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元三:職災案例探討與補償 辦法 (含勞保年金觀念宣導)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服務業) 案例1:○有限公司勞工從事垃圾清運作業遭 垃圾車夾擠致死職災案 案例2:○企業社勞工從事外牆清洗作業因墜 落發生死亡職災案 案例3:○清潔公司除草發生除草工人遭除草 機割傷職災案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O公司勞工從事垃圾清運遭垃圾車夾擠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罹災者冼O為垃圾車司機,於96年5月15日19時30分從北投工務所出車後,於23時左右工務所值班人員麥O接獲罹災者電話回報,告知人在O餐廳,垃圾車壓板速度變慢,詢問如何處理。麥組長在了解無礙車輛行駛後,請其慢慢沿路繼續收集垃圾,隔日再行檢修。5月16日凌晨3時許公司另一名垃圾車駕駛阮O電話回報公司,詢問罹災者負責的路線垃圾未收,公司請其前往察看,3時46分阮員於O廚餐廳發現罹災者趴臥於垃圾車後車輪與附近建築物牆壁間,隨即電話報案並回報公司,警消人員到達時發現罹災者已無生命跡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O公司勞工從事垃圾清運遭垃圾車夾擠致死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本案研判罹災者於罹災現場下車後先啟動壓板,再走入防火巷內拿垃圾,因當日壓板故障,壓板速度變慢,車身震動加劇,造成車輛後滑,罹災者回身甩垃圾時突遇後滑垃圾車壓擠,匆忙後退躲避時不慎跌倒,跌倒後繼續夾擠至牆邊窒息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O公司勞工從事垃圾清運遭垃圾車夾擠致死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遭垃圾車夾擠於牆邊 罹災者遭垃圾車夾擠於牆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O公司勞工從事垃圾清運遭垃圾車夾擠致死職災案(4)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遭垃圾車夾擠於內側後輪旁與牆壁間,故過往車輛難以發覺 罹災者夾擠趴臥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O公司勞工從事垃圾清運遭垃圾車夾擠致死職災案(5) 防災對策 (1)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禁止 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 (2)停止之車輛應入檔熄火、手煞車拉緊並置放輪 檔。 (3)禁止員工私自對非專業的機械器具進行維修。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勞工從事外牆清洗作業墜落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6年10月○日○企業社派遣勞工苗○○及罹災者李○○兩人(均領有吊籠操作證照)使用吊籠(合格證有效期限至97.06.3)負責清洗○○大樓外牆,上午已清洗完成,下午要移動吊籠清洗業主驗收不合格部分,苗員表示當時二人在6樓屋頂(屋頂有3層樓高屋突,前緣為弧形與前端女兒牆切齊)分別於屋突兩側工作,苗員在調整水管,罹災者在女兒牆上(牆寬約42公分,高出6樓頂約120公分)整理吊籠支架,因重心不穩連同鋼索墜落至地面,經119救護車送醫急救,至下午16時許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勞工從事外牆清洗作業墜落死亡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1)勞工於六樓屋頂女兒牆上開口作業時,有墜落危 險之虞,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2)於2公尺以上有墜落危險之虞處所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勞工從事外牆清洗作業墜落死亡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大樓六樓頂女兒牆上架設吊籠支架 六樓頂上有3層樓高屋突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勞工從事外牆清洗作業墜落死亡職災案(4) 防災對策 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O清潔公司除草發生除草工人遭除草機割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O有限公司員工余O偕同黃O ,於97年7月22日上午受公司指派前往案發地點進行除草作業,早上9點多至現場開始準備作業,於10點多時準備開始以除草機進行除草作業,因現場雜草樹根較粗無法以牛筋線作為切割工具,而改以鐵片取代。黃O欲啟動除草機時,除草機因瞬間啟動,不慎碰觸地面後彈起而傷到正在旁邊待命準備之勞工余O ,造成該名勞工右腳根部遭除草機鐵片切傷,立即通知119送馬偕醫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O清潔公司除草發生除草工人遭除草機割傷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1)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未規 定固定信號,未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2)作業勞工危害認知不足。 (3)對於機械之啟動,勞工未保持安全距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O清潔公司除草發生除草工人遭除草機割傷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勞工發生職災地點 勞工發生職災地點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O清潔公司除草發生除草工人遭除草機割傷職災案(4) 防災對策 (一)機械開始運轉時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衛生並指揮。 (二)對於機械之啟動,勞工應保持安全距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餐旅業 ) 案例1: ○股份有限公司之承攬商○環保清潔公司勞工從事外牆清潔作業墜落致死案 案例2:○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 案例3:○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炊蒸時因瓦斯外 洩氣爆造成燒傷職業災害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之承攬商○環保清潔公司勞工從事外牆清潔作業墜落致死(1) 案發經過 ○股份有限公司將外牆清洗作業交由○環保清潔公司承攬,而于○與沈○ 於96年1月27日上午約9時到達後準備清洗用具, 9時30分開始工作,據于○所述,于○在大樓頂部(7樓)雨庇從事清洗作業,沈○從6樓窗戶爬出在6樓雨庇從事清洗作業,沈○先從6樓頂面清洗,依序由上部清洗,至12時30分左右,將6樓雨庇沖濕準備清洗時,因瓷磚貼面加上沖水濕滑,無任何防護措施(安全帶及安全帽),致使沈○從6樓雨庇墜落至3樓游泳池旁之平臺,經緊急送往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於到院前因傷重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之承攬商○環保清潔公司勞工從事外牆清潔作業墜落致死(2) 災害原因分析 勞工從6樓窗戶爬出牆外在6樓雨庇從事清洗作業,6樓雨庇為瓷磚貼面,寬約80公分,6樓雨庇頂面天花板(即7樓板雨庇部份),寬約160公分,因瓷磚貼面加上沖水濕滑,無任何防護措施(安全帶及安全帽),致使罹災者沈○從6樓牆外雨庇墜落至3樓游泳池旁之平臺;當日罹災者未戴安全帽亦未使用安全帶。