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 ——礼俗、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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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传统文化 ——礼俗、宗法

示: 天垂象,見吉凶,所以示人也。从二。(二,古文上字。)三垂,日月星也。觀乎天文,以察時變。示,神事也。凡示之屬皆从示。

“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之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荀子·礼论》

“大概礼之起源于祀神,故其字后来从示,其后扩展而为对人,更其后扩展而为吉、凶、军、宾、嘉的各种仪制。” ——郭沫若·《十批判书·孔墨的批判》

礼俗

礼俗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和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奴隶社会有奴隶社会的礼俗,封建社会有封建社会的礼俗。在古代社会中,统治阶级所提倡的礼俗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在今天看来,许多不合理的繁琐的礼俗和吃人的礼教,在当时都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

周公制礼作乐为此后的中国文化定下了“礼乐文明”的基调。《礼记正义·序》: 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颁度量于天下,旦所制之礼则《周官》《仪礼》也。 这当然不是说周公之前便没有礼乐。礼乐早已有之。周公制礼作乐是对夏、殷礼乐加以损益,从而改变了礼乐的性质和社会功能。这样一来,有周一代的文化呈现出了与殷商文化不同的特质,中国从此走出了原始信仰,走上了非宗教的人文道路。

一、阶级、阶层 至于殷代,可以确实断定是奴隶社会了。依照古代史的研究者的一般结论,最初所谓“众”、“奚”、“仆”、“臣”、“妾”都是奴隶。臣是男奴隶,妾是女奴隶。周初的社会还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周天子常常拿奴隶赏赐给他的大臣。奴隶有在室内劳动的,但是他们的主要劳动还是农业生产。有人说《诗经·周颂·噫嘻》说的“亦服尔耕,十千维耦”指的就是两万奴隶在那里耕田。《尚书·牧誓》说到“臣妾逋逃”是指的奴隶逃亡。

周代的奴隶还可以像牛马一样在市场上贩卖。《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玄注:“人民,奴婢也。”贩卖成交后,要订立合同。这种合同叫做“质剂”。依郑玄说:人民、牛马的合同叫“质”,兵器、珍异的合同叫“剂”。

奴隶还可以被当做牲畜来屠杀,这表现在上古的殉葬制度上。《墨子·节葬下》:“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在殷代,这话完全合乎事实。到了周代,虽然此风稍衰,但是在某些国度仍然是盛行的。例如秦国,据《史记·秦本纪》所载,秦武公葬时,从死者六十六人,秦穆公葬时,从死者一百七十七人(包括《诗经·秦风·黄鸟》所悼念的三良在内)。又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秦始皇葬时,秦二世令后宫(妃嫔等)无子者一律“从死”,“死者甚众”。而且把工匠都关闭在陵墓里。古代统治阶级的这种淫威,至今还令人发指。

人殉制度到了殷商时期最为鼎盛。从考古发掘的商代贵族墓中,发现了大批殉葬者的尸骨,这些墓葬中少则殉一二人,多则二三百人。根据胡厚宣《中国奴隶社会的人殉和人祭》一文统计,已发掘的商代墓中,共殉近四千余人。周代人殉之风依旧盛行。公元前384年,秦献公下令废止人殉。但这一禁令即使其子孙也没有遵守。西汉初年,制度性的人殉正式被废除。但在长达两千年的君主专制社会,人殉这一丑陋现象却一直没有禁绝。

商代的奴隶主是贵族,总称为“百姓”,商王是贵族最高的代表,自称为“余一人”。《论语·尧曰》引《尚书·泰誓》的话说:“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可见周初还这样称呼。后来百姓成为民的同义词。民在古代又称为黎民,秦国则称为黔首。

商代王位的继承是兄终弟及,无弟然后传子。周代王位由嫡长子世袭,余子分封为诸侯(也有异姓功臣封为诸侯的)。诸侯的君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余子分封为卿大夫。诸侯受封国于天子,卿大夫受采邑于诸侯。卿大夫下面是士(大体是大夫的宗族),士受禄田于卿大夫。周天子有天下,诸侯有国,卿大夫有家。家是卿大夫统治的区域,担任家的官职的通常是士,称为家臣。孔子的学生冉有、季路就担任过季康子的家臣。《左传·昭公七年》说:“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这样,形成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级阶层。春秋以前士是武士,有义务“执干戈以卫社稷”;春秋以后士是文士,士逐渐成了统治阶级知识分子的通称。

