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舶人员管理 第一节 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队发证 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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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人员管理 第一节 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队发证 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节 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队发证 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第二节 我国劳动法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三节 船员管理法规 第四节 轮机部船员和职责行为

第一节 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队发证 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 ,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1978;STCW78),是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该公约的生效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以及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STCW78公约业经1991年、1994年和1995年三次修正。1991年的修正案是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即GMDSS)和驾驶台单人值班试验,1992年12月l日生效。1994年修正案是关于液货船船员的特殊培训,1996年1月1日生效。1995年7月7日通过了经1995年修正的STCW78公约(简称STCW78/95公约)。STCW78/95公约1997年2月1日生效,1998年8月1日起强制实施。对于1998年8月1日之前已经进入海员队伍的人员以及已在接受海员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最迟应在2002年2月1日前全面符合《STCW78/95公约》的规定。

1.STCW78/95公约的内容构成与编排 《STCW78/95公约》主要包含公约正文、附则和STCW规则。STCW规则分为A、B两部分。A部分是关于附则有关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与附则的章节—一对应,共有八章。B部分是关于附则的建议和指导,它与公约附则、规则A部分的章节—一对应。 《STCW78/95公约》的附则把公约技术条款在附则中以规则的形式体现,其内容共分八章。第1章 总则;第2章 船长和甲板部;第3章 轮机部;第4章 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第5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第6章 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第7章 可供选择的发证;第8章 值班。 提及公约和附则的要求时,也应提及STCW规则A部分和B部分的相应规定。

STCW78/95公约新增的内容 (1)全面、严格、多方位的遵章核实机制,包括对缔约国主管机关的监督、对船舶和船员的港口国监督、对方便旗船舶海员发证的监督等。 (2)加强对海员的实际技能培养和评估,并规定海员必须接受系统的专业教育和培训。 (3)对海员培训、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定必须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受到连续的质量控制。 (4)允许重组传统的船上岗位分工体系,引入适应先进自动化船舶的“职能发证”体系。 (5)增加了包括模拟器训练、特殊类型船舶、基本安全和人员管理在内的多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培训项目。 (6)严格并扩大对证书再有效的规定和适用范围。 (7)集中和系统地规定了海员在各种条件下保证正常和安全值班的原则和要求。

STCW 78/95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100GT及以上海船上服务的海员,但在下列船舶上服务的海员除外: (1)军舰、海军辅助舰艇或者为国家拥有或营运而只从事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2)渔船; (3)非营业的游艇; (4)构造简单的木船。

STCW规则 1.《STCW规则》的A部分 在本部分中,将在适任标准中规定的应具有的能力归纳为以下7项职能和3个责任级别。 (1)7项职能为:①航行;②货物装卸和积载;③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又译作“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Controlling the operation of the ship and care for persons on board);④轮机工程( marine engineering);⑤维护和修理(Maintenance and repair);⑥电气、电子和控制工程( Electrical, electronic and coutrol engineering);⑦无线电通信。 (2)三个责任级别为:①管理级( Management level);②操作级( Operational level);③支持级(Support level)。 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属于“管理级”;二/三副、二/三管轮及500总吨(或750kw)以下船舶的高级船员属于“操作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属于“支持级”。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都必须适任“船上操作和人员管理”职能;支持级仅涉及“航行”或“轮机工程”职能。 A部分作为强制性规定,主要给出了海员最低适任标准、特殊培训和专业培训的要求、发证标准以及海员值班标准。

2.《STCW规则》的B部分 B部分是关于STCW78/95公约及其附则的建议和指导,旨在协助缔约国和其他各方以统一的方式使公约充分和完全实施。 “关于STCW公约附则条款的指导”的条文编排与公约附则及A部分的章节—一对应,亦分为八章: 第1章 关于总则的指导 第2章 关于船长和甲板部的指导 第3章 关于轮机部的指导 第4章 关于无线电通信和无线电人员的指导 第5章 关于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的指导 第6章 关于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指导 第7章 关于可供选择的发证的指导: 第8章 关于值班的指导

劳动法和IL0的劳动保护规定 一、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目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内容:共13章——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②取得劳动报酬;③休息和休假; ④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⑥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①完成劳动任务;②提高职业技能: ③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劳动合同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仍有效。 3、劳动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并应有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约,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

5、劳动者有下列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又不能达成变更合同的。 7、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应及时公正合法处理。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高劳动条件的。 (二)、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三)、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应及时公正合法处理。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一方也可直接申请仲我。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在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60日内作出。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ILO的劳动保护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几十年来,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1984年6月11日,吴学谦外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当时中国政府对14个劳工公约的批准,包括数个海员公约。1987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Paris MOU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ILO 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规定下述船舶可被滞留:(1)没有充足的食品和饮用水航行到下一港口;(2)船上太脏;(3)船舶在气温过低的海域营运时居住处所无供暖;(4)在通道/居住处所存在过量的垃圾、设备或货物的阻碍或其他不安全的状况。了解ILO的有关公约(包括我国未批准的),有利于维护我国外派船员和国轮船员的合法权益,避免船舶的不当滞留。

1.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 Convention NO.147) 缔约国应对所属船舶的下列情况立法并行使有效管辖:安全标准,包括任职资格、工作时间和配员标准,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适当的社会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条件和船上居住安排等。执行该公约需涉及附录所列的15个ILO公约,内容包括:最低年龄,海员伤病的船东责任,医疗保险和津贴,体格检查,防止海员事故,起居舱室,食品与膳食,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协议条款,海员遣返,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保护,集体谈判等。1997年 9月至 11月,Paris MOU成员国根据新的谅解备忘录,首次对在港外国籍船舶执行ILO 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了集中检查会战,以监控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该措施已对其他地区的PSC产生影响。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 ) 海员协议条款,由船东(或其代理)与海员双方签订,在签署前,应给予海员及其顾问审查协议条款的便利。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或本公约。国家应立法保护船东和海员的利益。

