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 健康管理责任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10-65044609 13381081720 2013年6月25日
内容提要: 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及特点 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概述 职业卫生法规体系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 突发急性中毒事故的预防对策
前言 职业病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自身管理是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关键。
一、全国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贯彻实施以来,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一些企业与《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还有差距,未建立和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以致职业病危害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职业病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我国正处在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的凸显期。
职业病形势及特点 1.接触危害人数多,病患数量大。 职业病防治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既有煤炭、冶金、化工、机械制造、建筑等传统工业,也包括电子、汽车制造、医药、生物工程、服务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重。 从煤炭、冶金、化工、建筑等传统工业,到汽车制造、医药、计算机、生物工程等新兴产业都不同程度存在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形势及特点: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境外投资向境内转移,境内的从城市和工业区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大中型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毒害较大的进行分包和转包。 部分企业为规避责任,不停的更换工人,导致接害人员流动大,接触的人数更多。 4.发病率较高。
5. 经济损失大。 据有关方面粗略估算,我国每年应职业病、工伤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0亿元,间接经济损失约为2000亿元。
6.影响恶劣。 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职业病危害严重,职业病防治的形势严峻。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其危害往往被忽视。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具有较长的潜伏期,短时期内不显现症状,但是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疗,病死率高。职业病往往带有一定的群体性,极易影响社会稳定,职业病危害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尘肺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药物 尘肺病是一个没有医疗终结的致残性职业病,患者胸闷、胸痛、咳嗽、咳痰、劳力性呼吸困难、呼吸功能下降,严重影响生活质量,而且每隔数年病情还要升级,合并感染,最后导致心肺病、呼吸衰竭而死亡。
尘肺病——头号“职业”杀手
芳香、高毒、致癌——苯
急性中毒第一“杀手”——硫化氢 ——高毒物质,强烈的神经毒剂 急性中毒第一“杀手”——硫化氢 ——高毒物质,强烈的神经毒剂
职业健康必须实行法制化管理 治理职业病危害是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职业病危害与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矛盾; 职业病危害与以人为本可持续的发展观相背离; 职业病危害与生产劳动创造财富的本义相抵触。 劳动者创造社会财富,是国家的主人,不应当在劳动过程中被职业危害所损伤; 治理职业病危害是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的需要。
做好职业健康,是企业发展的需要 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高产品质量(特别是熟练技术工人); 增加经济效益的需要(职业病是企业的沉重负担); 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概述 1.工作方针、防治原则和工作任务 职业卫生——是预防医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防治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宗旨——在研究劳动条件对健康的影响,以及如何改善劳动条件,创造安全、卫生、满意和高效的作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生活质量。 研究对象——个体、人群及其所处环境。 任务: 识别、评价、预测和控制不良劳动条件中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以防止其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 对职业性病损的职工进行早期检测、诊断和处理,促使其尽早康复。
2.职业性危害因素与职业性病损 职业性危害因素及分类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对职业人群健康有损害的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各种对职业人群健康有损害的因素。 分类—生产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A.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危害因素 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如铅、汞、苯、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射频辐射、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X射线、Y射线等。 生物因素 如附着在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甘蔗渣上的真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
B.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适应等;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 C.与生产环境有关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在实际生产场所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
(1)职业性病损: 职业性病损——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各种职业性损害,包括工伤和职业性疾患 ; 职业性疾患——职业病和工作有关疾病两大类。
