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 2 0 0 6 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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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 2 0 0 6 年 7月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工作规范 医疗机构部分、疾病控制部分 、 采供血部分、卫生监督部分 传染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1989年实施第一部《传染病防治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案,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卫生厅文件---鄂卫发〔2006〕23 号 二○○六年四月六日颁布《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部分》

二、《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工作规范—医疗机构部分》 1 编制依据 2 总则 3 疫情报告管理 4 传染病患者的预检分诊与医疗救治管理 5 医院感染控制及医疗废弃物处理管理

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管理主要内容 一、组织机构 二、工作职责 三、保障措施 四、疫情报告 五、疫情数据管理 六、流行病学调查及疾病监测 七、档案管理 八、考核与评价

(一)组织机构 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建立预防保健科,负责本院及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疫情报告专职管理人员数量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有2-3名或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必须有1名专职疫情管理人员。

组织机构 各级医疗机构疫情报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当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排对拟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工作职责 1、建立和完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1)传染病报告制度: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入(出)院登记、报告卡的填报、疫情卡收集、核对、登记、报告等。门诊日志、传染病疫情登记格式及内容见附件 1、附件 2。 (2)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制度:在职职工培训、新职工上岗培训。 (3)其它:定期检查及奖惩制度等 以上制度应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下发,并将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纳入医疗质量考核的内容。

工作职责 2、负责每日收集各科室疫情卡及其它传染病信息,并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每月对全院各科室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至医院院长或分管院长,对违反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

工作职责 4、具体实施医院疫情报告工作的培训。 5、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工作。

(三)保障措施 1、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疫情专用计算机和上网必要的设备,确保疫情及时通过网络开展直报。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医及门诊部,可配备专用计算机和上网必要的设备,开展网络直报工作。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配备疫情报告电话。 3、非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属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传染病信息报告方式。 4、 对双休日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形式的补休或补贴。

(四)疫情报告--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为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人: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医学检验人员、卫生检疫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疫情报告--传染病报告内容 (1)传染病报告病种(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疫情报告 (2)传染病分型报告 对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做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和未分期六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传染病病例报告分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疫情报告 (3)传染病报告类型 病例报告:医生首次接诊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的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必须按规定时限报告。 病原携带者报告:对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如伤寒和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按照规定报告病原携带者。

疫情报告 (3)传染病报告类型 订正报告: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因填卡选择病种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并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死亡报告: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对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用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疫情报告 (4)传染病报告程序及方式 ①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 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门诊应规范门诊日志记录。 ③责任报告人在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④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信息管理人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收集、核实传染病报告卡,并在当日开展疫情网络直报。

疫情报告 3、报告时限 (1)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报告单位应在诊断后 2 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将传染病卡通过网络报告。(对发现的暴发疫情、疑似甲类传染病或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本地少见的病种应先经疾控机构调查核实后,再行网络直报)。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部分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的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 12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疫情报告 3、报告时限 (2)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其他暴发的传染病疫情时,接诊医生诊断后城镇应于 2 小时内、农村应于 6 小时内应以最快的方式向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相应单位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 12 小时内向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疫情报告 4、其它疫情报告   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不明原因传染病、可疑的新发传染病或发现其他传染病有暴发、流行趋势时,应及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

(五)疫情数据管理 1、审核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卡片必须即时向填卡人查询与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传染病卡进行报告。

(五)疫情数据管理 2、订正   对疑似病例确诊后、临床诊断病例更改诊断时或发现因填卡选择病种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报告”,并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对已进行发病报告的传染病病例,死亡后应重新填写报告卡进行死亡报告(注明死亡日期)。   收到订正报告卡时,须当日通过网络对已报告卡进行修改或订正。

(五)疫情数据管理 3、补报   对在责任报告单位中发现的未报告传染病病例,责任报告单位应及时补填传染病报告卡,并通过网络录入报告。

(五)疫情数据管理 4、查重   报告单位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包括法定节假日)上网对年初至当日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查重,发现年龄、性别、现住址及诊断病种名称相同的报告卡时,要进行排查,对重报的报告卡,通过网络进行删除标记。