士的下面是庶人,又称庶民。西周时庶人虽然还是用来封赐的对象,但是庶人的身份比奴隶为高,以后庶人就逐渐成为个体农民了。《荀子·王制》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可见庶人的向背直接关系到上层统治阶级的安危。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人

君子、小人也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最初君子是贵族统治阶级的通称,小人是被统治阶级的通称,后来以所谓有德无德来区别君子和小人。统治阶级的阶级偏见影响到词义的发展。 在这里,我们不妨把《论语》里记载的孔子对小人与君子的对比、分类罗列如下: 在行事原则上: 君子怀德,小人怀土;君子怀刑,小人怀惠。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在待人上: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 在立身上: 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 在心态上: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在操守上: 君子固穷,小人穷斯滥矣。 ……

可见,孔子思想的本意是:君子应居于上位,无德者(小人)应居于下位。孔子想把社会中人与人的统治和被统治关系,建立在他认为更合理的道德关系上。这套理论在后世所起的作用主要不是粉饰现实的不合理;相反,却是批判小人在高位,而道德高洁者受小人欺凌的不合理现实的武器。

冠礼 《禮記》:“冠者禮之始也。”華夏文化是禮儀的文化,而冠禮就是華夏禮儀的起點。 据近人研究,氏族社会的男女青年到达成熟期后必须参加“成丁礼”才能成为氏族公社的正式成员,才能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周代的冠礼(加冠仪式)就是由这种“成丁礼”变化来的。

周代贵族男子二十岁时由父亲在宗庙里主持冠礼。行礼前先筮日、筮宾。行礼时由来宾加冠三次:先加缁布冠,表示从此有治人的特权;次加皮弁,表示从此要服兵役;最后加爵弁,表示从此有权参加祭祀。来宾敬酒后,去见母亲,又由来宾取“字”,然后去见兄弟姑姊,最后戴礼帽穿礼服带礼品去见国君卿大夫和乡先生。主人向来宾敬酒赠礼品后,礼成。

贵族男子二十岁结发加冠后可以娶妻,贵族女子十五岁许嫁时举行笄礼后结发加笄。所谓结发,就是在头顶上盘成发髻,表示年届“成人”,可以结婚了。《文选》卷二十九苏武诗说“结发为夫妻,恩爱两不疑”,可见这种风俗流传很久。 冠礼是与婚礼、丧祭礼、朝聘礼、乡射礼并重的五项大礼之一。

婚姻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给中国古代的婚姻爱情观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史记·外戚世家序》:“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甚哉,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父不能得之于子,况卑下乎!既欢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矣,或不能要其终,岂非命也哉”? 索隐按:郑玄注礼记云“姓者,生也。子姓,谓众孙也”。按即赵飞燕等是也。 索隐按:谓有始不能要其终也。以言虽有子姓而意不能要终,如栗姬、卫后等皆是也。

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1.血族婚 血族婚(也称族内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神话传说中的伏牺、女娲是兄妹,也是夫妻。他们在洪水消退后再造人类的故事就反映出了这种婚姻的特点。

2.亚血族婚(族外婚,或“普那路亚”婚) 亚血族婚是继血族婚出现的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形式下,本氏族的兄弟姊妹已不能通婚。本氏族的兄弟或姊妹必须在相互通婚的对方氏族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同样,对方氏族中的兄弟或姊妹则在本氏族中的女子或男子中寻找配偶。这样,父亲是集体父辈,母亲为集体母辈,成为共夫或共妻。

男子死后,都要葬在各自出生的氏族墓地,而不能和本氏族的姊妹同墓合葬。所生的子女属于女方氏族,死后与母亲同葬,不能与父亲合葬。

我国藏族等少数地方存在一妻多夫。其中一种为兄弟共妻,即兄弟数人,共娶一妻。在这样的家庭里子女不知生父,通称共妻的长兄为父,其余称为叔。还有一种习俗是朋友共妻。一般情况是作为家庭的主人已经有一个妻子,但由于缺乏劳动力或主人的朋友无力娶妻,按习俗可以将朋友迎入家中,作为家庭成员,主人与朋友共有妻子。

3.对偶婚 亚血族婚的配偶范围逐渐缩小,异姓的同辈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对偶同居,便成为对偶婚。期间,“与长姊配偶的男性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姊妹也娶为妻”,叫做“妻姊妹婚”。

