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 重點說明 1
大綱 1 全民健保的精神 2 二代健保改革核心價值 3 二代健保改革重點 4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5 Q&A
全民健康保險之基本精神 人人有保 不論貧富都可參加,平等獲得醫療服務,以集體力量分擔醫療風險 全民健康保險開辦前,有近一半人口(以老、幼為主)沒有任何醫療保險之保障 目前納保率已超過99%,達成全民有保之首要目標,不再發生因病而貧、因貧而無法就醫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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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健保的困境 財務危機 醫療品質待提升 健保收支缺乏連動 保險費基侷限薪資 保費負擔欠公平性 支出控制仍待努力 醫療品質要求更高 Click to add Text 醫療品質要求更高 重要資訊不夠公開 醫療科技評估待建 社會參與不足 欠缺合理醫療資源分配機制 民眾參與需求漸高 資源有限需要無窮
醫療資源利用狀況 每100人住院件數 (2008年~2011年) 每人每年平均門診醫療利用次數 (2008年~2011年)
二代健保改革之核心價值 品質 公平 效率 以品質為導向 支付制度 公開品質資訊 與財務報告 資訊揭露 民眾 衛生署 醫界 健保局 財源籌措 擴大費基 計收補充保險費 財源籌措 整併監理、費協二會為健保會 簡化作業 收支連動 舉辦公民活動 增加付費者代表 權責相符、擴大參與
全民健保修法改革重點 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建立財務收支連動機制 擴大民眾參與 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健康 落實人人有保 公平規定久居海外者(或民眾)之投保條件 提升政府之財務責任 擴大保險費基、強化量能負擔精神 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健康 得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度 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資訊公開透明 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收支連動,財務平衡」原則 有鑑於過去之健保支出始終大於收入,導致財務發生赤字,二代健保修法之後,特別於健保法明文納入收支連動機制。 未來將由健保付費者代表、醫療供給者代表、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共同組成之健保會,整體考量醫療給付與保險收入後,針對費率進行審議,再將結果報衛生署轉行政院核定。
成立全民健康保險會 費用協定 委員會 監理 委員會 爭議審議 委員會 全民健康 保險會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醫療費用協定與分 配(側重支出面) 監理 委員會 統合收支面 建立收支連動機制 整併 監理保險業務 (側重收入面) 爭議審議 委員會 全民健康 保險會 審議 保險爭議事項
擴大民眾參與 收入面 支出面 全民健康保險會 統合 增加被保險人代表名額 保險付費者代表另應參與: 1.醫療服務支付標準之擬訂 2.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擬訂 3.總額支付制度之推動 (§5、41、61) 支出面
節制資源使用,減少不當醫療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節制醫療資源使用 二代健保 增訂對多次重複就醫、過度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進行輔導與就醫協助,未依規定就醫時,不予保險給付,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53) 增訂保險人應每年提出並執行抑制不當耗用醫療資源之改善方案。 一代健保 多課以醫療提供者責任,較少對於使用者之管制。
加重罰鍰,減少不當醫療 對詐領保險給付及醫療費用者,加重處罰 將現行依詐領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之額度,提高為二至二十倍。 (§81) 得視違規情節輕重,對違規特約院所,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83)
多元計酬,為民眾購買健康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保險憑證-健保IC卡 健保IC卡的功能 醫療數據 即時管理 傳染性疾病 管控追蹤 高利用率 案件管理 重要檢查及藥品處方登錄 器官捐贈意願登錄 各項就醫紀錄登錄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登錄 重大傷病登錄 健保IC卡的功能 作業流程 簡化 醫療數據 即時管理 傳染性疾病 管控追蹤 高利用率 案件管理
多元計酬支付制度-為民眾買健康 3 1 2 4 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 多元計酬 以同病、同品質同酬為原則,並得以論量、論病例、論人或論日方式訂定 各方共同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遴聘保險付費者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及專家學者,研商及推動總額支付制度 合理調整藥價 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專利過期藥品增加調整頻率
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度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 當實施藥品費用目標時,對於超出預先設定之目標額度時,超出部分應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 藥品費用目標 藥品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其支付之費用,超出預先設定之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時,超出目標之額度,保險人於次一年度修正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其超出部分,應自當季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中扣除,並依支出目標調整核付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費用。 (§62) 當實施藥品費用目標時,對於超出預先設定之目標額度時,超出部分應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扣除。
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辦理醫療科技評估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未於健保法中明定醫療科技評估。 增訂醫療服務及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訂定前,保險人得先辦理醫療科技評估,並應考量人體健康、醫療倫理、醫療成本效益及健保財務,以確保醫療給付之合理性及醫療服務品質。 (§42Ⅱ) 一代健保 未於健保法中明定醫療科技評估。 人體健康 醫療倫理 醫療成本效益 保險財務