协议可为定期或订明一个航次。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必须载明如下各项: (1)海员姓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 (2)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 (3)服务船舶全称; (4)全体船员人数(如果法律规定); (5)从事航线(如可能); (6)担任职务; (7)上船服务地点及日期(如可能); (8)工资数额; (9)协议终止条件; (10)海员在同一公司服务一年后每年的固定假期工资; (11)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 遇下述情况,协议自然终止:双方同意;海员死亡;船舶灭失或完全不适于航海;国家法律或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3.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的公约(ILO Convention NO.146) 适用本公约的每个船员,每工作一年,有权享受不少干30天的最短带薪年假。下列情况下属于带薪年假: (1)船旗国承认的公共和习惯假日,不论其是否适逢带薪年假期间; (2)因疾病、受伤等造成的无能力工作的时间; (3)海员受雇期间准许的临时上岸度假; (4)受政府保护的任何种类的补偿假日。 4.1936年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 ILO Convention NO.55) 船东应对海员按协议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疾病、受伤、死亡负责。但下列情况除外: (1)并非在船上工作时发生的受伤; (2)自身的故意、违章或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患病或伤亡; (3)签约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虚弱; (4)受雇时拒绝体检等。

在病人或伤者治愈前,船东应负责支付不少于16周的医疗和保养费用,该费用包括:医疗,提供合适和足够的药品和医疗仪器,膳宿等。若船旗国具有适于海员的强制保险或工伤补偿体制,则在海员享受该补偿时起解除船东责任。海员在服务期间死亡,船东应支付埋葬费。 船东有义务对伤病者支付遣返费,该费用包括运输费、食宿费和保养费。伤病者应被送到下述港口: (1)受雇地港口; (2)航次始离港口; (3)船员国港口; (4)伤病者与船长或船东商定并经主管当局认可的另一港口。 5.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ILO Convention NO.8) 任何船舶灭失或沉没,导致海员失业,船东或与海员的签约方应向失业船员支付总额为2个月工资的失业赔偿。

海员应被遣返到下述地点:开始受雇地;集体协议规定地点;海员居住国;开始受雇时商定的地点。海员有权从规定的目的地中选择遣返目的地。 6.海员遣返公约(ILO Convention NO.166) 海员在下列情况下享有遣返权利: (1)在国外雇用期满; (2)因伤病或其他身体原因需遣返且适于旅行; (3)船舶失事; (4)因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等原因,船东不能继续履行义务; (5)船舶驶往协议禁止的、船员不愿前往的战乱区; (6)船员在船服务满12个月等。 海员应被遣返到下述地点:开始受雇地;集体协议规定地点;海员居住国;开始受雇时商定的地点。海员有权从规定的目的地中选择遣返目的地。 船东有责任通过合适而快速的工具安排遣返,通常应为空运。遣返费用由船东负担。海员因严重失职被遣返,其费用由海员全部或部分自理。 船东负担的费用包括:①海员从离船到遣返目的地的旅费和食宿;②据有关规定,该期间的薪酬和津贴;③海员个人39kg行李的运输;④遣返途中必要的医疗等。除了海员严重失职外,船东不得向船员收取遣返费。 准备遣返的海员应能获得护照等文件。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时间不得从海员的带薪假期中扣除。

7.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ILO Convention NO.134) 所有工伤事故都应报告和统计,而不应限于死亡事故和船舶事故。各海运国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对工伤事故进行充分报告和调查,并对这种事故进行充分的统计和分析。 应制定防止事故的法律、条例等规定。这些规定应包括:一般和基本规定;船舶结构特征;机器;甲板上下的特别安全措施;装卸设备;防火和灭火;锚、锚链和绳索;危险品和压载物;海员护身设备等。应明确船东、海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船东提供护身设备和其他事故预防用具时,应附有使用规定及遵守有关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 通过充分检查等手段,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遵守防工伤规定。应采取措施确保检查和执行当局熟悉海上工作及其习惯。应规定在船员中指定一个或几个合适人员或一个委员会,在船长指挥下负责事故预防工作。事故预防和健康保护措施的训练应列入海员课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2004) 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交通部于2004.6.30颁布了本规则,并于2004年8.1正式实施。规则共13章100条。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         满足以下年龄要求: 1、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     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3、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         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 (四)         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 (五)         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 (六)   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 (七)         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用范围的职务。但担任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职务的船员必须持有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 (五)限制项目; (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到期,持证人可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对女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生日;男性持证人,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生日。

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航区。 船舶种类分为:货物运输船舶、非运输船、客船、滚装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高速船、水产品运输船。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内燃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但GMDSS适任证书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限制项目”由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签注。 第九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 (一)         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 (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 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 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 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 (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 4、        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 5、        GMDSS通用操作员。 (五)         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        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        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5、        GMDSS限用操作员; 6、        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7、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 (七)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 2、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        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        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所持适任证书等级应与该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的等级相一致。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完成以下专业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无限航区、沿海航区船舶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主管机关规定的值班机工适任培训或者完成航海类技工学校相关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应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的大管轮、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职业教育或者完成航海类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或完成本条(二)项规定的教育,并再完成不少于1年的航海类相关专业的职业教育。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均应完成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部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考试、评估者,还应完成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申请轮机部船员职务晋升考试、评估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 应在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船舶上服务满6个月; (二)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四)申请轮机长适任证书者, 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申请航区扩大考试、评估者, 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申请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较低一级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同时申请航区扩大和功率提高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功率均较低一级但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已持有适用于货物运输船舶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各类非运输船舶上的服务资历可视为在货物运输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但应扣除适任证书被滞留或扣留的时间。