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之承攬商○環保清潔公司勞工從事外牆清潔作業墜落致死(3) 事故現場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之承攬商○環保清潔公司勞工從事外牆清潔作業墜落致死(4) 事故現場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之承攬商○環保清潔公司勞工從事外牆清潔作業墜落致死(5) 防災對策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勞工於高樓從事有墜落之虞之作業,應採取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措施及使其勞工正確戴用安全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1) 案發經過 ○菜館僱用之出菜員吳○,於96年5月21日晚上營業結束後(晚上9時30分),於2樓從事餐廳清潔、打掃等作業後,將裝袋之垃圾攜帶至餐廳後方貨梯處,即將電梯之手拉門拉開提入貨梯內,不意車廂並未停在2樓,以致連同裝袋垃圾墜落1樓機坑,約晚上10時左右該公司服務員吳X在1樓關門準備下班時,聽到罹災者叫聲,循聲發現罹災者位於1樓機坑配重塊後方,罹災者告知其已無法自行行走,經吳X打119後,由消防局救護車將罹災者送往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急救,於同月23日晚上9時50分,因出血性休克併多器官衰竭,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1) 災害原因分析 依現場概況及談話紀錄綜合研判,由於2樓的乘場門並非非常滑順,是以事發前乘場門雖已被關上,但因未完全緊閉,以致車廂因電氣連鎖裝置作動而被叫到3樓後,2樓乘場門並未被機械連鎖裝置卡住,是以罹災者得以直接打開2樓乘場門,而將垃圾提入貨梯,卻未料車廂並未停在2樓,以致連同裝袋垃圾墜落1樓機坑。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2) 事故現場照片 手拉門未緊閉,電氣連鎖裝置即可作用。 貨梯外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3) 事故現場照片 手拉門未緊閉,電氣連鎖裝置即可作用。 機械連鎖裝置未發揮作用。(車廂已於2樓升至3樓)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4) 事故現場照片 1樓機坑外觀 1樓機坑圖示(含配重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 ○菜館所僱勞工從事清潔作業發生墜落死亡案(5) 防災對策 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從事炊蒸時因瓦斯外洩氣爆造成燒傷職業災害(1) 案發經過 94年9月30日○○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台北縣三重市光榮國小家長會長交接餐會,該公司由負責人洪○○及業務吳○○、司機張○○、周○○與另一名女工約於當日下午5時左右到達光榮國小,由於當天採用歐式自助餐方式辦理餐會,所有餐食皆在工廠製作完成後,到現場在使用火爐及烤箱加以蒸熱、烤熱,但由於瓦斯行送來的三桶瓦斯其中一桶沒有瓦斯,周員便開車回公司另載一桶20公斤裝瓦斯使用,當周員返抵光榮國小時,下車後聞到一股瓦斯味,便立即打開後車門,進入車廂關緊瓦斯開關後立即跳下車,此時由於現場使用爐火蒸熱食物,突然起爆,造成洪○○、吳○○、張○○、周○○等人灼傷,光榮國小校警拿起警衛室滅火器滅火,並通知救護車送醫急救。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從事炊蒸時因瓦斯外洩氣爆造成燒傷職業災害(2) 災害原因分析 以密閉箱型車載運瓦斯桶,因瓦斯洩漏滯留於車廂內,之後因靠近火源而不慎引發爆炸,造成眾人燒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從事炊蒸時因瓦斯外洩氣爆造成燒傷職業災害(3) 事故現場照片 車廂燒痕。 校門前庭。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從事炊蒸時因瓦斯外洩氣爆造成燒傷職業災害(4) 防災對策 (一)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並應依 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 (三)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四)雇主對於勞工吸菸、使用火爐或其他用火之場所,應設置預防火災所需之設備。 (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搬運時,於容器裝車或卸車,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製造業) 案例1:○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工程作業跌倒致死案 案例2: ○企業社所僱勞工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作業火災致死案 案例3:○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工程作業跌倒致死(1) 案發經過 96年10月10日上午8時左右,勞工劉○及陳○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施「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作業」,由劉○使用氧氣及乙炔氣體將鋼板切割至所需要的尺寸、形狀後,再交由陳○將補強板焊接於鋼捲夾料機上,當工作至約當日下午2時左右,劉○聽到“碰”一聲響,回過頭來發現陳○跌坐於混凝土構造坑內,後腦部正好撞到混凝土坑穴上緣而血流不止,經送往醫院急救,延至10月13日上午7時31分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工程作業跌倒致死(2) 災害原因分析 罹災者陳○施工時,可能一隻腳踏在搬運臺車上,另一隻腳踏在地板上,專注於焊接工作,未留意重心不穩而滑倒跌落於坑內,後腦部正好撞到混凝土坑上緣而血流不止,傷重死亡,釀成本次災害。 因現場恰好有一深度60公分之混凝土構造坑,然施工時未鋪設踏板而將鋼捲搬運臺車移動至鋼捲夾料機正前方當踏板使用,以致現場地面仍有長140公分、寬37公分之坑洞。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工程作業跌倒致死(3) 事故現場照片 坑穴長140公分、寬37公分、深60公分,罹災者跌落於此處,頭部撞擊坑穴上緣而死亡。 罹災者將補強板焊接於鋼捲 夾料機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工程作業跌倒致死(4)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焊接鋼捲夾料機補強板時 ,可能一隻腳踏在搬運臺車上, 另一隻腳踏在地板上。(模擬如 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司所僱勞工從事鋼捲夾料機補強板焊接工程作業跌倒致死(5) 防災對策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所僱勞工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作業火災致死案(1) 案發經過 97年6月17日上午約7時5分罹災者黃○於工廠內從事攪拌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鑄模前砂模之塗模劑。混合使用之容器為塑膠製圓桶。事發當日約7時多雇主林○於辦公室內聽到爆炸聲,隨即衝出辦公室,看到罹災者身上著火,即開車將黃○送到三軍總醫院救治,延至97年6月27日下午15點30分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所僱勞工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作業火災致死案(2) 災害原因分析 罹災者於工廠內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攪拌作業,由於現場使用甲醇(木精)係屬易燃液體,當罹災者使用手持式電動攪拌機作為攪拌混合機具時(機具本身並非防爆型),啟動時所產生之電氣火花致引起爆燃,造成該員身體75%灼燙傷致送醫後10日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所僱勞工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作業火災致死案(3) 事故現場照片 員工使用手持式攪拌機作為攪拌混合機具,機具本身並非防爆型,啟動時所產生之電氣火花引起爆炸。 爆炸後之裝木精鐵桶底部被炸 開。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所僱勞工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作業火災致死案(4) 事故現場照片 爆炸後之現場。 