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张志伟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成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解散与清算 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及解散与清算。
教学内容 一、公司法概述 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三、特殊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独立的财产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1)依法设立 2)独立财产 3)独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不同,可将法人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社团性表现为它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通过产权的多元化实现股东间的利益制衡。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司权利能力是指设立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 与自然人不同,起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1、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由 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不得超越经营范围进行活动,如果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除外。
甲股份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订购布料的合同。甲公司和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是否有效? 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公司可以象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 公司可以象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有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该项表决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的行为能力 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与公司的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范围和内容与权利能力一致。 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就是公司的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就是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说法正确的是: A 只有董事长才能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B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股东任命的总经理担任 C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由公司的执行董事担任 D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看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由部分无限责任股东和部分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对公司债务前者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部分对公司债务连带无限责任的股东和部分仅以所持股分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建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仅以其任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这两类公司之间可以进行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的条件。
两种公司的相同点: 股东责任均为有限责任。 。 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所持股份或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股东的这种责任也是对公司的责任,而不是直接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至于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的债务承担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责任。即对所负债务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一般担保,只有完全清偿始得免责。 。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B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为有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个人资产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D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不同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可以分为均等的份额,也可以不分为均等的份额。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构成通常称为出资,即使分为均等的份额也不称为股份,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份额相联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则必须划分为等额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后,由成立后的公司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即出资证明书,其性质为证权证书。相应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向股东签发股票,其性质为证权证券。
2、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甲公司拥有乙公司51%的股份,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丙银行() A 只能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 B 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 C 既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又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丙银行对此有选择权 D 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但在追索不成时才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
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2005年,甲公司出资70%、乙公司出资30%,投资创办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王某兼任该公司的董事长。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1、设乙公司对外负债100余万元无力偿还,而该债务是在甲公司决策指示下以乙公司的名义进行贸易造成的,甲公司对此债务的责任应该如何判定? A 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 甲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C 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D 甲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
假设王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结果导致丙公司损失50余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由甲公司承担70%,乙公司承担30% B 由甲公司全部承担 C 由王某个人承担 D 由丙公司承担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兼有上述两类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即属此类。 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 总公司与分公司 B 母公司与子公司 C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公司设立 一、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章程具有自治性,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由公司自己来执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作为内部规章,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公司章程具有公开性,其内容要对投资人以及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例1 公司章程对下列哪些主体具有约束力? A 公司本身 B 股东 C 董事 D 公司的交易对象 123
B 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 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无效 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2、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旧奔驰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A 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 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 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无效 D 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无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D
公司章程订立: 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设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定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二是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二、组织机构 三、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以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须行政机关审批。