适任考试和评估 海事管理机构应提前3个月公布考试、评估计划。 申请各类别、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本规则附件一执行。附件一规定的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要求需要调整时,由主管机关以文件的形式调整并公布。 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同时申请。申请适任考试、评估由船员本人或其委托他人或公司在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期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委托他人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该公司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材料至少包括营业执照。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评估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人申请考试与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三)12个月内体检的《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五)本规则规定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六) 近期直边正面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七)  有效身份证件影印件; (八) 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表明其适任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 航海类教育的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或学籍证明。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申请适任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第(一)、(三)、(五)、(六)、(七)、(九)项规定的材料。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应当于考试、评估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签发《准考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者应遵守考场规则。考场规则由主管机关颁布。 参加适任考试、评估,有部分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2008.4.1后改为3年内不限次数)。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有考试、评估成绩失效。 正在接受航海类教育的学员必须在评估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2008.4.1后改为评估和考试可以分开)。 海事管理机构应公布考试、评估成绩。考生的考试、评估成绩自全部科目和项目通过之日起5年内有效。

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 已通过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一)通过二副、三副、二管轮、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应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值班职责。 (二)通过船长、轮机长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可在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见习船长、轮机长职务期间完成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见习项目和内容。3个月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证书和各类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吨位或功率提高的,免予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 已通过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在5年内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实习。 组织安排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船上培训或见习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第六章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签发适任证书的申请,并提交《船员服务簿》和《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应提交船上实习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本规则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完成不少于2年的航海类教育的学员通过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者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航区、专业的值班适任证书。但须在船长、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合格的普通船员的指导下履行值班职责不少于3个月后,方可参加航行值班。 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可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本规则第四十五条(一)至(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 持有适任证书者,应在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12个月内, 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且安全记录良好。 (二) 在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但安全记录不良,或在最近5年内不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证书失效者,应当参加并通过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中国籍船舶在国外港口遇有在职船员死亡或其他持证船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的其他特殊情况而需要补充职位时,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报主管机关批准,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可为该船舶上的高级船员签发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方能签发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且船长或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得签发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的特免证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本章规定条件的,不予签发特免证明,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签发的决定及理由。 船员所服务的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特免证明时,应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舶名称、航行区域、船舶停泊港口、签发对象的资历情况和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等。

申请驾驶员和轮机员特免证明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三副、三管轮特免证明。 (二)持有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可以申请二副、二管轮特免证明。 (三)持有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大副、大管轮特免证明。 持有大副或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者,可以申请船长、轮机长特免证明。 一艘船舶上同时持特免证明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总共不得超过3名。 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由船员所服务的公司负责收回并送交海事管理机构。

申请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知识。 持有《1978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取得由主管机关签发的承认该证书的签证(以下简称承认签证)。未持有承认签证的上述船员不得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非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适任证书,不予签发承认签证。 申请承认签证,申请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外国签发的适任证书原件; (二)表明申请者符合STCW公约有关要求和该国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者的海员身份证件。 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章规定的申请人签发承认签证。不符合本章规定的,不予签发承认签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请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该持证船员应参加相关培训,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知识。 承认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被承认适任证书的有效期。 当被承认适任证书失效时,承认该适任证书的签证自动失效。 持有主管机关承认的另一STCW公约缔约国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相应类别、船舶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但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申请者须通过考试和评估或完成相应的航海类教育和培训。 中国籍船员持有STCW公约非缔约国适任证书及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不予承认。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认签证的持有人有不适任的证据,或者因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扣留或吊销适任证书处罚的,可以扣留或吊销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承认签证。

船员在船任职期间,其适任证书原件应保留在船上,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船员离职后应将适任证书妥为保管,不得留船保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有明显理由认为持证人未能保持值班标准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对持证人保持值班标准的能力和资格进行专业性评估: (一)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触礁; (二)在航行、锚泊或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 (三)违反航行规则; (四)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 评估不合格者,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或者对其签发以其评估后确认的能力相适应的较低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具体评估程序和办法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年后,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其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程度等情况通过以下措施签发包括较低航区、等级、职务在内的适任证书: (一)  参加培训; (二) 通过一定评估项目的评估; (三)    通过一定考试科目的考试。 除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为每个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建立船员档案,包括对船员的实操性检查不合格和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记录。 有关公司或机构可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查询船员档案。

船员管理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员管理的主管机关  通过海员证,船员服务簿,培训、考试和发证,安全配员及值班标准等立法来管理船员。 (1)海员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1989年12月。 海员证的性质:是船员出入国境和在境外通行的身份证,具有护照的性质。 颁发机关:交通部授权海事局或驻外使领馆颁发。 办理海员证的海员出境审批权和审批机构由交通部确定,批件有效期为6个月。海员证的有效期:≤5年,特殊情况下可延期3个月,有效期不足2年的海员证不可延期。 海员证管理:海员脱离工作岗位应交回海员证。在国内遗失海员证,由单位向原发证港监申请补发。在国外遗失海员证,由船长持书面报告向驻外使领馆申请补发。伪造、涂改、转让海员证:由海事局或国防机关给3000--1万元罚款,并吊销海员证。 (2)船员服务簿管理 作用:记录船员在船上服务资历,是申请考试、晋升签证、换证的资历证明。 主管机关:地级以上海事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签发办法。1985年1月。 适用对象:100GT及以上或300KW及以上船舶上的现职船员。

3)船员培训、考试、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发证工作,制定颁布船员考试大纲和专业训练大纲,监督指导船员专业训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正式授权官员署名签发,有效期为5年。 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则》每艘船都应持有海事机构审核办理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考虑船舶的种类、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等因素,每艘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有所不同,

