属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4)行政人行使行政权引起的对外法律效果由所属行政主体先行承受。

(二)公务员 1、公务员的定义 2、公职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公职关系的内容

案例评析 案情:任某是某高校一大学生,因打架斗殴被校派出所罚款100元,任不服,以派出所为被告向有关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而人民法院却依法告知其变更被告。

评析:此案涉及到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案中的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我国法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即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对其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作为被告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本案中原告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一、行政行为概述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三、行政处理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 Section 3 The Administrative Act 第三节 行政行为 Ⅰ The Outline of Administrative Act 一、行政行为概述 II.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二、行政立法行为 III.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三、行政处理行为

四、行政强制行为 五、行政处罚 六、行政相关行为 七、行政救济 Ⅳ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Ⅴ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五、行政处罚 Ⅵ Administrative related behavior 六、行政相关行为 Ⅶ Administrative remedy 七、行政救济

一、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Ⅰ The Outline of Administrative Act 1. The concept and class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t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所产生的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采取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2. The content and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act 设定权利和义务 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 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 变更法律地位 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 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 行为的主体 合法 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 行为的内容 合法 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行为的效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II.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二、 行政立法行为 1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主体 2 Bodies of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行政处理行为 (一)行政征收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确认 (四)行政给付 III. Administrative disposition 三、行政处理行为 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1 Administrative levy (一)行政征收 2 Administration permission (二)行政许可 3 Administrative confirmation (三)行政确认 4. Administrative payment (四)行政给付

四、行政强制行为 Ⅳ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Administrative coercion (一)行政强制 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Spontaneous coercion (二)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对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个人安全的行为予以预防或制止 3 Executive coercion (三)执行性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Ⅴ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1.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96 年3 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 4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罚 行为罚 财产罚 申诫罚 2 Categori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Personal punishment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人身罚 Behavior punishment 行为罚 Property punishment 财产罚 Announcement punishment 申诫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是: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3 Set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Rules of set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行政处罚的设定规则是: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The bodi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 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所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combination of punishment and education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四)行政处罚的原则与程序 legality 处罚法定原则 combination of punishment and education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fairness and openness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guarantee the rights of the relative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one matter shall be punished for only once 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一般程序 作出处罚决定 立案 调查取证 听取申辩与听证

六、行政相关行为 Ⅵ Administrative related behavior 1.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related behavior (一)行政相关行为的概念 是指与行政相关联,但又不同于以上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

(二)行政合同 2.Administrative contract 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 公共征收合同 国家订货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 承包租赁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人事聘用合同

(三)行政指导 3.Administration guidance 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物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Ⅶ Administrative remedy 七、 行政救济 1.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remedy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赔偿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 2. Administrative Review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声誉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和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变更、中止、撤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8)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 隶属管辖和同级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行政复议的程序 受理 审查 作出复议决定 提出复议申请 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程序 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 审查 作出复议决定 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三)行政诉讼 3. Administrative Action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诉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人民法院部分管辖的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有关人身权、财产权方面的行政案件 法律、法规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四)行政赔偿 4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概念 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或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赔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相对人人身权侵犯的赔偿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教唆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相对人财产权损害的赔偿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一 案例:1993年9月1日,某县团结小学校长正在开学典礼仪式上讲话,本校学生肖某之母郭某因对学校收费不满,动手抢过话筒,企图阻止校长讲话。之后两人发生了争吵和拉扯,校长逃离了主席台,郭某紧追不舍,一直闹到乡政府,并与乡政府有关领导发生口角,招致围观群众越来越多。为维护乡政府的体面和威望,乡公安员,也是乡党委和政府成员的朱某便将郭某推出乡政府大院。郭某被推出后说:“是人民把你们喂肥了”等话。朱某从乡政府大院追出给郭某上了手铐,从上午9点到下午5点,使其处在太阳的暴晒之下,也没有让郭某吃饭。后乡政府治安室以“扰乱教学秩序”和“辱骂他人”为理由报请某县公安局要求执行行政拘留,某县公安局在没有制作裁决书、没有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将郭某行政拘留5天。