职业病: 职业病——由职业性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 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 2002年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职业病名单为10类115项。
职业病名单:10类115种 一、尘肺 13种 二、职业性放射疾病 11种 三、职业中毒 56种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一、尘肺 13种 二、职业性放射疾病 11种 三、职业中毒 56种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六、职业性皮肤病 8种 七、职业性眼病 3种 八、职业性耳鼻 3种 九、职业性肿瘤 8种 十、其他职业病 5种 22
职业病的致病条件和特点: 致病条件: 接触机会、接触方式、接触时间、接触强度、个体危险因素( 遗传因素、 年龄和性别差异、营养不良、其它疾病、文化水平和生活方式)。
职业病的特点: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抓起;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1)病因明确;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检测的,存在接触水平(剂量)—效应(反应)关系。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大多数职业病如能早期诊断、处理,康复效果较好,但有些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疗法,只能对症综合处理,故发现愈晚,疗效愈差。 (5)除职业性传染病外,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发病。
(2)工作有关疾病(职业性多发病)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因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疾病的病情; (3)通过控制和改善劳动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 如:建筑工的肌肉骨骼疾病 (如腰背痛);与职业有关的肺部疾病等。
三、职业卫生法律体系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经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90条(原7章79条),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 ···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 接触限值 诊断标准 检验方法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建设项目管理 ……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卫生监测 ……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
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部分)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病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部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标准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检测方法 …
(三)职业卫生法制化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10月27日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背景: 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 中小企业发展无序,危害转移严重 用工制度改革增加流动劳动人口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并与国际接轨,也是为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通行证。 它与国际职业卫生接轨,从根本上保护了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立法宗旨与原则: 1.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2.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 3.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责任 4.职业卫生标准
5、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 检举控告权:违法行为,侵害健康 民事赔偿权:健康损害
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 履行劳动合同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规章制度 遵守操作规程 接受教育培训 接受健康监护 用好防护设施 用好防护用品
6.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 7.关于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 8.关于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9.法律责任
新《职业病防治法》总体思路: 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 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 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核心内容: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职责 卫生部: ㈠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㈡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㈢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㈣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㈤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㈥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㈦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全监管总局: ㈠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㈡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㈢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㈣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㈤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㈥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其他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㈠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㈡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安监总局的部分规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1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0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 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决。 