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及相關規定 報告單位: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政風室 101年3月
新興議題 2
行賄者 收賄者 違背職務 違背職務行賄罪 違背職務收賄罪 不違背職務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行賄&收賄 行賄者 收賄者 違背職務 違背職務行賄罪 違背職務收賄罪 不違背職務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100.6.7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 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100.6.7立法院三讀通過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11 條第2 項「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已於100.7.1施行)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為杜絕過去「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不良社會現象,消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也「不能貪」、「不會貪」,爰推動本修訂法案。 4
新法將對環保、關稅、警政、教育、建管等機關產生約束,如清潔隊員收受民眾的紅包、茶水費,業者為求順利通關支付的「快單費」、「茶水費」、「加班費」,民眾感謝警方致贈紅包或禮品,及校長收受合格教師的紅包,都有觸法之虞。 5
當前國際廉政評價
國際機構對我國廉政評價分析 目前國際機構對各國廉政狀況作調查分析者,主要為國際透明組織及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 國際透明組織 貪腐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 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 貪瀆評比報告
貪腐印象指數—2010東亞各國貪腐印象指數比較 5.8 國家 新加坡 香港 日本 臺灣 南韓 澳門 中國 排名 1 13 17 33 39 46 78 「貪腐印象指數」係國際透明組織運用統計方法綜整數個民意調查及專家評鑑結果,整合成0到10分的指數,10分代表最清廉。
貪腐印象指數—2001-2010臺灣的貪腐印象指數 年度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排名 27 29 30 35 32 34 39 37 33 總數 91 102 133 146 159 163 180 178
亞洲政經風險顧問公司—2011東亞各國政治貪腐印象 國家 新加坡 香港 日本 臺灣 南韓 中國 排名 1 2 4 7 9 11 16個亞洲、美澳國家地區貪污程度之排名,名次愈前表示愈清廉。
政府廉政架構
我國廉政組織現況 我國現行有關廉政的監督,分由檢察、調查、政風、人事、主計、監察、審計等依各自之職掌負責。 為增強肅貪與防貪的能量,並符合民眾的期待及國際潮流,馬總統要求儘速成立法務部廉政署,為專責廉政機關,藉以回應民眾對「端正政風、澄清吏治」之殷切期盼,達成「乾淨政府、廉能施政」之理想目標。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草案」、「法務部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成立廉政署部分)」業於100.4.1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法務部廉政署預計於100.7.20正式掛牌成立。
國家廉政新體系—新廉政金字塔體系 檢察機關 廉政署 調查局 政風機構 未來廉政工作的推動,是超越過去檢察機關、調查局和政風機構的肅貪鐵三角,加入功能完整的廉政署後,將構成新的廉政金字塔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圖 政策規劃 (提供諮詢審查意見)廉政審查會 綜合規劃組 廉政政策制度之規劃設計 公務部門 防貪與反貪 防貪組 貪瀆預防制度、教育宣導之推動 學校、企業 團體、社區 (社會參與) 廉政署 肅貪組 (駐署檢察官) 貪瀆犯罪調查之執行協調 肅 貪 北、中、南3個地區調查組 (駐署檢察官) 貪瀆犯罪調查之執行 防貪反貪肅貪 政風業務組 政風機構業務督導管理 各機關政風機構 (接受指導並協助執行) (指揮、督導)
法務部廉政署特色 全國唯一專責廉政機構。 首創「駐署檢察官」制度 廉政署之廉政官具有司法警察權,由駐署檢察官直接指揮偵辦貪瀆案件,建立檢察官期前辦案模式,在案件醞釀階段即投入偵辦,更能及早掌握犯罪事證。 創設「廉政審查委員會」 聘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廉政審查委員會」,防止誤判、拖辦及包庇吃案,監督廉政署透明的運作,可提升獨立性與超然性。
法務部廉政署三大目標 降低犯罪率 廉政署職掌包括貪瀆預防、貪瀆相關犯罪調查等事項,形成完善的廉政網絡,降低貪瀆犯罪率。 提高定罪率 廉政署由駐署檢察官、廉政官領軍,能精準判斷犯意及掌握犯罪事證,提升定罪率,達成「抓得到、判得下」的目標。 保障人權 廉政署發動肅貪行動,將以「不張揚、不放話、不誇大」之辦案風貌,使受調查公務員之人權及機關聲譽均獲得充分保障。
高雄市政府 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高雄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業於100.01.13函頒施行。 為確保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並保障員工權益,重點在於規範員工個人行為,政府機關(構)間之互動,非本規範之對象。 本府所有員工均一體適用,首長、機要人員、醫事人員、校長、教師、職員、職工(包含技工、工友、司機等)、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等均受規範。
僅規範員工「收」禮,至於員工「送」禮不受規範 所謂職務有利害關係,指下列情形: 業務往來: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地政士(代書)與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等。
指揮監督:如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長官與部屬、市議員與市政府等、消防局與義消及消防設備業者。 費用補(獎)助:如文化局補助藝文團體、社會局獎勵社福團體、教育局補助學校等。 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員工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員工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請託關說處理程序 應於3日內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首長逕行通知政風) 不得因請託關說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無法判斷 請向政風機構諮詢 請託關說: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無」職務利害關係者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均可收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可以收,且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可以收,但應於3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受贈」財物處理程序—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應予拒絕或退還(於3日內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 應檢同受贈物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屬公務禮儀 無法退還 應檢同受贈物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原則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500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1,000元以下。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0,000元為限。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得受贈 例外
