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離婚的法律常識 大葉大學 助理教授 邱祈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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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離婚的法律常識 大葉大學 助理教授 邱祈豪

例一結婚的效力 有一對男女結婚公開宴請賓客後,卻未至戶政單位辦理結婚登記,數年後男方又另結新歡並與新歡辦理結婚登記,女方想離婚,問此種情況是否需要辦離婚手續?又問什麼情況下才可離婚?離婚時有哪些權益應爭取?

解析-未辦結婚是否需要辦離婚 我國採儀式婚而非註冊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個以上證人方成立。 雖有公開請客僅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而已,應為有效之婚姻 如欲離婚應先至戶政事務所補辦結婚登記後,再辦離婚手續。 本案因前婚姻係有法律效力,男方有重婚之罪嫌可據此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如無裁判離婚之要件僅可雙方協議離婚

解析二 離婚時涉及的權利義務 子女監護權 子女探視權 子女扶養費 贍養費 損害賠償 財產之取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結婚無效的條件 無形式要件 無公開儀式或二證人(小姑代拜堂無效) 親近關係結婚 民法983條規定,直系血姻親、或五親等內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或六親等內旁系 重婚

結婚撤銷的要件 違反年齡限制 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但如女方已懷孕者不得為之 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監護關係存續中 但結婚已滿一年以上者不得撤銷。 不能人道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 被詐欺或脅迫

被詐欺脅迫撤銷結婚的案例1 彰化縣大村鄉賴姓男子愛慕同村林小姐,某日趁四下無人之際潛入其房間強暴得呈,林女不幸懷孕經墮胎後仍不肯與賴姓男子往來 賴姓男子遂逛稱應燒結婚證書以慰墮胎之嬰靈,林女信以為真,遂與賴姓男子公證結婚後將該證書燒毀祭拜嬰靈 事後發覺受騙向法院訴請,因受詐騙結婚無效,經法院判准。

被詐欺脅迫撤銷結婚的案例2 住台北的高姓男子因相信於酒廊上班之林小姐懷孕自己之骨肉而與之結婚,不料親子血緣鑑定後卻發現「孩子的爹不是我」。 高某遂以遭詐欺為由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地方法院判決高某勝訴 高等法院卻大逆轉判決高某敗訴,理由為兩人結婚以前已同居長達三年,林女當時在酒店上班雖偶而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但固定對象僅高某一人,故林女懷孕時及認定胎兒為高某所有,林女並不知孩子的爹另有其人,故不構成詐欺結婚

離婚種類及要件 1 兩願離婚 夫妻得依兩願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夫妻兩願離婚之要件,應以書面並有二以上之證人之簽名、並應親自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 重婚 通姦

離婚種類及要件 2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相敬如冰,產後、生病治療期間,強行要求做愛皆屬之。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夫妻相敬如冰,產後、生病治療期間,強行要求做愛皆屬之。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惡意遺棄 意圖殺害對方 不治之惡疾

離婚種類及要件 3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生死不明已三年 被處三年以上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意圖殺害對方或被處三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有期徒刑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一年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不得請求離婚 離婚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先行調解以期慎重、但家暴例外

例二 婚姻關係存續中通姦生子的法律常識 居住於東部一對原住民夫妻結婚七年生下兩名子女後,因雙方個性不合,其妻遂與其夫分居離家出走,輾轉流浪到台中市,並結識當地林姓男子,進而同居生子。問林明山應如何處理才能將該親生小孩領養?

解析1 依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存續中所生之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 女主角與其夫尚未辦理離婚手續,故林明山與該女所生之子推定為原住民夫妻所生,如要其認祖歸宗應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舉證夫妻無同居之事實,並於受胎期間與林明山有同居之事實→不貞之自白,並將四當事人之DNA送請鑑定)

解析2 但應於該子女出生後一年內為之,否則時效消滅將無權提起。 之後,再由林明山認領該子完成認祖歸宗之任務。

例二、結婚登記的法律效力 有一男子因外遇又有私生子被其妻抓到,其妻憤而告其通姦,該男子遂向法院提其起結婚無效之訴,其理由為結婚當時正服役中,依當時之動員戡亂時期軍人結婚條例規定,向軍方報准結婚,退伍後也未再舉行結婚儀式,雖有向戶政單位登記但應無結婚效力。既無結婚效力何來通姦之理?

解析 依民法第982條第二項規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但此項規定僅推定而已,如有反證仍可宣告婚姻無效。

例三、一夫一妻制的省思 民國72年蔡姓男子因另結新歡、遂設計其妻呂女士前往美國照顧兒子,並以惡意遺棄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經數度傳喚呂妻不到,遂逕自判決原告勝訴,蔡姓男子再以法院之離婚判決書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改婚姻欄為單身,並申請換發新身分證,據以向胡小姐求婚,兩人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證實蔡姓男子單身而與其結婚。

例三、一夫一妻制的省思 2 在美國陪讀之呂妻知悉,便兼程趕回向法院訴請確認其與蔡先生兩人之婚姻關係存在,法院如其所請 呂妻進而向法院控告胡小姐與蔡先生重婚並請求法院撤後婚姻、獲得勝訴判決 胡小姐不服轉向大法官會議請求解釋,理由為信賴戶政事務所之登記-信賴保護原則及善意第三人應受保護原則

例三、一夫一妻制的省思 3 大法官會議第362號解釋:認此兩原則皆屬普世(帝王)原則,承認例外中之重婚有效,即一夫一妻制度之例外。 後來大法官會議第552號再補充解釋,所謂後婚姻有效,僅重婚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

例三、一夫一妻制的省思 4 如因而致前後婚姻關係同時存在時,為維護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究應解消前婚姻或後婚姻、婚姻被解消之當事人及其子女應如何保護,屬立法政策考量之問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信賴保護原則、身分關係之本質、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子女利益之維護等因素,就民法第988條相關規定儘速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