(五)疫情数据管理 5、信息安全及疫情数据保密   责任报告单位疫情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疫情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系统安全问题,由个人承担。

(五)疫情数据管理 5、信息安全及疫情数据保密 责任报告单位疫情管理人员及责任报告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责任报告单位疫情管理人员及责任报告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流行病学调查及疾病监测 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本等工作,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掌握本地区传染病流行状况而开展的疾病监测工作。

(七)档案管理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卡收发登记册、疫情电话记录本及传染病疫情报告自查等资料保存 3 年。对有关疫情管理文件、疫情报表、书面资料应做成档案,进行永久性管理。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的保存由收卡单位保存,但本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责任报告单位对每天收集、报告、订正、删除传染病报告卡的情况须做好工作记录,每月进行汇总统计备案。

(八)考核与评价 1、组织与管理 是否确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及管理工作,是否有医院领导分管负责,是否有正式文件; 是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传染病报告制度、业务知识培训制度、基础资料登记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及奖惩制度等(各项制度应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八)考核与评价 2、法定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 检查责任报告单位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科室的门诊日志,将其中诊断为传染病的病例与网上报告的或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核对,统计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重卡最好是经疾控中心审核后再删除) 传染病登记报告率=实际报告数/登记数×100%

(八)考核与评价 3、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1)及时性 填卡及时性:检查门诊日志中医生诊断日期和疫情卡填卡日期,两个日期是同一天即为填卡及时。 录入及时性:检查医生填卡日期与网上报告卡生成日期是否在同一天内,两个日期在一天内即为录入及时。

(八)考核与评价 3、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2)完整性   传染病报告的完整性: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患者单位、现住址、职业、发病日期、诊断日期、填卡日期、疾病名称 10 项为必填项目;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患者若为学生,患者单位必须填写患者就读的学校或托幼机构名称。符合以上要求的为填写完整卡片,1 条未达要求即为不完整。

(八)考核与评价 3、传染病信息报告质量(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3)准确性   凡字迹清楚,无逻辑错误,提供的基本情况准确的卡片判断为准确,否则为不准确;录入计算机的信息与原始报告卡吻合的为录入准确,否则为录入不准确。

(八)考核与评价 4、疫情资料档案化管理情况 内容:是否按要求将有关疫情管理文件、疫情报表、书面资料等建档管理。   内容:是否按要求将有关疫情管理文件、疫情报表、书面资料等建档管理。 5、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知晓率   内容:抽查部分责任报告人考核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疫情报告应注意的问题

1、部分病例无订正和死亡报告

2、忽视丙类传染病报告 1、按法定要求报告丙类传染病的医疗单位不多; 2、丙类传染病漏报严重; 3、造成由丙类传染病引起的突发疫情无法实现早期探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 甲类传染病*: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 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职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性或慢性填写。 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 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 订正病名:直接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 报告单位: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 报 告 人:填写报告人的姓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备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注:报告卡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三、几种重点传染病的报告 1、艾滋病(HIV感染者) 2、脊髓灰质炎(AFP病例) 3、肺结核 4、肝炎 5、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和其他感染性腹泻

1、艾滋病(HIV感染者) 疫情情况 职业暴露情况

1、艾滋病(HIV感染者) (1)疫情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人首次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时,在填报疫情卡的同时,认真填写《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的“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上开展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将《疫情卡》及《艾滋病相关信息附卡》及时报至辖区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般情况下网络直报由市CDC报告)

艾滋病(HIV感染者) (2)各级(类)责任报告单位按月,将《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报告至辖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艾滋病(HIV感染者) 检测程序: 医疗机构-----初筛实验室 市CDC----中心初筛实验室(复核) 省CDC----确认实验室

