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對大陸地區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4條申辦實務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102年4月
大綱 壹、本次修訂法規內容 貳、規範重點 參、其他問題 肆、修正大陸投資應備文件及申請書範例
本會主管投資法令規定之適用性圖 國內投資人 外國人投資條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 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壹、本次修訂法規內容 許可辦法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許可辦法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 創設新公司或事業。 二、 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 三、 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四、 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 或事業,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其股份 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而該公司或事業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亦 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外國發行人在臺灣地區上 市、上櫃或登錄興櫃公司之股票,而該外國發行人在大陸地區有第一 項各款行為之一,如投資人未擔任上述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且持有其股份百分之十以下者,不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 資。
二、規範重點 第一項之行為,係指包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下稱「臺灣地區投資人」)直接或間接在大陸地區有該項所列各款行為者而言。即臺灣地區投資人初次投資業已在大陸地區投資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即使臺灣地區投資人未擔任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未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者,仍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行為。 第二項係指臺灣地區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尚未有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行為,而嗣後於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有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行為時,如臺灣地區投資人擔任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者,仍屬於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行為。至於旨揭條文第二項修正前,由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控管已有間接在大陸地區投資行為之臺灣地區投資人,其後續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行為者,依旨揭條文第一項辦理。
二、規範重點 臺灣地區投資人於旨揭條文第三項之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地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前已持有或該外國發行人在台灣地區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後,經由國內交易市場取得該外國發行人股票者,嗣於該外國發行人在大陸地區從事第一項各款行為時,如未擔任該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未持有其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者,該行為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投資行為。
二、規範對象 (圖示) X 不論有無滿足左項條件 丁 丙 甲: 乙: 丙: 丁: ◎: 戊: 己: 庚: 所適用法規 許可辦法第4條第1項 所適用法規 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 許可辦法第4條第3項 甲: 乙: 丙: 丁: ◎: 戊: 己: 庚: ◎:股東於公開市場出售其持股 境外公司初次投資大陸 境外公司回台掛牌 掛牌後對大陸投(增)資 或受讓股權時 投資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其他國外事業 投資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其他國外事業 投資境外公司,資金將用於轉投資大陸 其資金間接轉投(增)資大陸, 或受讓境外公司股權 境外公司自有資金再轉投(增)資或 受讓大陸公司股權 公開市場取得股權超過10% 公開市場取得股權10%以下 其資金間接轉投資國外事業 對境外公司累積持股比率超過10%,或擔任董(監)事、經理人 X 不論有無滿足左項條件 當時滿足左項條件股東應申辦大陸投資事宜 原經核准之股東申報轉讓股權 受許可辦法規範對象及時點 甲乙依國外投資規定 丁 丙 乙丙丁 戊依國外投資規定 尚無須辦理大陸投資
三、其他問題 許可辦法第4條第2項所稱之「…經理人或相當職位,…」,其中「相當職位」為何? A:旨揭條文之經理人或相當職位係指具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股東或出資人身分或該外國發行人股東身分,並且擔任其總裁、總經理、總監或執行長等具有決策性之相當職位者而言。
三、其他問題 如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已轉投資大陸,國內投資人欲認購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增發新股,應如何提出申請? A:應釐清本次投資資金之最終用途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1)如資金將轉投資國外公司:應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或「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並於申請文中敘明該第三地事業已有轉投資大陸事業之情事。 (2)增資資金將轉投資大陸事業:應依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3)資金無再轉投資計畫:如因第三地事業將回台掛牌,辦理增資,增資資金未有轉投資國外或大陸事業之計畫,應請具體說明原因,並先依「公司國外投資處理辦法」或「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等規定辦理,並於文中敘明該第三地事業已有轉投資大陸事業之情事,並檢附投資架構圖。
三、其他問題 如國內投資人擔任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獨立董(監)事、經理人,惟未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股份,是否屬大陸地區投資? A:如國內投資人未直(間)接持有第三地區投資事業或大陸地區投資事業股權者,即不屬許可辦法所稱之大陸投資。
三、其他問題 投資人如僅擔任外國發行人再轉投資大陸事業之董(監)事、經理人,而未擔任外國發行人之董(監)事、經理人職務者,是否屬許可辦法所稱之大陸投資? A:投資人如僅擔任外國發行人轉投資大陸事業之董(監)事、經理人,如未擔任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且持有其股份未超過10%者,不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三、其他問題 外國發行人在台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後,國內投資人於公開市場單次或累積購買持有該外國發行人股份超過10%者,是否須向投審會申請(報)大陸投資? A:外國發行人在台上市(櫃)或登錄興櫃後,國內投資人於公開市場單次或累積購買持有該外國發行人股份超過10%者,購買股份時尚無須申請(報)大陸投資。惟該外國發行人後續在大陸地區有從事許可辦法第1項各款行為,於前述行為當時,擔任外國發行人之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其股份超過10%之國內投資人,則應依許可辦法規定申請(報)大陸投資。
