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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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 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并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在这次修 改中,增加了不少新的条款,对许多原有条款作了修改,从而进 一步完善了我国税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房产 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征管法。

【知识点1】税收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1)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知识点1】税收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 二、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①法规起草拟订权;②税务管理权; ③税款征收权;④税务检査权; ⑤行政处罚权;⑥其他权力及权利。 (2)税务机关的义务。①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 义务;②保密义务;③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 证的义务;④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⑤进行回避的义 务;⑥其他义务。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 ①知情权;②要求保密权;③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 税优待;④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⑤陈述权、申辩权;⑥要求税务 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⑦其他权利。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 ①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②按 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③按期办理 纳税申报的义务;④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⑤接受税务检查 的义务;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 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履行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 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义务,然后才可以申 请行政复议和起诉;⑦其他义务。

税务管理的概念从狭义上讲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是国家及其税务机关,依据客观经济规律和税收、分配特点,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以保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任务:1.执行税收政策法令,贯彻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掌握税源变化,提出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目标,组织税收活动正常进行。

2. 坚持以法治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保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 3 2.坚持以法治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正确处理国家同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保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 3.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度管理: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此经济体制改革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税收体系,健全税收法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税收组织收入和宏观调控功能,逐步理顺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同时要制定和贯彻执行税收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充分调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管理税收的积极性。

【知识点2】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 税务登记的概念与范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税务登记范围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 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 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2.税务登记范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除外;③扣缴义务人: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 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缴税款登记。享受减免税待遇 的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3.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 账户;②领购发票。 提示:两个时间: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 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 报告。 (2)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①申请 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机 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单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该期限是()。(2013年) A.60日 B.45日 C.30日 D.15日 【答案】D 【解析】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办理 的下列事项中,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有()。(2012年) A.纳税申报 B.开立银行账户 C.领购发票 D.缴纳税务罚款 【答案】BC 【解析】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1)开立银行账户;(2)领购发票。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 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等。 1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内容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 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等。 1.设立税务登记 (1)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 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 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 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①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4)税务登记证件的发放。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 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 务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复业登记。纳税人应当于恢 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 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 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 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 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 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单选题】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是()。(2013年)   A.变更税务登记   B.停业、复业登记   C.注销税务登记   D.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答案】C   【解析】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 日起施行。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 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 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 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知识点3】账簿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 册或簿籍。凭证是纳税人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 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账簿、凭证管理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 收征管的又一重要环节,在税收征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账证设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 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知识点3】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 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 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 证、发票、出口凭证及期限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知识点4】发票 (一)发票的式样 (1)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发票通常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三)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2)其他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 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发 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 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 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 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2)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 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 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3)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 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 限期缴销发票。

【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单位和个人在首次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2007年) A.税务登记证件 B.经办人身份证明 C.工商营业执照 D.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答案】ABD 【解析】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 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禁止虚开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六)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 (六)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开具发票换票证);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 录像、照相和复制。

【单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发票中,属于专 用发票的是()。(2013年) A.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B.商品房销售发票 C.商业零售发票 D.铁路客票 【答案】D 【解析】专业发票是指由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说上运输单位等开具的专业性很强的发票。如: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知识点5】税收纳税申报  一、税收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知识点5】税收纳税申报   二、税收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三、税收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收纳税申报的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后,在其申报期限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 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方式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的主要方式: 第一,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 申报期限内,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报送纳税申报表、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有资料。 第二,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 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 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一种申报方式。 第三,数据电文申报,也称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 定的申报期限内,通过与税务机关接受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及代 收代缴税款申报的电子系统联网的电脑终端,按照规定和系统发出的 指示输入申报内容,以完成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税款申 报的方式。 第四,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 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四、税收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知识点6】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将纳税义务人依法应缴纳的工商各税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 列活动的总称。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和纳税人依 法纳税过程的统一。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略)

【知识点6】税款征收 三、税款征收措施 1.核定、调整税额 (1)核定税额情形 ①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知识点6】税款征收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 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责令缴纳和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 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 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 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 定 3.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 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 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 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 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需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担保范围的有()。(2012年) A.应纳税额 B.实现税款的费用 C.税款滞纳金 D.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答案】ABCD 【解析】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4.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 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其他财产。 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 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 房),不在税收保全措施执行范围之内。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 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6.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 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 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中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款征收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款征收措施的有()。(2010年) A.罚款 B.责令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C.阻止出境 D.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答案】BCD 【解析】税款征收措施包括:由税务机关核定、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阻止出境。 征税范围的具体和特殊规定

【单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个人财产中,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是()。(2012年) A.机动车辆 B.金银首饰 C.古玩字画 D.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 【答案】D 【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知识点7】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知识点7】税务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知识点7】税务检查 (三)被检查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知识点8】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 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 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 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 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 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 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1)颁发税务登记 证;(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3)行政赔偿;(4)行政奖励;(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多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税务机关 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2011年) A.确认适用税率 B.确认纳税期限 C.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D.停止出口退税权 【答案】CD 【解析】(1)选项C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2)选项AB: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 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1.一般管辖 (1)对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 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 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提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2.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复议机关 备注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2.特殊管辖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单位 复议机关 备注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 (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 (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6)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本级复议) (7)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 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是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 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 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 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 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 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 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 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是指征收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下级机关违法或者不当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1.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 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 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3.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 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 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 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 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 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

5.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 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 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 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6.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 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30日。 7.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税收法律责任 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税收法律责任依其性质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承担法律 责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