爆炸後之現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企業所僱勞工從事甲醇(木精)與石墨作為砂模之塗模劑作業火災致死案(5) 防災對策 事業單位應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加強易燃液體作業場所安全衛生觀念,應嚴禁於工作場所使用易引起電弧或火花之機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1) 案發經過 ○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承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分行裝修暨水電工程」,其承攬人○股份有限公司 (承攬金屬隔間工程)將「金屬隔間工程」再交付再承攬人○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攬,該公司勞工郭○於96年5月9日下午13時40分許在2樓從事岩棉填塞施工作業時,不慎誤踩2樓樓板踏板(為一假樓層,目的為1樓照明使用),致踏穿墜落至1樓(高度約3.8公尺),經現場人員發現後隨即打119呼叫救護車,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急救,至5月9日下午18時30分宣告不治。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2) 災害原因分析 依現場目擊勞工,罹災者在2樓從事岩棉填塞施工作業時,不慎誤踩2樓樓板踏板,致踏穿(約3.8公尺)墜落至1樓後因血胸顱內出血及左胸鈍創致死。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3) 事故現場照片 二樓事故現場。 2樓事故現場。(扶手約100公分高)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4) 事故現場照片 2樓事故現場。 2樓事故現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5) 事故現場照片 1樓事故現場仰視照片。 1樓事故現場仰視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6) 事故現場照片 身體 頭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金屬工業公司所僱勞工從事裝修暨水電工程作業墜落致死案(7) 防災對策 (一)應落實協議組織之功能,確實連繫、巡視工作場所,以確保安全衛生設施合於標準、人員確實配戴防護具,並協助承攬人及再承攬人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提昇作業勞工危害認知。 (二)事業單位將工程交付承攬時,應將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告知承攬人及其再承攬人,並應確實在場巡視、檢查作業環境。 (三)事業單位從事工程時,施工步驟應先考量防墜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批發零售業) 案例1:○環保建材有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 案例2:○台灣區觀賞植物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案 案例3:○企業有限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環保建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環保建材有限公司係從事建材砂石回收及批發作業(將建築中開挖之砂石土壤再予以細篩分類後再販售,行業歸屬為「回收物料批發業」,該業自94年8月26日起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罹災者姚○係負責砂石回收篩選工作,平日約在早上7時前到班,據廠方表示,95年12月25日上午7時至8時間罹災者係於從事砂石回收篩選前置作業中,不慎遭輸送帶、滾筒捲夾,因現場無其他人員,約8時左右經廠方其他同仁發現時已死亡,隨即報案。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環保建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據研判,姚O應係站於輸送帶旁以圓鍬清理卡在輸送帶上的砂石時,因身體略彎向下,並手持圓鍬施力推向滾筒,導致左手先遭捲入,連帶頭部亦遭捲入,因而導致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環保建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輸送機現場 輸送機現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環保建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4) 事故現場照片 案發現場 案發現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環保建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5) 事故現場照片 案發現場 案發當時姚○所持之圓鍬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環保建材公司勞工從事砂石回收篩選作業發生被夾被捲死亡職災案(6) 防災對策 (一)雇主對於機械之輸送帶(含滾筒)部分應 立即加裝護罩或護欄,避免類似災害重演。 (二)雇主應全面檢討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缺失, 落實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積極採取防災作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1) 案發經過 ○運銷合作社表示,該公司近日於晚間10時打烊後升降機會由輪值總務人員關機並停機於一樓之位置,第二天該市場上午7時開始買賣,輪值人員於上午時始將升降機再度開啟,96年2月11日上午7時還能於設置於8號升降機內之監視器上看到盧○在開啟該升降機之電源,但卻未看到開啟緊鄰該升降機之7號升降機;該社同仁上班後未見盧○,找尋未果,直到上午9時於一樓7號升降機外門向上拉開約1.9公尺高,發現罹災者墜落於7號升降機機坑內,立即通報消防隊及該升降機廠商,消防人員到達後,無適當工具無法順利開啟地下二樓升降機外門,直到約9時30分升降機廠商到達後,開啟升降機外門即見罹災者躺臥於7號升降機機坑內,身旁有多處血跡已傷重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2) 災害原因分析 未確認升降停放樓層位置並強制開啟升降機外門,一時不察由高處墜落致死。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3) 事故現場照片 7號升降機2樓外門。 7號升降機1樓外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4) 事故現場照片 升降機關閉車箱電源(關閉外門)操作示意圖。 升降機開啟外門操作示意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5) 事故現場照片 升降機外門強制打開示意圖(解除保護裝置)。 升降機外門聯動保護裝置。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6)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墜落現場圖。 罹災者墜落現場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運銷合作社所僱勞工從事機電設備復原作業發生墜落死亡職災(7) 防災對策 (一)加強宣導事業單位及升降機製造專業廠商需嚴格管制升降機乘場門(外門)專用鑰匙及禁止使用其他工具強制開啟升降機外門,如需使用,應要求先做好防墜措施以維勞工安全。 (二)雇主應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企業大樓進行水塔清洗作業,交由○水電行承攬,96年5月25日上午8時15分左右由顏○及罹災者蘇○ (事發當時蘇君打赤膊)2人進行清洗作業,並更換大樓水箱液面控制器,約11時左右,水箱清洗完畢,蘇○打開3樓專用水塔之液面控制器自動開關蓋子及水塔蓋子,欲確定位於1樓水箱更換之液面控制器運作是否正常,遂將腳跨上水塔上緣,因不慎滑倒,身體直接碰到已拆掉蓋子之自動開關接點,顏君此時聽到蘇○呼叫,發現蘇○正欲掙扎脫離水塔,之後便看到蘇○由水塔跌落,倒地口吐白沫,已無法說話,胸口並留有2處水泡狀紅點。顏○即呼叫119,救護人員隨後抵到達現場,由救護人員於現場進行急救約10分鐘後,送至臺北馬偕醫院,下午1時左右宣告不治。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1)從事活線作業未使勞工穿戴適當防護具。 (2)未使勞工了解現場作業環境,因爬上水塔而滑 倒,而使身體直接接觸電源。