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判定的职责 新法案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等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调查,由该部门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职业病防治中的法定义务: 职业危害申报义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三同时”义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1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健康保障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 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减少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职业危害监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不转移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举证、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义务: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落实职业病防治经费义务。 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和康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用具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伤残津贴、死亡补助、伤葬补助、抚恤金等); 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职业病病人调离和妥善安置的义务。 依照民事法律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责任 防治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社会责任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一)防治责任 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设置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方针 程序——依法,征求意见,制定。 目标——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及工作相关疾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要求——内容明确,及时公布,定期评估。
(2)设立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 法定代表人——最高责任人,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在最高决策层任命一名或几名人员作为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其职责是:建立、实施、定期评审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定期向最高管理层报告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绩效;组织并推动全体劳动者参加职业卫生管理活动。 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由: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审议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布置、督查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
(3)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其相关组织的责任是: 组织执行方针政策;制定工作计划,确定明确的目标及量化指标,并组织实施; 组织培训、合作与交流,实施管理体系要素; 负责职业危害识别、评价及其控制人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并告知劳动者; 制定方案,以识别、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及工作有关疾病; 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 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和职工职业健康监护。
(4) 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组织的职能 用人单位应明确工会、人事及劳动工资、企业管理、财务、生产调度、工程技术、职业卫生管理等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5)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管理。
(6)制定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 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的职责、任务、目标、进度和考核指标。 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包括目的、目标、措施、考核指标、保障条件等内容。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进度、实施步骤、技术要求,考核内容、验收方法等内容以及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评估,并撰写年度评估报告。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监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部门、职责、目标,内容、保障措施、评估方法等要素。 设置岗位操作规程——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其内容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防护的内容,可张贴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劳动者了解、提示劳动者遵守。
