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類投保單位 二代健保宣導暨 業務說明會 附檔 1
何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本法第二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如下: 一、律師、會計師、專利師。 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理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護士、助產士。 四、獸醫師。 五、社會工作師。 六、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產經紀人。 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 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九、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 十、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牙體技術生。 十一、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 十二、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 十四、其他依法規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定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以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加保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為第一類第五目被保險人,應以其事業、機構或所屬團體(註:公會)為投保單位投保健保。 102年1月1日起應以第一類第五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符合84年3月1日後始列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關法規者、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及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100年1月4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均以第二類被保險人身分於該類職業工會加保之專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加保規定(2)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1.員工人數5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 建築師、醫 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目前為43,9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2.員工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前項以外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最低不得低於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六級(目前為22,800元)為限。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加保規定(3) 應檢附文件 (一)公會會員身分加保 最近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前一年度個人綜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負責人身分加保(A、D表)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主管機關核發之專業證照影本 3.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4.最近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 前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5.負責人調降投保金額聲明書 6.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專技人員成立投保單位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險費 (一般保費)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僱用員工並成立投保單位者,除參照雇主應繳一般保費外,亦有雇主補充保費收繳規定適用。
新生兒跨機關合作 實施依據、對象、目的 實施依據--行政院101年5月18日核定「行政院 衛生署整合服務效能躍升年續方案」 實施依據--行政院101年5月18日核定「行政院 衛生署整合服務效能躍升年續方案」 實施對象--國內出生並辦理戶籍登記之新生嬰兒 (父母一方須為本國籍) 實施目的--為跨機關單一窗口作業,落實主動便 民服務措施、簡化新生兒投保、健保 卡之申請流程及出生通報、登記資料 達資源共享之的。
專案:新生兒跨機關合作 完成新生嬰兒出生通報戶籍出生登記及申請參加健保與健保卡之『跨機關單一窗口作業』 跨機關合作單位: 1.內政部戶政司 2.國健局 3.產科醫院 4.健保局
詢問父母是否依附父或母投保及是否同意逕製無照片健保卡 實施流程-1 新生嬰兒單一窗口服務 產科醫院 產科醫院登錄 傳送資料 不同意或 尚未決定 自行申報 Baby出生 同意 詢問父母是否依附父或母投保及是否同意逕製無照片健保卡 加保: 1.依父 2.依母、 3.尚未決定 三個選項 製卡: 1.同意 2.不同意 3.尚未決定
實施流程-2 新生嬰兒單一窗口服務 從設籍至完成製卡約須 1-2週 國民健康局 每週傳送資料 戶籍出生 登記 健保局接收 整合資料 戶政司 健保局接收 整合資料 傳送 傳送 從設籍至完成製卡約須 1-2週 下傳 各業務組執行 逕加、製卡、發函 10 10
工、農、漁會運用保險人補助之人事行政費用及郵件掛號、劃撥或催繳等作業費用,除需符合補助之目的外,得依下列所列範圍運用之 因辦理健保業務所支付之相關人事行政費用。 以郵件或電話等各種方式催收健保費所支出之相關費用。 材料費、租用器材之月租費(如電話語音催繳月租費、電腦網路費及影印機租用費用。)。 會務人員因催收健保費之逾時加班費及誤餐費。 會員以劃撥(或轉帳)方式繳納健保費之劃撥(或轉帳)手續費用。 其他因辦理本保險所需之費用。
補充保險費 -執行業務收入 (1/2) Q: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執行業務收入,係直接歸併綜所稅時,其給付時點如何認定? A: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為施行細則第11條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資格者,應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 -執行業務收入 (2/2) Q:聯合地政士事務所之合夥地政士,每月除領有薪資外,於年度結束依比例分配盈餘(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請問對於非負責人之合夥地政士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又以何時為給付時點扣繳補充保險費? A: 1 、聯合地政士事務所之合夥地政士應以專技人員身分投保 ,並以其個人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投保金額。因其執行業務所得已計收一般保險費,故不再計收補充保險費。 2 、如該地政士以受僱者身分投保,以薪資所得申報投保金額,所分配之所得(以9A執行業務所得列報個人綜所稅),應於分配盈餘時(最遲於5月底前),計算扣取2%之補充保險費。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1/3) 案例: 說明: 王地政士在健康事務所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負責人)身分加保,另在美麗事務所接辦案件,每月領到執行業務收入5 萬元(所得代號9A) ; 另又於幸福事務所兼差, 每月領薪1萬元(所得代號50)。 說明: 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王地政士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美麗事務所於給付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無須扣 取2%補充保險費。但幸福事務所於給付薪資時, 應扣取200元補充保險費(10,000元*2%=2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2/3) 案例: 王地政士在健康事務所受僱並加保,每月薪資所得 20 萬 元,王地政士另在美麗事務所接辦案件,每月領到執行業 務收入5 萬元。 說明: 王地政士以受僱員工身分加保(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美麗事務所於給付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時,應扣 取1,000元補充保險費( 50,000元 x 2%= 1,000元)。
補充保險費-執行業務收入案例(3/3) 案例: 吳地政士受僱於某事務所,每月收入為10萬元,另外投稿發表文章,稿費報酬3萬元。 說明: 吳地政士為受僱員工,依健保法第20條規定,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另外有執行業務收入(稿費)3萬元,應扣取補充保險費 600元(30,00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