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教育人事法規班講義 成績考核退撫篇 教育局人事室啊廖股長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講授大綱 前言 教育人員成績獎懲法規與實務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法規與實務 補充資料 結語
前言(一) 法規釋例到哪找: 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http://www.edu.tw/human-affair/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7800 教育局網站 http://wwwedu.kh.edu.tw/org/template/8/?deptId=10
前言(二) 法規釋例到哪找: 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 http://ecpa.cpa.gov.tw/ http://km2006.cpa.gov.tw/km2006/Default.aspx (知識平台) 教育人事法規釋例彙編 http://163.32.250.4/member/grp14/07.htm
前言(三) 法規釋例到哪找: 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http://intro.exam.gov.tw/weblaw/main.asp (找不到教育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http://law.moj.gov.tw/ 直接文號搜尋GOOGLE及奇摩網站
教育人事法規班講義 教育人員成績獎懲法規與實務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97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可否調閱96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審議事項?如可,應依如何程序調閱? 答: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復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教師申請提供閱覽影印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紀錄等相關資料,應就其內容本於權責審認之。惟該會議記錄如有可公開或可提供之部分者,依上開規定,應僅就該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爰本案仍請就具體個案自行審酌之。 (申評會亦同)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教師平時獎懲考核開會地點之疑慮 答: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8、19條規定辦理各項考核(包含平時考核),宜遵守秘密原則,不宜採公開的方式。為方便開會,利用晨會結束後於晨會場地召開考核委員會議,得辦理清場,請非會議委員之其他人員,離開會場,或選擇中午休息時間或下班時間,召開會議,但學校可能需支付午餐便當或加班費了。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機關首長對年終考績覆核的終極權限 答: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雖上述所詢首長「卻不肯加註意見」問題有別,但只要處分未依程序而為之者即有瑕疵,日後皆須依規定補正,除非本案皆無人提出申訴保訓會就不知道,否則難保遭保訓會糾正要求補正。人事人員應將相關規定供首長參考,本案最好以簽陳方式提出,日後有問題時,人事人員才可避免失職之責。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成績委員會主席之考績應如何辦理 答:成績委員會主席責任重大程度更甚於成績績委員會委員,如其有要公未克主持成績委員會,應另行擇期開會,不宜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代為主持;又為維護成績委員會之穩定及公正性,如成績委員會主席確有無法繼續主持會議之事由,宜由機關首長另行指定1人為主席。又銓敘部92 年1 月21 日部法二字第0922214972 號書函略以,成績委員會主席為本機關職員,其年終(另予)考績自應依相關規定程序由其主管評擬;至成績委員會係為合議制,主席係為處理議事、維護秩序,不生迴避之問題;惟如於初核或復議時欲變更主席本身之考績者,主席應即迴避以符法制。 (例如學校教務主任)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教師考核年度兼行政職務,考核後主管加給晉級,其教師成績考核獎金如何發給 答:「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考績(核)獎金內含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如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等)依97年08月01標準核發,惟主管(職務)加給依97年07月所支標準),另提醒導師費及特教津貼等,因未屬法定加給(待遇),不得計支為薪給總額發給。教師96學年度兼行政職務,97學年度仍兼行政職務,考核核定結果由原本薪230元晉本薪一級245元,爰96學年度考核獎金計支內含:本薪245元(按現24670元+學術研究費22520元+主管(職務)加給3630元=50820元)。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教師取得較高學歷並改敘,成績考核得否再晉級? 答: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規定 ;教師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並自97年7月16日生效,即貴校辦理該師之96學年度成績考核時,是以該改敘之薪級為考核之原支薪級,如經考列四條一款或四條二款,自應再晉一級。(提醒7月31日前拿到畢業證書)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可否引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條文,請求提供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 答:銓敘部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部銓一字第○九二二二三四○○五號書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六條規定,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人員,不得徇私舞弊、遺漏舛誤或洩漏秘密;其涉及本身、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甄審案,應行迴避。如有違反,視情節予以懲處。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各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之申請。機關甄審委員會委員或一般同仁得否申請調閱\委員會相關會議紀錄檔卷,並要求影印、複製一節,因甄審委員會會議之紀錄,係屬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六條辦理陞遷業務應予保密之事項,故除於甄審會議上,為評審之必要,人事單位應予提供,俾供甄審委員查閱\作為評審之參考外,會議以外之期間,機關自得依檔案法第十八條規定,拒絕有關閱\覽、抄錄或複製之申請。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請問獎令遺失,可否申請補發? 答:通常人事單位會留存有該筆獎懲令之副本於個人資料卷內,可請人事單位影印後加蓋「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即可。