对偶婚的男女分别在自己母系氏族生活,成年男子到异姓女子氏族过着“暮合朝离”的同居生活,两性的结合并不固定,知其母不知其父的情况仍然存在。世系仍按母系计算。女子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崇高的地位。

4.一夫一妻的个体婚 对偶婚的男女实行长期地同居,形成一夫一妻的个体婚。中国古代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相传完成于虞舜、夏禹之际。舜娶尧之二女和象图谋害舜,“二嫂使治朕栖”,尚未脱离对偶婚的遗习。

《尚书·舜典》的敬敷五教(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中,没有“夫妻”的伦理道德规范,说明夫妻关系尚不稳定。禹娶涂山氏之女而生启,夫妻关系才正式固定下来。

奴隶制的婚姻形式 1.“蒸”、“报”婚(也称“转房制”或“收继制”) 这种婚制在春秋时期中原农业地区统治阶级的家庭中还较盛行,就是在下层群众中也受其影响。进入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封建制迅速发展,这种婚制便失去了依存的社会基础而消亡,但在边疆牧业社会中,这种婚制仍伴随奴隶制度经久不衰。

《左传》中讲的“蒸”、“报”婚是指父亲死后,儿子可以娶庶母,叫作“蒸”;兄、叔死后,弟弟或侄儿可以娶寡嫂或婶母,叫做“报”。“蒸”、“报”原为祭祀名。因实行收继时要祭祀祖先,以期在心灵上得到安慰。超出这种情况的两性关系,称为“通”,或“傍淫”。“蒸”、“报”婚是符合当时社会道德规范的婚姻形式,而“通”则被视为“淫乱”,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蒸”、“报”婚与“私通”的主要区别: 一是“蒸”、“报”婚仅限于儿子与庶母,侄儿与婶母,弟与寡嫂之间的婚配关系;而“私通”则是超出这个范围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二是“蒸”、“报”婚一般生育子女,他们享有合法的社会地位,可以做诸侯的世子或嫡夫人;而《左传》中并没有关于“私通”者的子女出生后受到歧视而被抛弃的记载。

三是因“蒸”、“报”婚是当时的合法婚配,它不产生什么直接的恶果;而“私通”则是非法的,有损于丈夫的家庭利益,因此往往造成贵族集团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左传·闵公二年》记载:“初,(卫)惠公之即位也少,齐人使昭伯蒸于宣姜。不可,强之,生齐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秦穆夫人。”

《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公子鲍美丽艳,襄夫人欲通之而不可。乃助之施。昭公无道,国人奉公子鲍以因夫人……宋昭公将田孟诸(今河南省商丘东北),未至,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

2.“媵”、“妾”制婚 “媵”、“妾”制是周代宗法制度实行的一夫多妻制的变相形式。也可称为嫡、妾制。妻分嫡、妾,其所生子女才有嫡、庶之别。商代帝王实行一夫多妻,从甲骨文资料看,尚无明显的嫡妾区分。

“媵”、“妾”制使贵族男子在娶嫡妻时,还可以得到若干个陪嫁的妾、媵。《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解释: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

古代女子出嫁曰“归”。《说文》说:“归,女嫁也。”《诗经·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可见出嫁的女子以男家为家。《白虎通·嫁娶》说:“嫁者,家也。”可见“嫁”字本身就意味着“有家”。《白虎通·嫁娶》又说:“娶者,取也。”《说文》也说:“娶,取妇也。”《周易》和《诗经》就写成“取”,这表示男子把别家的女儿取到自己家里来。男尊女卑的风俗,由“嫁”“娶”两字就可以证明。嫁对于女子来说是被动的,古代只说“嫁女”或“嫁妹”,不说“嫁夫”,可见嫁的权操在父兄之手。娶,对于男子来说是主动的,所以古代常说“娶妻”“娶妇”(妇就是妻)。

《诗经》两次歌咏“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媒在古代婚姻中的作用非常大,多少青年男女的命运掌握在媒人的手里。

六礼 古代的婚姻,据说要经过六道手续,叫做六礼。第一是纳采,男家向女家送一点小礼物(一只雁),表示求亲的意思;第二是问名,男家问清楚女子的姓氏,以便回家占卜吉凶;第三是纳吉,在祖庙卜得吉兆以后,到女家报喜,在问名纳吉时当然也要送礼;第四是纳征,这等于宣告订婚,所以要送比较重的聘礼,即致送币帛;第五是请期,这是择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同意;第六是亲迎,也就是迎亲。