推定為員工之受贈財物情形: 有推定效力,可舉反證推翻。 1、以員工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員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 有推定效力,可舉反證推翻。
實務案例探討-1 公務員因生日獲長官致贈蛋糕,可否?另機關首長生日,部屬合送蛋糕可否? A1:員工獲長官致贈蛋糕,為長官對部屬之慰問範疇:雖長官與該名員工間,有指揮監督關係,係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惟該等行為屬長官之慰問,為本規範所允許。 A2:部屬合資贈送蛋糕給長官,長官可以接受者限於蛋糕之市價,以部屬人數平均分攤,每人分擔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00元。
實務案例探討-2 公務員簽報後,奉派參加有利害關係人所舉辦之尾牙、春酒等聚餐活動,是否得宜參加該餐會中舉辦之抽獎或摸彩活動 ? A:不宜參加摸彩,因若有幸抽中即屬有利害關係人之 餽贈,回歸受贈財物之相關規定處理。
實務案例探討-3 機關首長就職可否收受花禮? A:就職接受花禮,原則並未禁止,惟因注意此屬就職、陞遷異動受贈之財物,如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在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者,不在禁止之列。
A:物品性質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 致贈對象不限於市府員工,尚無本規範之適 實務案例探討-4 年終廠商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辦公日誌,可否收受? A:物品性質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價值輕微,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 致贈對象不限於市府員工,尚無本規範之適 用,惟各機關請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 數量及外界觀感。
實務案例探討-5 可否接受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招待出國旅遊 ? A:民間團體(如警友會)成員若由業者組成,且這些業者的營運業務與公務員(如警員)執行職務有業務往來之關係,即有「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故此民間團體若招待公務員(如員警)出國旅遊,免費提供往返機票,因價值不斐,公務員(如員警)應予拒絕,不得接受招待。
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應事先填寫登錄表,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為之 不得參加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原則 不得參加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且邀請一般人 長官之獎勵、慰勞 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無須簽報及知會,即可參加 無職務利害關係者 得參加 ,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原則 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應避免 例外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如首長受邀參加機關新建工程工地開工儀式酒會;兒童福利聯盟成立週年活動,邀請社會局員工出席慶祝茶會或餐會、義消大隊舉辦歲末年終餐會邀請消防局同仁參加聚餐。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如承攬機關工程案之廠商舉辦年終尾牙活動,邀請員工參加者。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如首長邀宴同仁吃春酒、年終聚餐或慶功宴;或於同仁生日時致贈生日蛋糕。 因陞遷異動所舉辦之活動:如員工從環保局陞遷至交通局,邀請同仁餐敘,每人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3000元)。
員工從事出差、視察、調查、參加會議等活動: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便餐、住宿及交通以外,接受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簽報其長官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涉足不妥當場所之程序規範 員工除因公務需要簽報其長官核准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100.6.14本府第23次市政會議審議增訂通過 「不妥當之場所」係參酌內政部警政署85.1.22八五警署督字第4846號函所列舉範圍
不妥當場所 舞廳。 ☻酒家。 ☻酒吧。 特種咖啡廳茶室。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舞廳。 ☻酒家。 ☻酒吧。 特種咖啡廳茶室。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色情表演場所。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不妥當場所」之範圍,隨公務員業務屬性及社會變遷而有所不同,其他個案則以涉足之公務員有無實際不妥行為為認定標準。
不當接觸之程序規範 員工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100.6.14本府第23次市政會議審議增訂通過 「不當接觸」係依社會通念認為其互動行為有損民眾對於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之信賴,公務員個別行為是否已構成「不當接觸」依個案認定。如私下接觸之餐會、聯誼、打高爾夫球、出遊、出國等等互動行為,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易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法律效果 員工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堪資典範者,簽報獎勵或表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常任文官)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工友管理要點等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堪資典範者,簽報獎勵或表揚。
高雄市政府 99年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情形
99年本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廉政倫理登錄案件 551 135 3,751 2 4,439 12.4 3.0 84.5 0.1 100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事件 總計 件數 551 135 3,751 2 4,439 百分比 12.4 3.0 84.5 0.1 100
99廉政倫理登錄案件—登錄人依身分類別分析 5 65 70 146 41 3,681 1 3,869 376 94 476 24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事件 總計 簡任 5 65 70 薦任 146 41 3,681 1 3,869 委任 376 94 476 其他 24
99廉政倫理登錄案件—行為人依身分類別分析 78 22 3,748 3,848 129 80 2 211 3 1 5 33 375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事件 總計 民選代表 78 22 3,748 3,848 廠商團體 129 80 2 211 公務部門 3 1 5 其他人員 33 375
98&99廉政倫理登錄案件分析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事件 總計 99年 551 135 3,751 2 4,439 98年 369 81 4,231 11 4,692
登錄事由分析 違建拆除、車輛監理、停車管理業務 裁罰、市有財產處理、清運私人垃圾 請託關說 為主。 民眾送禮給警消及市立醫院醫生表謝意 受贈財物 民眾送禮給警消及市立醫院醫生表謝意 、廠商贈送商品 招待飲宴 廟會及其他地方民俗活動邀請主管出 席、同業公(協)會開會後聚餐
沒有貪瀆 不請託關說 不受贈財物 不飲宴應酬 不行賄索賄 明哲保身之道—「四不、一沒有」政策 《樂府詩集》 君子防未然 不處嫌疑間 瓜田不納履 李下不整冠 不受贈財物 不飲宴應酬 不行賄索賄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