2、海关 向船员发放《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出境携带物品登记证》,按规定的时间、物品和数量给船员以免税优待。船员带进物品、外币、金银制品等应如实填写《登记证》,向入境海关申报,以审核、验放后,方可进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机关。 中国籍船员出境前,均须到卫生检疫机关接受健康检查,预防接种,领取和签署《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等卫生文件,出境时经卫生检疫机关验证后方可出境。入境船员需经卫生检疫机关验证。卫生检疫的重点是(潜伏期6天)、霍乱(潜伏期5天)、黄热病(潜伏期6天) ,对中国籍船员还要检查有无爱滋病、性病或其他传染病。 4、边防检查机关 进出境的船舶,在我国沿海、内海、港湾或江河内行驶时,未经边检机关检查批准,不准中途上下人员或装卸货物。外国籍船舶上下人员,必须向边检机关交验上下船的有效证件,检查行李物品,并以许可。

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般要求: 1、制定本规则的目的: 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2、制定本规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STCW78/95: 3、适用范围: 100GT及以上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下列船舶上的船员除外: 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的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 4、实施规则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须明确自己的职责。船长必须保证值班的安排足以保证船舶安全。值班驾驶员的值班期间,特别是在关系到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商量,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

航行中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1、值班轮机员 “轮机值班”的含义: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及其责任期。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 2、值班安排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在决定值班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并应特别考虑下列因素: (1)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态: (2)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监管之下: (3)由于情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被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 (4)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6)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 (7)保证船舶正常营运。

3、值班交接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不应向其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接班轮机员应确认本班人员能有效完成各自的任务。 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前应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1)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器运转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2)对所有机器及系统运行的工作状态和参与涉及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3)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等使用情况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贮藏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4)在燃油各用舱、沉淀舱、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状况; (5)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规定; (6)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7)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8)蒸汽锅炉运行以及有关设备状况和操作方式; (9)由于天气恶劣、冰冻、被污染水域或浅水航行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 (l0)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11)有关分配给机舱普通船员任务的情况: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船舶航行交接班时的问题汇总,应由交班轮机员将主要问题记入轮机日志。接班轮机员应检查轮机日志,并核对与自己所观察的情况一致、方可接班。

轮机值班职责 (1)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辅机安全和有效运转。 (2)尽管轮机长在机舱,值班轮机员仍应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直到轮机长明确通知他轮机长已承担责任并经双方确认后为止。 (3)轮机值班的所有船员都应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还应掌握: ①恰当地使用内部通讯系统的知识; ②机舱逃生途径的知识; ③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辨识各种警报与CO2警报的能力; ④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知识; ⑤船损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识。 (4)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对所有机器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范围。

(5)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害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务。 (6)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采取的措施应作详细记录。 (7)对有人值班机舱值班轮机员应能随时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要求。 (8)对于定期无人值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机舱。 (9)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立即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作记录。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主推进装置的操作台前不间断地有人值守,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10)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护所需要的物料和备件的供应应给予足够注意,包括机械、电报、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生活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11)轮机长应保证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控制损害或修理工作等通知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记录下来。

(12)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需要。 (13)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分配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主推进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其它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l4)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其他值班人员有关机器的潜在危险情况,以及危及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情况。 (15)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不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而无法手动操作和调节的失控状态。 (16)值班轮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对付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的影响。 (17)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件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18)在进行一切预防维修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合作,这种工作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①对要进行工作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②在维修期间,将其余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③为有利于接班人员的工作,在轮机日志和其他适当的文本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设备、参加人员和他们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④必要时将己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19)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普通船员,在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20)值班轮机员应切记,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瞬间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威胁安全的其他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该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21)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值班轮机员应通知轮机长: ①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安全航行时: ②发生失常现象,以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和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③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无把握时。 (22)除将上述情况报告轮机长外,为机器和船员的安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23)值班轮机员应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日常的机器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维修,应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些维修应作记录。 (24)轮机长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到机舱指挥: ①进出港、移泊、过运河时; ②机遇发生故障危及安全运转时; ③狭窄水道、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及船长命令时; ④机舱报警、应变部署时; ⑤值班轮机员有疑难,要求轮机长前往时。

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提供雾中声号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任何变速、变向命令。此外,还保证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值班轮机员当接到船舶进入拥挤水域中航行的通知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动力,以供舵及其他操作所用。应急操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应准备好可立即使用。

三、港内值班 1、港内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1)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上,船长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 (2)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的且具有熟悉操作能力能保持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值班船员。为了有效值班,还应安排必要的设备。 (3)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 ①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安全,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②遵守国际的、船旗国的及港口国的规定: ③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4)停泊值班人员的组成,应包括一名驾驶员和至少一名水手。 (5)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合于保持在港轮机的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①必须有一名轮机员负责值班; ②推进功率为750KW及以上的船舶,必须至少安排一名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值班。 ③轮机员在负责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6)值班驾驶员或值班轮机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船长或轮机长。接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并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7)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示,该操作应由交班高级船员完成。 2、轮机值班: (1)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其他任何实际上是“在海上″的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保证: ①保持有效的值班; ②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转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③按驾驶台命令使主、辅机保持准备状态: ④遵守适用的防污染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⑤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2)在港内值班轮机员应特别注意: ①遵守在其范围内的一切命令,防范有关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程序和规定: ②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监控: ③为防止违反有关防污染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 ④污水沟的情况。 (3)值班轮机员应: ①出现紧急情况而需要时,拉响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避免船舶及其货物和船上人员遭受损害。 ②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③经常检查、分析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装卸货、港口及周围环境的安全。 ④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免船上各种电子、电气、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故障和损坏。 ⑤将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整地记录下来。 (4)根据大副或值班驾驶员的书面通知,移注、排、灌压载水;根据船长和值班驾驶员的通知,按时做好移泊准备工作。 (5)加强机炉舱和舵机房等部位的安全检查,晚间10点钟后,全面巡回检查机炉舱一次。主机试车、冲车、转车前,应通知并征得驾驶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1)在交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向接班轮机员告知如下事项: ①当日的常规命令,有关船舶操作、保养工作、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修理的特殊命令。 ②所有机械和系统进行修理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及潜在的危险。 ③使用中的舱底污水或残渣柜、压载水舱、污油舱、粪便拒、备用柜的液位高度及状态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④有关卫生水处理的特殊要求; ⑤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设备以及烟火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备用情况: ⑥获准从事机器维修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上船的人员和需要的船员; ⑦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将来临时船舶的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港口规定;