六礼之中,纳征和亲迎最为重要。《诗经·大雅·大明》“文定厥祥,亲迎于渭”,旧说是周文王卜得吉兆纳征订婚后,亲迎太姒于渭滨,后世以“文定”作为订婚的代称。《礼记·昏义》谈到亲迎后新郎新娘“共牢而食,合卺而饮”,后世夫妇成婚称为“合卺”就是从这里来的。

四、丧葬

人将死时叫做“属纩”(《礼记·丧大记》)。新絮很轻,据说古人把新絮放在临终的人的口鼻上,试看是否断气。这不一定成为风俗,至多也只是个别地方的风俗罢了,但是“属纩”却成为临终的代称。

初死 古人初死,生人要上屋面向北方为死者招魂,这叫做“复”,意思是招唤死者的灵魂回复到身体。招魂时由复者拿着死者的衣服,一手执领,一手执腰,面向幽冥世界所在的北方,拉长声音高呼死者的名字,叫他的灵魂回来。这样反复多次。然后由另一个人接过衣服,给死者穿上。复而不醒,然后办理丧事。

“招魂”原是民间的一种习俗,世界各地均有盛行,我国亦不例外。《周易》中有归魂卦,《楚辞》录有《招魂》篇,可知当时人们普遍相信魂是可以“归”的。

报丧 命赴 派人向死者的上级、亲属和朋友报丧。后世“赴”写作“讣”。以丧主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发出,称讣告、讣文。丧主一般是死者的儿子,由长子领头,父丧称孤子,母丧称哀子,母或父已先卒,又逢父或母之丧,则称孤哀子。如长子早死,则以长孙居前,称承重孙。妇女不能主丧。

吊唁致襚(suì) 亲友接到讣告后即来吊丧,并慰问死者家属,叫做唁。死者家属要哭尸于室,对前来吊唁的人跪拜答谢并迎送如礼。吊唁者则要携带赠送死者的衣被,叫做致襚。

沐浴 先在堂前西阶西面的墙下掘坎为灶,把洗米水烧热,为死者洁身,又要为死者栉发,修剪指甲、趾甲,栉下的乱发,剪下的指甲、趾甲和楔齿用的角柶等也埋在坎中。沐浴,以示洁净反本。浴罢把水倒在坎中。

饭含、袭、设冒 饭含是把珠、玉、米、贝等物放在死者口中。《白虎通·崩薨》:“所以有饭含何?缘生食,今死,不欲虚其口,故含。用珠宝物何也?有益死者形体,故天子饭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贝也。”或以为把粮食掺和碎玉粒放在死者口中叫饭,把珠玉等物放在死者口中叫含。

周制天子饭黍含玉,诸侯饭粱含璧,大夫饭稷含珠,天子之士饭粱含贝,诸侯之士饭稻含贝。唐代皇帝饭粱含玉,三品以上官员饭粱含璧,四、五品饭稷含碧(绿玉),六品以下饭粱含贝。明代规定五品以上饭稷含珠,九品以上饭粱含小珠,庶人饭粱含钱。袭是为死者穿上新衣,除内衣外,外衣一套为一称。周制天子十二称,上公九称,诸侯七称,大夫五称,士三称(后世称数有所精简),其质地、样式按身份不同而有差别。此外,还要用瑱(tiàn,一种小型玉制品)塞耳,用瞑目遮盖面部,并加冠屦。袭后又用衾覆盖整个尸身,叫做设冒,这时把尸床移至堂中。

入殓 小殓 一般人在死亡后第二天,要正式穿着入棺的寿衣,称小殓。诸侯则五日小殓,天子则七日小殓,小殓之前先把各种殓衣连同亲友所致之襚全部陈列于房中,但不必尽用。殓时陈馔于堂下,一面为死者着装,一面祭奠。死者的近亲抚尸擗踊痛哭,表示极度悲伤。着装已毕,用衾被裹尸,用绞布收束。周制国君用锦衾,大夫用缟(白色细绢)衾,士用缁(黑色布)衾。清代规定一、二品官员殓衾用绛色,三、四品用黑色,五品用青色,六品用绀(深青透红)色,七品用灰色。来参加小殓仪式的亲友向死者致襚、致奠,主人拜送答谢。夜间,庭中和堂上继续燃烛。

