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央银行 Central Bank
第五节 中央银行体制下的支付清算制度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第三节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第五节 中央银行体制下的支付清算制度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的职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的监督与管理。 要求通过了解中央银行设立的客观必要性及其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明确中央银行的性质;要求全面掌握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分析中央银行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理解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正确认识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要求掌握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并对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展开具体的分析研究。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瑞典 英国(英格兰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中央银行制度发展阶段:一战后 第一节 中央银行概述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瑞典 英国(英格兰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中央银行制度发展阶段:一战后 中央银行制度强化阶段:二战后 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一)为什么要有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银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它的产生适应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需要: 1、货币统一的需要:分散发行问题多,流通乱,难辨真伪,小银行业务有局限。 2、票据清算的需要:债权债务纠纷,早期派专人送,后票据交换所。 3、最后贷款人的需要:临时性资金不足,需要一个最后贷款人。 4、金融管理的需要: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需专门机构代表政府对其管理。
中央银行的形成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由一般的商业银行演变而成; 另一种则是在政府的设计下直接为担负中央银行职能而设立的。
(二)中央银行的形成时期(1694-1913) —29国;1694年:英格兰银行;1913年:美联储 —英格兰银行:1694—接受政府存款并向政府发放贷款; 1844—垄断货币发行→集中准备金—地位确立 1854—银行业的票据交换中心 1872—最后贷款人+金融管理职能
中央银行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656年成立的瑞典银行,其1897年成为央行。 最早全面发挥央行各项职能的是英格兰银行。1694年成立,1833年国会规定该行银行券有无限法偿资格。1844年首相皮尔主持通过了《英格兰银行条例》,对该行之外的银行发行银行券进行了限制,进一步确立了英格兰银行的特殊地位。1854年成为英国银行业的票据交换中心。1872年充当最后贷款人,越来越成为现代意义的中央银行。 法兰西银行1800年成立,1848年垄断货币发行权。 德国国家银行成立于1875年,20世纪初垄断货币发行权,日本中央银行成立于1882年,美国成立最晚,最有特色。 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上,要求尚未建立央行的国家尽快建立中央银行,以共同维持国际货币体制和经济稳定。
(三)中央银行的发展时期(1914—1945) —一战结束:全球金融恐慌+严峻的通膨+国际贸易拓展→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1920年 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 — 1929-33大危机+国家干预主义→新设+地位、作用提高 — 二战结束:殖民地、附属国→民族独立+国家主权→新设
(四)中央银行的完善时期(二战结束—今) —背景:国家干预思潮+各国立法授权调节经济 —特点: 1、中央银行(资本)的国有化 --央行资本:私有;国有;公私合股—资本国有的不多 --国有化:法、英→各国仿效;新独立国+新央行→国有/政府出资 2、国家的控制加强 --央行:首脑国家任命;业务:服从国家经济总目标、政府控制 --职责:立法明确—货币金融政策、金融业的稳定 3、货币政策调控经济,不以盈利为目标 --三大政策工具:法令化、制度化;联合、交叉 --调控经济运行:有收益,但不以盈利为目的 4、国际合作加强
单一制中央银行 一元式的中央银行 二元式的中央银行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第七章 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类型 单一制中央银行 一元式的中央银行 二元式的中央银行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
(一)单一中央银行制:指国家设立专门的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各项职能。分一元式和二元式。 1、一元式:指一国由独家中央银行及其众多的分支机构来执行央行职能。 特点:权力集中、职能齐全、分支机构众多。 2、二元式:指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央行机构。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一国之内,不设专门央行,而是由一家大银行同时扮演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两种角色,即“一身二任”。 (三)跨国中央银行: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一般与一定货币联盟联系在一起。 欧洲中央银行:典型的跨国央行,是欧洲一体化进程逐步深入的产物。
(四)准中央银行制:指某些国家或地区只设置类似央行的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央行职能的体制。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货币发行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金融监管机构,发行权:汇丰、渣打、中国银行、中银集团。马尔代夫、利比里亚也实行准央行制。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国有化中央银行) 资本为公司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半国家性的中央银行) 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第七章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的资本组成类型 全部资本为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国有化中央银行) 资本为公司混合所有的中央银行(半国家性的中央银行) 全部股份非国家所有的中央银行 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的中央银行(单一式的银行制度) 三、各国中央银行比较 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的中央银行(单一式的银行制度) 欧洲、非洲国家的中央银行(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香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准中央银行制度)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与作用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从经营目标来看: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 从服务对象来看:以政府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 从经营内容来看:独占货币发行权、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接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和政府财政性存款
中央银行是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中央银行是全国金融事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代表国家管理金融事业部门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货币政策,监督全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代表国家运用货币政策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3.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