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目擊證人說明罹災者胸口水泡紅點位置(寬度約3-5公分) 事發當時罹災者位置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4) 事故現場照片 胸口水泡紅點寬度與水塔液面控制器接點寬度相彿 3樓配電盤抽水馬達開關電壓為220V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5) 事故現場照片 9樓水塔自動開關接點與水塔外殼(接地)之電壓為220V 3樓專用水塔抽水馬達位於大樓1樓圍牆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6) 事故現場照片 災害現場照片 災害現場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公司水塔清洗工程之承攬人○水電行所僱勞工發生感電災害致死職災案(7) 防災對策 事業單位應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加強安全衛生觀念,避免員工以不安全之動作從事工作,低壓電路活線作業時並應使用絕緣防護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水電燃氣業) 案例1:○電業顧問有限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有限公司電源插座及電視天線安裝作業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 案例2:○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之承攬人○有限公司所僱勞工五人從事匯流排接電作業發生電弧燒傷職業災害 案例3:○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因瓦斯管線洩漏從事道路開挖作業發生灼傷職災案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電業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公司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業主因欲於該址室內柱子邊裝設乙台電視,因此洽請○電業公司前來施工。 ○電業公司於95年7月24日指派勞工洪○及楊○前往施工。當日洪○約18時先到現場開始工作,後來發現梯子高度不夠且還缺少一些零件,因此又回到公司拿梯子及零件,因天氣炎熱致洪員汗流浹背;洪員回來後即爬上梯子,將頭及双手伸到天花板內工作。因楊員稍後才到工作現場,見洪○正在施工,就在旁邊支援。一會兒後,即聽到洪○哀叫一聲,整個人搖晃並跌落地面,臉朝上躺在地上,整個人失去意識,業主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救護車約10~15分鐘到達,洪員經送醫後一度恢復心跳,但於95年7月26日上午宣告不治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電業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公司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以目擊者、現場勘查、現場狀況、消防局救護記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判斷,本案災害原因可能為電擊。惟罹災者爬上工作梯時是否碰到天花板上之T-bar燈具漏電(電線絕緣不良)或帶電之老虎鉗(與燈具裸露之帶電鋁片接觸),因案發當時雇主未依規定向本處通報,檢查時現場已非案發當時之狀態,故實難據以論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3) 案例1:○電業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公司 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事故現場 驗光室內之配電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電業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公司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4) 事故現場照片 燈具裸露之帶電鋁片之電壓 燈具裸露之帶電鋁片之電壓(107.9V)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電業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公司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5) 事故現場照片 天花板仰視照片(輕鋼架受損痕蹟) 天花板仰視照片(輕鋼架受損痕蹟)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電業公司勞工從事承攬○眼鏡公司電源插座及天線安裝發生感電死亡職災案(6) 防災對策 雇主應對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危害之設備及其作業,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並於轉告所屬員工週知之後實際加強運行實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證券公司裝修工程之承攬人○公司 之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發生電弧燒傷職災 (1) 案發經過 95年8月12日8時○公司工地現場負責人丁○率同勞工唐○、陳○、林○及彭○於案發地點電腦機房進行機電作業,為配合業主營業需求,增設電源容量3相4線480V/277V,丁○等5人先行作拉線作業,之後,林○及彭○為1組至電氣室作線槽作業,約9時許,唐○在電氣室負責連接軟管安裝作業,丁○即在電氣室作接電作業,手拿螺絲起子將匯流排上之連接盒螺絲鬆開後,螺絲起子未離手,欲轉身拿插入式無熔絲開關盒準備進行安裝,突然間,匯流排上之連接盒發生短路產生電弧造成在電氣室內及門口之5位勞工遭受不同程度之燒傷,尤其以丁○身體著火最為嚴重,經由○室內設計公司工地主任李○分別送至國泰醫院及仁愛醫院急救治療。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證券公司裝修工程之承攬人○公司之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發生電弧燒傷職災(2) 災害原因分析 (1)於活線狀況進行接電作業。 (2)勞工多人集於一室,作業空間狹小,勞工於帶電體前 方工作,水平空間低於90公分。 (3)勞工於活線作業,未確實戴用絕緣用防護具。 (4)勞工於活線作業,未於電路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證券公司裝修工程之承攬人○公司之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發生電弧燒傷職災(3) 事故現場照片 職災現場 職災現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證券公司裝修工程之承攬人○公司之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發生電弧燒傷職災(4) 事故現場照片 匯流排上之連接盒 唐O事發當時所使用之螺絲起子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證券公司裝修工程之承攬人○公司之勞工從事匯流排接電發生電弧燒傷職災(5) 防災對策 (一)檢討安全衛生政策、組織及管理制度之缺失並因應採取積極防災作為,確實發揮組織運作功能。 (二)檢討安全衛生人力及資源,落實及強化查核及改善機制以提升執行效能。 (三)全面檢討機械、設備及相關作業之本質安全防護並加以改善,避免類似災害再度發生。 (四)檢討事故人為疏失,對於不適任人員採取調動或懲處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瓦斯公司所僱勞工因瓦斯管線洩漏從事道路開挖作業發生灼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7年5月28日,因民生東路與新生北路口瓦斯洩漏,○瓦斯股份有限公司派員進行搶修,約於當日03:50因道路開挖現場台電電纜線短路火花引起瓦斯著火,當時罹災者於現場擔任指揮,即以滅火器滅火,致左額輕微灼傷,經電119派車支援警戒,並將罹災者送往馬偕醫院診治,經檢查敷藥確認身體無礙後,罹災者約於當日06:00返家休養。開挖現場亦經台電派員進行斷電及抽換電纜後修護完成。