艾滋病(HIV感染者) 发病趋势:向一般人群发展 性传播 母婴传播 血液传播、静脉注射吸毒传播 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从1985至今经历了传入期、扩散期、增长期三个阶段。

艾滋病(HIV感染者)----职业暴露者的报告和保护 医护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时,暴露于HIV/AIDS患者体液,而致感染HIV,针刺传染HIV的概率与针头的特性(空心或实心)、针刺的深度、针头有否可见的血液、患者的感染阶段以及被扎伤者的遗传特性有关; 不慎被污染HIV的器具如针头刺伤皮肤,或粘膜直接接触到含有HIV的体液,单次暴露的传播概率为0.3%~0.5%; 在发生职业暴露后,如能及时清除污血,并在24小时内服用抗逆转录病毒药物,则可有效降低发生HIV感染的危险。(迅速向市CDC报告)

AFP监测医院医务人员相关知识知晓率调查 医院名称 姓名 科室 一、AFP病例的定义是所有 15 岁以下儿童任何原因造成的急性弛缓性麻痹病例和任何年龄临床诊断为 脊髓灰质炎 的病例均作为AFP病例。AFP病例不是一个单一的疾病种类,而是肢体的任何部位出现的急性起病、肌张力减弱、肌肉萎缩的一组征候群。 二、发现AFP疑似病例后要主动留置病人,并以最快的方式向医院 防保 科或市CDC报告。 三、留置的AFP疑似病例要采集 2 份 5克以上粪便标本,标本采集时间间隔为 24-48 小时。 四、从下列病例中选择属于AFP疑似病例的病例(正确的打“√”)。 1、格林巴利综合征; ( √ ) 2、重症肌无力(肢体); ( √ ) 3、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 √ ) 4、面瘫; ( ) 5、肉毒中毒; ( √ ) 6、重症肌无力(眼睑); ( ) 7、神经损伤。 ( √ ) 五、预防脊髓灰质炎的疫苗是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糖丸)。 六、AFP监测医院负责制定本单位AFP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培训;实施AFP快速报告、 旬报告和 零 病例报告。

AFP病例病种 1、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 2、格林巴利综合征(GBS)=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 3、横断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 急性神经根脊髓炎 4、多神经病(药物性多神经病、有毒物质引起的多神经病、原因不明性多神经病) 5、神经根炎、神经炎 6、神经损伤 7、单神经炎 8、神经根和神经丛疾患 9、周期性麻痹(包括低钾软瘫、高钾软瘫、正常钾软瘫)家族性周期性麻痹,血钾过低性家族性周期麻痹 10、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 11、短暂性肢体麻痹 12、肌病(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 13、多肌炎 14、重症肌无力 15、肉毒中毒

AFP监测医院 1)、一般要求:制定本单位AFP监测报告程序和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AFP监测与报告工作,加强对儿科、神经内科、传染科医生的培训,建立AFP病例监测登记本。 2)、病例诊断:AFP监测医院儿科、神经内科医师负责AFP病例的诊断,填写门诊日志或住院病历,填写AFP病例报告卡,电话报告医院保健科或当地疾控机构。 病例报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发现AFP病例后,城市在12小时、农村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到当地县级疾控机构。

AFP监测医院 3)、旬报和零病例报告。AFP医院保健科工作人员每天收集相关科室AFP病例报告卡,并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疾控机构;每旬对本监测医院AFP病例汇总报告疾控机构,无病例时进行零病例报告。 4)、协助进行AFP病例调查与采样,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AFP主动监测和漏报调查 病例随访:在麻痹发生60天后,要对病例进行随访;随访由县或市级疾控机构完成;随访者最好是曾对该病例进行过调查的人;随访必须要见到病例本人,不能电话随访等。

