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基準法 提升勞動債權保障 勞動部 部長 陳雄文 104年1月28日 1
簡報大綱 壹、修法背景 貳、法案歷程 參、修正重點 肆、修法後工作重點 伍、預期效益 2
壹、修法背景 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未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衍生勞資爭議,抗議事件頻傳,如聯福、華隆等案。 勞動基準法未修正前,勞工僅有被積欠6個月工資得以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未納入墊償範圍。 3
華隆案協調債權銀行捐贈4.2億元,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 勝華科技案協調債權銀行優先支付勞工資遣費9億元。 積極推動勞動基準法修法,制度性確保勞動債權。 4
貮、法案歷程 與金管會、經濟部及勞雇團體多次協調,建立共識,行政院於103年11月6日將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 連同立法委員27個版本,獲得朝野黨團支持,於104年1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5
參、修正重點 提升勞動債權受償順位 1 勞工被積欠6個月工資、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 遣費之受償順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按其 債權比例清償。 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6
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 積欠工資墊償法定費率由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退休金及資遣費納入工資墊償範圍 2 舊制退休金及新、舊制資遣費,合計最高6個月平均工資,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 積欠工資墊償法定費率由萬分之10提升至萬分之15。 7
課予雇主每年檢視及足額提撥 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 次年三月前補足差額。 3 雇主應於年終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 次年三月前補足差額。 未依限補足者,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8
加重處罰 4 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提高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9
公布違法事業單位姓名 5 違反勞動基準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者,應公布事業單位姓名,並限期令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10
其它措施 建立金融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 6 建立金融機構查詢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機制。 除第28條第1項,提升勞動債權之受清償順位,自公布後8個月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1
肆、修法後工作重點 督促地方政府查核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103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已完成清查47,909家,開戶率提高至92.96% 。 繼續補助地方政府查核人力,督促事業單位按月提撥;按季公布地方政府查核績效。 12
擴大退休金及資遣費墊償 現行 修法後 未來 2 範圍:工資6個月 費率:萬分之2.5,年收 5.6億元 墊償人數:1,594人(年) 現行 修法後 未來 範圍:工資6個月 費率:萬分之2.5,年收 5.6億元 墊償人數:1,594人(年) 墊償金額:2.2億元 墊償基金餘額:101億元 範圍:工資6個月+退休 金及資遣費合計 6個月 墊償人數:1,594人(年) 墊償金額:6.6億元 申請墊償人數增加,適時調升墊償費率 13
建立金融機構查詢機制 整合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勞工保險及勞退新制等資料庫及建立查詢介面。 建立銀行查詢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機制。 3 14
伍、預期效益 強化勞工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勞動債權保障。 督促雇主每年檢視及足額提撥,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減少勞資爭議。 1 督促雇主每年檢視及足額提撥,落實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 2 減少勞資爭議。 3 預計約有670萬勞工可受惠。 4 15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