另視該獎懲令用途,於「本件與正本無異」字樣後,加蓋承辦人或當事人章戳即與正本效力相同。 如人事單位未留存有副本者,則視 貴機關之內部規定向人事單位提出申請補發,通常人事單位會依其申請予以補發的。 以上供參!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核發獎懲令時,身份證字號是否要部份隱藏? 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5月12日局資字第0970061748號函 主旨:有關各機關人員派免建議函、派令、獎懲建議函及獎懲令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之登載,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96年12月3日第2次擴大主管會報提案辦理。 二、人員派免建議函及派免令部分,因關涉當事人權益甚鉅,為避免爭議及利於辦理後續有關送審作業等,仍宜完整明列當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惟各機關於公告或傳閱週知人事派令時或以派令副本作為公告或傳閱方式時,得遮隱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數字,以為個人資料保護,並避免遭有心人士蒐集運用。 三、人員獎懲建議函與獎懲令部分,因考量各機關公務人員時有姓名相同之情事發生,為避免人員獎懲令發布後有所爭議,並兼顧個人資料保護與實務作業需要,同意遮隱人員獎懲建議函與獎懲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數字。 四、為利相關系統及作業之配合調整,本案遮隱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數字自本(97)年7月1日開始實施。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教師敘獎可否依教育局來文直接發敘獎令 答:教育部96年12月31日台人(二)字第0960201605號函所詢教師平時考核敘獎流程得否逕由考核委員會以年初授權或年終追認方式辦理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一、 復貴局96年12月21日○○教國字第0960769488號函。 二、 查本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並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3項)第一項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規定,並應於核定之學年度內辦理。」第8條復規定:「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組織成績考核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事項。三、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第14條第1項規定:「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爰依上開規定,教師之平時考核,如有合於獎懲標準之事蹟,仍應經由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報請校長覆核,至獎懲報核程序期限,則依貴府自行訂定之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成績考核實務 問:請問機關學校技工工友平時獎懲所依據法令為何? 答:請參考: 一、工友管理要點: 二十、各機關辦理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二、各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獎懲標準: 如: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三、縣市政府授權各級機關學校自訂工友工作規則〈獎懲標準〉。
教育人事法規班講義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法規與實務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現任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於民國78年以前未納編年資,能否併計退休年資? 答: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增訂「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得準用本條例,其具有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者,亦得併計為退休年資」,並自98.8.1起實施。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請問教育召集和點閱召集併計退休年資事宜 答:銓敘部88 年1 月18 日88 台特三字第1715731 號書函 88 年7 月5 日88 台特三字第1780951 號函,依國防部88 年5 月1 日鍊銪字第880005819 號函略以,各種召集年資亦屬義務役範疇。是以,召集軍職年資得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請問一次撫慰金遺族多人請領,而分別入帳,金額是否以四捨五入計算 答:一、依銓敘部92年12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2230246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附表1「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7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同細則附表3「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6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 二、故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之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發放,均以元為計算單位,依上開規定計算後總金額,有不滿1元之小數點時,均採無條件進位方式,以1元計。另依規定核算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總金額遇有不滿1元之小數點,亦採相同方式辦理。 以上供參!(退休人員死亡是否要收回退休金)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三節慰問金可以補發嗎? 答:依據教育部79年8月21日臺(79)人字第四○八八九號書函規定,貴市大鵬國小故教師周兆炎之遣族可否申請補發七十一年至七十八年問之三節慰問金案,…本案周師遺族之三節照護,學校未依規定辦理,查係承辦人員未諳請法令所致,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基於政府照護遺族之本意,可參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七十九局肆字第一五九五五號函釋:「對機關遺漏致贈三節慰間金者,似宜予補發,其所需經費,仍應依行政院臺(60)人政肆字第六三七八號函所示在各機關事務費內勻應。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公立幼稚園教師之自願退休年齡,自93.08.01起由年滿60歲調降為年滿56歲 答:一、依據教育部93年7月2日台人(三)字第0930083040號令辦理。 