大殓 又过一天,举行入棺仪式,称大殓。大殓前也要先陈衣于房,陈奠于堂,抬入棺木后,主人主妇(主丧者及其妻子)擗踊痛哭。然后在执事人的帮助下,在棺内铺席置衾,主人奉尸入棺,盖棺,又踊如初。接着进行一次规模较大的祭奠,宾客向死者行礼,主人答拜,妇女在帷内痛哭。送客后,主人主妇再次哭踊。由于小殓、大殓时丧主夫妇要不停地哭,称举哀。这样哭无时,要消耗大量的体力精力,为了使丧事得以继续进行,宾客来时,可以由人代哭。已经盛殓尸体之棺称柩,停柩称殡,大殓礼毕,称既殡。大殓后不再设燎。

入殓后,停丧待葬叫做“殡”。《论语·乡党》:“朋友死,无所归,曰:于我殡。” 《左传·僖公三十二年》:“冬,晋文公卒。庚辰,将殡于曲沃。” 据《春秋》、《左传》,次年四月才葬晋文公的。后世所谓出殡是把灵柩送到埋葬的地方去。

成服 既殡之后,死者家属分别按血缘关系的远近穿着不同等级的丧服,叫成服。 朝夕哭、奠 成服后到下葬前,每天一早一晚要在殡所哭奠,称朝夕哭、朝夕奠。遇宾客来吊唁致奠,主人也要答拜迎送,哭踊如仪。 筮宅、卜日 即请人占卦选择墓地葬所和下葬日期。依周制,停殡待葬的日期也依死者身份而长短不一。

迁柩 下葬前一天,先把灵柩(或有椁,或无椁)用灵车迁入祖庙停放。启殡时,要取下明旌放在重上,载重并行,并用布拂柩,除去凶邪之气。灵柩迁入祖庙后,又进行祭奠,叫祖奠。后世迁柩于祖庙之礼不常行。对高级官员,启殡前还行赠谥之礼,也就是根据死者的生平事迹,给他一个相应的称号,用国君的名义颁布。这种称号称为谥,一般都有褒美之义。

发引 即下葬之日柩车启行,前往墓地。亲友出车马束帛等助葬,叫致赗;如赠送钱物,则叫致赙。行前先把各种随葬品一一陈列,对着灵柩诵读遣册(全部随葬品的清单),并行奠仪。发引的队伍由丧主领头,边哭边行,亲友执绋(牵引柩车的绳索),走在灵车之前。灵车叫做柳车,又称輀,其大小、装饰、挽车人数以及状似大扇由人举持用来障车的翣,也都有等级差别。如墓地较远,送葬的人也可乘车。各种随葬品或由执事人手执,或置于随行车中。后世发引又称出殡。

送葬的规矩是白衣执绋。绋是拉柩车的绳子。执绋的原意是亲友们帮助拉车,实际上只有形式。后来出殡,在送殡人的行列两旁拉两根带子,那就是执绋的遗制。

下葬 在墓地上先已掘好墓圹,并铺垫石灰、木炭,树碑圹前。如有墓室,亦已先成。灵车到达墓地,抬下灵柩,又有祭奠。在圹底铺席,再以碑上的穿作支点,用绳索缓慢平稳地把灵柩放入圹中,叫做窆,又叫封。(后世下柩不再用碑。)下柩时把明旌放在柩上,家属男东女西肃立默哀,已窆,“主人哭踊无算”。各种随葬品放在棺木之旁,棺木和随葬品都用棺衣覆盖,叫加见。见上又铺席,加抗木,然后用土掩圹,并筑土成坟,拜奠如仪。如有墓室,则通过墓道入柩。唐以后在下葬前还要在墓地行祭后土之礼。

挽歌 挽歌据说最初是挽柩的人唱的。古乐府相和曲中的《薤露》、《蒿里》都是挽歌,陶渊明有《挽歌诗》三首,后世的挽联(联)就是从挽歌演变来的。 挽歌起源甚早,据说最初时是挽柩者所唱之歌,但很早就被移至别处而作他用。《左传·哀公十一年》: 将战,公孙夏命其徒歌《虞殡》,陈子行命其徒含玉。含玉是葬礼,表示必死之决心,那么,《虞殡》当然也就是“送葬歌曲”(杜预语)了。

至于《资治通鉴·汉纪四十四·孝顺皇帝上》: 大将军商大会宾客,燕于雒水;酒阑,继以《薤露》之歌。 挽歌更成了娱宾的节目。而文人亦学作挽歌,上文中提及的陶潜《挽歌诗》三首,早已成为千古之名篇。

