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四、条约法公约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用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书面协议。 条约具有以下特征: 条约的主体是以国家为主的国际法主体 条约须以国际法为准 条约的内容是确立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条约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条约主体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称条约者,是指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条约指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的有关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一、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二、条约的分类和名称 条约的种类 1.按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按条约的法律性质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按非缔约者可否加入分为:开放性条约和非开放性条约 4.按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可分为:自执行条约和非自执行条约 5.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性条约和非政治条约。
(二)条约的名称 条约(treaty) 公约(convention) 协定(agreement) 议定书(protocol) 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 换文(exchange of notes) 宣言(declaration) 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é)、联合声明(joint statement) 备忘录(memorandum)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正式条约都包括3个部分: 条约文字 序言(序文),载明缔约方名称、缔约目的、宗旨及各方授权情况 主文(正文),系条约的主要条款,即确定条约的对象和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款 结尾(最后条款) 条约文字 双边条约通常用缔约双方文字写成 多边条约多用英、法、中、俄、西班牙和阿拉伯文
四、条约法公约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69年5月23日制订《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该公约已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它由85条和1个附件组成,是对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 1986年3月21日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的维也纳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一、缔约能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三、条约的加入、接受、赞同 四、条约的保留 五、条约的保管与登记 六、条约的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亦称缔约资格,是指按照国际法,缔约主体能够合法取得和行使缔结条约的权利的资格和地位。 1.国家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 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3.民族解放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具有缔约能力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negotiation) (二)签字(signature) (三)批准(ratification) (四)交换批准书(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一)谈判 外交代表参加条约谈判通常须持有全权证书。 谈判前,各方代表应校阅全权证书 谈判达成协议,约文拟定之后,各方都要向自己的政府请示。 为确定各方谈判代表对其拟定约文的认可,通常采用草签或暂签的方式。
介绍:关于草签和暂签 草签是条约正式签署前的初步签字。暂签是表示谈判代表对拟定约文的认证等待本国核准确认的一种临时签字 草签通常缩写谈判代表的姓名,西文姓名只签署其第一个字母,中文姓名只签署其姓氏,草签一般无溯及力,经正式签字后,以正式签字日期作为签字日;而暂签则须签署谈判代表的全名,且一般具有溯及力,经正式签字后,签署的效力可追溯至暂签之日。 草签和暂签均非条约签署的必经程序。
(二)签字(signature) 条约的签署,是缔约的关键性步骤,是表示缔约方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一种重要方式。 双边条约的签字顺序通常采用轮换制 多边条约的签署以缔约方所同意文字的各国国名按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三)批准(ratification) 批准是指条约的当事国对其代表所缔结条约的确认,以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法律行为。 有4种情况条约需要经过批准程序: 条约中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的。 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需要批准的。 缔约国代表已在签署时表示条约须经批准的。 缔约国在全权证书或在谈判时已表示条约须经批准 国家没有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义务
(四)交换批准书(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三、条约的加入、接受、赞同 (一)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加入是指没有在多边条约上签字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于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接受其拘束的正式法律行为。 加入的对象主要是开放性多边条约。 加入是否限于已生效的条约?
(二)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都是国家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接受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 (1)在未参加条约签字的情况下,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 (2)在参加了尚未生效的条约签字的情况下,又作出最终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 条约的赞同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1)以赞同为条件的签字,类似于条约的批准; (2)不经签字而予以赞同,用于开放性条约,
四、条约的保留 1.保留的含义 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力。
2.保留的范围 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 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它条款明示许可,对本公约不得作出保留或例外”。 条约中的特定条款不得保留。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规定:任何国家得于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对本公约第1条及第2条以外之任何条款提出保留。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相抵触时不得保留。 《大陆架公约》第12条规定,对于涉及该条约目的及宗旨的第1条至第3条不得提出保留。
3.保留的提出与撤回 保留可在条约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赞同或加入时提出。 除非条约另有规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过已经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 撤回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国,自对方收到通知时起生效。