(8)建立两档(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及用量、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产量、职业性有害因素动态监测结果及其汇总、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转及维护档案等内容。 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分别建立存档。内容: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事;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9)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检测及评价制度应包括应检测的车间(分厂)、岗位、职业性有害因素、经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确定的检测岗位点分布图及应测点应测样品数、检测周期、委托的检测机构(有相应资质)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10)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 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经费投入—包括: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配置与维护、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治疗、赔偿与康复,工伤保险等方面。——职业病防治经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含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做好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3.材料和设备管理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使用、生产、经营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有中文说明书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不应将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嫁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接受不具备防护条件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有毒物品的包装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4.工作场所管理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1、GBZ2.2 生产布局合理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源储存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存在放射线的工作场所都应设置射线警示标识。 核设施、辐照装置、放射治疗、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工作场所设置安全连锁和超剂量报警装置。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警示标识的设置按照GBZ158使用指南和GBZ/T 203设定。 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车间淋浴间、设置更衣室、有毒物品存放专用间。
5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职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履行告知 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在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制定操作规程(用中文),并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告。
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告知。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进行工伤、工伤申报和工伤保险待遇告知。
7.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配备齐全、有效。 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台账。 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建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制度。 及时维护并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8.职业健康监护 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建立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 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劳动者离岗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其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禁止使用童工。 给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 对接触有慢性毒性化学品的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慢性毒性,尤其是有致畸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等时应积极对劳动者开展医学随访。 离退休人员定期健康监护。
9.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做好急性中毒现场急救和治疗。
10.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管理者代表、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劳动者一律不得安排上岗。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周期。应做好记录及存档工作,存档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教材、试卷、考核成绩等,档案资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11.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职业病诊断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内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等群体性疾病解释的,或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认为需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医学观察或诊断性治疗以明确诊断的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安排进一步的职业病诊断。