⑧船上与岸上人员可使用的通讯线路,包括万一发生紧急事件或要求援助时与水上安全监督机关的通讯线路。 ⑨其他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等重要情况; ⑩由于轮机部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报告的程序。 (2)接班轮机员在承担值班任务前,应对交班轮机员告知的上述事项充分满意,同时还应: ①熟悉现有或可能有的电、热、水源及其分配情况: ②了解船上燃油、润滑油及一切淡水供给的可用程度和情况。 ③尽可能将船舶和机器准备妥,以便在需要时备车或应付紧急情况。

四、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1、开航前: (1)开航通报:船长应提前24h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h,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动,应即时更正。 (2)航前核试:开航前1h,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录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 (3)机舱备车:当主机油水温度正常后,值班轮机员通知驾驶员进行转车、冲车和试车,当值班驾驶认为船舶情况允许后,电话通知机舱方可动车。 试车程序是:驾驶台同意备车后即将车钟指令“备车”,机舱回令“备车”,机舱准备就绪后根据主机试车要求,将车钟放在“前进一”、“后退一”等处,进行起动、换向操纵试验。等运行正确无误后,才将车钟放在“停车”位置,表示驾驶台可随时用车。

2、航行中: (1)例行通报: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速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录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2)途中备车: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需要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1h)通知机舱准备。如遇暴雨或迷雾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位等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到港前驾驶台应提前lh通知机舱,以便换用轻柴油和备车。当船舶驶入宽阔水域时,主机可定速航行,以车钟重复一次“前进三”表示。 (3)轮机故障: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危及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4)主机使用: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5)安全与防污染: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需要的水、气、汽、电等。 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班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3、停泊中 (1)抵港后通报:抵港后船长应告知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的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2)装卸前机电设备准备: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货情况随时告知值班轮机员,以保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大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应派人看守。 (3)装载与安全:如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 4、其他 (l)油水管理:机舱除专用炉水柜的水可直接使用外,如需动用其他水柜,须征得大副同意;木匠负责各淡水舱的调换使用,并保证水泵不抽空;排、灌、移注压载水或淡水,需凭大副或值班驾驶员的书面通知,由木匠负责测量并注意与机舱值班人员联系。完毕时木匠应及时通知机舱停泵。机舱值班人员应将舱别和时间记录轮机日志。各燃油舱的移驳和使用应通知大副。

(2)机舱排污:无论何时何地,机舱向海域排放污油和含油污水时,应按有关防污法规进行,并必须事先征得值班驾驶员的同意。 (3)甲板机械:大副负责装卸机械、锚机、绞缆机等甲板机械的正确使用。甲板部负责固定部分(墙脚、底盘、罩壳等)的清洁油漆;轮机部负责活动摩擦部分的清洁保养修理,甲板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轮机部。抵港前,轮机部应派人检查甲板机械,使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4)机舱水、电管理:除锚机送和甲板水可用电话通知外,如需用起货机、绞缆机,需凭木牌送机舱通知供电,用毕收回:机舱暂停供电,必须事先报告船长和值班驾驶员,以作好各种准备:航行中陀螺罗径和操舵系统不应停止供电。 (5)加油计划:轮机长应及早将燃油、润滑油的准确现存数和补加计划提交船长,船长如需修改计划,应与轮机员洽商,但船长有决定权并对此事负责。

五、船员健康适任要求: (1)每一海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2)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h内必须至少有10h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得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h。10h最短休息时间可以降到6h ,但这种降低不得超过2天,并且7天内不少于70h(77h)休息。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下不必如此。 (3)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h。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不计必须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正常交接班时间等)。 (4)各船应将值班安排表贴在易见之处。船上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 (5)船长应安排船员值班时,应充分注意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6)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h内禁止喝酒,其值班时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不得超过0.08%。(注:体重70-80kg的人员,血液中允许酒精不得超过4.5-5.1g). (7)严禁船员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船员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07年3月28日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     (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船员注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注册,发给船员服务簿,但是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船员职责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船员职业保障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   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第五章 船员培训和船员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船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外籍船舶上服务的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和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引航员证书的引航员(以下统称“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对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船员,船舶安全检查存在缺陷的当事船员或实际 操作检查不合格的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违法记分分值 第五条 每一公历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到15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在一个记分周期 内记分满15分的船员,经培训、考试后,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六条 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1分。 第七条 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为1分,罚款数额超过1500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15分。 第八条 船员受到扣留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以下统称“证书”)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分别   为: (一) 证书被扣留3个月的,记10分; (二)证书被扣留3个月以上的,记15分。   第九条 海事机构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船舶存在缺陷,应对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船员记1分。 对船员实操检查不合格的船员,记1分。

第十条 船员受到罚款和扣留证书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违法记分在两者之中取高者。  第十一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三章 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和销分 第十二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做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海事机构予以记载。 第十三条 海事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后,由海事机构在海船船员所持的《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或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记分附页(见附录四)上加盖“船员违法记分专用章”(格式见附录一),填写记分分值、执法人员号码、记分时间。 当时不能进行违法记分记录的,由做出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落实记录事宜。