(一)发行的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
(二)银行的银行: 1、集中保管各商业银行及其他存款机构的准备金(小部分现金、大部分存央行) 好处:①便于央行了解和掌握各存款机构的准备金 ②可使央行组织起全国范围内的资金清算 2、最终贷款人。 3、组织全国范围内的清算。
(三)国家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1、代理国库。 2、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3、对国家给予信贷支持: 直接贷款或透支 一般有严格限制 购买国债 4、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黄金的买卖和管理。 5、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当局,执行金融行政管理。
现代经济发展的推动机 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 对外联系的重要纽带 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的推进器 社会经济和金融运行的稳定器 三、中央银行的作用 现代经济发展的推动机 国家调节宏观经济的工具 对外联系的重要纽带 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的推进器 社会经济和金融运行的稳定器
三、人民币的发行程序(现金) (一)发行原则:集中统一和经济发行 (二)发行的组织管理 1、发行库:发行基金保管库。分总库、分库和支库。 2、发行基金:人民银行保管的已印好但尚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票券。 3、业务库:商业银行各对外营业行处为了办理日常业务收付而设的金库。 4、具体操作程序:
发行库 (人行) 业务库 商业银行 市场人民币流通 发行 回笼 现金投放 现金回流
四、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一)负债项目 1、流通中通货:两部分:库存现钞、流通现钞。是最主要的负债。 2、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存款。 3、国库及公共机构存款:财政性存款。 4、外国及其他存款:外国政府、央行及国际机构存款。 5、其他负债和资本项目:主要是认购的股权。
(二)资产项目 1、贴现及放款:扮演“最后贷款人”。 2、政府债券和财政借款:债券是最主要资产,后者很多国家无此项。 3、黄金、外汇储备: 4、其他资产:待收现金、实物资产等。
第三节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与政府的一般关系 中央银行与政府负有共同的使命 政府对中央银行进行管理 中央银行资本国有化 第三节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一、中央银行与政府的一般关系 中央银行与政府负有共同的使命 政府对中央银行进行管理 中央银行资本国有化 政府拥有中央银行领导人的任命权或提名权 政府派代表直接介入 中央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 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 独立性剧种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二、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各种模式 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 独立性较弱的中央银行 独立性剧种的中央银行 三、我国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从金融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来看 从中央银行承担的宏观调控指责看 四、中央银行独立性与经济稳定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和实际拥有的权利、决策与行动的资助程度。 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有两层含义: 中央银行应对政府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从金融与经济社会的关系来看 从中央银行承担的宏观调控指责看 从中央银行履行自己的职责看
第四节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
金融监管(financial regulation): 对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 (一)含义: 金融监管(financial regulation): 对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
◎广义的金融监管是在当局监管之外,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稽核的自律性监管、同业组织的互律性监管、社会中介组织和舆论的社会性监管等。 ◎各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通常在广义的范畴下架构。
●集中监管体制: 又称为“一元化”监管体制,是指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来承担。
●分业监管体制: 又称多元化监管,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 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 一般由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保险业. 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金融监管基本特征 ▲法制性:金融监管属于国家的法定制度,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在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同受法律约束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相对确定性。
▲系统性:金融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由监管的依据、体制、客体、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确定的监管内容和采取的手段方法等几大部分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社会性:指监管是在社会各界协调配合下共同完成 ▲社会性:指监管是在社会各界协调配合下共同完成.不仅有当局的纵向监管、同业横向监管,而且有被监管者的自律性监管和社会各部门及公众舆论的公律性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大监管体系及其良好的社会监管环境。
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核心的重要性。 另外银行体系的高风险也使其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 (二)为什么要监管(原因)? 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体系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核心的重要性。 另外银行体系的高风险也使其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点。 金融监管的具体表现: 对金融业的监管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监管可以保证金融安全运行 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
如何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因为在现实经济运作中,由于存在垄断、价格粘性、市场信息不对称、外部负效应等情况,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各种条件在现实中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经常性的市场失效。因此,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从市场外部通过法令、政策和各种措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以弥补市场缺陷。
2、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甚或社会的安定,由此决定了必须通过对金融业的严加监管来克服市场缺陷,控制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避免发生国内外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3、金融业的内在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家特别需要对该行业进行监管。 △经营对象和经营关系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负债、自有资本、资产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局限性.