3、肺结核 结核病的报告、转诊与追踪 (1)疫情报告 综合医院诊断的肺结核病例,当痰检为阳性或病理确诊时,在传染病报告卡“病例分类”中须选择“实验室诊断病例”。在其它情况下,如未痰检或痰检阴性时,在“病例分类” 中均选择“疑似病例”。 为及时追踪病人,做好病人管理,应详细、认真询问病人现住址,注明省、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组、门牌号码及通讯电话,对学生和老师应填写学校名、班级或系。特别是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项须准确、详细,便于结核病专业机构进行疫情追踪和调查。

(2)病人转诊 综合医院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报告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病人携带,一份送达(或邮寄至)病人现住址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一份交由保健科备案。

(2)病人转诊----转诊对象包括: ①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3 周、咯血、发热、盗汗等); ②疑似肺结核(X 线检查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 ③确诊为肺结核(细菌学、病理及临床诊断者); ④结核性胸膜炎; ⑤急重症需住院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应积极救治,及时报告,出院后立即转往归口诊治单位,进行统一治疗管理,住院病人出院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特殊情况下可带一周的药量。

(3)追踪管理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辖区的肺结核疫情个案资料,在 7 天内对未转诊到位的病例开展追踪和调查,在 1月内确诊。并根据确诊结果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对疫情个案进行订正,并在备注中对订正卡片作出相应订正标记。对因地址不详及其它原因而未能追踪到位的病例或疑似病例,不订正诊断结果和标记。

4、病毒性肝炎 根据传播途径可以将病毒性肝炎分为两种类型,即经粪-口途径传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 经体液一皮肤(黏膜)传播(包括母婴传播、医源性传播和接触传播)的病毒性肝炎,包括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 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均不形成病毒携带者和慢性肝炎; 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丁型肝炎易形成病毒携带者、慢性肝炎、肝硬化及肝癌等。

肝炎潜伏期 甲型肝炎潜伏期为15-45天,平均为30天,传染期主要为发病前后两周。 戊型肝炎潜伏期10-70天,平均为40天,传染期尚不清楚,但在潜伏期末和发病后两周病人粪便中均可检出病原体,与甲型肝炎相比,戊型肝炎重型多,病死率高,尤其是孕妇,病死率可高达20% ,且免疫力不持久;成人发病较多。 乙型肝炎潜伏期为30-180天,平均为70天。 丙型肝炎潜伏期为15-150天,平均为50天。 丁型肝炎的潜伏期尚未确定,可能相当于乙型肝炎的潜伏期。 对经粪-口途径传播的肝炎,要把住“病从口入”关,对经体液一皮肤(黏膜)传播的肝炎,要把住“病从皮入”关。 此外,要加强对甲型肝炎和乙型肝炎易感者的疫苗接种工作。

诊断标准---临床诊断依据 1.1 症状体征:指近期出现的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持续一周以上的明显乏力和消化道症状。 肝脏肿大,伴有触痛或叩痛,巩膜、皮肤黄染或不黄染。 1.2 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ALT)明显异常,血清胆红素升高或不升高。 在排除其他原因(如药物性、酒精性等)引起的肝脏损害的情况下,可诊断为病毒性肝炎。

病原分型诊断----甲型肝炎 2.1.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1.2 HAV感染标志检测:病人血清中检出抗HAV-IgM或抗HAV-IgG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 2.1.3 流行病学:发病前45天内有不洁饮食史或与甲肝急性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等。 以上各项中2.1.1和2.1.2两项为诊断甲型肝炎散发病例的必备条件,流行病学证据作为参考。 对甲型肝炎暴发疫情病例,必须具备第一项诊断依据,首例病人或早期病人必须具备血清抗HAV-IgM阳性或抗HAV-IgG双份血清是4倍升高。具有与首例病人共同可疑食物或水暴露史,在甲型肝炎最长潜伏期内,无其他原因解释的肝炎病人,有或无血清抗HAV-IgM阳性或抗HAV-IgG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均可诊断为甲型肝炎。