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 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定期检查和康复。 调离和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12.群众监督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二)行政责任 不按规定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直至提请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民事责任: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责任:社会舆论曝光和批评;社会谴责,其产品易被抵制,影响企业的发展;国际社会的压力,影响国家和民族的形象,影响国际贸易等。
四、采取综合措施,预防控制职业危害
各类标识:
(一)化学毒物危害控制措施 1.化学毒物 化学毒物——是指那些在小剂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条件作用于机体,引起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改变,导致暂时性或持久性病理损害乃至危及生命的化学物质。 有毒与无毒并无绝对界限,如有的剧毒物质在微量时,可有治疗作用,而治疗药物超过限量,则可使机体中毒,一些似乎无毒的物质,如进入体内达一定剂量后,便能引起毒性反应。 生产性毒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存在于工作环境中的毒物。
2、接触机会 (1)生产过程中接触 原料的开采、提炼; 加料和出料; 成品的处理、包装等。 (2)使用过程中接触 材料的加工、搬运、储藏; 化学反应控制不当; 管道、钢瓶泄漏; 设备的保养、检修等。
3、化学毒物危害特征 急性中毒:指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几分钟或数小时)内大量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 慢性中毒:指毒物少量长期进入人体而引起的中毒。 亚急性中毒:发病情况介于急性和慢性之间。 迟发性中毒:脱离接触毒物一定时间后,才呈现出中毒临床病变。 毒物的吸收:毒物或其代谢产物在体内超过正常范围,但无该毒物所致临床表现,呈亚临床状态。
4.常见中毒类型与化学毒物 窒息性气体中毒: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等。 刺激性气体中毒:氯、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醛类、酸类等; 有机溶剂中毒:苯、甲苯、二甲苯、二甲己甲酰胺、丙酮、汽油等; 金属与类金属中毒:铅、汞、砷及砷化氢、锰等; 苯的氨基和硝基化合物:苯胺等 高分子化合物中毒:如氯乙烯、丙烯晴、氯丁二烯、含氟塑料等。
5.化学毒物中毒的原因 (1)设备方面: 没有密闭通风排毒设备; 密闭通风排毒设备效果不好; 设备检修或抢修不及时; 因设备故障、事故引起的跑、冒、滴、漏或爆炸。 (2)个体方面: 没有个人防护用品;不使用或不当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缺乏安全知识;过度疲劳或其它不良身体状态; 有从事有害作业的禁忌证。
(3)安全管理方面: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安全操作制度或执行不当;没有安全警告标志或保障装置; 缺乏必要的安全监护。 (4)化学品管理方面: 化学品无毒性鉴定证明;化合物成分不明;化学品来源不明; 化学品贮存或放置不当;化学品转移或运输无标志或标志不清。
6.预防职业中毒措施 采用无毒、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是从根本上解决毒物危害的首选办法。 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是解决毒物危害的根本途径。 通风排毒; 个体防护; 普及救护知识等。
(二)生产性粉尘危害与控制措施 1.生产性粉尘分类 生产性粉尘是指在生产中产生的、并能较长时间飘浮在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它是污染环境、影响接触者健康的重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工作中长期吸入高浓度粉尘可以损伤肺功能,导致肺组织的纤维化发生尘肺病。有些粉尘还能引起职业性肿瘤或过敏性疾病。 106
粉尘分类: 无机性粉尘 ①金属性粉尘:如铝、铁、锡、铅、锰、铜等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 ②非金属的矿物粉尘:如石英、石棉、滑石、煤等。 ③人工合成无机粉尘:如水泥、玻璃纤维、金刚砂等 有机性粉尘 ①植物性粉尘:如木尘、烟草、棉、麻、谷物、茶、甘蔗、丝等粉尘。 ②动物性粉尘:如畜毛、羽毛、角粉、骨质等粉尘。 ③人工有机粉尘:如有机染料、农药、人造纤维等。
粉尘类型与尘肺病: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矽肺 煤尘(煤矽尘)-煤工尘肺 石墨尘-石墨尘肺 炭黑尘-炭黑尘肺 石棉尘-石棉肺 滑石尘-滑石尘肺 水泥尘-水泥尘肺 云母尘-云母尘肺 陶瓷尘-陶工尘肺 铝尘(铝、铝合金、氧化铝粉尘)-铝尘肺 电焊烟尘-电焊工尘肺 铸造粉尘-铸工尘肺 其他粉尘-其他尘肺
3.粉尘对人体的致病作用和健康影响 (1)尘肺病: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所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吸入含游离二氧化矽成分越高的粉尘,致尘肺病的能力越强(如矿物质粉尘)。 按病因尘肺病可分为以下几种: 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矽)量较高的粉尘引起的——“矽肺”; 吸入含有结合二氧化硅(硅酸盐)引起的——“硅酸盐肺”; 吸入含煤、石墨、活性炭等粉尘引起的——“炭尘肺”; 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和其它物质的混合性粉尘引起的——“混合性尘肺”; 吸入某些金属粉尘如铝粉尘引起的——“铝肺”。 109
有些粉尘有致癌作用,比较肯定的如放射性矿物尘、含有镍、铬、砷的金属粉尘、石棉尘等。皮毛尘也有致肺部肿瘤高发的可能。 (2) 粉尘引起的肺部病变 有机尘的致病作用与含矽粉尘有所不同,其致病作用主要不是致肺纤维化,主要是其它方面的肺部病变。如可引起支气管哮喘、棉尘症、职业性过敏性肺炎、非特异性慢性阻塞性肺病、混合性尘肺等。不同的有机尘有不同的生物学作用。 (3) 呼吸系统肿瘤 有些粉尘有致癌作用,比较肯定的如放射性矿物尘、含有镍、铬、砷的金属粉尘、石棉尘等。皮毛尘也有致肺部肿瘤高发的可能。 110
革——技术革新——根本途径。 4.预防尘肺病措施——记住八个“字” 水——湿式作业。 密——密闭尘源。 风——通风除尘。 护——个人防护。 管——维护管理。 教——宣传教育。 查——加强检查。
(三)物理因素危害治理措施 生产性噪声 高温 振动 非电离辐射 电离辐射
A.生产性噪声及其职业危害 噪声:各种不同频率和强度的声波无规律的杂乱组合产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人们不喜欢的、厌烦的、不需要的或有害于健康的声音。 例如:机械运转、摩擦、撞击发出的声音,通风机、喷射器、汽笛、冲刷声音,还有变压器发出的声音等。 113
2.噪声对人体健康影响: 长期接触强烈的噪声后,听觉器官首先受到影响。噪声对听力的危害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即噪声强度和接触时间,听力损伤也有一定的过程,即有生理反应到病理改变。 短时间接触较强的噪声,会感觉声音刺耳、不适、耳鸣、听力下降,检测时听阈可提高10--15dB。离开噪声环境数分钟可完全恢复。 114
如果接触噪声的时间持续延长,脱离接触后听力下降不能恢复,则变为“噪声性耳聋”。 噪声性耳聋是由噪声作用后的功能上的改变发展为器质性病变,这时的听力损失不能恢复或不能完全恢复,进展到噪声性耳聋。 噪声性耳聋是燥声对听觉器官的慢性影响,表现感音系统的慢性退行性变过程。初期高频听力下降,之后逐渐波及到低频、语频段受损,耳聋症状也逐渐明显。 115