4、金融业的公共性: △金融业活动面对的是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其成果都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 △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 为了防止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评价、选择及其约束困难,需要通过金融监管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保护公众利益。
5、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
(三)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管理重心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 3、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4、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结合原则
金融监管的一般内容 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市场退出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 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批 业务经营的合规性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资本充足性 资产质量 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流动性 盈利能力 管理与内控 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 金融机构设立的组织形式 金融机构的章程 资本金要求 经营方针和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市场准入的监管 金融机构设立的程序 金融机构设立的组织形式 金融机构的章程 资本金要求 经营方针和营业场所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许可证制度
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资本充足性监管 流动性监管 业务范围的监管 贷款风险的监管 外汇风险管理 准备金管理 存款保险管理
市场退出的监管 接管 解散 撤销 破产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二、中央银行与银行业国际监管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2)发照和结构 (3)审慎法规和要求 (4)持续银行监管 (5)信息要求 (6)正式监管权力 (7)跨国银行业
巴塞尔协议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 准的建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的中央银行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的若干重要协议的统称。 其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商业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 了包括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 利时、加拿大和瑞典(“十国集团”)以及卢森堡和瑞士在内的12 个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上通过了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 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60年代开始尤其是90年代以来,西方银行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在新技术革命,资本市场和金融政策自由化等因素推动下 形成的放松金融管制浪潮,使金融市场日趋全球化。银行业的风险增大,不稳定性增强,其主要表现是:
(1)70年代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及融资证券化的增强,使银行的客户避开银行这一中介或转向其他机构,或直接发行证券融资,而银行为争取客户降低贷款利率与借款条件,使贷款收益和质量受到影响,资产负债表中不良资产的比率越来越高,增大了风险。 (2)近年来,一些新金融品种不断涌现,金融创新方兴未艾, 各种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迅速增长,很多表外业务的名义价值取决 于汇率和利率的波动,银行承受的风险日益增力,很多银行未能提供足的资本来抵御表外业务的风险,对这类业务涉及的风险 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从而使银行的风险增大。 (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1982年发展中国 家爆发债务危机后,西方债权银行将大量利润移作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应付坏帐,许多大银行资本比率因而降低。 (4)随着银行与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银行经营的风险也 跨出国界。另外,国际银行业中,资本比率较低的日本银行大量 扩张资产业务,造成不平等竞争。 在这样的形势下,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这正是导致 西方主要国家订立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原因。
巴塞尔协议的基本目的有两个: 一是鼓励银行实行谨慎的流 动性管理,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逐步消除 目前国际银行业不公平竞争的基础,统一各国银行监管的标准,建立公正的国际性银行管理体制。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银行资本的定义和分类即资本标准的规定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 过渡期的安排等
历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①1975年协议(库克协议) 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此外,该协议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是特定的国际银行集团的结构问题对具体监管的影响;其二是强调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流的重要性。 ②1983年协议 由于各国的监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与母国之间监管责任划分的实际适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见,致使1975年协议的弱点充分暴露。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5月得到修订。该协议的两个基本思想是: 其一是任何海外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管; 其二是任何监管都应恰如其份。该协议对1975年协议的多数原则都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③1988年协议 该协议全称《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该协议中的衡量标准和资本水平的规定,是为了通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以消除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同时,委员会认为资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响各跨国银行的偿债能力。 