病原分型诊断---乙型肝炎 2.2.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2.2 HBV标志物检测: 2.2.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2.2 HBV标志物检测: ①血清HBsAg阳性(包括单独阳性和复合阳性,如大三阳、小三阳和HBsAg和抗-HBc同时阳性等); ②血清HBV-DNA阳性或HBV-DNA多聚酶阳性; ③肝组织HBcAg阳性或HBsAg阳性或HBV- DNA阳性。 以上任何一项阳性均可判定为乙肝病毒现症感染。 2.2. 3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或曾有其他医源性感染者,生活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或乙肝病人密切接触者,尤其是性接触而未采用避孕套者。 具备上述2.2.1和2.2.2两项,且既往无乙型肝炎病史,可诊断为新发乙型肝炎病例。 既往有乙型肝炎病史或乙型肝炎病程超过半年者可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病例。 流行病学资料作为参考。

病原分型诊断---丙型肝炎 2.3.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3.2 HCV标志物检测: ①血清HCV-RNA阳性; 2.3.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3.2 HCV标志物检测: ①血清HCV-RNA阳性; ②血清抗-HCV IgM阳性。 以上任何一项阳性均可判定为丙型肝炎病毒现症感染。 2.3.3 流行病学资料:半年内接受过血及血制品或曾有任何医疗性损伤。 具备上述2.3.1和2.3.2两项,且既往无丙型肝炎病史,可诊断为新发丙型肝炎病例。 既往有丙型肝炎病史或丙型肝炎病程超过半年者可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病例。 流行病学资料作为参考。

病原分型诊断---丁型肝炎 丁型肝炎病毒为直径35-37nm的圆球形颗粒,外膜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内含丁型肝炎病毒抗原和病毒基因组。 2.4.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4.2 HDV标志物检测:①血清HDVAg阳性;②血清HDV-RNA阳性;③抗-HDV lgM阳性。 以上任何一项阳性,可以诊断为现症HDV感染。

病原分型诊断---丁型肝炎 2.4.3 HBV标志物检测:①血清HBsAg阳性(包括单独阳性和复合阳性,如大三阳、小三阳和HBsAg和抗-HBc同时阳性等);②血清HBV-DNA阳性或HBV-DNA多聚酶阳性;③肝组织HBcAg阳性或HBsAg阳性或HBV DNA阳性。 2.4.4流行病学资料:同乙型肝炎。 具备上述2.4.1、2.4.2和2.4.3项,且既往无丁型肝炎病史,可诊断为新发丁型肝炎病例。 既往有丁型肝炎病史或丁型肝炎病程超过半年者可诊断为慢性丁型肝炎病例。流行病学资料作为参考。

病原分型诊断---戊型病毒性肝炎 2.5.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5.1 具备病毒性肝炎临床诊断依据。 2.5.2 HEV感染标志检测:抗-HEV lgM阳性或双份血清抗-HEV IgG呈4倍以上升高者。 2.5.3 流行病学:发病前2-6周内接触过肝炎病人或饮用过被粪便、垃圾污染的或外出就餐,到过戊型肝炎高发区或流行区。 以上各项中2.5.1和2.5.2两项为诊断戊型肝炎散发病例的必备条件,流行病学证据作为参考。 对戊型肝炎暴发疫情病例,在具备第一项诊断依据的同时,首例病人或早期病人必须具备血清抗-HEV IgM 阳性或抗-HEV IgG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具有与首例病人共同可疑食物或水暴露史,在戊型肝炎最长潜伏期内,无其他原因解释的肝炎病人,有或无血清抗-HEV IgM阳性或抗-HEV IgG双份血清呈4倍升高,均可诊断为戊型肝炎。

病原分型诊断--未分型病毒性肝炎 具备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但未进行肝炎病毒感染标志检测或无法判定为何型病毒性肝炎,均诊断为未分型肝炎。