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一人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还有首次出资比例和资本实缴的硬性规定,并且需要在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修改之后,创业者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申报,哪怕这个金额只有1元,也可以依法设立合法的公司;无需实缴资本,即不用在规定的两年或五年内把这些钱打到一个账户上了;只要将注册资本数进行申报并纳入公司章程,不需要凑大量资金,不需要来来回回往验资机构跑,创业者就可以完成拥有一家公司的梦想。 2、出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能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以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人甲所交付出资的房屋明显低于其在章程中所载明的出资额,这时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不包括? A 要求甲补交其出资额 B 要求其他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C 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权的取得与证明 (1)取得:股东出资即取得股权,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所谓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对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及其出资情况的簿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以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他的45名员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个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个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宋某周某王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请问:他们在1998年改制是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
分析: 1、股东取得股权仅以出资为条件,其出资的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2、根据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出资不得退回(除非有法定事由)如果出资取得的股权因资金来源违法而无效,必然导致出资返还,影响公司资本充实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3、在股东以非法挪用的资金出资的情况下,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可以收缴其股权用于偿还被挪用的资金,但此时只涉及股权转让问题,而不是股权无效。
4、股东的基本权利 (1)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获取收益权和优先认缴出资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三部分:股东会 (股份有限公司成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即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检查机构。它们就是公司的法人机关或意思机关。 1、股东会: (1)组成和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召集人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除此之外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下列哪种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批准董事会报告 B 发行公司债券 C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D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1)董事会的组成任期和 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3、监事会(监事) (1)组成和任期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下列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错误的是? A 甲有限公司董事每届任期4年 B 乙有限公司董事每届任期2年,不许连任C 丙有限公司的监事全部由股东代表组成 D 丁有限公司的监事兼任公司董事 1234
(2)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2、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甲乙同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欲把自己对该公司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乙,应如何操作? A 直接转让即可 B 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C 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D 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多数同意 1
甲乙丙丁戊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甲要求转让出资给庚,丙表示同意,丁戊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乙以前曾与庚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又不如庚高。后甲将出资转让给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对该公司股东甲出资转让行为,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甲不能转让出资,因为没有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 B 甲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已有过半数的股东表示同意 C 甲不可以转让出资,因为占公司股本半数以上的股东乙不同意 D 甲的转让行为无效,因为乙虽然不同意转让出资,但同意购买甲的出资,而且乙对该出资又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应当将出资转让给乙。 134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章程与组织机构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公司法所列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2、对一人有限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人公司,尤其是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相互制约,一人股东可以为所欲为地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本人的财产相混同,将公司的财产变为股东自己的财产. 如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甚至行欺诈之事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侵权责任等。而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股东仅以其对公司出资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直接承担责任,这就容易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有鉴于此《公司法》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措施,防止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
(1)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2)身份公示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3)强制审计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推定混同制度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不能证明股东即丧失足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特殊的组织机构 (1)股东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哪些事项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A 合并、分立 B 增减资本 C 解散 D 发行公司债券 1234
一 (2)董事会、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和公司法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哪些特殊规定? A 不设立股东会 B 不设监事会 C 董事会和经理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任命 D 公司重大事项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决定。 1
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内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采取严格准则注意,即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调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须行政机关的审批。 股份公司的设立可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份公司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方式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认购股款→缴清股款→召开创立大会选集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公告成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概念。根据该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同时,该条例还第一次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规定为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提交的必备文件之一。 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名称杂乱,并减少因此引起的重复劳动、重复报批现象,对统一登记申请材料中使用的企业名称、规范登记文件材料,均有重要的作用。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募集设立方式 1、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发起人认购股份 3、制作招股说明书 4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发起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并且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5、申请批准募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等 6、公开募股。发起人获准募股后,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人按照所认股款缴纳股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发行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8、申请设立登记 9、公司成立。
