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機械安全防護 林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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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機械安全防護 林柏森

講授大綱 壹、機械安全的原則 貳、機械危險的識別 參、造成機械危險種類及型式 肆、機械防護原理 伍、機械安全防護方法 陸、機械防護的方式 柒、典型之機械防護

壹、機械安全的原則 一、機械為何會造成人體危害: 〈一〉它的破壞能量很大而且集中,非人體 血肉之軀所能抗衡。 〈二〉它構成一個危險環境,包圍了勞工的 活動時空,無所發揮自求安全的本能。 〈三〉它是一個迅速發展的過程,而且配合 人體方位,物料被覆、背景噪音等掩 蓋,不易事前察覺。 二、萬全原則〈亦稱本質安全〉可防止 機械發生危害。

壹之一、機械安全防護概念 一、依美國勞工部統計,機械傷害事故之頻率 ,約佔全部失能傷害的百分之十六,其中 三分之一造成永久失能傷害。 二、機械防護之目的: 〈一〉防止人體與機械動作部分直接接觸。 〈二〉防止工作中被飛片擊傷、機件碰傷。 〈三〉防止機械失效時〈如衝床回衝〉所造成的傷害。 〈四〉防止電氣失效時〈如掀鈕〉所造成的傷害。 〈五〉防止操作人員操作不當之傷害。 〈六〉防止操作人員人為因素〈如酒醉、過度疲勞等〉 所造成的傷害。

三、機械防護的益處: 〈一〉掃除工作人員恐懼機械之心理。 〈二〉根除操作人員人為因素之過失。 〈三〉節省因災害所產生之直接及間接 損失。 〈四〉提高生產效率與品質。

貳、機械危險的識別 一、基本動作帶來的危害:※ 〈一〉移動〈平移〉:移動帶來的危害有撞 擊、擠壓、刺戳、切割、拖帶 、提升等身體危害。 〈二〉轉動:轉動則帶來捲入、切割、擠夾 、〈破裂碎片〉飛擊等型式的 危害。

貳之一、機械安全防護之法源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章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四章危險性機械、設備及器具 第五章車輛機械; 第六章軌道機械。

三、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1. 動力衝剪機械。 2. 手推刨床。 3. 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 動力堆高機。 5 三、機械器具防護標準: 1.動力衝剪機械。 2.手推刨床。 3.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4.動力堆高機。 5.研磨機、研磨輪。 以上等機械器具均已明訂應 經型式檢定機構檢定確認符合防 護標準,始得使用。

四、標準法: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一條「‧‧‧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則標準法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訂之安全 標準,形成互補關係。目前公布之中國 國家標準〈CNS〉中相關之機械安全規章 計有: 1.機械動力傳動設備安全規章。 2.研磨輪安全規章。 3.動力壓機安全規章。 4.橡膠工業用滾壓機器安全規章等。

貳之二、機械災害防止之法令規定 一、振動防止〈設則第42條〉 〈一〉機械之設置,應不使其振動或不使其振 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 〈二〉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二、動力遮斷裝置〈設則第44條〉 〈一〉每一具機械,應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 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 〈二〉該裝置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振 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 之性能。

三、緊急制動裝置〈設則第45條.第48條〉 〈一〉原動機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動力傳動 裝置,其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有明 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俾可立即 停止其運轉。 〈二〉制動裝置應設於適當位置,以便災 害發生之際,可立即停止機械之運 轉。

四、傳動帶防護裝置〈設則第49條〉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 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 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 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三公尺 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 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置堅固 適當之圍柵或 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 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五、動力傳動轉軸防護裝置〈設則第50條〉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 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有適當圍柵、 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 部分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六、移帶裝置之防護〈設則第51條〉 〈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向左 或向右,並加標示。 〈三〉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七、信號、指揮〈設則第54條〉 〈一〉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 定固定之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 揮。 ※八、停止機械運轉〈設則第57條〉 〈一〉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 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 運轉。 ※九、上鎖、標示〈設則第57條〉 〈一〉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 ,應 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 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施。 〈二〉 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應於危險 之部分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第五十七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及送料。 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施。 前項機械停止運轉時有殘壓引起之危險時,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設施。