病原分型诊断--肝炎病毒携带者 定义:感染肝炎病毒持续6个月以上,无肝炎的临床症状、体征,肝功能检验指标正常的人称之为肝炎病毒携带者。因感染病毒的不同分别称乙肝病毒携带者、丙肝病毒携带者和丁肝病毒携带者。包括从未发病和发病后的肝炎病毒携带者。 由于在日常医疗卫生服务实践中,很难确定肝炎病毒携带者感染病毒的时间,所以,无肝炎临床症状、体征且肝功能正常的人,若其体内检测到上述病毒的感染标志,均作为肝炎病毒携带者。

5、感染性腹泻 霍乱 细菌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 其他感染性腹泻

(1)感染性腹泻----霍乱 霍乱(cholera)是国际检疫传染病,是“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之一,也是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中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其发病急、传播快、波及范围广,有散发、暴发、流行和大流行流行形式。 病人和带菌者是霍乱的传染源,其传播途径多样,主要有水传播、食物传播、接触传播及苍蝇媒介传播等,人群普遍易感。 本病的地区分布一般多以沿海为主,特别是江河入海口附近的江河两岸及水网地带,也可传人内陆、高原和山地,甚至沙漠地区。 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霍乱发病季节一般在5-11月份,而流行高峰多在7-10月份。

感染性腹泻----霍乱 霍乱是由O1群的古典生物型和埃尔托生物型以及非O1群的O139血清群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 人感染霍乱后,潜伏期短者数小时,长者5-6天,以1-2天最多见。 腹泻是霍乱患者的主要特征,多为无痛性、无里急后重,大便次数每日由数次至数十次不等,粪便性状为黄色稀便、水祥便,少数为米泔样便。病人大多先泻后吐,一般不发热,少数患者由于严重泻吐可引起水和电解质大量丢失,以至产生脱水、循环衰竭、电解质平衡紊乱及代谢性酸中毒。 霍乱可依据流行病学、临床和实验室检查进行诊断,分为病原学诊断和临床诊断,诊断要点见霍乱诊断的国家标准。

感染性腹泻----霍乱 疑似霍乱诊断标准   a.凡有典型临床症状,如剧烈腹泻,水样便(黄水样、清水样、米泔样或血水样),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循环衰竭及肌肉痉挛(特别是腓肠肌)的首发病例,在病原学检查尚未肯定前。   b.霍乱流行期间有明确接触史(如同餐、同住或护理者等),并发生泻吐症状,而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具有上述项目之一者诊断为疑似霍乱。

感染性腹泻----霍乱 确定诊断标准 a.凡有腹泻症状,粪便培养01群或0139群霍乱弧菌阳性;  b.霍乱流行期间的疫区内,凡有霍乱典型症状,粪便培养01群和0139群霍乱弧菌阴性,但无其他原因可查者;  c.在流行期间的疫区内有腹泻症状,作双份血清抗体效价测定,如血清凝集试验呈4倍以上或杀弧菌抗体测定呈8倍以上增长者;  d.在疫源检查中,首次粪便培养检出01群或0139群霍乱弧菌前后各5天内有腹泻症状者。   临床诊断:具备b。   确诊病例:具备a或c或d。

(2)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 细菌性痢疾(bacillary)是由痢疾杆菌引起的急性肠道传染病,简称菌痢。 人群普遍易感,病人和带菌者是菌痢的传染源,被污染的水、食物及日常生活接触、苍蝇等为主要的传播途径。 儿童发病率较高,夏秋季多见,经济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发病率高,易引起流行。由于该病免疫力维持时间短,菌型繁多,型间无交叉免疫,以及菌型易变迁和耐药菌株的出现,菌痢的防治工作仍面临较大困难。 痢疾杆菌按其抗原结构的不同,目前可分为4群47个血清型。分别为:A群,即痢疾志贺菌,12个血清型;B群,即福氏志贺菌,6个血清型和2个变种;C群,即鲍氏志贺菌,18个血清型;D群,即宋内志贺菌,1个血清型。 不同国家、地区、年份菌群分布不同。国内流行的菌痢病原菌目前仍以B群为主,占60%以上,B群中,以2a为多。