二、考量公立幼稚園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爰自九十三學年度起,於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退休年齡予以調降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六歲』。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退休人員退休後因滯留大陸期間.出具委託書委託在台親人領取三節慰問金.請問是否可以發給. 答: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一月十六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二二六號函規定凡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退休(職)人員,如於節前出國,而出國時未出具委託書,同意渠於國外地區出具經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簽證之委託書委託台灣地區親友代為請領。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民國80年初任教職,今年60歲,想領月退的話,最少還要幾年? 答: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規定 :該名教師80年初任教迄今已超過15年以上,且現已年滿60歲,已可辦理自願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未滿50歲教師欲退休,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任教滿25年可否辦理月退? 答: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4、5條規定 、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之情形為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本案教師雖未滿50歲,但其並未具有工作能力,故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等相關規定,該名教師仍可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自78年擔任公職,於94年6月16日至95年8月23日留職停薪,公保未曾中斷,請問對退休年資是否有影響?服務年資是否會影響55歲辦理優退呢? 答: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六 條第二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 八 條 :公務人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 。係指任職滿二十五年並於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申請自願提前退休生效者而言。公務員留職停薪期間,不採計退休年資 。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退休人員在陸區居住多久停發月退休金問題。(一) 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後有關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之規定。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7 款及第4 項銓敘部93 年3 月16 日部退四字第0932345274 號書函。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退休人員在陸區居住多久停發月退休金問題。(二) 續答:支領月退休(職)給與之退休公務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規定應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如未申請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並且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始停止其領受月退休(職)給與之權利,並非1 年內赴大陸地區居住逾183 天,即應停止領受月退休(職)給與並辦理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至於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如需赴大陸地區探親、探病、治療及處理其他私人事項等時,有關1 年內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83 天,其起始期間應如何算起疑義一節,查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3 條第4 項規定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退休人員在陸區居住多久停發月退休金問題。(三) 續答:教育部 93.4.16台人(三)字第0930047956號函退休人員自行赴大陸地區居、停留,一年內合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及當期月退休給與發放時,在臺親自領取後轉赴大陸地區者,則不暫停其領受月退休給與之權利。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某位教師曾在私立學校擔任試用教師三年,請問當時的年資可否併計退休年資呢? 答:公私立學校教師於58年2月以後曾任中等以下學校試用教師,且符合任教當時之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訂試用教師登記資格,未經辦理登記取得試用教師證書者,其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後,從寬採計辦理退休。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銓敘部退休金試算系統並無軍職年資計列,軍職年資2年退休金如何計算? 另何謂「補償金」?煩請釋疑! 答:請將軍職年資2年直接加入公職年資計算,亦即如果初任公職日為64年5月,則輸入時可輪入62年5月試算退休金。銓敘部88 年6 月24 日88 台特三字第1777709 號書函因新制施行前任職年資之前15 年,其月退休金給與標準係每任職1 年給與5﹪,而新制年資每任職1 年係給與2﹪(相當於舊制4﹪),相對減少1﹪,為避免造成繳費多所得少之情事,乃予以補償。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請教現任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於民國78年以前未納編年資,能否併計退休年資? 答:依據總統府98年1月21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5701號令,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八條條文:增訂「幼稚教育法施行後,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納編之公立幼稚園合格園長及教師」得準用本條例,其具有納編前依臺灣省國民小學附設自立幼稚園(班)試行要點規定進用之合格教師年資者,亦得併計為退休年資」,並自98.8.1起實施。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15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補償金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答:以補償金與退休金之性質並不相同,且以現行法令並無禁止請領補償金之權利得予扣押、讓與或擔保之相關規定,故有關請領補償金之權利尚非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領卹年限屆滿問題 答:公務人員撫卹新制有關延長給卹規定。