某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设立,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日期应一下列哪一为准? A 公司成立公告发布之日 B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 C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D 公司批准证书下达之日 3
某股份公司成立时,某甲作为发起人欲以其所有的一幢楼房作为出资,那么,他应该办理那些手续? A 评估作价 B 产权过户 C 验资 D 创立大会确认 1234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发起人的出资义务与责任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发起人的其他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不同于认股人的责任包括: A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B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应当对公司承担责任。 C 不得随意抽回股本 D 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24
以下各项,那些是任何公司在设立时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A 必须有发起人 B 必须有资本 C 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D 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 123
A 在设立过程中,对C作为出资的一套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尚欠装修公司8万元,公司不可能成立时,发起人对8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有三个公司ABC和两个自然人DE,正拟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初步拟定为2000万元人民币,关于发起人在设立公司中的民事责任,正确的说法是: A 在设立过程中,对C作为出资的一套办公用房进行装修,尚欠装修公司8万元,公司不可能成立时,发起人对8万元债务负连带责任。 B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购人仅负返还股款的连带责任。 C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D 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E的过失致使公司损失5000元,E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134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组成和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 副董事长主持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的保障措施 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103条
表决程序与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与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表决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通过 A 2/3以上,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B 2/3以上,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C ½以上,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D ½以上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E 过半数,出席董事的过半数 F 过半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6
某股份公司有董事13人,在一次董事会上出现了下列情形,问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 出席会议董事为7人,实到6人(一名董事向另一名董事递交了委托其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 B 董事长因故未到会,他指定副董事长代为主持会议 C 会议更换了董事 D 会议上应4名董事要求,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即可召开临时股东会。 12
《公司法》对出席会议人数作了限制性规定的是? A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 B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 C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 D 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3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 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甲在一次董事会上,对一向以案表示异议,但表决时有改变主意投了赞成票,事后,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那么他() A 不应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因为曾对该议案表示过异议。 B 不应对公司的损失负责,损失应由公司承担 C 应对公司损失负责,因为表决时投票赞成 D 如果在表决时表示异议已载于会议记录中,则可以免责。 3
监事会 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以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区别正确的是() A 前者并非都应设立监事会,后者都应设立监事会 B 前者的董事或者经理可以兼任监事,后者则不可 C 前者的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超过3年,后者的监事任期为3年 D 前者的监事可以只有1名或者2名,后者监事不得少于3人。 14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的每届任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都为3年 B 都为3年以下 C 董事为不超过3年,监事为3年 D 董事为3年,监事为不超过3年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国内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独立董事制度 3、董事会秘书制度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为上市公司已经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为了防范风险保证投资者的安全,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治理规定了若干特别制度。 1、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制度 (一)定义 (二)现状 (三)如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四)独立董事制度暴露的弊端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一)定义: 独立董事亦称为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是指与公司没有聘用关系或其它显著经济联系的董事。根据这一定义,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没有聘用关系”,即没有劳动法律关系。
(二)现状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独立董事在国外和港台的公司中已经得到普遍的重视,并在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着有效的作用。 受国外和港台公司治理理念的影响,从几年前开始,我国 一些上市公司开始聘请在财经、法律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但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1999年3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都应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2000年11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中提出,上市公司“应至少拥有两名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应占董事总人数的20%”。这个指引关于设立独立董事的要求也不是强制性的。 中国证监会2001年1月发出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包括正在筹建中的公司)必须完善治理结构,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其人数不少于公司全部董事的1/3,并多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指导意见》颁布,要求各境内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 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 规定:“证监会将用独立董事的良知与公信,去呵护小股民的弱势,在防止关联交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三个问题上,独董们拥有特别职权”。
在这份新规中,证监会赋予独董以三项特别职权,这将有助于独董们发出独立的声音。 1、在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2、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3、上市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或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采用累计投票制。
(三)如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理论上,解决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功能重叠的方案有三种:(1)取消监事会,将其功能赋予独立董事;(2)设置独立监事,其任职资格、职责与独立董事相似,只不过是以监事身份出现而已,独立监事在性质上归属于监事会 。(3)分清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制度的不同性质与功能 前者属于董事会的内部控制机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起内部制衡功能;后者则处于董事会之外,是与董事会并行的公司外部监督机构。
2002年,郑百文的独立董事陆家豪因郑百文造假案,除被证监会公开谴责外,还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之后,陆家豪称自己是“稀里糊涂当上董事的”,对郑百文的造假更是毫不知情 伊利股份独董风波也叫人吃惊不小。伊利股份独立董事俞伯伟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伊利股份的国债交易。但随后便被还以颜色,其被罢免独董职务。 莲花味精的独立董事一改沉默和失语的“花瓶”形象,连续发布公告,督促母公司莲花集团归还占用的巨额资金。但在7月底,4名独董遭到解聘。 新疆屯河的独董表示“因为无法了解和把握公司的真实运行情况”而纷纷辞职。
(四)独立董事制度暴露的弊端 独立董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证券市场的繁荣、促进美国经济的发展曾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种制度在运行数十年之后,今天似乎已疲态凸现。在美国爆发的一系列会计丑闻中却没有一起“会计造假案件’,是由独立董事发现的。对此,我们不得不问: 为什么美国人津津乐道的独立董事制度会功 能失效呢?