第十四条 船员违法记分分值满15分的,最后记分的海事机构应将船员的证书滞留,并将《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格式见附录二),送船员本人签收。 《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船员本人留存。签发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归入船员个人档案中保存。《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不能作为船员持有适任证书的证明,船员不能凭《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继续在船任职。 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同时填写《船员违法记分登记表》(格式见附录三)作为内部工作记录。 第十五条 海船船员和引航员必须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6个月内到证书的签发机关申请强制培训、考试。 内河船员由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指定强制培训、考试地点,在收到《滞留船员适任证书通知书》后6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参加强制培训、考试。 内河船员如在证书签发机关所在地参加强制培训、考试,滞留证书的海事机构应将被滞留的船员证书寄送至证书签发机关,由证书签发机关负责强制培训、考试和发还证书。

第十六条 强制培训由海事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的时间不超过7天,培训的内容为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教育宣传和海事案例等。 考试在强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由海事机构组织。 第十七条 海船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海事机构应在《船员服务簿》“主管机关签注(一)”栏填写“业经考试、培训合格”,加盖《船员服务簿》签证专用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  内河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海事机构应在记分附页上填写相应内容,加盖海事机构公章,及时发还被滞留的证书,但同时受到扣留证书行政处罚期限未到的,应在扣留期满后发还被扣证书。 第十八条 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船员申请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十九条 船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证书寄送至原签发机关,船员需按照证书载明的航区、等级、职务参加职务晋升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回被扣留的证书。 第二十条 船员遗失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海事机构可视为其违法记分已满15分,应在船员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规定补发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船员违法行为是指: (一) 违反有关船舶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船舶交通事故管理、航标管理秩序行为; (二) 其它违反有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船员依据本办法参加强制培训、考试,应缴纳有关费用。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船舶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搜救行动的效率,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报告系统是指船舶使用规定的报告格式和程序向中国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报告,各海上搜救中心应用报告信息对遇险船舶组织救助的一种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系统由国家海上搜救中心、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接收站和参加中国船舶报告制的船舶组成。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机构须检查、敦促符合强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参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并向志愿参加船舶宣传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须督促船舶遵守本规定参加船舶报告系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其他国家领海和内水以外的北纬9°以北,东经130 °以西的海域,以下称“中国船舶报告区域”。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制区域内的下列船舶: (一)航行在中国船舶报告区域内,且航行时间超过6小时的下列船舶,必须加入中国船舶报告制: 一)航行于国际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16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三)2005年1月1日后航行于中国沿海航线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 (二)中国政府鼓励外国籍船舶和本条(一)款规定以外的中国籍船舶志愿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 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加入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船舶应当按照《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中规定的报告方式、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告。 《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船长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制订并颁布实施。 第七条报告接收站负责接收船舶报告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将接收到的船舶报告信息提供给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或能够被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及时、准确地采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通过有效的通讯方式,及时、准确地向船舶报告管理中心提供船舶报告信息。

第八条 船舶报告管理中心应及时、准确地处理采集的信息。国家海上搜救中心和各区域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需要,利用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的信息组织搜救。 第九条 在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或可能遇险的情况下,各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搜救的需要从船舶报告管理中心调取信息。 船舶报告的信息只能用于船舶或航空器遇险救助、航行安全和防止海域污染等海上安全管理,不得将船舶报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 第十条 参加船舶报告和参与救助行动的船舶应保持通信畅通。 第十一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船舶或听从指挥积极参与救助的船舶,由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指定的机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船务公司有关船员条例及值班标准 一、轮机部高级船员主要职责 (1)轮机长 1,轮机长不仅是轮机部的行政负责人,也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设备(无线电通讯导航和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的技术总负责人。制定本船各项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保养检修计划、值班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轮机员、电机员、冷藏员制定本部门的修船计划、编制修理单和预防检修计划,组织领导修船,进行修船工作的验收。 4、负责保管轮机设备的证书、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时报告船长申请检验。 5、负责燃润料、物料、备件的申领,造册保管和合理使用。 6、经常亲自检查机电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和签署轮机日志、电机日志。 7、培训和考核轮机人员; 8、在发生紧急事故时指挥机舱人员进行抢修和抢救工作。 9.监督和签署轮机员的交接工作

(2)大管轮 1、大管轮是轮机长的助手,轮机长不在时代替轮机长的职务。 2、负责主机、舵机、轴系、冷藏机及辅助设备系统的管用养修。贯彻执行操作规程,并对操作管理方法随时提出改进意见,经轮机长批准后执行。主机修理后,开航前试验主机时,新到任轮机长首次动用主机时,大管轮必须在场。 3、负责保持轮机部有关安全的设备,如保证应急舱底阀、燃油应急开关、机舱水密门、安全阀、机舱灭火设备、起重设备、危险警告牌、重要的防护装置等处于使用可靠状态, 定期进行必要的检查试验,并负责指导有关人员熟悉正确管理和使用方法。做好防火防爆、防污染、防冻、防盗和防工伤等工作。 4、负责领导轮机人员进行机电设备管理、操作、保养和检修工作。 5、负责维持机舱日常工作秩序,对机舱各舱室、备件及机电设备的整洁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锈蚀、损坏或遗失,负责轮机部各舱室的油漆工作。 6、负责编制分管机械设备的修理单及自修计划;审核和汇编其他轮机员的修理单和自修计划,并维护机舱安全。 7、 负责综合轮机部的预防检修计划和自修计划,在轮机长批准后执行。负责安排轮机部船员的公休计划,提交轮机长审核。 8、 负责轮机部通用物料及本人分管机械设备的备件、润滑油的申领、验收和报销;负责保管本人使用的技术文件、仪器和工具等。 9、 负责安排轮机部航行值班和停泊值班的人员;组织领导检查、清洁、油漆工作。 10.监督轮机部一般船员的交接工作。