資訊公開透明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四大透明 資訊四大透明 重要會議透明 1 2 品質資訊透明(§74) 3 醫院財報透明(§73) 4 重大違規透明(§81) 重要會議資訊 參與代表之利益揭露 醫療科技評估結果 重要會議透明 (§5 、 41 、 61) 1 四大透明 品質資訊透明(§74) 2 整體性醫療品質資訊 機構別醫療品質資訊 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醫院財報透明(§73) 3 領取一定金額醫療 費用之特約醫事服 務機構財務報告 每月公布前月份違規 情節重大處分名冊 重大違規透明(§81) 4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品質資訊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 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74) 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定期公開與 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 74) 特約醫院之保險病床設置比率及保險病床 數 (§ 67、86) 1 特約醫院應每日公布保險病床使用情形 2 保險人應每月公布各特約醫院之保險病 床設置比率,並每季查核 3 未逹比率者,不足數每床處新台幣1萬 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方式 公開之醫療品質資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保險人、 醫學中心及區域醫院應以網際網路供公眾線上查詢 為主要公開途徑,其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選擇下 列適當方式為之: 利用網路供公眾線上查詢。 刊登於醫事服務機構明顯易見處。 舉行記者會或說明會。 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財務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年領取之保險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者,應於期限內向保險人提報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有關之財務報告,保險人並應公開之。 (§73) 財務報告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報表: 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 淨值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醫務收入明細表。 醫務成本明細表。
保障弱勢群體權益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減輕弱勢群體就醫負擔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同現制,但居家照護部分負擔從10%調降為5%。 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就醫可免部分負擔;另新增於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就醫,得減免部分負擔。
全民健保特材自付差額制度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全民健保特材部分給付示意圖 自付差額 健保 給付金額 病患 全額給付 [例如:塗藥血管支架] [例如:傳統金屬血管支架] 30
實施部分給付對民眾之影響 實施前 實施後 病人經濟負擔 材料費須全額自付 僅負擔特材費用之差額 民眾選擇性 較少品項 較多品項 民眾診療資訊 較不透明 透明 病人衛教 認知程度較低 認知程度較高
配合特材自付差額 規劃病人之醫療權益保障措施~2 資訊公開 醫療院所應將現行健保給付同類項目及自付差額給付項目之廠牌及產品性質(含副作用、禁忌症及應注意事項等),提供民眾參考。 醫療院所應將其所進用自付差額品項之廠牌、收費標準等相關資訊置於醫院之網際網路、明顯易見之公告欄或相關科別診室門口,以供民眾查詢。 32
配合二代健保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重要修正內容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慢性病人得委請他人代領藥之特殊情況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7) 修訂內容 須長期服藥之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者,以繼續領取相同方劑為限,得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之判斷,確信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 行動不便,由診治醫師認定。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或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由受託人提供切結文件。 經保險人認定之特殊情形。 修訂理由 因應代領藥實務上尚有其他特殊情形,將原規範之證明文件,改由受託人切結,並增列得由保險人認定之彈性規範。
增加住院病患醫療服務提供方式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10) 修訂內容 血液透析病患於住院期間,經診治醫師研判確須立即接受診療,而該醫院無設置適當診療科別以提供服務時,得交還健保卡供保險對象外出門診。 住院期間,該特約醫院不得以門診方式提供其醫療服務。但該特約醫院限於設備或專長不足,無法提供完整之檢驗(查)時,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服務。 修訂理由 考量透析患者治療之特殊性,放寬其治療其他疾病入住醫院期間,於該醫院無設置透析治療服務下,得外出接受透析門診治療之規定。 另為減少醫療資源重複配置及實務需求,增列保險對象住院期間,特約醫院得以轉(代)檢方式,委託其他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檢驗(查)之規範。
明定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23) 修訂內容 處方箋有效期間為三日(遇例假日順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間依總給藥天數計,自處方開立之日起算;逾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該醫療服務。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調劑日份至多為九十日;同一處方箋,應分次調劑;每次調劑之用藥量,依第22條之規定。 修訂理由 現行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有效期限之規定,易使保險對象誤解為一律為三個月,以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分次調劑,因此,修正相關用語,減少爭議。 本保險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七日份用量為原則;對於符合第14條第2項慢性病範圍之病人,按病情需要,一次得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 22)
放寛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規範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 24) 修訂內容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 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修訂理由 實務上保險對象確實常有因出國或春節連續假日超過七日等因素,必須提前領藥之需,為增加領藥之彈性,修正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再次調劑期限。 考量保險對象因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等之實務需求,放寬其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量之規定。