1、缺乏独立性。 独立董事制度的生命力在“独立”二字,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独立董事缺乏的正是“独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代表大股东利益的执行董事们完全可以将符合任职条件的好朋友安排在董事会,而这些独立董事具备的仅仅是形式上的“独立’,缺乏的却是实质上的“独立’,。如果不对执行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提名权以立法形式予以限制,独立董事不可能具备实质上的独立性。
2独立董事往往被执行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俘获”。 独立董事同样是一个有限理性的经济人,我们不能指望他们冒失去丰厚津贴的风险去真正行使监督职责,加上欲来逾多的公司往往以公司股票作为独立董事的酬金,这时执行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提出一些不会增加公司内在价值但却会在一段时间内使公司股价上扬的提议(如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由于股价上扬无论是对高层管理人员、执行董事,还是对独立董事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于是独立董事往往不会反对这类提议,美国一系列的财务丑闻就是明证。在独立董事被执行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俘获”的情况下,独立董事当然就不会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了。
3信息不对称。 对高层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是建立在拥有充分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而在高层管理人员和独立董事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独立董事由于不参加经营管理,往往只能通过高层管理人员提供的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施有效的监督,其难度可想而知。
4、名人董事往往缺乏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责。 公司从提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的角度出发,往往喜欢聘请名人作独立董事,但越是名人,其越难以将足够的时间用于履行其职责。在这种条件下,他们往往成为给上市公司贴金的“门面”董事。
监督目标就是要运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达到监督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以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从而避免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的扭曲和低效率。 从独立董事产生的特点说明,独立董事制度的基本目标有两点:第一是监督,第二是提高。 监督目标就是要运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达到监督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以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从而避免内部人监督内部人的扭曲和低效率。 提高目标就是运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证经营决策沿着全体股东利益发展,避免企业经营经常受大股东操纵的弊端,从而提高决策的全局性;运用独立董事的专业性保证经营决策的科学性,以弥补经营者知识的缺陷,从而提高决策效率。
(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1、完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2、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 3、完善独立董事履行职能是的责任保险机制
1、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从独立董事产生的特点和独立董事的制度目标看,客观上要求: 第一,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否则独立董事制 度就没有任何意义。 第二,独立董事必须有“‘懂事’,能力。即他不但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充沛的精力,而且还是一 个公平公正的道德化身。 第三,独立董事自身的监督和激励应该由专门的组织系统来实施,而不能由任职企业来执行更重要的是如何正确评价独立董事的工作业绩将决定激励措 施的科学性。
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性关键取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为此必须满足三点: 一是报酬机制独立 二是生成机制独立 三是约束机制独立
报酬机制独立 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 独立董事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因利益趋向不一进而出现难以调和的冲突,如果将独立董事的报酬纳入企业内部机制,则独立董事不可避免会卷入内部人队伍,不但不能达到独立董事制度的目的,反而会增加一个瓜分大众股东利益的威胁。 有学者主张将独立董事的报酬与企业业绩挂钩,也可以向对代理人一样进行股权或期权激励,这更是万万不可取。因为, 董事会往往受控于大股东的意志,必然导致独立董事的意志难以独立。
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应该独立于其任职企业,由行业协会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实施。但是企业必须向独立董事的管理机构提供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和业绩依据,以便于相关机构设定独立董事的报酬或激励标准。
独立董事的生成机制 1、由需要聘请独立董事的企业向上级管理机构(如证监会)提出申请; 生成机制独立就是独立董事不能由企业直接认定或单方面认可,而是应该有独特的程序来规范。生成机制独立有利于消除“人情董事”。 1、由需要聘请独立董事的企业向上级管理机构(如证监会)提出申请; 2、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企业的申请需求通知独立董事的行业协会提供候选人; 3、独立董事的行业协会按照企业需求标准和相关部门指示提供差额候选人; 4、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企业股东大会在差额候选人中选举出独立董事; 5、由相关的法律机构认可,独立董事开始工作。
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 只有约束机制独立,才可能保证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监督权威。 独立董事在企业中的行为应该由其行业协会或组织来约束,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对独立董事进行规范,这有利于独立董事工作的专业化,并且也有利于独立董事人才的培养。
关于独立董事的“懂事”能力 独立董事的“懂事”能力是指企业中的独立董事是否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从独立董事的个人考察,要求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相应的品质、知识、精力等较强的基本素质。 1、在品质上要求独立董事应具有正直、无私、敬业的精神,要给企业各利益相关者一个道德化身的形象,否则,独立董事完全有可能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谋取机会主义利益。 2、在知识能力上要求独立董事不但要具有与经营和监督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 同时,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的精力条件。独立董事不是名誉董事,独立董事需要时刻关注企业的经营发展,充分掌握企业经营信息,才可能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二、从企业独立董事数量配置考察,既不能太少又不能太多。 如果数量太少,不但独立董事的影响甚弱,而且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并不能达到监督和提高经营决策的目标; 如果数量太多,由于独立董事都是专家型人才,个个都自负其自己的意志,必然会导致决策低效率。最佳的数量配置应是全部董事的l/3一l/2之间,低于了l/3,独立董事就可能有被大股东“策反”的危险,高于了l/2,就可能导致企业不是所有者企业而扭曲为独立董事企业。
三、从独立董事的知识配置考察,各独立董事之间应寻求专业特长互补。