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瓦斯公司所僱勞工因瓦斯管線洩漏從事道路開挖作業發生灼傷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台電電纜與瓦斯管路未保持安全距離,電纜短路產生火花引起著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瓦斯公司所僱勞工因瓦斯管線洩漏從事道路開挖作業發生灼傷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溶穿PE瓦斯管之台電公司螺紋電纜管(內有5條電線) PE瓦斯管洩漏搶修位置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瓦斯公司所僱勞工因瓦斯管線洩漏從事道路開挖作業發生灼傷職災案(4) 防災對策 台電電纜與瓦斯管路保持安全距離,作業時有爆炸起火之餘應先行將電纜斷電或暫時將瓦斯中斷。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醫療保健服務業) 案例1:○○綜合醫院勞工送病歷作業因下樓梯時發生滾落致死職災案 案例2:○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二氧化碳外洩造成七人缺氧昏迷職災案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綜合醫院勞工送病歷作業因下樓梯時發生滾落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據○○醫院洗腎中心護理長吳○表示及事發場所監視錄影帶畫面顯示,洗腎中心郭○小姐(罹災者)擔任甲種作業員職務,從事清潔打掃、帶病患、送病歷,上班時間穿著該醫院規定之工作服及工作鞋。於事發當天(10月20日)中午12時45分用餐完畢30分鐘後,從三樓下樓梯至二樓,在第4階之梯面踩滑致失足滾落二樓走廊地面(監視錄影帶畫面顯示,罹災者於離地面約第4階之梯面滾落前左手撐在側壁扶手上),造成左側耳朵及鼻孔大量出血,且意識不清。現場護理人員見狀即將傷者抬上推床送入開刀房,進行腦部開刀(腦出血嚴重),手術後仍呈昏迷狀,延至10月26日上午8時43分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綜合醫院勞工送病歷作業因下樓梯時發生滾落致死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雇主未就人員下樓梯時之安全注意事項加強宣導。(補充說明:依事發當時監視錄影帶畫面顯示,罹災者下樓梯時確係穿著該醫院規定之工作服及工作鞋,現場每一階梯梯面均裝有止滑條,且樓梯間照明設施亦良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綜合醫院勞工送病歷作業因下樓梯時發生滾落致死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罹災者滾落地面時,現場人員趨前扶持。 護理人員將傷者抬上推床送入開刀房情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綜合醫院勞工送病歷作業因下樓梯時發生滾落致死職災案(4) 防災對策 雇主應就人員下樓梯時之安全注意事項加強宣導,並加強通道之安全防範規範。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二氧化碳外洩造成七人缺氧昏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停車塔,於97年3月8日中午12點25分左右,由承攬的消防保全公司「X消防公司 」轉包「○消防公司」進行例行檢測時,於測試探測器時,探測棒誤觸探測器,不慎擊發二氧化碳鋼瓶,致二氧化碳氣體大量噴出,且按錯緊急停止按鈕,未將放射區之二氧化碳鋼瓶及時停止而釀成災害事故。大量二氧化碳瞬間外洩,造成1名隸屬「○消防公司」消防保全人員現場失去生命跡象,4名昏迷,1名意識模糊而隨行的1名院方警衛亦陷入昏迷,隨後均送往○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所幸搶救後均恢復生命徵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二氧化碳外洩造成七人缺氧昏迷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消防公司人員於地下3樓CO2鋼室進行鋼瓶拆卸、藥劑量測定時,誤觸鋼瓶上手動啟動開關,造成連鎖撃發釋放CO2,事後又錯按緊急開關,顯然對於作業流程及緊急作業流程均不熟悉。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二氧化碳外洩造成七人缺氧昏迷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急救情況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二氧化碳外洩造成七人缺氧昏迷職災案(4) 防災對策 (一)加強危害認知 (二)確實實施員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訂定災害防止計畫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7年12月17日○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僱用勞工李○、張○於4樓開刀房手術室。該單位於晚間7點22分由中央監控室透過4樓火災受信機監控面板發現火災警訊,通報消防班、電工班及勞工安全衛生室前往查看,因現場火勢無法控制,隨後消知消防局到場處理。起火原因疑似為4樓開刀房之醫療器材庫房天花板上方的電線走火所引起,調閱監視器錄影帶查閱後,暫排除人為縱火之可能,惟確切起火原因正由臺北巿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鑑定中。人員受傷情形:當時於開刀房共有6位醫生及5位護理人員嗆傷,另搶救過程有駐衛警2位輕微嗆傷,至目前為止計有1位醫師、1位護理人員仍需住院觀察。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勞工安全衛生訓練不足逃生反應不足導致火災濃煙嗆傷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燒燬區塊 4樓開刀房燒燬面積平面圖 4樓開刀房平面圖對照表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4) 事故現場照片 4樓開刀房器材庫房火災燒燬之照片 4樓開刀房27號手術室經火災燒燬之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5) 事故現場照片 4樓開刀房26號手術室經火災燒燬之照片。 4樓開刀房25號手術室經火災燒燬之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6) 事故現場照片 4樓開刀房中連接醫療器材庫房手術室後門之(無菌)走道經火災燒燬之照片。 4樓開刀房中連接醫療器材庫房手術室後門之(無菌)走道經火災燒燬之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所僱勞工從事外科開刀手術作業發生遭火災濃煙嗆傷職災案(7) 防災對策 加強勞工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運輸倉儲業) 案例1:○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於貨櫃場從事貨櫃盤點時遭跨載機撞擊致死職災案 案例2:○巴士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 案例3: ○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攬矽砂卸貨作業勞工遭抓斗壓倒死亡職災案 。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貨櫃運輸公司勞工於貨櫃場從事貨櫃盤點時遭跨載機撞擊致死職災案(1) 案發經過 據現場目擊者○○交通公司貨櫃車駕駛陳○○稱:「95年6月2日上午約10時30分時,我開著貨櫃車在○○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貨櫃場內由南向北行進,到達TL1區的29、30排(第64格)前突然看見左前方跨載機的右前輪壓住了楊○○與他所騎的腳踏車,我趕快按喇叭向跨載機駕駛示警,該駕駛立即倒車,我即下車查看楊○○傷勢,未發現有明顯外傷或出血,我立即以手機打119請救護車。」,後罹災者經送○○綜合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貨櫃運輸公司勞工於貨櫃場從事貨櫃盤點時遭跨載機撞擊致死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1)未妥善規劃運輸路線。 (2)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未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 (3)對於貨櫃場內跨載機從事起重機具之作業,未規定 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貨櫃運輸公司勞工於貨櫃場從事貨櫃盤點時遭跨載機撞擊致死職災案(3) 災害發生處及罹災者所騎腳踏車 罹災者騎腳踏車從事貨櫃位置盤點作業,遭跨載機右前輪撞擊致死。