噪声除对听觉系统有特殊性影响外,对神经系统也有一定影响。长期工作接触较强的噪声,很多人主诉有头痛、头晕、耳鸣、心悸、睡眠障碍等神经衰弱症状。也有表现疲倦、乏力、心情烦躁等燥性神衰症。 对其他方面的影响:如有人出现心率加快,血压不稳定,心电图异常;胃功能紊乱、食欲不振、消瘦、消化不良等。如是女性有可能出现月经周期紊乱、月经过多,卵巢功能不正常等。 116
3.噪声危害控制措施 噪声性听力损伤或耳聋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有效的治方法,主要是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对可能产生强烈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在设计阶段就应加以卫生方面审查与评估采取必需的防护措施,使之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对噪声作业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定期监测,对超标作业场所要采取治理措施。 117
主要技术措施: 控制噪声源和噪声的传播和反射。 吸声:用有良好吸声材料装置墙壁天棚等。 消声:是防止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常用于风道排气管等设备。 隔声:用一定材料结构和装置密闭声源。 隔振:为防止固体传播的振动性噪声,设隔振或减振装置。 个体防护用具:对作业场所生产性噪声难于治理的或尚无法治理的,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如使用有效的防护耳罩或耳塞。 118
合理安排工间休息:持续接触较强的噪声比断续接触对听力危害性大,因此,在较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要适当缩短一次持续接触噪声的工作时间,或安排暂的工中休息。 对从事噪声作业人员要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最好每年一次,重点检查听力,以便早期发现,早期采取防治措施。即使在85dB(卫生标准)条件下也要做这样体检,因为在噪声达标的条件下作业也可能有少部分人发生听力损伤或噪声性耳聋。 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卫生安全操作规范,特别对作业场所噪声强度的监测,卫生工程防护设备的维护,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供应、使用、更换制度等。 119
B.高温作业 1.高温作业 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类型:高温强辐射、高温高湿和夏季露天作业。 对机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方面适应性变化。如超过一定限度,则可产生不良影响。 120
2.对人体的影响 体温调节:当环境温度变化时,人体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调节,如气温升高时出汗量增加,维持体温的相对稳定,大致在37°C左右。 水和盐的代谢紊乱:一般高温工人一个工作日出汗量可达3000g~4000g,某些特殊作业环境一天的出汗量可达5000g以上。高温作业工人一天经汗液排出的盐可达20g~25g,导致人体内水和盐的代谢紊乱。 循环系统变化:会使人体血流加速,增加心脏的负担,超过心脏的负荷能力,引起心脏的病变。
消化系统:高温作业时,消化系统血流减少,引起消化液分泌减弱,消化酶活性和胃液酸度下降;胃肠道的收缩和蠕动减弱,吸收能力降低;唾液分泌减少,引起食欲减退和消化不良,胃肠道疾患增多。工龄越长,患病率越高。 神经系统:高温作业使中枢神经系统出现抑制现象,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动作的准确性和反应速度降低,不仅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易发生工伤事故。 热习服:简单地说是指对高温环境不适应的人反复暴露于高温环境或在高温环境中工作一段时间后,通过调节机体的代偿能力,对热的耐受性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一般在高温环境劳动两周以上时间,就可产生热适应。热适应后,人体对热的耐受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进行高温作业的劳动组织时,应当注意这一现象,如夏季尽量避免临时安排新工人进高温车间工作。
高温作业引起的疾病: 1. 热痉挛:是由于大量出汗,体内盐分过量丢失所引起的疾病。主要表现为四肢肌肉及腹肌的痉挛,伴有收缩样疼痛。痉挛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神志清醒,体温一般正常。 2. 热衰竭:起病迅速。先有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率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3. 热射病:突然发病,体温升高是主要特点,可达40℃以上,开始时有大量出汗,以后“无汗”,伴有皮肤干热,以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临床上根据中暑的严重程度,分为中暑先兆、轻症中暑、重症中暑。①中暑先兆,是指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乏力、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稍高。②轻症中暑,除上述症状加重外,出现面色潮红,大量出汗、脉搏快速等表现,体温升高至38.5℃以上。③重症中暑,出现前述热痉挛、热衰竭或热射病的主要临床表现。
3.高温中暑预防措施 技术措施: (1)合理设计工艺流程: 合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是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根本措施。例如,钢水连铸;轧钢、铸造、搪瓷等的生产过程的自动化;均可使工人远离热源。 热源的布置:①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②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天窗下面;③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④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⑤热源之间设置隔墙(板),使热空气沿着隔墙上升,经过天窗排出。热成品和半成品应及时运出车间或堆放在下风侧。
(2)隔热:隔热是防止热辐射的重要措施。可以利用水或导热系数小的材料进行隔热,其中以水的隔热效果最好,能最大限度地吸收辐射热。 (3)通风降温:①自然通风,任何房屋均可通过门窗、缝隙进行自然通风换气。②机械通风,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降温的需要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保健措施: (1)改善高温作业工人的膳食和营养状况:高温作业人员应及时补充水分和盐分,最好办法是供给含盐饮料。在高温环境劳动,能量消耗增加,故膳食总热量应比普通工人为高,最好能达到12600~13860kJ。要增加蛋白质的摄取,达到总热量的14~15%。此外,还要补充复合维生素和钙等。 (2)加强个人防护:高温工人的工作服,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或铝箔制的工作服。工作服宜宽大又不妨碍操作。此外,按不同作业的需要,供给工作帽、防护眼镜、面罩、手套、鞋盖、护腿等个人防护用品。特殊高温作业工人,如炉衬热修、清理钢包等工种,为防止强烈热辐射的作用,须佩戴隔热面罩和穿着隔热、阻燃、通风的防热服,如喷涂金属(铜、银)的隔热面罩、铝膜隔热服等。