评析:此案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任何机关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条件是不采用这一手段不足以防止当事人对社会秩序造成显示危害。此案中郭某只是言辞有些过激,强制的客观事实不存在。在条件不具备的条件下,治安员朱某对郭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戴手铐只能前铐和后铐,不能双手抱头反铐,更不能不让当事人吃饭。朱某对郭某的人身强制过程中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案例评析二 案例: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依法取得了某小区用地、施工许可。但该公司在施工中擅自将楼层由16层加至18层,并取得了预售许可证。王、宋两位女士先后与该公司签订了预售合同,购买了两套18层楼房。房屋预售合同报送某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此后,某规划管理局认定开发公司擅自加层部分属违法建设,作出罚款、保留使用的处罚决定。王、宋两位女士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国土房管局与开发公司的预售预购行为,并提起行政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土房管局与开发公司的备案登记行为是对已生效的合同的确认,对合同的生效以及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驳回起诉。

评析:此案是针对行政机关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里涉及到预售登记备案行为的性质,即这一行为是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还是行政确认行为或其他?不同性质的认定将产生不同的后果,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行政确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评析三 案例:魏某和金某从外地进京打工,在一次送货返回途中,因骑三轮车违反交通法规而被处以罚款50元,但当时二人身上均未带钱,交警因他们在北京居无定所,又没有固定收入,为了处罚能得以执行,将他们的三轮车及魏某暂扣,让金某回去取钱。事后,二人不服,认为扣押三轮车和扣人都没有法律依据,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本案属于当场处罚的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的规定, 对“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魏某、金某在北京居无定所,又无固定收入,属于第47条规定的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实现罚款决定的内容。在魏某、金某无钱交纳罚款时,执法人员通过扣押财物,以保证魏某、金某按时交纳罚款,是合法的。但扣押的财物应与罚款的数额大致相当。本案中,因交纳罚款问题而扣押金某是违法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是该违法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根据。

案例评析四 案例:工人林某经城建局批准,在自己现住房东侧建新房3间。后林某又在新建房南7米处垒起院墙,造成邻居院内高某家排水不通,行走不便。城建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大房超出部分给予保留,院墙限期拆除。到期后,城建局多次派人动员林某自动拆除遭到拒绝。于是,城建局派人将林某的院墙强行拆除,拆除中使大部分砖、木料造成损坏。事后,林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本案既涉及行政处罚,又涉及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而引起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本案中,城建局对林某违章建筑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但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建局自行强制执行的做法是错误的。

案例评析五 案例:陈先生打算到某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办一个电子企业,前往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咨询有关政策时,某工作人员劝说陈先生放弃此打算,建议他投资开办机械加工企业,称该开发区鼓励发展机械加工企业且有许多优惠政策。然而在陈先生接受建议并开办机械加工企业后,不仅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照顾,且因当地出台了许多限制机械加工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导致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当陈先生前往交涉时,该公务员却否认作过上述劝说和建议(当时只是口头交谈,陈先生没有获取该公务员代表开发区进行劝说和建议的书面意见)。

评析:行政指导的救济是行政法理论的一个难点问题。从理论上讲,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相对方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指导自由选择的结果。但在现实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实际处于一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状态,由此导致行政指导给相对人造成事实上的侵权与损害。但行政指导无法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那样提起行政诉讼。我国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明文规定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以法律的形式将行政指导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根据“行政法治”、“权利保障”和“责任政府”的宪政精神,将行政指导纳入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将是今后行政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案例评析六 案例:1986年,江某与乡人民政府签订了一个承包乡渔场的行政合同,期限为15年,依合同规定江每年向乡人民政府上交3000斤鱼作为承包金。自1986年承包以来,江每年都能按时上交3000斤鲜鱼。1994年1月,乡人民政府提出要提高承包指标,要求修改原合同内容,遭到江的拒绝。1995年4月,乡人民政府以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终止了与江的合同,与任某签订了新的合同。江某对乡人民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不予接受,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维持了乡人民政府作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行政决定。江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本案事实的认定有两个根本点:一是人民政府与江的渔场承包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合同的有效与否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本案乡人民政府与江的合同不存在违法问题。合同8年来的执行情况就可以证明此点。二是乡人民政府是否有权改变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乡人民政府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对江某有行政管理权,但不能因此改变与江的行政合同关系。乡人民政府把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与解除合同关系结合起来无法律依据。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乡人民政府的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双方互无欺诈,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乡人民政府擅自终止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与其承包权无关。判决原合同属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