部分特殊材料之多種廠牌替代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全民健保醫療辦法(§ 25) 修訂內容 藥物之處方,醫師如未註明不可替代,藥師(藥劑生)得以相同價格或低於原處方藥物價格之同成分、同劑型、同含量其他廠牌藥品或同功能類別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並應告知保險對象。 修訂理由 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材料有同功能之多種廠牌可替代,增列特殊材料可比照藥品,於醫師未註明不可替代下,藥事人員得以相同或低於原處方價格之同功能其他廠牌特殊材料替代。 因藥品「劑量」與「含量」之定義不同,採「同含量」之名稱,配合實務修正。
配合二代健保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重要修正內容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換發及註銷規定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5) 修訂內容 效期屆滿重新申請期限 有效期限二年以上者: 效期屆滿三個月前 有效期限一年或六個月 者:效期屆滿一個月前 有效期限三月以內(含三 個月)者:效期屆滿七日 前 修訂理由 現行重大傷病核定資料 (含有效期限)因已登錄 於健保IC卡內,民眾反映 常於就醫時始知已逾有效 期限,衍生無法免負擔費 之爭議。本局業於100年 1月1日開始提供「重大傷 病換卡提醒機制服務」, 規範不同期限於逾期前換 卡者,有效期限得予銜接。
重大傷病就醫免自行負擔費用之範圍 修訂內容 修訂理由 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 6) 修訂內容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修訂理由 住院期間獲准核發重大傷病證明,或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出院後診斷確定者,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因出院後需就醫門診確認檢驗報告,應視同該疾病診療,宜一併認定,爰配合修訂「其出院後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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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訊查詢管道 網路 修法重點、說明、QA、專文、保險費負擔案例等介紹 行政院衛生署首頁「二代健保」專區 http://www.doh.gov.tw/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頁「二代健保」專區 http://www.nhi.gov.tw/ 立法院審議過程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http://npl.ly.gov.tw/do/www/homePage 相關法律查詢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專線詢問電話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0800-030-598
增加「受刑人」為保險對象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增列受刑人為第4類第 3目,共為6類15目,並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作為投保單位。(§10、15) 受刑人保險費,由法務部及國防部全額補助。( §27) 醫療給付有限制:就醫時間與處所之限制,及戒護、轉診、保險醫療提供方式等相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訂之( §40II) 一代健保 受刑人不參加全民健保 參考: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草案
增訂眷屬遭受家暴之加保方式 二代健保 家庭暴力 被保險人 家庭暴力 當被保險人之眷屬,遭受被保險人家庭暴力時,可不必隨同辦理投保及退保,可改依附其他次親等的被保險人投保,若無其他被保險人可依附投保,也可以自行以被保險人身分加保。 Click to add Text 眷屬 持有保護令或出示警政、社政機關介入處理及其他經保險人認定證明文件之家庭暴力被害人。 依附加害者以外之直系親屬投保
二代健保法施行細則修正說明 修正重點 在台居留滿6個月之定義 取消退休人員得以第6類身分加保 停、復保規定
投保等待期延期為六個月 二代健保 一代健保 設有戶籍滿6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得加保。 不受6個月限制之例外: 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最近2年內曾有加保紀錄 本國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政府駐外人員及其眷屬 受僱者 一代健保 設有戶籍滿4個月,或領有居留證件且在臺居留滿4個月,始得加保。 不受4個月限制之例外: 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曾有加保紀錄者 本國被保險人在臺出生之新生兒 受僱者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定義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
刪除退休人員以第六類身分加保 退休人員以六類加保過渡條款 退休人員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時,以第六類保險對象身分參加本保險者,得繼續依該規定投保。但改以他類投保身分投保後,不適用之。
保險對象得辦理停保及復保 得辦理停保之情況:(施行細則37條) 失蹤未滿6個月者。 由家人代填停保申請表者,自失蹤當月起停保。 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但曾辦理出國停保,返國復保後應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出國前寄送停保申請表者,自出國當月起停保;出國後辦理者,自停保申請表寄達當月起停保。 出國未滿6個月即提前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施行細則39條)
被保險人辦理停保時,其眷屬投保規定 眷屬投保規定:(施行細則38條) 辦理失蹤停保的被保險人: 辦理出國停保的被保險人: 眷屬應改按其他身分投保。 辦理出國停保的被保險人: 但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者,其眷屬得於原投保單位繼續參加本保險。
返國復保後再次申請停保案例說明 背景說明: 李醫師於102年8月28日出國停保,103年5月1日返國探望 家人2週,預計103年5月15日再次出國。 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後,才能申請出國停保: 李醫師回國後應向服務單位申請103年5月1日返國復保, 其服務單位應向李醫師預收103年5-7月的健保費,並同 時申報李醫師103年8月1日出國停保。 103.8.1再次停保的生效日 103.5.15再次出國 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 102.8.28停保 103.5.1返國 103.5-7月要繳納健保費 103.5.1申請復保
政府財務責任從34%提升為36% ≧36% 過去累計之財務短絀,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填補(§102) 扣除法定收入之保險經費 被保險人分擔 雇主分擔 政府補助款及政府為雇主之負擔總經費(§3) 政府雇主 ≧36% 政府分擔 例如:菸品健康捐、 公益彩券、滯納金 其他法定收入
投保金額 x 一般費率x 負擔比率x (1+依附眷口數) 二代健保保險費=一般保險費 + 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收取補充保險費 保險對象:第1類至第4類及第6類~二代健保保險費(§31) 一般保險費 vio 投保金額 x 一般費率x 負擔比率x (1+依附眷口數) 眷屬人數最多3口 第1類~第3類: 第4類及第6類:定額保險費 以第1類為例:負擔比率為30% 負擔比率(以第1類為例) 投保薪資 x 一般保險費率 x 30%x (1+依附眷口數) 眷屬人數最多3口 補充保險費 高額奬金 執行業務收入 兼職所得 X 2% 股利所得 利息所得 租金收入 註:1. 補充保險費有免扣取之範圍規定 2. 一般保險費率目前為5.17% 3. 補充保險費費率第一年2%