當事人若符合延長給卹,人事單位應該如何辦理?如果該遺族大學重考,是否應視為學校教育中斷,不可以申請延長給卹? (ECPA知識平臺 ) 1.98年3個月的年撫卹金,是否仍然於98年7月16日發放?或有另外規定? 答: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公務人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年撫 卹金證書、戶籍登記資料及遺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另以命令定之。」撫卹金依規定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如於七月十六日發放前給卹期滿者,經查仍無提期發放之規定。 2.人事單位,應於何時通知遺族是否符合延長給卹及申請?通知之形式要件為何? 答:人事單位於領受期限屆滿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遺族如有符合延長給卹資格者,填具「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卹年限屆滿延長給卹申請書」並檢附原發撫卹金證書及戶籍謄本,循行政程序報送銓敘部據以認定。 函釋如下供參: 壹、公務人員病故,其遺族如何申請延長給卹終身。 所銓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 銓?部93 年1 月7 日部退三字第0932315564 號書函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規定:「(第1 項)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 年。……(第2 項)前項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準此,公務人員病故,其遺族年撫卹金給與年限為10 年;至第2 項所列人員得給與終身,則屬延長給卹之規定。某甲於92 年6 月13 日病逝,其遺族年撫卹金領受期限應至1022 年6 月始屆滿,是以遺族是否符合延長給卹終身,請俟領受期限屆滿前1 個月,再檢附原發撫卹金證書及戶籍謄本送由退休人員原服務機關循行政程序報送本部據以認定。 貳、公務人員撫卹新制有關延長給卹規定。 所銓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 條及第20 條 銓?部85 年2 月11 日85 台中特三字第1253715 號函 一、退撫新制業於84 年7 月1 日起實施,新制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 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 年。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 年。」第2 項規定:「前項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第3項規定:「第1 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據此,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特增列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法第9 條第2項、第3 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給卹標準繼續給卹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準此,公務人員遺族其年撫卹金領受期限於84 年7 月以後(含7 月)屆滿者,如符合上開規定,得填具「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卹年限屆滿延長給卹申請書」並檢送年撫卹金證書正本、最近3 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其相關證件,由亡故公務人員最後在職之服務機關依行政程序函送本部辦理延長給卹。 二、前引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0 條第2 項規定:「支給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於每年7 月16 日一次發給。」由於上開公務人員遺族子女雖已成年,惟「學校教育未中斷」而延長給卹者,需俟各專科以上學校各年級下學期註冊後,始能認定該學年學校教育有無中斷,依照現行學制已在每年2 月以後,其年撫卹金自應依照上開規定於每年7 月16日發給。 三、各機關人事機構請於收到本通函後,自行影印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卹年限屆滿延長給卹申請書備用,並請通知符合規定之公務人員遺族,依照上開作業程序,儘速提出申請。如經核定延長給卹者,於核定給卹年限內,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0 條規定,應於每年5 月前,向各該支給機關申請當年度年撫卹金,經驗證無誤後,於當年7 月16 日一次發給。 3.當事人若符合延長給卹,人事單位應該如何辦理? 答:人事單位於領受期限屆滿前1個月,以書面通知遺族如有符合延長給卹資格者,填具「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卹年限屆滿延長給卹申請書」並檢附原發撫卹金證書及戶籍謄本,循行政程序報送銓敘部據以認定。如經核定延長給卹者,於核定給卹年限內,依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0 條規定,應於每年5 月前,向各該支給機關申請當年度年撫卹金,經驗證無誤後,於當年7 月16 日一次發給。 4.如果該遺族大學重考,是否應視為學校教育中斷,不可以申請延長給卹? 答:茲以學校教育未中斷之認定,應視其年撫卹金領受期限之最後1 個月,是否具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如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即得准其申請繼續給卹至其大學畢業為止。另亡故公務人員子女降級轉學重讀原年級者視同留級,該重讀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不得給卹 壹、亡故公務人員子女降級轉學,所生得否申請延長給卹之疑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 二、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3 條 銓?部94 年1 月18 日部退四字第0942457791 號書函 一、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規定:「(第1 項)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 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 年。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 年。(第2 項)…。(第3 項)第1 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3 條規定:「(第1 項)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第2 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人員子女申請延長給卹,有關學校教育之認定,係參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上開「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之規定辦理。 