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鉴定依据: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鉴定内容: 是否属于两个目录的范围 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范围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主要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 是否符合研发活动的范围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活动定义: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鉴定办理流程: 申请鉴定:企业至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材料递交:企业在五个工作日内持《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和相关材料递交至区科委; 组织鉴定:区科委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结果: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的项目区科委出具《鉴定意见书》;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鉴定提交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商请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海市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 ,按自主、委托、合作、集中四类分别填报,表式从上海税务网下载;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委托、合作、集中等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计划书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立项依据:国内外现状、水平和发展趋势;项目开发的目的、意义;本项目对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之处;项目的市场前景。 研发内容和目标:项目主要内容、目标及关键技术;主要技术指标或经济指标。 现有研发条件和工作基础〔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的优势(人才、设施等条件)〕 计划进度(包括总的研究期限、年度计划进度以及已经取得的阶段成果;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请注明集团企业研发机构(部门)的名称。) 项目编制及研发人员名单 预期成果归属(委托、合作、集中)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预计总经费和本年度预算经费。对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本企业和受托方经费预算;对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及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分享收益的比例;对于集中研究开发项目,还需提供协议或合同约定的费用分摊方法,以及参与研发的各成员企业情况。)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受理时间:全年工作日受理 受理地点:嘉定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7号科委窗口(嘉戬公路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