保險對象一般保險費的計算沒有改變 一般保險費 計算方式如下: 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工農漁會會員: 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無職業地區人口,則以平均保險費計算。 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18) 開單及繳納方式: 由健保局每月核計保險費,並按月寄發繳款單供投保單位及民眾持單繳納。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計收範圍 1 2 6 5 3 4 兼職薪資: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 獎金: 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執行業務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不扣除必要成本費用) 租金收入: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5類第1款 所稱之租賃收入 及第2款所稱之租 賃所得 2 6 二代健保 補充保險費 (§31) 5 3 股利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4 利息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 第4類所稱之利息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計收方式 費 率 就源扣繳 第一年 2% 補充保險費 收取方式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 利息所得 費 率 就源扣繳 補充保險費 收取方式 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 第一年 2% 自第二年起,依本保險保險費率之成長率調整 被保險人及眷屬各自依其其他所得計算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 (簡化扣繳流程) 單次給付未達新臺幣20,000元者,扣費義務人併得於次年1月31日之前,依照規定格式造冊,彙送給保險人,由保險人逕向保險對象收取。
保險對象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範圍 免扣取 1 7 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 第5類被保險人各類所得 6 2 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 免扣取 5 3 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例:雇主、自營業主) 獎金:全年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之部分 4 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 (例:自行執業之律師、會計師等)
弱勢族群兼職所得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符合下列條件,其兼職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 兒童及少年 中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老人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之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學生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
那些證明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所得給付時,民眾如有下列證明文件,即可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免扣取對象 免扣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或收入) 皆免扣取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扣費義務人向健保局確認。 第5類被保險人 (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第2類被保險人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或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執行業務收入 投保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之兼職薪資所得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中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勞工保險投保金額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社政機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及勞工保險證明文件。 國內就學之大專生且無專職工作者 學校之註冊單或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符合健保法第100條所 定之經濟困難者 經濟困難之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認定) 。
保險對象收取補充保險費項目 單位如有給付民眾下列6項所得(或收入)時,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第1年為2%)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局。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前2碼) 全年累計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50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9A 9B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54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5A 5B 5C 52 租金收入 機關、團體、公司等,給付給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51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保險對象補充保險費項目及上、下限 計費項目 說明 下 限 上 限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所屬被保險人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獎金(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 無 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單位投保健保)的薪資所得 單次給付達5,000元 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收入,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包括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達5,000元。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達5,000元。 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金額超過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部分以1,000萬元為限。 非以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投保者:單次給付以1,000萬元為限。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的利息。 租金收入 給付民眾的租金(未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投保單位(雇主):第1類第1目至第3目~二代健保保險費(§34) 雇主的二代健保保險費計算方式 投保單位(雇主):第1類第1目至第3目~二代健保保險費(§34) 一般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投保薪資 x 60% x 一般保險費率 x (1+平均眷口數) 雇主分擔比率 X 2% (雇主支付薪資所得總額-受僱員工投保金額總額) 不設上限 按月與一般保險費合併繳納 註: 一般保險費率目前為5.17%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全面展開宣導與輔導之作業,務使二代健保順利上路,穩健運作。 行政院決定,二代健保將於102年1月1日實施。