4.保留的效力 * (1)凡为条约明示准许之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但条约规定须如此办理者,不在此限。 (2)倘自谈判国之有限数目及条约之目的与宗旨,可见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为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倘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4.保留的效力 * (4)凡不属以上各项所称之情形,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①如果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但须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 ②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③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以保留之行为,一俟至少有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即发生效力。
4.保留的效力 * (5)依照公约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之保留: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条约规定;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之规定。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实例 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一切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一些国家对该规定提出了保留,认为军舰没有无害通过权(A),有些国家接受这种保留(B),有些国家反对这种保留(C), 则 在A与B之间,该规定改为“除军舰以外的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在A与C之间,既不适用军舰无害通过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外国领海应当事先征得沿海国同意的规定。
五、条约的保管、登记 (一)条约的保管 条约的保管是根据条约缔约方在该约中或以其他共同同意的方式指定的某一机关管理该条约的行为。 (二)条约的登记 条约的登记是将缔结的条约交存国际组织以便公开发表的行为。 凡联合国会员国所订的条约和国际协定,应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不登记并不影响条约生效和效力,未登记的条约不得在联合国机构中援引。
六、条约的生效 双边条约生效日期主要有以下几种: 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或正式确认之日起生效。 3.自互换批准书或正式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4.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有以下几种方式: 1.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缔约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当事方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当事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4.自条约规定的条件达到后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适用范围。 2.缔约的代表权。 3.缔结条约的名义。 4.条约草案的拟定和审定。 5.谈判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的签署。 6.条约的批准和核准。 7.条约的加入。 8.条约的接受。 9.条约的保存。 10.条约的登记。 11.条约的公布和汇编。 12.条约的文字。 13.条约生效的方式。
《程序法》的主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列名义缔结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约,由外交部等委派代表,其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门首长委派代表,其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 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后,由外交部等报请国务院审核;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予以批准。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加入书由外交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的公布由国务院决定。上述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文本,一般由外交部保存,并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二、条约的适用 三、条约对非缔约方的效力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各个缔约方开始发生法律拘束力。缔约各方必须善意履行,不得违反。 该原则要求履行的不是任何性质的条约,而是强调遵守合法、有效条约。 “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条约在缔结以后,情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得按照原来条款履行对当事国一方显失公平,此时可以修改、废除或者退出条约。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时间效力 条约的空间效力 条约冲突时的适用
(一)条约的时间效力 条约从生效之日开始适用,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无期限的条约,不规定有效期,除非另订新约或缔约各方一致同意终止,便一直有效。 有期限的条约,其期限长短取决于条约内容及具体情况。
(二)条约的空间效力 除条约另有规定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为当事方的每一国家之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包括条约当事国领土外的船舶和航空器 条约当事国为沿海国时还包括领土外的国家管辖的海域 缔结国际条约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条约冲突时的适用 《联合国宪章》的效力高于普遍条约的效力 如所订条约中载有“不得违反某条约”的规定,则该条约优先,而无论其为先制定或后制定。 在条约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完全相同,且订立后约没有终止先约,则先约仅在其规定与后约相符的范围内才适用,即后订条约优于先订条约。 如果先后两个条约的缔约方不完全相同,有两种适用原则: 一是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方间,先约也仅在其规定与后约相符的范围内才适用,即后订条约优于先订条约; 二是在为两个条约当事方与仅为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方间,其权利和义务,依两方都是当事方的条约为准。
司法考试试题 甲乙丙三国订有贸易条约。后甲乙两国又达成了新的贸易条约,其中许多规定与三国前述条约有冲突。新约中规定,旧约被新约取代。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条约法,下列判断哪一项是错误的?(2004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旧约尚未失效 B.新约不能完全取代旧约 C.新约须经丙国承认方能生效 D.丙国与甲乙两国间适用旧约
三、条约对非缔约方的效力 (一)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为第三国创设义务需要两个必备条件: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二)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的必备条件: (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之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三)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的义务或权利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7条规定: (1)除非原条约当事国和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的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和该第三国同意; (2)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之。