四、修正大陸投資應備文件及申請書範例 修正重點: 相關文件可至本會網站下載 (ㄧ)重新檢討大陸地區投資申請(報)書(含簡易審查、專案審查及ㄧ百萬美元以下)之應檢附文件查核清單及申請書內容: 1、回歸公司治理原則,刪除依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應附文件。 2、針對審查需求不同,修正文件查核清單內申請書副本份數。 3、投資計畫說明書內新增:曾向技術處申請科專計畫-請說明大陸事業經營業務項目與科專計畫所技術移轉項目之關聯性。 4、修正投資人名冊。 (二)轉受讓案件區分ㄧ般案件及特殊案件,ㄧ般案件之應備文件力求簡化。 (三)贈與及繼承案件,因已取得國稅局核定之證明書,受贈人與繼承人就取得大陸投資事業股權之事實來申請,並未實際增加大陸投資金額,為簡政便民,僅就受贈及繼承之股權部分審核,毋須檢附大陸投資簡易審查申請書等文件。 相關文件可至本會網站下載
四、修正申請書副本件數規定 申請書查核清單
四、增列受技術處補助計畫說明資料
四、修正投資人名冊內容
四、修正應備文件 案件類型 應備文件 轉受讓 (ㄧ)ㄧ般案件 買賣雙方具名之股權轉受讓協議書 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 大陸投資事業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或最近ㄧ期驗資報告。 如轉受讓第三地事業股權,而間接持有2家以上大陸事業,應檢附有關認列大陸投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財報等) 轉受讓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 受讓方股東最終為國內投資人者,受讓方股東應加附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書及查核清單應備文件,併案申請。 7、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二)特殊案件- 買賣雙方為關係人或關係企業交易 1、買賣雙方具名之股權轉受讓協議書 2、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 3、大陸投資事業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或最近ㄧ期驗資報告。 4、如轉受讓第三地事業股權,而間接持有2家以上大陸事業,應檢附有關認列大陸投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財報等) 5、轉受讓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 6、受讓方股東最終為國內投資人者,受讓方股東應加附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書及查核清單應備文件,併案申請。 8、第三地事業及大陸事業財報,其買賣價格高於或低於買賣標的公司淨值之20%者,應出具專家合理性意見書或鑑價報告等其他證明文件。
四、修正應備文件 轉受讓 (三)特殊案件-轉受讓價金逾5千萬美元以上或案情特殊者 1、買賣雙方具名之股權轉受讓協議書 2、第三地區投資事業之股東名冊 3、大陸投資事業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或最近ㄧ期驗資報告。 4、如轉受讓第三地事業股權,而間接持有2家以上大陸事業,應檢附有關認列大陸投資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財報等) 5、轉受讓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 6、受讓方股東最終為國內投資人者,受讓方股東應加附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書及查核清單應備文件,併案申請。 7、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8、第三地事業及大陸事業財報,其買賣價格高於或低於買賣標的公司淨值之20%者,應出具專家合理性意見書或鑑價報告等其他證明文件。 9、轉受讓之外國公司其背後股東名冊及最終股東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或由該第三地公司切結書聲明該公司背後股東無臺灣地區自然人或法人。 贈與 受贈人身分證影本 2、國稅局核發之免稅或完稅證明書影本 3、贈與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及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或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 4、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繼承 繼承人身分證影本 3、遺產分配表(遺產分割協議書) 4、繼承前、後之投資架構圖(請註明持股比例)及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或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 5、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四、修正應備文件 因國內公司合併致大陸事業股權移轉 雙方股東會同意合併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 2、合併契約書 3、經會計師簽證合併後擬制性資產負債表 4、雙方公司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投資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等文件 5、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因國內公司分割致大陸事業股權移轉 董事會議事錄 分割契約書 經會計師簽證分割後擬制性資產負債表 原經本會核准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投資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等文件 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大陸事業合併 大陸官方同意合併之相關文件或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議決議 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等) 大陸事業分割 1、大陸官方同意分割新設之相關文件或大陸事業之董事會議決議 2、分割計畫書 3、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核准及核備實行投資金額、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等)。 4、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四、修正應備文件 大陸事業減資 大陸事業減資前、後之營業執照 原經本會核准投資大陸地區相關資料(如:投資架構、持股比例、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等)。 3、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第三地事業減資 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或足資證明減資之相關文件 減資後如國內股東持股比例增加者,應加附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書及查核清單應備文件。 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大陸事業註銷 1、大陸官方同意註銷登記之相關文件 2、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大陸事業股本或盈餘匯回 1、大陸事業董事會議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 2、盈餘匯回者,檢附大陸事業財報、盈餘分配表 3、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 4、匯款單據(請註明匯款性質) 5、委託代辦者應檢附授權書 投資架構變更 1、變更前、後之投資架構圖,並註明持股比例。 2、第三地事業股東名冊及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 大陸事業營業項目變更 1、變更前、後之營業項目對照表 2、大陸事業營業執照、批准證書 實行核備 1、本會原核准函影本 2、依本會原核准函要求檢附之文件 補發抄件 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自然人─身分證影本) 註:1、因審核需要,主管機關得要求提供其他文件。 2、除大陸事業減資、註銷、股本或盈餘匯回及實行核備等案,可事後申報外,其餘案件應以事先申請為原則。
四、制定修正投資計畫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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