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貨櫃運輸公司勞工於貨櫃場從事貨櫃盤點時遭跨載機撞擊致死職災案(4) 防災對策 (一)將運輸路線,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二)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指揮。 (三)於車輛出入位置製作明顯交通號誌或告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巴士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依據該單位駕駛員陳○○稱:95年12 月20日上午約5時45分打卡上班後,走到保養場準備開車,我剛踏上中型巴士(簡稱中巴)駕駛車門腳踏板,發現駕駛員周○○臉部緊貼於中巴駕駛座前擋風玻璃上,我趕緊下車發現他被撞夾擊於前方大型巴士(簡稱大巴)車尾與中巴車頭間,叫他沒有任何反應,用雙手拉他但拉不出來,我馬上跑到調度室叫調度員歐○○來幫忙,歐○○趕快上大巴 (簡稱大巴)拉緊手煞車後,並入檔熄火,使大巴不滑動,我上中巴將車子起動後倒車,看見周○○滑倒下來,下車看周○○頭部並無外傷,我請歐○○叫救護車前來救助,約5時54分許救護車到達現場將周○○送往○○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巴士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車輛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保養溝斜坡道上,未入檔熄火、手煞車未拉緊及未置放輪檔。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巴士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大巴 中巴 災害發生 當時車門 係關閉 災害發生處所:該公司保養場區(紅色箭頭為罹災 者行走路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巴士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4) 事故現場照片 中巴左側 車頭凹陷 處即罹災 者被擊夾 之處 災害發生處所:該公司保養場區(紅色箭頭為罹災 者行走路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巴士勞工遭車輛撞擊致死職業災害死亡職災案(5) 防災對策 (一)於車輛出入位置製作明顯交通號誌或告示。 (二)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禁止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之斜坡。 (三)停止之車輛應入檔熄火、手煞車拉緊並置放輪檔。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裝卸公司攬矽砂卸貨作業勞工遭抓斗壓倒死亡職災案 (1) 案發經過 ○裝卸公司係向○貨運公司承攬矽砂卸貨作業,大陸船公司○輪停靠於OO港OO號碼頭,於上午10時10分左右開始卸貨,由○重機械有限公司之駕駛員曹○負責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抓斗之操作,現場指揮人員為○裝卸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郭○,在船艙底下作業之勞工為石○、徐○及罹災者李○。於事發當日上午10時10分左右起重機操作手將抓斗往船艙底放下時,罹災者突然從艙底邊跑出來,不慎被重約5公噸的抓斗壓倒,經送○醫院於事故當日上午11時27分左右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裝卸公司攬矽砂卸貨作業勞工遭抓斗壓倒死亡職災案 (2) 災害原因分析 (1)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危險區域。 (2) 對於起重機吊掛抓斗之吊掛作業死角處,未設置 有現場監視指揮人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裝卸公司攬矽砂卸貨作業勞工遭抓斗壓倒死亡職災案 (3) 事故現場照片 事故當日以起重機吊掛抓斗從事矽砂卸貨作業,起重機下方未有人員管制措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攬矽砂卸貨作業勞工遭抓斗壓倒死亡職災案 (4) 事故現場照片 事故當日以起重機吊掛抓斗從事矽砂卸貨作業時,當抓斗往下放時,罹災者突然從艙底邊跑出,造成被抓斗撞擊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裝卸公司攬矽砂卸貨作業勞工遭抓斗壓倒死亡職災案 (5) 防災對策 勞工在底艙或甲板間從事裝卸作業時,應禁止無相關之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處所,現場並應由合格之安全人員進行機及現場管理。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實例探討(不動產與租賃業) 案例1:○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所僱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案 案例2:○投資建設公司勞工示範電梯門開啟方式不慎墜落死亡職災案 案例3:○電腦設備租賃公司所雇勞工從事機臺組裝作業時不慎遭風扇打斷手指職災案。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寓管理維護公司之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1) 案發經過 97年9月26日晚上11時左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所僱勞工余○與孫○(罹災者)等,於○金融大樓,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當日因大雨致該4號升降機發生漏水情形,經中控室通知後,孫員先將4號升降機移置地下1樓,待準備後欲再行進入車廂內擺放水桶以盛接漏水,逕使用升降機乘場門(外門)專用鑰匙開啟升降機(期間余○雖提出質疑為何須使用乘場門專用鑰匙,卻仍無法有效制止),由余○協助推開外門,孫○未確認車廂位置致發生受災者由地下2樓墜落至升降機機坑內(現場機坑高度約2.45公尺),經送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門診,並於當日晚上12時出院追蹤複查。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寓管理維護公司之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2) 災害原因分析 未確認升降機停放樓層位置,且強制開啟升降機外門並未設置防墜措施,雇主未嚴格管制升降機乘場門(外門)專用鑰匙及禁止強制開啟升降機外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寓管理維護公司之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3)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升降機位置圖。 升降機內部車廂位置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寓管理維護公司之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 (4) 事故現場照片 強制開啟升降機乘場門(外門)示意圖。 升降機乘場門(外門)專用 鑰匙。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寓管理維護公司之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5)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升降機機坑位置示意圖(高度2.45公尺)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1:○公寓管理維護公司之勞工從事升降機設備操作及機電復原作業發生墜落受傷職災 (6) 防災對策 (一) 確實施予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應經由訓練合格人員擔任。 (三) 要求事業單位簽認嚴格管制該大樓及其他管理大 樓之升降機乘場門(外門)專用鑰匙並禁止強制 開啟升降機外門。