(3)、二管轮 1、在轮机长和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管理发电原动机及为它服务的机械设备、机舱内部分辅机和轮机长指定由其负责的其他设备。 2、负责制定本人分管的机械设备的预防检修计划,进行检查、测量及修理,记载并保管修理记录薄。 3、负责编制本人分管的机械设备的计划修理单和航次修理单,提交大管轮审核;修船期间,协助监修、验收并参加自修工作。 4、负责本人分管机械设备的备件和专用物料的申领、验收和报销,并妥善保管。 5、负责加装燃油,进行燃油的测量、统计和记录工作。 6、负责保管提交本人使用的技术文件、仪器、工具和备件等。 7、与大、三管轮轮流值航行班和停泊班。停泊时,领导由大管轮指派的人员进行检修工作。

(4)、三管轮 1、在轮机长和大管轮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管理甲板机械及泵浦间、空调机、副锅炉及其附属设备以及轮机长指定的其他辅机和设备。 2、负责编制本人分管机械设备的预防检修计划,进行检查、测量及修理,记载并保管修理记录薄。 3、负责编制本人分管的机械设备的修理计划、修理单和航次修理单,提交大管轮审核。修船期间,协助监修、验收并参加自修工作。 4、负责本人分管机械设备的备件和专用物料的申领、验收和报销,要善保管,防止锈蚀损坏和遗失。 5、负责管理防污设备、拆检泄水管和排污管系,指导甲板部有关船员正确操作和保养甲板机械。 6、负责管理救生艇发动机、应急泵和其他本人所管各种应急、安全设备,定期进行保养、检查、维修和试验,使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7、贯彻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提出改进对分管设备技术管理的意见,报轮机长批准后实施。 8、负责保管提交本人使用的技术文件、仪器、工具书和备件等。 9、不设电机员的船舶,负责管理全船电气设备并领导电工工作。 10、与大、二管轮轮流值航行班和停泊班。停泊时领导由大管轮指派的人员进行检修工作。

(5) 轮机部船舶保养检修分工明细表 序号 设备 检修负责人 备注 尾轴系统及螺旋桨 大管轮 主机及中间轴系统 为主机服务的泵、热交换器等 主机遥控装置 冷藏设备 有冷藏员则由其负责 舵机 滑油柜、滑油分油机及管系 机舱水密门、逃生门 机舱灭火系统及设备 机舱堵漏设备 工具、备件 主发电原动机 二管轮 为发电机服务的水泵及管系

燃油驳运泵、燃油舱 二管轮 燃油分油机及管系 造淡水机 沿海船由三管负责 压缩空气系统 应急发电原动机 三管轮 应急空压机及原运机 防污染设备 副锅炉及附属设备 沿海船由二管负责 各种泵及管系 甲板机械 空调 沿海船由大管负责 救生艇发动机 应急救火泵及原动机

二、无人值班机舱船舶的轮机值班制度 (1)不论航行或停泊,每班由一名轮机员和一名机工从0800到次日0800实行24小时值班责任制。 (2)为确保安全,每天0800-1600由值班机工按值班职责和各项规定在集控室监视并处理警报,巡回检查动力设备的运转情况。在值班时间内如需暂时离开值班处所,必须经值班轮机员同意并将召唤警报开关转至值班轮机员房间的位置。用餐时间应不超过半小时。 (3)值班轮机员在15:30时开始检查值班机工的工作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确认正常后值班机工才可离开。从1600到次日0800由值班轮机员按值班规则负责处理警报,并在2200到机舱巡回检查一次。离开机舱前应将召唤警报开关转到自己房间的位置。值班轮机员可在自己房间或集控室内和衣休息。 (4)值班时间内按规定填写轮机日志、副机日志和各种记录本。规定每日0800、1600、2200三次记录各种设备运转参数,每日0800的记录数据应与机旁仪表的读数相核对。 (5)应使巡回监测数据记录器至少每四小时进行一次巡回监测。

(6)下列情况下轮机长必须到机舱亲自指挥: ①在遥控监测装置进行模拟试验或功能试验时; ②每次起动主机之前直至主机达到正常工况时; ③机电设备发生故障危及安全运转时; ④值班轮机员有疑难要求轮机长前往时; ⑤应变部署时; ⑥特殊情况下船长命令时。 (7)每次机动操纵结束转入正常航行,或者临时中断驾驶台操纵结束后,必须得到轮机长的许可才能按无人值班制度值班。 (8)下列情况下,应中止机舱无人值班,恢复有人值班: ①机电设备或控制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满足无人值班的要求时: ②进出港、移泊、过运河等机动操纵持续时间超过四小时时: ③过狭窄水道、在恶劣天气中航行并在船长命令时: ④在其他特殊情况下,轮机长认为必要并命令时;

三、轮机人员的组织管理 1、轮机长对轮机员的管理 (1)管理方式:坚持行政管理的技术管理并重,行政管理通过技术管理得以落实,技术通过行政管理付诸实施。行政管理主要以命令、指示、指令性计划、规章制度等方式进行控制。 轮机长应注重轮机员的培训工作,应通过培训使机舱人员达到各类人员的最低知识要求的水平。 (2)举荐:轮机长对轮机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应及时提出调换。对优秀人才应向上级举荐。 (3)奖励:行政管理还辅助以经济手段,对工作积极的船给予奖励。 目前在船上实行职务工资、航行津贴、节油奖、自修津贴、扫舱津贴、效益奖等。 2、对轮机人员的协调 轮机长要注意做好以下协调王作,使全体机舱人员团结一致,相互协作,发挥集体优势。 (1)轮机员间的协调:轮机员间既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分工不分家。轮机长可根据维修保养的轻重缓急协调各轮机员的工作,也可根据轮机员的不同特点适当调整其分工职责。 (2)轮机员与驾驶员的协调:由于时间仓促或工作疏忽,在加装燃油,打压载水,供应水、气、汽、电,备车工作等方面容易引起部门间的不协调,轮机长要做好这方面的协调工作。 (3)机工间的协调:机工间因水平不同,夜班与白班的职责不同,值班班次不同,交接班时难免发生争执。轮机长应根据规章进行协调。