第五十七條(續) 工作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或使用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 對停機有困難且無法設護罩或護圍者,應設具有安全機能設計之裝置,或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及書面確認作業安全性,並指派現場主管在場監督。

※機械運動中,如果其動作未作適當之防 護,均易產生事故或災害。機械在使用 過程中可能危害勞工者如下: 〈一〉機械振動力過大,甚至超過廠房設計安全 負荷能力。 〈二〉加工物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而於加 工時發生飛散。 〈三〉因機械〈如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彈或反 撥。 〈四〉運轉中之機械因滾輪或刃部接觸。

〈五〉各種機械〈如棉紡機、絲紡機〉之高速 迴轉之部分因慣性作用接觸。 〈六〉對於衝壓或剪斷機械因局部身體介入滑 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七〉因機械〈如粉碎機或混合機〉開口部分 ,致發生人體墜落。 〈八〉車輛機械或軌道機械因翻落、翻倒或滑 走。 〈九〉動力切斷裝置〈如緊急停止裝置〉失效 或不確實動作。

肆、機械防護原理 一、結合原理:將機械之起動裝置與安全裝置強制 結合,安全裝置發生效用後,始可 動作。 二、關閉原理:機械的危險區域及在危險時間中, 應予關閉,使其他人員或非本部分 人員不得進入。 三、一般性原理:設置之安全裝置使非有關作業人 員不得進入,有關作業人員必須 有防護措施,才可進入。 四、整體性原理:一次安裝安全裝置後,不得引起 相關危害。 五、經濟性原理:安全裝置不得阻礙工作或增加工 時。

六、保證原理:安全裝置應可信賴,並維持其效能。 七、機械化原理:人工操作較易發生災害之作業,應 改用機械化或自動化。 八、複合原理:除了操作上考慮安全外,在搬運、組 合、拆卸、保養、修理期間亦應考慮 安全。 九、輕減原理:機械作業者在勞動衛生上應予考慮, 不得因採取安全措施而使勞動量超過 生理正常負荷。 十、非依存性原理:作業過程中之安全措施操作及控 制,不應依存於作業人員之注意 力及不懈精神。

伍、機械安全防護方法 一、機械安全防護基本要求 〈一〉安全防護應為該台機械能否使用的必要條件。 〈二〉安全裝置不得使其無效,亦不得無效使用。 〈三〉安全裝置失效時,該機器應立即停用、並加以 斷電、上鎖、標示。 〈四〉機械設置安裝,應考慮重量負荷及振動負荷。 〈五〉所有傳動機具之動作部分均應納入保護範圍, 不得暴露。 〈六〉機械動力遮斷裝置應確實發揮動力遮斷之功能 。 〈七〉防護物、防護裝置均應配合人體工學及勞工作 業活動空間。 〈八〉加工物、工具等之斷裂,亦應納入防護考慮。

二 、良好機械防護之條件 〈一〉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國家標準 規定。 〈二〉應為機器上之一項永久設備裝置。 〈三〉應能提供最佳之防護功能。 〈四〉不因防護而減弱機器本體之強度。 〈五〉不妨礙生產或造成不便。 〈六〉應便於檢查、調整、維修及保養。 〈七〉應不易著火、腐蝕,且堅固耐用。 〈八〉本身應不會造成新的傷害或危險。

三、其他必要措施 〈一〉指定作業管理員:設置固定式圓盤鋸、帶鋸、 手推刨床、截角機等合計五台以上或衝剪機械 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執行指揮操 作、監視作業。發現安全裝置有異常時應即採 取必要措施。〈設則第68條.第72條〉 〈二〉實施定期檢查:對於動力驅動之離心機、車輛 系營建機械、堆高機、電氣〈蓄電池、內燃〉 機車、捲揚裝置、衝剪機械等應確實依勞工安 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實施定 期檢查。