Q&A 66
紅利要不要收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所指獎金內涵,是指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 紅利項目並未列入一般保險費,且屬獎勵性質之獎金,亦須併入獎金計算並扣繳補充保險費。
加入職業工會的會員,兼職所得不用繳交補充保險費? 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投保金額的計算,是把從不同單位領取的薪資,都納入投保金額,當作一般保險費的基礎。所以從不同的單位領取的兼職薪資,就不必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 但是,職業工會會員有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還是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醫師、會計師、律師不需繳補充保險費嗎? 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如果是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身分參加健保,因為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其執行業務收入就不必再重複計收補充保險費。如果有兼職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仍應依規定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如果是以受僱者身分於受僱單位參加健保,因為是以該單位領取的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計算一般保險費,所以在其他地方獲得的執行業務收入、兼職薪資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或租金收入時,都要依規定扣取2%的補充保險費。
為小孩教育基金所買的股票,也要繳補充保險費嗎? 小孩的股利所得也要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因年齡而有所差異,避免家長以孩子名義買賣股票,規避保險費形成不公平現象。
符合存款利息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是否可免繳補充保險費? 存款利息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但是,補充保險費與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脫鉤,只要存款利息單次給付達5,000元,無論存在哪家金融機構,就需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
租金收入是否可扣除房貸、修繕成本再扣繳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採取就源扣繳方式,在所得產生時,就直接扣取保險費,日後不再結算,不考慮成本問題,不扣除修繕成本及貸款。
補充保險費是否能抵稅? 補充保險費也是健保費,故可列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且不受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
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案例一) 獎金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 王先生為一般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 說 明: 說 明: 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如下表:
補充保險費-奬金計算(案例二) 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 陳先生為上班族,投保金額31,800元,年終獎金10萬元;紅利獎金5萬元。 說 明: 說 明: 102年2月15日給付獎金金額10萬元,未超過其當月投保金額31,800元之4倍,故不用扣取補充保費,102年6月15日領取紅利獎金5萬元,累計獎金超過投保金額4倍為22,800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56元,如下表:
Q4:投保金額若有調整以及員工離 職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後 才給付險費? 補充保險費 -獎金 Q4:投保金額若有調整以及員工離 職獎金,應如何計算補充保後 才給付險費? 例:陳先生為某事業單位員工,投保金額為36,300元,於1月 15日、6月1日及9月5日各領到1筆獎金,金額分別為 126,000元、12,000元及12,000元。嗣後陳先生於同年10 月加薪,投保金額調整為40,100元,11月30日離職,並 於12月15日領到紅利185,000元。
補充保險費 -獎金 A4:1.截至101年9月5日止,累計獎金金額150,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4,800元(費基),按2%扣取補充保險費96元。 2.截至101年12月15日雖已離職,獎金仍需累計,累計金額為 335,000元,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40,100元×4=160,400元)部分為174,600元(費基參考值),由於當次發放之獎金為185,000 元,因此以費基參考值174,600元為費基,扣取3,492元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獎金 (3/3) 獎金項目 給付日期 當月投保金額(A) 4倍投保金額 (A*4) 獎金金額 累計獎金(C) 費基參考值 補充保費費基(B) 補充保費金額(B*2%) 繳納期限 年終獎金 102/01/15 36,300 145,200 126,000 未超過4倍 102/02/28 端午節金 102/06/01 12,000 138,000 120/07/31 中秋節金 102/09/05 150,000 C-A*4= 4,800 96 102/10/31 紅利 102/10/15 10,000 160,000 14,800 200 102/11/30 102/12/15 40,100 160,400 185,000 345,000 184,600 3,692 103/01/31 3,988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案例一) 林教授於台灣大學任教,獲邀至遠見公司演講,演講結束後,公司給付演講酬勞(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50) 20,000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林教授係以第1類被保險人在台灣大學加保,其於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4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2%=400