1988年协议比1975年协议和1983年协议中关于东道国和母国联合监管国际银行的协议又前进了一大步。因为,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规定,银行业监管机关可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也对衍生工具市场的监管有了量的标准。 1988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组成:资本的组成;风险加权制;目标标准比率;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④1992年7月声明 该声明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针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给国际银行业监管带来的教训而作的。声明中设立了对国际银行最低监管标准,使得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可以遵循这些标准来完成市场准入、风险监管、信息取得的要求。具体内容: 第一,所有国际银行集团和国际银行应该属于本国有能力行使统一监管的机构所监管。 第二,建立境外机构应事先得到东道国监管机构和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三,东道国监管当局拥有向银行或银行集团母国监管当局索取有关跨国分支机构信息的权力。 第四,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认为,要求设立机构的一方在满足以上几个最低标准方面不能使其满意,从达到最低标准的谨慎性需要考虑,该监管当局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禁止设立该机构。
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新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此外,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新协议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以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同时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
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目前的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 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6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新巴塞尔协议”)第一个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协议的正式实施,时间跨度长达30年。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也不断深化。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使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文件经营。 巴塞尔协议的作用与影响 巴塞尔协议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从资本构成及资产风险权数来控制银行资产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定性,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巴塞尔协议将银行的表外项目纳入了银行资产管理范围,减少了表外业务急剧扩张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使银行风险管理的重大突破,有利于银行的文件经营。 巴塞尔协议为国际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成为可能和必然。
巴塞尔协议已经和将继续对我国金融业发生深刻的影响。 一是我国向国外借款等融资数量相对受到限制。巴塞尔协议规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作为资信较高的组别国家,对它们给予较低的风险权数和优惠待遇,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则给予较高的风险权数。我国被列为优惠组以外的国家,因而今后我国从国外融资的成本可能增高。 二是巴塞尔协议使我国的海外经营活动面临挑战。如果一国没有对其本国的银行按该协议要求实行监管,或者被认为没有这样做,则该国银行在他国的业务活动则有可以受到歧视性待遇。因此,如果我国不按协议要求,对银行实行监管,会使我国银行业在国际业务的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是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尽管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与西方有较大差别、但巴塞尔协议的原则仍是我国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基础,这就对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我国现在进行为金融体制改革,将专业银行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我们应当按商业银行的机制来管理银行,而向巴塞尔协议靠拢,与国际接轨是极为重要的。
我国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体制沿革 从1948年1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当时没有监管当局,没有监管对象,也没有监管法律法规,因此,这期间我国基本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银行监管。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机构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履行从国家银行向中央银行的过渡。
国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4年开始,中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综合监管。中央银行以金融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对金融监管是否一定要隶属于中央银行开始产生争议。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部分监管职能从人行分离出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明确其基本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与实施货币政策,并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阶段:从1998年开始,针对亚洲金融危机的严重局势和中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我国金融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其标志性的改革是建立跨省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监管。1998年,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与所办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经济实体彻底脱钩,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现分业经营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先是于1998年6月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给证监会,后又于11月将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同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银行、证券、保险实现了分业监管。从1998年到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是按照银行的产权性质分设监管部门(依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社、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分别设立)。