〈三〉實施作業前檢點:對於從事衝剪機械之作業應 每日於作業前就電氣、儀錶、離合器、制動器、 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性 能‧‧‧等實施檢點。〈自動檢查辦法第59條〉 〈四〉規定操作方法: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容物時, 應規定先停止機械運轉,且使用時不得超過該機 械之最高使用回轉速〈設則第74條.第75條〉;對 於研磨機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過最高使用周邊速 度,研磨輪除側用者外,不得側面研磨〈設則第 62條〉;‧‧‧捲揚裝置之操作應確實依製造廠 商規定之額定荷重操作。 〈五〉告知危害並預為防止:對於機械之各種危害性及 與作業環境之關係,作業方法等均應事先告知勞工 ,以為警惕,避免疏失或不知而肇災。

二、連鎖法〈Inter-locking guarding〉 〈一〉機械連鎖:是利用連桿、彈簧等控制離合器 、油壓管路等動力傳遞的裝置。 〈如圖7〉 〈二〉電氣連鎖:是利用某部分位移,切斷電力供 應的裝置。〈如圖8〉 〈三〉光電連鎖:是利用光電感應,控制動力的裝 置。〈如圖 9〉 〈四〉電容連鎖:是利用電容量變化,控制動力的 裝置。〈如圖10〉

五、改善進料與出料 〈一〉自動進料、出料:小件物品之二次加工,可用 坡道配合振動裝置,使工作物逐件進入加工位置 ;成卷的帶狀、條狀材料則利用滾輪、間接運動 機構進料。〈如圖16.圖17〉 〈二〉手工具進料、出料:這是一項最基本的方法, 進料係利用手工具等材料延長手臂的操作範圍, 而將身體退出危險空間的做法。〈如圖18〉

柒、典型之機械防護 一、衝剪機械之防護〈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12條〉 〈一〉設安全護圍等設備,其性能以不使勞工身 體之一部分介入滑塊或刃物動作範圍之危 險界限為度。但設有使滑塊或刃物不致危 及勞工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

※〈二〉設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 1 ※〈二〉設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應具有下列機能之一: 1.防護式安全裝置:滑塊、刃物或撞錘〈以下簡稱 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勞工身體不致介入危險 界限之虞。 2.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在手指自按下起動按鈕或 操作控制桿〈以下簡稱按鈕等〉,脫手後至該手 達到危險界限前,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安全一 行程式安全裝置〉。又,以雙手操作按鈕等,於 滑塊等動作中,手離開按鈕等時手無法達到危險 界限〈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 3.感應式安全裝置:滑塊等在動作中,遇身體一部 接近危險界限時,能使滑塊等停止動作。 4.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遇身體之一部介入危 險界限時,能隨著滑塊之動作使其脫離危險界限 。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防護標準第34條.第35條〉 〈一〉圓盤鋸預防裝置: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反撥預防 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如圖20〉 〈二〉木材加工用圓盤鋸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 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三、研磨機及研磨輪之防護 〈一〉研磨輪應設護罩:研磨輪是裝在砂輪機的輪軸上, 受到裝配應力;在高速迴轉時,產生離心力;在工 作時,又易於在鹵莽操作下受到衝擊力。當它一旦 碎裂,破片將沿著切線方向散開,破壞力甚強,足 以致人死命。〈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70條〉 ※〈二〉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設則第62條〉 1.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 用周速度者。 2.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周速度。 3.規定除研磨輪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4.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 以上,新安裝研磨輪應先檢查有無裂痕,並在防護 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四、滾軋機之防護〈設施規則第78條.第79條〉 〈一〉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 滾軋機,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等 設備。導輪裝置,可使人體不致遭此等薄片帶進 夾點〈如圖23〉,又可在全長方向裝以條型防護 ,亦有相同功能〈如圖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