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 人感染后潜伏期为数小时至7天,一般1-2天。临床症状轻重不一,主要是发热、腹泻、腹痛、脓血便或黏液样便、里急后重等。本病至今尚无特异的预防方法,目前的预防对策主要是加强监测,做好传染源管理,切断传播途径和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诊断可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及实验室检查,诊断要点见细菌性痢疾诊断的国家标准。

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 诊断标准 3.2.1 流行病学史: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3.2.2 症状体征: 3.2.1 流行病学史:病人有不洁饮食或与菌痢病人接触史。 3.2.2 症状体征: 3.2.2.1 急性非典型菌痢:症状轻,可仅有腹泻、稀便。 3.2.2.2 急性普通型(典型)菌痢:急性起病、腹泻(除外其他原因的腹泻)、腹痛、里急后重、可伴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左下腹部压痛。

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 3.2.2.3 急性中毒型菌痢:发病急、高热、呈严重毒血症症状,小儿起病时可无明显腹痛腹泻症状,常需经灌肠或肛拭做粪检,才发现是菌痢。 根据主要临床表现有以下类型: 休克型(周围循环衰竭型):有感染性休克症,如面色苍白、四肢厥冷、脉细速、血压下降、皮肤发花、发绀等。 脑型(呼吸衰竭型):有脑水肿表现,如烦燥不安、惊厥、嗜睡或昏迷、瞳孔改变,甚至出现脑疝、呼吸衰竭。 混合型:同时出现休克型、脑型的症候,是最凶险的一型。 3.2.2.4 慢性菌痢   急性菌痢者病程超过2个月以上为慢性菌痢。

感染性腹泻---细菌性痢疾 3.2.3 实验室检查 3.2.3.1 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F(400倍),可见红细胞。 3.2.3 实验室检查   3.2.3.1 粪便常规检查,白细胞或脓细胞≥15/HPF(400倍),可见红细胞。 3.2.3.2 病原学检查,粪便培养志贺菌属阳性为确诊依据。 3.2.4 病例分类 3.2.4.1 疑似病例:腹泻,有脓血便、或粘液便、或水样便、或稀便,伴有急后重症状,难以确定其他原因腹泻者。 3.2.4.2 临床诊断病例,具备3.2.1,3.2.2和3.2.3.1中任何一项,并除外其他原因引起之腹泻。 3.2.4.3 确诊病例,具备3.2.3.2和3.2.4.2中任何一项。

(3)感染性腹泻---伤寒和副伤寒 传染源:病人和带菌者,通过被污染的水、食品、苍蝇及日常生活接触等而传播,食用被污染的水、食物常易引起暴发。 伤寒和甲、乙、丙型副伤寒杆菌属沙门菌属,含有菌体“O”抗原及鞭毛“H”抗原,部分菌株含有“Vi”抗原。 伤寒起病多徐缓,可有乏力及食欲减退、全身不适、头痛、腰酸背痛等前驱症状。少数病例则有畏寒、发热、起病急骤。 典型伤寒病程4-5周,主要临床表现可分为四期:初期、极期、缓解期和恢复期。初期缓慢起病,有发热,常伴有全身不适、食欲减退、咽痛及咳嗽等症状,体温呈阶梯形上升,于1周内升至39-40℃;极期主要表现有五大特点:持续高热、相对缓脉或重脉、神经中毒症状、玫瑰疹和脾肿大;缓解期可出现各种并发症,如肠出血、肠穿孔、支气管肺炎及心功能不全等,如无上述并发症,患者体温呈弛张热型下降,症状渐减轻,病情开始好转;恢复期体温多已正常,症状消失,食欲恢复,一般在1个月左右完全恢复。

感染性腹泻---伤寒和副伤寒 临床诊断标准 在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4.1.1、4.1.2和4.1.3可作临床诊断。   在伤寒流行季节和地区有4.1.1、4.1.2和4.1.3可作临床诊断。 4.1.1 持续性高热(可达40~41C)为时1~2周以上。 4.1.2 特殊中毒面容,相对缓脉,皮肤玫瑰疹,肝脾肿大。 4.1.3 周围血象白细胞总数低下,嗜酸性粒细胞消失,骨髓象中有伤寒细胞(戒指细胞)。