第四阶段:2003年,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中国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监管职责及相关职责。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正式对外挂牌。至此,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形成。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立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央工委)——全国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核心 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成立 2000年3月颁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正式对外挂牌。
案例分析: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案 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零 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成立于1995年8月,是海南省唯一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总行设在海南省海口市,并在其他省市设有少量分支机构。它是在合并原海南省5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基础上,吸收了40多家新股东后成立的。成立时的总股本为16.77亿元,海南省政府以出资3.2亿元成为其最大股东。关闭前有员工2800余人,资产规模达160多亿元。
为什么开业不到三年,就被迫关闭了呢? 成立海南发展银行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挽救一些有问题的金融机构。1993年海南的众多信托投资公司由于大量资金压在房地产上而出现了经营困难,海南省决定成立海南发展银行,将5家已存在问题的信托投资公司合并为海南发展银行。合并时这五家机构的坏账损失总额已达26亿元。有关部门认为,可以靠公司合并后的规模经济和制度化管理,使它们的经营好转,从而摆脱困境。1997年年底,遵循同样的思路,有关部门又将海南省内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从而进一步加大了其不良资产的比例。 但是合并后成立的海南发展银行,并没有按照规范的商业银行机制进行运作,而是大量进行违法违规的经营。最为严重的就是向股东发放大量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股东贷款实际上成为股东抽逃资本金的重要手段。海南发展银行是在1994年12月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筹建,并于19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但仅在1995年5月至9月间,就已发放贷款10.60亿元,其中股东贷款9.20亿元,占贷款总额的 86.71%。绝大部分股东贷款部属于无合法担保的贷款;许多贷款的用途根本不明确,实际上是用于归还用来入股的临时拆借资金;许多股东的贷款发生在其资本金到账后1个月内,入股单位实际上是“刚拿来,又带走;拿来多少,带走多少”。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显然无法使海南发展银行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由于上述原因,海南发展银行从开业之日起就步履维艰,不良资产比例大,资本金不足,支付困难,信誉差。在有关部门将28家有问题的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之后,公众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现了挤兑行为。持续几个月的挤兑耗尽了海南发展银行的准备金,而其贷款又无法收回。为保护海南发展银行,国家曾紧急调拨了34亿人民币抵御这场危机,但只是杯水车薪。为控制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当机立断,宣布1998年6月21日关闭海南发展银行。
西方国家存款保险制度 (一)建立的历史背景及目的 1929—1933年大危机的爆发,美国5年倒闭银行9108家,涉及存款70多亿。基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重振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监督并促使银行在安全运行的前提下进行经营活动,1933年银行法对商业银行业务进行限制,并于1934年1月1日创办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二)运行机制 1.资本金:最初由财政与央行提供,后归还。现属参加该公司的会员银行所有。 2、成员银行条件:参加联储系统的会员银行(国民和部分州立)。 3、保险费的确定及基金:保费初为按投保银行存款平均余额年缴0.0875%,80年起降为1/27。为弥补FDIC保险基金支付赔偿不足,法律授权任何时候FDIC从财政部取得30亿美元后备贷款。 4、FDIC的权力。对投保银行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理权。 ①监督检查:视需要定,不期而至。 ②处理有问题银行方法 A 清偿法:宣布破产,为每个存款户清偿最高达10万美元存款。 B 购买并承担法:动员一家经营良好的银行与其合并,并买下其全部资产,所有存款都能得到保险。 C 直接协助法:FDIC和联储贷款帮其渡过难关。如1984年伊利诺斯大陆银行濒于倒闭时,买下45亿可疑贷款,取得80%股权。 5、存款保险范围与赔偿:活、定、储,初2500美元,现10万美元,80年前运作好,80年后出现问题,道德风险。
第五节 中央银行体制下的支付清算制度 一、票据交换所 (一)产生 早期银行债权债务的清算,是收款行派专人持客户交送来的收款票据前往各付款行收取款项;付款行支付现金来结清,效率低,不安全,后地点固定,制定相应票据交换规章,交换所产生。
(二)票据交换所的工作程序 各银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一定等于各银行应付差额总和。 结差方法:所有参加交换的银行分别轧出自己对所有其他银行的应收或应付额,并汇总轧出本行是应收还是应付的差额并据以结清债权债务。收付差额通过在央行的存款帐户转账完成。
二、作用 (1)支持跨行支付清算。 (2)支持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3)有利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4)有利于防范和控制支付风险。
第七章 中央银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