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投資建設公司勞工示範電梯門開啟方式不慎墜落死亡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7年3月4日下午15:00許於三重市之新建大樓,○投資建設公司勞工(罹災者)為了目擊者當天晚上進行電梯機坑抽水機電源接線,於該新建大樓二樓電梯門處向目擊者示範電梯門(80公分*210公分)開啟方式,當罹災者開啟電梯門時,罹災者即不慎墜入二樓電梯井內,掉落至一樓機坑內(墜落高度約8公尺),經送醫院急救後,延至3月6日下午13:30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投資建設公司勞工示範電梯門開啟方式不慎墜落死亡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1).危害認知不足。 (2).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3).對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未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投資建設公司勞工示範電梯門開啟方式不慎墜落死亡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現場情況圖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2:○投資建設公司勞工示範電梯門開啟方式不慎墜落死亡職災案(4) 防災對策 (一)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二)確實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 (四)加強危害認知。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電腦設備租賃公司所雇勞工從事機臺組裝作業時不慎遭風扇打斷手指職災案(1) 案發經過 96年○○月○○日勞工趙○○從事集塵設備之組裝測試作業時,因將風扇之排風管取下逕行以手掌於風扇之吸風口測試集塵設備之吸力,因而手指不慎遭強大之吸力吸入集塵設備之風扇馬達內致左手2至4指第一指節均遭切除。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電腦設備租賃公司所雇勞工從事機臺組裝作業時不慎遭風扇打斷手指職災案(2) 災害原因分析 對於各種機械之高速迴轉部分易發生危險者,未裝置護罩、護蓋或其他適當之安全裝置,導致罹難者手指直接接觸高速旋轉之風扇馬達致左手2至4指第一指節均遭切除。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電腦設備租賃公司所雇勞工從事機臺組裝作業時不慎遭風扇打斷手指職災案(3) 事故現場照片 模擬事故現場情形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案例3:○電腦設備租賃公司所雇勞工從事機臺組裝作業時不慎遭風扇打斷手指職災案(4) 防災對策 (一)加強對於接觸高速迴轉機械之危害認知及教育訓練。 (二)訂定作業安全守則並指派安全人員做現場控 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補償介紹
簡介-職業災害保護 目的: 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 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 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補償-勞工保險條例 工傷須知:別忘了持職災門診單(住院單) 轉診限制:不受限制 勞保傷病給付:於發生職災後的第4 天開始發放,每半個月發一次,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若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第二年減為投保月薪的50%,最多請領兩年。(第34條第1款、第36條第1款) 勞保失能給付(原稱「殘廢給付」):於職災者發生不能復原的永久性失能,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50%,請領失能補償費;若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第54條第1項、第54條第2項) 依殘廢等級表,再加給50%。 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失能年金(眷屬符合條件者補助最高加50%) 勞保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平均月投保薪資5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第63條之2) 遺屬津貼: 符合第63條第2項規定之遺屬者(5種順位)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第64條第1項) 第1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第64條第2項)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補償-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在「醫療補償」方面:由於醫療費用已有勞保醫療給付,雇主僅需補足勞工自費部分。 若勞工因工作受傷的醫療期間無法工作者,雇主應依其原領工資給付勞工無法工作期間所喪失之所得;但若其醫療期間滿兩年而勞工未能痊癒,且經醫院診斷已失去原有工作能力者,但尚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 個月的平均薪資後,免除此項補償責任。 經醫院診斷確認有殘廢者,雇主應依據殘廢等級,一次給予殘廢補償,其標準比照「勞工保險條例」。 在「死亡補償」方面:若職災致死,雇主應一次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以及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合計45個月平均工資。 上述補償的受領權皆必須於兩年內行使。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補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災害,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下列補助: 一、罹患職業疾病,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經請領勞工保險各項職業災害給付後,得請領生活津貼。 二、因職業災害致身體存障害,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七等級規定之項目,得請領殘廢生活津貼。 三、發生職業災害後,參加職業訓練期間,未請領訓練補助津貼或前二款之生活津貼,得請領生活津貼。 四、因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必需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器具補助,得請領器具補助。 五、因職業災害致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理能力,確需他人照顧,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有關補助,得請領看護補助。 六、因職業災害死亡,得給予其家屬必要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職業災害補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對於勞保職災勞工,可在請領完職災傷病給付或失能(殘廢)給付之後,再請領每月1,500 至12,000 元不等的生活津貼;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最長合計發給五年,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工,最長合計發給三年。 