关于独立董事的激励措施 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独立是独立董事能否独立的关键,并且独立董事的生成机制和约束机制也独立于企业之外,这就说明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应该由其独立的报酬机制来实施,如独立董事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可以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进行。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 是指公司独立董事将其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股东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来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独立董事责任险的出台,不仅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供了任职风险的保障,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安心工作,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并将带来如下的积极影响
1、被保险人的范围 :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的独立董事必须符合独立董事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中的法律问题 1、被保险人的范围 :能够作为被保险人的独立董事必须符合独立董事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该险种的被保险人。 2、保险责任的范围 对于独立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我们认为基本可以参照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进行界定,即将保险责任划分为一般责任与除外责任。 一般责任有广义与狭义的划分,其范围也可分为两大类。
从狭义上看,一般责任的范围是被保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错导致公司股东和第三人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个人赔偿责任及公司对被保险人过错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从广义上看,其范围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当公司根据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对有关董事做出补偿时,保险人应当对公司做出赔偿。 除外责任是被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在国外通常包括四个方面的条款:(1)个人欺诈或不诚实行为。(2)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执业责任。(3)被保险人之间的诉讼。(4)核保人员的其他考虑。
3、保险费的承担 独立董事责任保险费的承担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董事个人承担、上市公司承担、个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3、董事会秘书制度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任,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是: 1、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2、负责公司股权管理,如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3、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4、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含义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三)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一)股份的含义 股份式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概念,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股东有权在公司提取了公积金以及支付了优先股股利后,参与公司的盈余分配,其股利不固定。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盈余或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比普通股东优先的权利,但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
2、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持有表决权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持有无表决权股的股东无表决权如优先股股东 3、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在于股票之上的股份。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使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
4、额面股与无额面股 额面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无额面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我国禁止发行无额面股。 5、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6、A股,B股,H股 是按英文字母作为代称的股票分类。 A股是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且在境内上市的股票; B股是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 H股是以港元计价在香港发行并上市的境内企业的股票。 此外,中国企业在美国、新加坡、日本等地上市的股票,分别称为N股、S股和T股。由于A股、B股及H股的计价和发行对象不同,国内投资者显然不具备炒作B股、H股的条件。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沪市挂牌B股以美元计价,而深市B股以港元计价,故两市股价差异较大,如果将美元、港元以人民币进行换算,便知两地股价大体一致。以字母代称进行股票分类,不甚规范,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股票简称必须统一、规范。可以相信,随着我国股市的进一步发展,A股、B股、H股等称谓将成为历史。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1、转让场所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转让方式 (1)记名股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有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效力。 例: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但()日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A 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 B 董事会召开前10日 C 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期间 D 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天 14防止在股东会召开前,有人恶意进行股票的变动而操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防止有人操纵股票市场。
(三)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B 通常情形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C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在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D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143条 2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任职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1、任职资格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董事会人选时,有下列四人的任职资格受到股东质疑。其中哪些不属于《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A 张某,5年前因对一起重大工程事故又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B 李某,2年前曾被任命一家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的厂长,上任仅3个月,该企业被宣告破产 C 陈某,曾独资开办一家工厂,一年前该厂因无力清偿大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D 甘某,12岁,天资聪颖,智力超常 12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下列人员能够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A 该公司董事 B 某市计生委主任 C 该公司已负债累累的股东 D 该公司工会主席 4