人殉 殷代奴隶主有人殉的制度。后世知道人力可贵,改以“俑”来代替。俑是人偶,有木俑、土俑。后来孔子还反对用俑,孟子说:“仲尼曰:‘始作俑者,其无后乎!’为其像人而用之也。”(《孟子·梁惠王上》) 从殷代到战国,统治阶级还把生前使用的车马带到墓里去。其他随葬的物品是多方面的,包括青铜制的饮食器、兵器、乐器等,玉制、骨制的装饰品以及其他什物。越是贵族,随葬品就越多越精美。也有一些专为随葬而做的“明器”(伴葬的器物)。汉代日常生活中的东西被仿制成陶土模型随葬,明器的象征性就更加明显了。

棺椁 上古贵族统治阶级的墓里大多有椁,椁是外棺,主要是用来保护棺材的,有的竟有三四重之多。《论语·先进》说,孔子的儿子孔鲤死后,“有棺而无椁”,可见椁不是一般人所能具备的。 在棺木外加以外棺(椁)以保护棺木的习俗一直保存了下来,并被佛教徒们移植到了保护释迦牟尼的灵骨一事上,陕西扶风法门寺地宫出土佛祖释迦牟尼灵骨时,金、银、八宝之棺椁,内外竟多达八层之多,足见当时佛教徒对此事之重视。

《礼记·檀弓上》说:“古也墓而不坟。”根据现代田野考古工作报告,我们知道殷代和西周的墓都还没有坟堆,后来在墓上筑起坟堆,主要是作为墓的标志,其次是为了增加盗墓的困难。 先秦文献有合葬的记载。例如《诗经·王风·大车》说:“死则同穴。”《礼记·檀弓上》记载孔子将其父母合葬于防。现代田野考古发现一座战国墓中有一椁两棺的结构,考古工作者认为,夫妇合葬的普遍流行是西汉中叶以后的事。《孔雀东南飞》说:“两家求合葬,合葬华山傍,东西植松柏,左右植梧桐。”仲长统《昌言》说:“古之葬者,松柏梧桐以识坟也。”这风俗也流传很久。

宗法

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根据血统远近区分嫡庶亲疏的一种等级制度。这种制度巩固了统治阶级的世袭统治,在封建社会中长期被保存下来,为封建制度服务。

学术界有不少人据近代中国社会仍残留有宗法组织的事实,把直至近代的中国社会一概称为宗法社会。而实际上真正意义上的宗法社会只存在于秦以前的时代里。宗法在三代乃至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社会生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治、经济、军事秩序等等都是按宗法编制起来的。宗族领袖也就是行政长官、经济管理者和军事首领。秦以后的宗法组织虽仍存在,但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西周时已不可同日而语,郡县制、君主直接委派地方官吏、土地制度和兵制的改革,都使宗法组织和宗族领袖失去了昔日的辉煌。

一、族、昭、穆 族,表示亲属关系。 《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依旧说,九族指的是高祖、曾祖、祖、父、自己、子、孙、曾孙、玄孙,这是同姓的族。九族之外,有所谓三族。三族有三说:(甲)父子孙为三族;(乙)父母、兄弟、妻子为三族;(丙)父族、母族、妻族为三族。

古代一人“犯罪”,常常牵连到亲属也被杀戮。《史记·秦本纪》载,秦文公二十年(公元前746年)“法初有三族之罪”,依张晏说,这里的三族指父母、兄弟、妻子。《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使武安侯在者,族矣!”族是族诛的意思。后世所谓诛九族,包括从高祖到玄孙的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中的兄弟、堂兄弟等,这是专制时代最惨无人道的刑法。

昭穆 周代贵族把始祖以下的同族男子逐代先后相承地分为“昭”、“穆”两辈,这是周代宗法和后世不同的一点。试从大王(古公父)算起,大王的下一代是大伯、虞仲和王季,这是昭辈;王季既属昭辈,则王季的下一代文王、虢仲和虢叔就是穆辈。以后各代依此类推,文王的下一代是武王,又是昭辈;武王的下一代是成王,又是穆辈。由此可见周代贵族用“昭”、“穆”字样来区别父子两代,隔代的字辈相同。这种昭穆的分别,也体现在宗庙、墓冢和祭祀上,始祖居中,昭的位次在左,穆的位次在右。