補充保險費-兼職薪資所得(案例二) 陳先生是藍海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董事會的成員非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陳先生在非投保單位取得的薪資所得,即應扣取補充保險費1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5,000×2%=100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一) 林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某公司一場尾牙晚會表演,領到20萬元的報酬.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林先生需繳納之補充保險費為4,000元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00,000×2%=4,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二) 王醫師在健康醫院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元,王醫師另在美麗診所看診,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美麗診所於給付王醫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 應扣取2%補充保險費計1,000元。 計 算: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三) 吳醫師受僱於醫院,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說 明: 吳醫師為受僱醫師,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600元。 計 算: 600元(30,000×2%=600)。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一) 周先生是台塑公司的股東,台塑公司在103年8月發給周先生股利總額1萬元時,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說 明: 須按2%的補充保險費率向周先生扣取200元的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10,000×2%=20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二) 郭先生是豪大公司股東及負責人,自公司成立以來,郭先生皆以豪大公司雇主身分加保,101年郭先生皆以18萬2千元投保全民健保。102年8月公司發給郭先生5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加可扣抵稅額),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郭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101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算 式: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補充保險費-股利所得(案例三)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楊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楊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利息(案例一) 多筆存款 傅先生在幸福銀行有多筆定存,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2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3,500元、25,000元及2,800元,幸福銀行如何扣取傅先生的補充保險費。 說 明: 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險費。 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不扣取補充保險費 計 算: 補充保險費=25,000×2%=500元
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租金收入」扣取補充保險費之規定 出租人 承租人 是否扣取補充保險費 第1類至第4類及 第6類保險對象 個人 否 機關、機構、團體、 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是 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個人、機關、機構、團體、學校、事業、 破產財團、執行業務者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一) 1次給付6個月 正正企業社向里長伯租房子當廠房,月租10萬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分別給付半年的租金,正正企業社要如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1.扣取時點:1月1日及7月1日 2.每次扣取金額:10萬元/月 x 6個月 x 2% =1萬2千元
補充保險費-租金收入(案例二) 以非即期支票給付租金費用 優良公司向高先生租了二個停車位,月租1萬元, 約定每月15日給付租金。優良公司於102年1月1日 開立12張非即期支票交付給高先生。優良公司要如 何扣取補充保險費。 說 明: 補充保險費=10,000元 x 2%=200元。 優良公司開立的每張支票,票面金額應為扣除補充保險費後的金額,即9,800元。 繳納時點:每張支票發票日的次月底前。
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一)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慶宏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之投保金額總額為30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299萬元。 說 明: 當月薪資總額未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所以無需扣繳補充保險費。
雇主的補充保險費收繳(案例二) 當月薪資所得總額超過當月投保金額總額 華冠公司僱用200名員工,102年1月總投保金額420萬元,當月支付相關人員之薪資總額為500萬元,所以應於102年2月底向保險人繳納補充保險費16,000元。 說 明: 補充保險費= (5,000,000-4,200,000)×2%=16,000元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101年4月27日以健保承字第1010070307號函請各軍公教投保單位編列預算。 雇主(投保單位)保費計算 二代保費= 一般保費 + 補充保費 現制軍公教人員以其俸(薪)給總額之一定比率(93.52%)為投保金額,102年1月起刪除。改以實際俸(薪)給總額為投保金額。
自102年起停止補助。 費率差額補助102年起停止補助 99年政府實施費率調整自付保費差額補助: 投保金額 40,100元(含)以下者,全額補助 42,000元至50,600元者,補助20% 53,000元(含)以上者,全額自付。 自102年起停止補助。
未來展望 承保制度更完善 全民納保 保費負擔更公平 擴大費基 健保財務更穩健 收支連動 各界參與更深入 提升效能 醫療利用會更好 善用資源 醫療服務更彈性 重要資訊更透明 以後就醫免煩惱 全民納保 擴大費基 收支連動 提升效能 善用資源 多元支付 資訊公開 保障弱勢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102年1月1 日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先實施補充保險費 財務壓力大,共盡社會責任,共體時艱。 今日您支持健保 明日健保照顧您 二代健保實施日期 102年1月1 日 先實施補充保險費 最低估算可至105年 財務壓力大,共盡社會責任,共體時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