四、船员调动交接制度 (-)一般规定 船员公休、因故奉命调离船或在原船变动职务并有人接任,均应按规定交接清楚。 (1)交班船员接到调动通知,应按规定做好交接准备,抓紧完成(阶段)工作,集中并整理好各种应交物品,以便随时进行交接。 (2)接班船员到船后,应立即向直接领导人报到并按指示抓紧接班,不得借口拒绝或拖延接班。(外派船舶交接通常仅几小时,交班后立即离船。) (3)交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天。交接时交方应耐心细致,接方要虚心勤问,不含糊接班。属于设备问题和遗留工作交方一定要交代清楚,接方不应因本身的业务能力而过多地拖延时间,如有争议应报告领导处理。 (4)交班船员中凡涉及事故处理,各种海损、机损、货损报告以及保险索赔等手续的当事者和有关负责人等均应亲自办理完毕,不得移交给接班船员代办,但应向接班船员详细说明情况。 (5)交接完毕应共同向直接领导人汇报交接情况,经其认可或监交签署后,交接方告完毕。在此之前,工作由交班船员负责,之后由接班船员负责。干部船员还应办理“调动交接记录”,双方签署后,由直接领导人加签监交。持有适任证书的干部船员,不论调离职或到任,应由船长、轮机长、电台负责人分别在有关日志记载并签署。船长、轮机长、大副、电台负责人交接后还应分别在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电台日志上共同签署。交接完毕后,交班船员应在三天内离船,以免妨碍接班船员的工作或影响其生活秩序。

(二)交接 调动职务交接工作由实物交接、情况介绍和现场交接三部分组成。 1.实物交接 个人保管的工具、仪表、图书、文件、公用衣物、住室的门和柜的钥匙,均应按配备清单逐项清点交接。如果实物短缺,一般物品应在交接记录中注明,重要物品或者虽为一般物品但数量甚多者,应报告领导处理。实物交接时应介绍情况。 2.情况介绍   可作以下情况介绍: (1)本船、本部门和本专业的概貌、特点、总的技术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2)涉及本专业和本职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引导熟悉SMS和介绍重点文件; (3)本职在本船的具体分工职责及有关规定、需协调的工作项目及其主从关系和工作习惯等、有关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正在进行的和待办的工作及领导指示、下航次计划和开航准备的进行情况; (5)本职在应变部署中的岗位和职责,救生衣、应变任务卡及应携带或操作的设备、器材的位置、用途、性能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实地交代); (6)下属船员的技术业务能力、思想表现、工作态度和其他特点等。

3.现场交接 双方共同到设备现场和工作现场,包括共管或协作的项目,由交方详细介绍: (I)所管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装置、属具、专用仪表(器)和工具的名称、性能、运转现状、易出故障或事故的部分及其解决办法或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2)有关管系、(电)线路的各种阀门和开关,操纵控制装置和监测指示仪表的位置、工况数据、使用方法,操作时容易发生的错误及其注意事项。 (3)重要仪表的准确程度,安全报警装置或指示信号的可靠性,各种安全应急设备(或装置)的位置及其操作使用方法。 (4)油、水柜的分布,各柜容量和残留量(即死油死水),测量管或测量装置的位置,测量数据的换算方法以及误差等情况。 (5)结合实物交接弄清各种属具、备件、工具、器具、材物料的存放位置、储备情况和亟待补充的品种和数量,专用物料(如化学品剂等)的性能、保管、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6)除严格规定不得任意拆动或者有碍安全生产者外,当接方认为必要时,可进行操作示范或者拆开某些机具部件,使接方更清楚地了解情况。对于某些无法直观或拆检工作量很大的部件,交方应尽其所知详细介绍。 (7)其他需要说明或强调的问题

其主要目的是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范畴。 船员培训 STCW公约的有关规定: 船员培训的目的和性质: 其主要目的是增进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在职教育、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范畴。 船员培训是《STCW78/95公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政府“履约”文件中的核心部分。 2、STCW公约所规定的船员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 (l)为获取船员适任证书在内的航海职业教育; (2)为申请适任证书考试者而安排的考前培训; (8)为保持持证船员不断精通业务和掌握最新知识而安排的专业培训: (4)为提高所有船员或某类船员单项专业技能而安排的培训; (5)为使船员胜任在特定类型船舶上工作而要求的特殊培训。

3、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1)对液货船 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规则V/1规定) (2)对滚装船 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规则V/2A规定) (3)对客船 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V/2B) (4)对大型船舶和特殊操纵性能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附加培训(规则B-V/3) (5)对在载运固体危险和有毒物质的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 4、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的要求。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2)救生艇筏、救助艇和快速救助艇筏培训及操作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3)高级消防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4)急救和医护培训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二、我国有关船员培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09年10月1日) 1、对培训机构的要求: ①船员培训是船公司人事管理的重要环节。 ②船员培训的任务由航海院校等教学单位实施,其行政管理由港监负责。 ③建立合格的教学质量体系,其教学和训练计划、教学文件资料等应由港监认可。 ④培训机构应取得《培训许可证》和《质量体系证书》方可进行船员培训工作,《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 2、培训的种类 ①适任证书考前培训;②特定类型船舶船员特殊培训;③船员专业培训;④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⑤船上培训。 单项专业培训项目: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专业培训;高级消防培训:模拟器培训。 特种船舶培训: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员培训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船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船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员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实施船员培训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确定船员培训的具体项目,制定相应的培训大纲,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船员培训的种类和项目     第六条 船员培训按照培训内容分为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和特殊培训三类。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