《左传·僖公五年》:“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是说大伯、虞仲是大王的下一代,虢仲、虢叔是王季的下一代。《左传·定公四年》说:“曹,文之昭也;晋,武之穆也。”曹、晋都是姬姓封国,这是说曹国的祖先是文王的儿子,晋国的祖先是武王的儿子。

二 、大宗、小宗 古代宗法上有大宗、小宗的分别。嫡长子孙这一系是大宗,其余的子孙是小宗。周天子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其王位由嫡长子世袭,这是天下的大宗;余子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来说是小宗。诸侯的君位也由嫡长子世袭,在本国是大宗;余子分封为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卿大夫在本族是大宗;余子为士,对卿大夫来说是小宗。士和庶人的关系也是这样。

在宗法上,大宗比小宗为尊,嫡长子比其余诸子为尊。嫡长子被认为是继承始祖的,称为宗子。只有宗子才有主祭始祖的特权,才能继承特别多的财产,应该受到小宗的尊敬。《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嫡长子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高贵,对其余诸子来说,在家族上是以兄统弟,在政治上是以君统臣,这就抑止了统治阶层的内讧,巩固了贵族的世袭统治,所以历代的封建统治阶级都努力保存宗法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只在统治阶层贵族社会里实行。广大的庶族,则实行分家制。这是为了防止民间力量积累过于强大,终至不可收拾,聚集出足以对抗贵族社会的力量而有意识地采取的措施。中唐以后,伴随着贵族社会的消匿,只有皇帝家才可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他一切人家都要分家。分家制下的财产永远无法集中,从而也就不能产生出资本主义革命所必需的力量。这是中国很早就有了高度繁荣的商品交换,却迟迟不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三 、亲属 中国宗法的特点是:(甲)亲属关系拉得远;(乙)亲属名称分得细,特别是先生后生要有不同的名称,如兄弟姊妹等。 父之父为祖,古称王父;父之母为祖母,古称王母。祖之父母为曾祖父、曾祖母;曾祖之父母为高祖父、高祖母。 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 父之兄为世父(伯父),父之弟为叔父,简称为伯叔。世父叔父之妻称为世母(伯母)叔母(后来称为婶)。伯叔之子(堂兄弟)称为从父弟,又称为从兄弟,这是同祖父的兄弟。父之姊妹为姑。

父之伯叔称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其妻称为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其子称为从祖父,俗称堂伯、堂叔,这是同曾祖的伯叔,其妻称为从祖母(堂伯母、堂叔母),堂伯叔之子称为从祖弟,又称为再从兄弟(从堂兄弟),这是同曾祖的兄弟。 祖父的伯叔是族曾祖父,称为族曾王父;其妻是族曾祖母,称为族曾王母。族曾祖父之子是族祖父,称为族祖王父。族祖父之子为族父。族父之子为族兄弟,这是同高祖的兄弟。

兄之妻为嫂,弟之妻为弟妇。兄弟之子为从子,又称为侄;兄弟之女为从女,后来又称侄女。《尔雅·释亲》:“女子谓弟之子为侄。”《仪礼·丧服传》:“谓吾姑者,吾谓之侄。”可见上古姑侄对称。兄弟之孙为从孙。 姊妹之子为甥,后来又称外甥。女之夫为女婿或子婿,后来省称为婿。

父之姊妹之子女称为中表(表兄、表弟、表姊、表妹),中表是晋代以后才有的称呼。 母之父为外祖父,古称外王父,母之母为外祖母,古称外王母,外祖父之父母为外曾王父与外曾王母。母之兄弟为舅,母之姊妹为从母,母之从兄弟为从舅。母之兄弟姊妹之子女为从母兄弟与从母姊妹,后来也称为中表。

妻又称为妇。妻之父为外舅(岳父),妻之母为外姑(岳母)。妻之姊妹为姨。 夫又称为婿。夫之父为舅,又称为嫜。夫之母为姑。连称为舅姑或姑嫜。夫之妹为小姑(中古以后的称呼)。夫之弟妇为娣妇,夫之嫂为姒妇,简称为娣姒,又叫妯娌。 妇之父母与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分开来说,则妇之父为婚,婿之父为姻。两婿相谓为娅,后代俗称为连襟(襟兄、襟弟)。