(四)国际实践 1.条约所载的规则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拘束第三方。 2.条约因事实上的原因使第三方享有权利。 3.最惠国待遇条款
司法考试试题 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单选第33题)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 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 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 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
四、条约的解释 (一)条约解释的概念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整体和个别条款的含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二)条约解释的主体 1.由缔约国进行解释。 2.由国际组织进行解释。 3.由国际仲裁机关或国际司法机关进行解释。
(三)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善意原则——对条约解释应合理、合法;同一条约中的字句应作前后一致的解释,同一字句在不同条款中应作一贯解释,解释不得违反国际法原则及条约法规则。 整体原则——根据条约的全部条款而不拘泥于个别字句进行解释:上下文有矛盾的,应结合上下文的整体意思;特殊用语与一般用语矛盾的,先依特殊用语;有明显错误的,依正确的意思;整体解释原则包括使用条约之准备工作等补充资料。 目的原则——注重条约所载的目的和宗旨,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采用最符合条约的目的宗旨的意义。 通常意义原则——文字必须按其在上下文中通常有的意义解释。
(四)作准文字分歧时的解释规则 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若条约中规定了遇有解释分歧时应以某种文字的约文为根据者,便应以条约指定的文字为准。 条约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写成,若条约中没有特别规定时,每种文字的约文应同一作准。 作准文字以外的其它文字作成的条约译本,通常在解释时只供参考。 在两种以上文字共同作准的条约中,如意义确有差别而又不能根据上述方法消除时,采用顾及条约目的及宗旨的最能协调各约文关系之意义。
司法考试试题 甲乙两国缔结某条约时,约定甲乙两国文字的文本同样为作准文本,并以第三种文字的文本作为参考文本。条约生效后,两国发现三个文本的某些用语有分歧:依乙国文字文本进行解释对甲国更加有利,而依第三种语言文本进行解释对乙国更有利。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列关于该条约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2000年卷一单选第23题) A.甲乙两国应接受各自语言文本的拘束 B.甲国可以仅根据乙国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对其有利且为作准文本 C.乙国可以根据第三种语言的文本进行解释适用,因为该文本为参考文本,不必考虑甲乙国语言文本 D.由于三种文本用语分歧,该条约无效
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amendment and modification to treaty 条约的终止与停止执行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treaty 条约的无效 invalidity of treaty
一、条约的修正与修改 条约的修正指全体缔约方通过协议,对条约的部分条款进行的更改,而条约本身继续有效。对多边条约的修正建议应通知全体缔约方,缔约各方有权参加修正条约的任何协定的谈判和程序。 条约的修改,指若干缔约方经缔结协定对多边条约的更改。修改多边条约,必须依据条约中的相应规定,修改也不妨碍条约宗旨和目的的实现。
二、条约的终止 条约的终止,又称条约的失效,是指条约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失去效力。 引起条约终止的具体情形有: 1.条约期限届满。 2.条约执行完毕。 3.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4.旧约为新约所代替。 5.缔约各方协议终止。 6.条约执行不可能。 (1)双边条约当事一方丧失国际人格。 (2)条约的标的物消灭 (3)由于战争使条约无法履行。 7.因退出而对退出国失效。 8.条约的规定与新产生的国际强行法相抵触 9.单方面废约*
单方面废约 原则上条约必须遵守,当事方不能单方面废约 但遇下列之任一情况时,单方面废约合法: (1)废除不平等条约。 (2)一方违约另一方废约。 (3)援引情势变迁原则废约。 ①此等情况之存在构成当事方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必要根据; ②该项改变之影响将根本变动依条约尚待履行之义务。
条约的停止执行 条约的停止执行,又称条约的中止,指由于某种原因使条约暂时不能施行,一旦停止原因消失,条约就恢复其效力。 比较条约终止与中止
三、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因不符合国际法所规定的条约生效的实质要件而自始无法律效力的情况 条约无效的具体情形 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 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 意思表示不真实 诈欺 贿赂 强迫 错误
各校考研试题 北京大学 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2003年简答题) 论述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2003年论述题) 我国法院能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吗?(2004年论述题) 简述条约对于第三方的效力。(2005年简答题) 说明《联合国宪章》的修改程序。(2005年简答题) 清华大学 试论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2003年论述题) 中国人民大学 试述条约的效力。(2003年论述题) 中国政法大学 条约解释的时候,其所使用的用语的通常含义,只具有参考意义。(2003年判断题)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2003年简答题) 情势变迁原则(2004年名词解释)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2004年论述题、2005年简答题 )
各校考研试题 武汉大学 条约的解释(2002年名词解释) 西北政法学院 条约的加入(2003年名词解释) 论国际条约的效力及适用(含国内适用)。(2004年论述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2003年翻译解释题) 论条约的保留。(2003年论述题) 论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2005年论述题) 条约(2005年名词解释)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2005年简答题) 条约的保留。(2005年论述题)
司法考试试题 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3年卷一多选第58题) A.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B.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 C.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
司法考试试题 甲某为A国国家总统,乙某为B国国家副总统,丙某为C国政府总理,丁某为D国外交部长。根据条约法公约规定,上述四人在参加国际条约谈判时,哪一个需要出示其所代表国家颁发的全权证书?(2003年卷一单选第20题) A.甲某 B.乙某 C.丙某 D.丁某
司法考试试题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30题)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司法考试试题 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卷一单选第29题)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