加强医疗预防工作:高温作业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格检查。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疾病、血管舒缩调节机能不全、持久性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疾病,明显的内分泌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重病后恢复期及体弱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组织措施 加强领导,改善管理,严格遵照国家高温作业卫生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根据地区气候特点,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休息室或休息凉棚应尽可能设置在远离热源处,备有足够的饮料。大型厂矿可专门设立具空气调节系统的工人休息公寓,保证高温作业工人在夏季有充分的睡眼与休息。
C. 振动 1. 振动——质点或物体沿直线或弧线相对一个平衡位置作往复运动。 生产性振动分为手传振动(也叫手臂振动或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1. 振动——质点或物体沿直线或弧线相对一个平衡位置作往复运动。 生产性振动分为手传振动(也叫手臂振动或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手传振动是手部直接接触冲击性、转动性或冲击一转动性工具或物体,振动通过手传至全身。全身振动是由于工作地点的地面、座椅或其他物体的振动,由足部、臀部或躯干等部位传至全身。
2.生产性振动的来源: 在生产活动中,产生振动的原因主要有:①不平衡物体的转动;②旋转物体的扭动和弯曲;③活塞运动;④物体的冲击;⑤物体的磨擦;⑥空气冲击波。 锻造机、冲床、切断机、压缩机、振动铣床、振动筛、送风机、振动传送带、印刷机、织机等,都是典型的产生振动的机械。运输工具如内燃机车、拖拉机、汽车、摩托车、飞机、船舶等;农业机械如收割机、脱粒机、除草机等,也是常见的振动源。 振动性工具,主要有:①风动工具 如凿岩机、风铲、风锤、风镐、风钻、除锈机、造型机、铆钉机、捣固机、打桩机等;②电动工具 如链锯、电钻、电锯、振动破碎机等;③高速旋转机械 如砂轮机、抛光机、钢丝抛光研磨机、手持研磨机、钻孔机等。
3.振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一)手传振动的不良影响 长期接触过量的手传振动,表现为手掌多汗,手部感觉障碍,皮肤温度降低,严重的情况下造成振动性白指。振幅大,冲击力强的振动,往往引起骨、关节的改变,上肢,以手、腕、肘、肩关节的脱钙,局限性骨质增生,骨关节病,骨刺形成为主,也可引起手部肌肉萎缩,出现掌挛缩病。振动还可引起听力下降,振动与噪声联合作用能够引起永久性听阈改变,加速耳聋的发生。此外,振动还会影响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的功能。
(二)全身振动的不良影响 强烈的全身振动可引起机体不适,甚至难以忍受。大强度的振动可引起内脏位移甚至造成机械性损伤。在全身振动的作用下,常见的表现是血压升高,脉搏增快,心肌局部缺血,胃酸分泌减少,胃肠蠕动减慢,使胃肠道和腹内压力增高。因此,各种车辆驾驶员胃肠症状和疾病的发生率增高。重型车或拖拉机驾驶员可以出现胸椎和腰椎X线改变,椎间盘脱出症的发病率增高。全身振动对女性影响表现为月经期延长、经血过多和痛经等。 全身振动还可导致注意力分散、反应性降低、易疲劳、头痛、头晕等。低频率、大振幅的全身振动,如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振动,可引起晕动病(也称运动病)。这种疾病脱离振动环境,经过适当休息、活动或药物治疗,容易恢复。
4.振动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 (一)控制振动源 改革工艺过程,采取技术措施,进行减振、隔振,以消除振动源的振动,这是预防振动职业危害的根本措施。例如,采用液压、焊接、粘接等新工艺代替风动工具铆接工艺;采用水力清砂、水爆清砂、化学清砂等工艺代替风铲清砂;设计自动或半自动的操纵装置,减少 手部和肢体直接接触振动;工具的金属部件改用塑料或橡胶,以减弱因撞击而产生的振动;采用减振材料降低交通工具、作业平台的振动等。
(二)限制作业时间和振动强度 严格执行振动作业的卫生标准,限制接触振动的强度和时间,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作业者的健康,是重要的预防措施。 (三)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人防护 作业环境的防寒,保温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寒冷季节的室外作业,要有必要的防寒和保暖设施。振动性工具的手柄温度如能保持40℃,对预防振动性白指的发生和发作有较好的效果。控制作业环境中的噪声、毒物和高气湿等,对防止振动职业危害也有一定作用。 配备并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工作服,特别是防振手套、减振座椅,能有效减轻振动危害。
(四)加强健康监护和监督 按规定进行就业前和定期健康体检,早期发现,及时处理患病个体,加强健康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健康意识。 振动卫生标准是进行卫生监督的依据。我国的卫生标准(GBZ 2.2-2007)规定了使用振动工具或工件时,工具手柄或工件的振动强度。这一标准限值可保护90%作业工人工作20年不致发生振动性白指。当振动工具的振动暂时达不到标准限值时,可按振动强度大小相应缩短日接振时间。
D.非电离辐射 无线电波:3000米~0.3毫米。 红外线:0.3毫米~0.75微米。 可见光:0.7微米~0.4微米。 紫外线:0.4微米~10毫微米 射线:10毫微米~0.1毫微米 射线:0.1毫微米~0.001毫微米 宇宙射线:小于0.001毫微米 电磁辐射:广义的电磁辐射通常是指电磁波频谱而言。狭义的电磁辐射是指电器设备所产生的辐射波,通常是指红外线以下部分。
1.接触机会 高频感应加热:高频热处理、焊接、冶炼;半导体材料加工如区域熔炼、外延、淬火、食品工业用的高频炉。 高频介质加热:如塑料制品的热合、木材、棉纱烘干,橡胶硫化等。 微波:雷达导航、探测、通讯、微波加热(微波炉)、电视、核物理科学研究。 微波加热的应用发展很快,用于木材、纸张、药材、皮革的干燥、食品加工、医学上的理疗、移动电话等。一般微波加热设备大都采用2450MHz和915MHz的固定频率。 137
2.对机体的影响 电磁场中的电磁能量以波的形式向周围空间辐射,人体受到的是辐射波能的影响。其强度以功率密度表示,高频辐射常用单位伏/米(v/m),微波辐射强度常用单位是微瓦/厘米,( uw/cm )或瓦/厘米 ( w/cm )。 电磁辐射对机体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非热效应,一是热效应。
工作接触较大强度的电磁辐射时,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机能障碍; 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它们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波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即将遭到破坏,人体正常循环机能会遭受破坏。 工作接触较大强度的电磁辐射时,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和植物神经系统机能障碍; 主要表现是神经衰弱综合征,如乏力、睡眠障碍(白天嗜睡,晚上失眠、多梦、睡眠深度不够,睡醒后不感到轻松),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定、多汗、脱发、体重减轻。 植物神经功能紊乱主要表现在心率减慢、受辐射作用严重时,心率则出现过速,血压下降或升高,心区疼痛,胸闷感,接触计量较大时尚能引起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增加易患常见病的工常机会危害健康。 女工月经周期紊乱,个别男工有性机能减退的主诉。 微波辐射还可影响血液白细胞总数下降,眼晶状体点状或小片状混浊。 139