感染性腹泻---伤寒和副伤寒 确诊标准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   临床诊断病例如有以下项目之一者即可确诊。 4.2.1 从血、骨髓、尿、粪便、玫瑰疹刮取物中,任一种标本分离到伤寒杆菌或副伤寒杆菌。 4.2.2 血清特异性抗体阳性。肥达氏反应“O”抗体凝集效价≥1∶80,伤寒或副伤寒鞭毛抗体凝集效价≥1∶160,恢复期效价增高4倍以上者。

感染性腹泻---其他感染性腹泻 感染性腹泻(infectious diarrhoea)是指一组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由多病原、多因素引起的腹泻病, 目前已知能引起腹泻病的病原体有数十种之多,但仍以细菌性和病毒性腹泻占绝大多数。主要是志贺菌、轮状病毒、病原性大肠埃希菌、空肠弯曲菌、沙门菌、副溶血弧菌、非01群霍乱弧菌及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等所引起的腹泻。 感染性腹泻的临床表现依各感染的病原体不同而不同,轮状病毒或产毒素性细菌感染多为急性水样便腹泻;霍乱为水样便或米汤样便,腹泻不止伴有呕吐,迅速出现严重脱水;细菌性痢疾、侵袭性大肠杆菌肠炎、空肠弯曲菌肠炎或沙门菌肠炎等病人粪便为黏液或脓血便;如粪便血多脓少、呈果酱样,多为阿米巴性痢疾。依据流行病学、临床和实验室捡查进行诊断。

感染性腹泻---其他感染性腹泻 定义 2.1 炎症型腹泻inflammatory diarrhea 指病原体侵袭肠上皮细胞,引起炎症而导致的腹泻。常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粘液便或脓血便,镜检有较多的红白细胞,如侵袭性大肠杆菌肠炎、弯曲菌肠炎等。 2.2 分泌型腹泻secretory diarrhea 指病原体刺激肠上皮细胞,引起肠液分泌增多和/或吸收障碍而导致的腹泻。病人多不伴有发热,粪便多为稀水便。镜检红白细胞不多,如肠产毒大肠杆菌肠炎、轮状病毒肠炎等。

感染性腹泻---其他感染性腹泻 诊断标准 4.1 流行病学资料:一年四季均可发病,一般夏秋季多发。有不洁饮食(水)和/或与腹泻病人、腹泻动物、带菌动物接触史,或有去不发达地区旅游史。如为食物源性则常为集体发病及有共进可疑食物史。某些沙门菌(如鼠伤寒沙门菌等)、肠道致泻性大肠杆菌(EPEC)、A组轮状病毒和柯萨奇病毒等感染则可在婴儿室内引起爆发流行。 4.2 临床表现 4.2.1 腹泻、大便每日≥3次,粪便的性状异常,可为稀便、水样便,亦可为粘液便、脓血便及血便,可伴有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发热、腹痛及全身不适等。病情严重者,因大量丢失水分引起脱水、电解质紊乱甚至休克。 4.2.2 已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

感染性腹泻---其他感染性腹泻 4.3 实验室检查 4.3 实验室检查 4.3.1 粪便常规检查:粪便可为稀便、水样便、粘液便、血便或脓血便。镜检可有多量红白细胞,亦可有少量或无细胞。 4.3.2 病原学检查:粪便中可检出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以外的致病微生物,如肠致泻性大肠杆菌、沙门菌、轮状病毒或蓝氏贾第鞭毛虫等。或检出特异性抗原、核酸或从血清检出特异性抗体。   临床诊断:具备4.2.1,4.2.2,4.3.1者,4.1供参考。   病原确诊:临床诊断加4.3.2。

其他 血吸虫病 性传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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