嫡庶之分 嫡庶之分,在中国宗法社会里也是非常严格的。正妻称为嫡妻,嫡妻之子为嫡子。妾之子称为庶子。这是一种区别。长子为嫡子,非长子为众子,这又是一种区别。当然,所谓长子为嫡子,也必须是正妻之子。嫡庶之分,关系到承袭制度。《公羊传·隐公元年》:“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根据这个原则,正妻所生的长子才合乎承袭的资格,妾媵所生的子即使年长,如果正妻有子,仍应由正妻的子承袭。这样做法,据说可以不引起争端。但是由于争夺利益,统治阶级杀嫡立庶的事情也是史不绝书的。

四、丧服 丧服是居丧的衣服制度。由于生者和死者亲属关系有亲疏远近的不同,丧服和居丧的期限也各有不同。丧服分为五个等级,叫做五服。五服的名称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下面根据《仪礼·丧服》所记,分别加以叙述。

斩衰(缞 )是五服中最重的一种。凡丧服上衣叫衰(披在胸前),下衣叫裳。衰是用最粗的生麻布做的,衣旁和下边不缝边,所以叫做斩衰。子为父、父为长子都是斩衰,妻妾为夫、未嫁的女子为父,除服斩衰外还有丧髻,这叫“髽 衰”。斩衰都是三年丧(实际上是两周年)。

齐衰次于斩衰,这是用熟麻布做的。因为缝边整齐,所以叫做齐衰。《仪礼·丧服》载齐衰分为四等:(甲)齐衰三年,这是父卒为母、母为长子的丧服;(乙)齐衰一年,用杖(丧礼中所执的),这叫“杖期(jī)”,这是父在为母、夫为妻的丧服;(丙)齐衰一年,不用杖,这叫“不杖期”,这是男子为伯叔父母、为兄弟的丧服,已嫁的女子为父母,媳妇为舅姑(公婆)、孙和孙女为祖父母也是不杖期;(丁)齐衰三月,这是为曾祖父母的丧服。

大功次于齐衰,这是用熟麻布做的,比齐衰精细些。功,指织布的工作。大功是九个月的丧服,男子为出嫁的姊妹和姑母、为堂兄弟和未嫁的堂姊妹都是大功,女子为丈夫的祖父母、伯叔父母、为自己的兄弟也是大功。

小功又次于大功,小功服比大功服更精细,是五个月的丧服。男子为从祖祖父(伯祖父、叔祖父)、从祖祖母(伯祖母、叔祖母)、从祖父(堂伯、堂叔)、从祖母(堂伯母、堂叔母)、从祖弟(再从兄弟)、从父姊妹(堂姊妹)、外祖父母都是小功,女子为丈夫的姑母姊妹,为娣妇姒妇也是小功。

缌麻是五服中最轻的一种,比小功服更精细,丧期是三个月。男子为族曾祖父、族曾祖母、族祖父、族祖母、族父、族母、族兄弟,为外孙(女之子)、外甥、婿、妻之父母、舅父等都是缌麻。

以上是礼经上所记的一套丧服制度。这套制度在当时虽然不见得全部实行,后世的丧服丧期虽然也有所改变,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三点: 第一,在丧期中可以看出重男轻女的情况。妻为夫居丧三年,夫为妻服丧只有期年。明代以前,如果父亲还在,儿子为母亲居丧也只是齐衰而不是斩衰。

第二,在丧服中又可以看出嫡庶的分别甚严。庶子为嫡母服丧三年(明代以后,庶子为自己的母亲也服丧三年),但是嫡子不为庶母服丧,后来改为期年丧。长子、长孙在服丧中很重要。在丧制中有所谓“承重孙”,就是由于嫡长子已死,应由嫡长子的儿子承担丧祭(和宗庙)的重任。又有所谓“承重曾孙”,承重孙或承重曾孙在讣闻(讣告)中名字是列第一位的。

第三,在丧服中明显地表现了血统亲疏的等级。因此,习惯上以五服以内为亲,五服以外为疏。《尔雅·释亲》:“族父之子相谓为族晜弟,族晜弟之子相谓为亲同姓。”注:“同姓之亲无服属。”这就是说,族兄或族弟的儿子相互间已经没有丧服的关系,只有同姓的关系了。

古人讲到亲戚关系时,常常用丧服来表示亲疏远近。例如李密《陈情表》:“外无期功强近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僮。” 又如杜甫《遣兴》:“共指亲戚大,缌麻百夫行。”在这种情况下,期功缌麻并不指的是丧服,而指的是亲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