致热效应:热效应:人体内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引起机体升温,从而影响到身体其他器官的正常工作。 低强度辐射作用下一般不引起体温升高,但在非常条件下或生产操作事故中,接触高强度微辐射可致体温升高性器官及眼晶体可受热损伤,在一般正常生产条件下极为少见。 一般地说,电磁波辐射的生物学作用,波长越短作用相对越强,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但在微波波段中以厘米波(3GHZ以上)的危害最大。 140
3.预防措施 最根本的办法就是对辐射源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使工作地点电磁辐射强度处于卫生限值以下。 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如有屏蔽高频、微波电磁辐射工作服、帽、眼镜等。 感应场中的电场强度与辐射源距离的立方成反比,磁场强度与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尽可能加大操作与辐射源的距离,可有效的减少或防止电磁辐射的危害。 在有电磁辐射场的范围内应尽量减少或不放置金属对象,因金属是良导体,它在电磁场中,可构成二次的高频辐射源。 141
E.电离辐射 1.接触机会: 核工业系统:放射性矿物的开采、冶炼和加工,以及核反应堆、核电站的建立和运转。 射线发生器的生产和使用:加速器、X射线和射线的医用以及在工农业生产中使用的辐射源等。 放射性核素的加工生产和使用:核素化合物、药物的合成及其在实验研究和临床诊疗上的应用。 天然放射性核素伴生或共生矿的生产: 如磷肥、稀土矿、钨矿等开采和加工。
2.生物作用: 人们长期接触电离辐射可引起放射病,可累及人体的各个系统,引起全身反应,发生病理改变。但其中以神经系统、皮肤和眼睛等改变明显。人的眼睛晶状体、性腺、乳腺和甲状腺对电离辐射的射线尤为敏感,如果受到长时间、大剂量照射,有可能导致白内障、不育、生长发育迟缓、甚至诱发恶性肿瘤或白血病,或引起染色体畸变、产生遗传效应,对后代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 大剂量电离辐射的一次或数次照射,可发生急性放射病。急性放射病分为骨髓型、胃肠型和脑型。
3.对人体影响: (一)神经系统的影响 电离辐射可以造成智能损伤、记忆丧失、精神错乱、运动失调等,这些均与辐射对神经元损伤有关。 有调查显示,长期接受小剂量照射的工作人员经常出项神经衰弱症状,如疲乏无力、头晕头痛、睡眠障碍、脱发、记忆力减退等,随着放射工龄的增加,症状有加重的趋势。
(二)放射性皮肤损伤 放射性皮肤损伤具有长期性、持久性、潜在性和进行性的特征。 皮肤损伤与吸收剂量存在明显的量效关系。引起放射性皮肤损伤的主要射线是X、β及射线。X、射线穿透能力强,除皮肤外,皮下组织,甚至骨骼也受损,有时产生溃疡,长期不愈。 放射性皮肤损伤,又可分为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和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一般分为4期,即初期反应期、潜伏期、基本反应期及恢复期。
(三)眼睛晶状体损伤 眼部晶状体是辐射的重要敏感器官,因为晶状体由透明纤维蛋白构成,无血管分布,含水量少,这些结构特点决定其成为敏感部位。流行病学研究表明:辐射对晶状体损伤常表现为混浊,发生率随着工龄的增加而增加。小剂量电离辐射导致的晶状体混浊多为点状、粉尘状,其次为片状、条索状。 (四)其他系统改变 有心电图异常的改变,以窦性心动过缓、窦性心率不齐、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ST-T段改变为主,但是还需要进行更多的研究。
五、突发急性中毒事故预防对策 1.与外界相对隔离; 2.进出口狭窄,自然通风不良; 3.足够容纳一人进入; 4.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 (一)突发急性中毒现场特征 1.与外界相对隔离; 2.进出口狭窄,自然通风不良; 3.足够容纳一人进入; 4.从事非常规、非连续作业。
(二)常见的类型 封闭、半封闭设备: 储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压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车等。 地下作业场所: 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下水道、沟、井、池、建筑孔桩、地下电缆沟等。 地上作业场所: 储藏室、酒槽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粮仓、烟道等。
(三)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及其特点 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 (2)空气中可燃性粉尘浓度达到或超过爆炸下限(LEL),引起爆炸。 (3)空气中氧浓度低于18%或超过22%,引起缺氧或爆炸。 (4)其他任何含有立即威胁生命或健康(IDLH)的环境浓度可引起致死、失去知觉、影响逃生。 (5)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作业场所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所规定的MAC或STEL,引起急性职业中毒。 (6)其他职业损害:如中暑、吞没、电击伤等。
接触后立即引起电击式死亡的化学物质 (1)硫化氢; (2)一氧化碳; (3)易挥发的有机溶剂; (4)氰和腈类化合物; ’ (5)极高浓度的刺激性气体; (6)极高浓度的其他化学物质。
不同浓度硫化氢的毒性表现 毒 性 反 应 浓 度 (mg/m3 ) 接触时间 (min) 1400 “立即”一30 浓 度 (mg/m3 ) 接触时间 (min) 毒 性 反 应 1400 “立即”一30 昏迷并呼吸麻痹而死亡,除非立即人工呼吸急救。毒性与氢氰酸相近 1000 “数秒钟” 很快引起急性中毒,出现明显的全身症状。开始呼加快,接着呼吸麻痹而死亡 760 15—60 可能引起生命危险——发生防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接触时间更长者可引起乡痛、头昏、激动、步态不稳、恶心、呕吐、鼻咽喉发干及疼痛、咳嗽、排尿困难等全身症状。 300 1小时 可引起严重反应——眼及呼吸道粘膜强烈刺激症状,并引起神经系统抑制。6一 8mln即出现急性眼刺激症状。长期接触可引起肺水肿。 70—150 1—2小时 出现眼及呼吸道刺激状。吸入2—15min即发嗅觉疲劳而不再嗅出臭味浓度愈高,嗅觉疲劳发生愈快。 30—40 虽臭味强烈,仍能耐受。这是可能引起全身性症状的阈浓度。 151
造成环境缺氧的主要化学物质: (1)氮气; (2)二氧化碳; (3)氮氧化合物(谷仓气体); (4)甲烷; (5)丙烷; (6)其他惰性气体。
缺氧和富氧对人体的影响: >23.5% 富氧,有强烈爆炸危险; 20.9% 氧气浓度正常. 19.5% 氧气最小允许浓度. >23.5% 富氧,有强烈爆炸危险; 20.9% 氧气浓度正常. 19.5% 氧气最小允许浓度. 15-19% 降低工作效率,并可导致头部、肺部和循环系统问题. 10-12% 呼吸急促,判断力丧失,嘴唇发紫. 8-10% 智力丧失,昏厥,无意识,脸色苍白,嘴唇发紫,恶心呕吐. 6-8% 8分钟后,100%致命; 6分钟后50%致命; 4-5 分钟经治疗可痊愈. 4-6% 40秒内昏迷、抽搐,呼吸停止,死亡. 会由于个体的健康状态和体质有所不同.
(五)预防突发中毒事故对策 突发事故作业场所风险控制措施 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危害辨识 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 严格清洗或置换 采取有效通风 作业前、作业中严密监测 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保证照明及用电安全 做好监护 制订应急预案
谢谢! 北京市疾病预防预防控制中心 王如刚 13381081720 65044609 信箱:bjcdcwrg@sohu.com 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