若勞保勞工因職災死亡,勞保局認定其遺屬生活困難,也可另外給予10 萬元的「勞工家屬死亡補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我國目前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概況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與工作無關之 普通事故 與工作有關之 職業災害 未投保勞工 商業保險 農保 公保 勞保身分 醫療費用:「醫療給付」 工資損失:「傷病給付」 終身失能:「失能給付」 喪葬費用與遺囑津貼:「死亡給付」 勞保條例 工作者發生職災或罹病 勞基法 民法 投保薪資 實際薪資 互相抵充 全民健保 職災勞工保護法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 身體障礙生活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看戶補助 器具補助 家屬補助 「醫療補償」 「傷害(工資)補償」 「殘廢補償」 「死亡補償」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勞保年金給付介紹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大 綱 壹、前言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一)失能年金 (二)老年年金 (三)遺囑年金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壹、前 言 勞保年金化之優點 年金給付與一次給付雙軌併行 年金按月領取,安全又有保障 提供被保險人或遺屬長期且安定的生活保障 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則轉銜為遺屬年金,保障完整 年金活到老領到老(請領 8年就超過一次給付金額) 年金保愈久領愈多,老年年金年資計算無上限 提供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基本生活保障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年金給付申請與核發原則 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保險年資計算 為保障在條例修正施行前發生保險事故者 之給付權益,得選擇適用舊制或新制之規定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並符合請領規定者,被保險人或遺屬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年金給付金額隨同調整 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1/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1/3) 請領方式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 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仍依現行規定發給一次金。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2/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2/3)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最低保障4,000元 發生職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失能年金+20個月職災失能一次金(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有特定條件之配偶或子女者,另加發眷屬補助,每1人加發25%,最多加發50%。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失能給付 - (3/3) 舉例 張小姐保險年資20年又6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 32,000×(20+7/12)×1.55% =10,208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20個月=64萬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1/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1/3) 請領方式 舊制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老年一次金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離職退保後可選擇一次請領或年金給付 年金施行前未符合舊制老年給付條件者,可以在60歲後,請領新制老年給付 請領要件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 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 及第58條之2(展延或減額)規定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2/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2/3) 給付標準(擇優發給)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0.775 % + 3,000元 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 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較高或年資較長者,選擇第2式較有利) 展延老年年金 符合老年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 減額老年年金 保險年資滿15年,未符合老年年金請領年齡者,得提前5年請領,每提前1年,依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之金額減給4﹪,最多減給20%。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老年給付 - (3/3) 舉例 陳先生60歲退休時,保險年資35年又5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 ×(35+6 /12)×1.55%=17,608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囑給付 - (1/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囑給付 - (1/3) 請領方式 遺屬津貼 (舊制死亡給付) 遺屬年金 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在加保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2/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2/3) 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死亡 :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最低保障:3,000元 職災死亡:遺屬年金+10月職災補償一次金(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 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x50%發給 最低保障:3,000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3/3) 貳、勞保年金給付之內涵 - 遺屬給付 - (3/3) 舉例1 李先生在加保期間死亡,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每月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如其為職災事故,再加發:32,000×10個月=32萬元 舉例2 周先生在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25年又3個多月,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 原領老年年金金額:32,000×(25+4/12)×1.55% =12,564元 改領每月遺屬年金金額:12,564×50%=6,282元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貳、勞保年金給付試算表 試算表網址(http://www.bli.gov.tw/oldPay_Compare.asp)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報告完畢 謝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