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在组织筹备阶段,由出资人共同协商推荐董事候选人,出资人聘任的法律顾问在审查名单时,提出候选人中有人不得能担任董事,他们是() A 张某,某高校经济学教授,年近80,现退休 B 赵某,原H厂厂长,2年前因该厂破产被免职,现为某公司工人 C 李某,现为某针织厂经理,企业管理专家 D 王某,商业管理专业博士,有多年的经营管理经验,但近因家庭问题负巨额债务不能清偿 234
某股份公司股东会决定进行以下人事调整,哪些是法律禁止的: A 聘请本市工商局王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B 私下聘请某国有独资公司经理高某兼任本公司财务总监 C 为节省人力,由本公司经理张某兼任公司监事。 12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忠实义务主要是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 勤勉义务主要是能力方面的要求,
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股份公司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别忠实义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负有的其他义务或责任 1、列席会议、接受质询、提供资料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2、股东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维权机制 (1)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维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维权 (3)股东直接维权(代表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
3、股东直接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须经股东会同意或者公司章程允许方可进行 甲是某公司的经理,近日因其家中发生火灾导致大量财产被毁,为缓解其面临的经济困难,甲准备将其原有的一辆轿车卖掉,哟与找不到合适的买主,甲决定把该车卖给自己所在的公司。依《公司法》规定,甲销售其汽车给某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A 只要是公平交易完全可以进行 B 须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进行 C 甲作为公司经理完全有权决定是否进行 D 须经股东会同意或者公司章程允许方可进行 4
B 如果是前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则王某卖车的行为合法 C 王某位高某提供担保而取得收入应归公司 王某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2年6月,因公司需要购进一台汽车开展业务,于是私下将自己的汽车卖给本公司,同年10月,他又以本公司资产100万元为公司股东高某的购房贷款提供了担保。2003年2月事情暴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公司的做法违法 B 如果是前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则王某卖车的行为合法 C 王某位高某提供担保而取得收入应归公司 123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计算机销售业务。任职期间,刘某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计算机并将其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刘某违反竟业禁止义务,但这部影响销售合同的效力,由这笔买卖所得的收益归甲公司所有。
公司法的其他规定 1、公积金 是指企业根据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提留备用,不作为股利分配的部分所得或收益。 根据公积金的不同来源,可以将其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依法或依企业章程从企业的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直接由资本、资产或其受益所形成的公积金。 根据公积金的提留是否为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提取的公积金,企业章程和股东会对其提留条件和方式不得予以变更。
法律对企业积累进行规范,甚至强制性规定 ,目的在于防止出资者或者股东追求利润分配最大化而可能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损害出资者或者股东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积金的提取: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赠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的原因 (1)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结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 1、除合并分立和破产外,解散的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能够清算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要的范围内。 3、公司原有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执行机关丧失权力,由清算人接替 。
1.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 )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1.长城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 ( ) A.无效 B.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有效,其责任由长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D.有效,其责任由分公司承担,长城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其不能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可以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但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c
2.下列关于公司名称的说法,( )是正确的。 A.公司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但不是一种财产权 B.公司名称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是一种人身权 2.下列关于公司名称的说法,( )是正确的。 A.公司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但不是一种财产权 B.公司名称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是一种人身权 C.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 D.冠以“中国”字样的公司,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解析】公司名称权既是一种人身权,又是一种财产权。而且,在同一登记辖区内,相同行 业的企业才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字。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 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D项正确。
3.2000年1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五环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准备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 A.由甲或乙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B.由甲和乙共同购买丙的出资份额 C.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无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D.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则丙有权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丁
思考题 案例1: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2: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公司章程约定的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法律没有限制。 (2)乙应补足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