二、教育部94 年1 月6 日台技(三)字第0930159994 號書函略以: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3 條第2 項之「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係指依其學制、學系及課程需要訂定修業年限,如2 年、4 年或6、7 年皆有;另依審核作業應注意事項第3 點:該生若於次學年度復學,須重行檢證申請,其復學當年之制服費及第1 學期之書籍費不再發給;如仍重讀原年級者視同留級,應即停發其減免及補助各費。是以,亡故公務人員子女降級轉學重讀原年級者視同留級,該重讀期間非屬法定修業年限,不得給卹。 貳、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後段所稱,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宜如何認定。 所銓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 條 銓?部85 年5 月22 日85 台中特四字第1294404 號函 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規定:「(第1 項)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 年。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 年。(第2 項)前項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第3 項)第1 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同法施行細則第10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審定之年撫卹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法第9 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法修正施行前給卹標準繼續給卹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準此,公務人員遺族年撫卹金領受期限係在84 年7 月1 日以後屆滿者,其已成年子女在年撫卹金領受期限之最後1 個月,如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即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惟在繼續給卹期間,該子女需持續接受學校教育不能中斷。 二、 亡故公務人員之子女於給卹期滿前五專畢業,工作1 年後,再考入大學院校夜間部就讀並持續工作,其後因故辭職專心學業,給卹期滿後仍未完成大學教育,是否准其申請繼續給卹至其大學畢業為止乙節,茲以子女已成年,學校教育未中斷之認定,依前項有關規定,應視其年撫卹金領受期限之最後1 個月,是否具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如有仍在學校接受教育之事實,即得准其申請繼續給卹至其大學畢業為止。 參、關於因教育學制之因素致學業中斷,得否從寬准予延長給卹。 所銓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 銓?部91 年2 月5 日部退三字第0912104399 號令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後,核給其未成年子女之年撫卹金,如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惟如於給卹期滿,當年度因教育學制因素致學業中斷者,仍視為學校教育未中斷,並准予延長給卹。例如亡故公務人員之子女於當年6 月高中畢業,適值給卹期滿,復於9 月或10 月考進公私立大學或專科學校就讀,其學業雖中斷數月,惟該項學業中斷,係屬教育學制之因素,並非當事人不願繼續就讀,爰從寬准予延長給卹。 肆、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所稱大學畢業修業期間之認定。 銓?部93 年4 月5 日部退四字第093235248 號書函 一、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規定:「(第1 項)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10年。二、因公死亡者,給與15 年。三、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20 年。(第2 項)……。(第3 項)第1 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又本部85 年6 月22 日85 臺中特四字第1310959 號函釋以,查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3 條規定:「(第1項)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第2 項)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是以,有關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3 項後段所稱「學校教育」,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準此,亡故公務人員子女延長給卹實務,有關學校教育之認定,係參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規定辦理。 二、 教育部93 年3 月29 日台高(四)字第0930038517 號函復本部略以,前開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3 條第2 項所稱「法定修業年限」,於大學部分應係指依大學法第23 條規定:「(第1 項)大學修業期限以4 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延長1 年至2 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2 年。(第2 項)大學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1 學期或1 學年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期限。……。」所定各學系修業期間,至於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1 條規定:「大學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修滿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2 年為限。」及同細則第25 條規定:「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期限2 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 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1 年。」所稱之延長修業期限,係指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或因選定雙主修者而延長修業期限,屬於在各校規定各學系修業期限超過後,因其他原因等而延長修業期限之情況,故應未符前開條例第3 條第2 項所稱之法定修業年限;另學生就學費用優待期限,應以應屆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為準,暑期修課至9 月始取得學位者,暑修期間應屬延長修業期限,亦未符前開條例第3 條第2 項所稱之法定修業年限。因此,公務人員遺族中之子女,如於公務人員撫卹法第9 條第1 項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時,已成年且因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或因選定雙主修延長修業期限,而尚在大學就讀者,無法依同法條第3 項規定辦理延長給卹;至於已成年子女,因尚在大學就讀,經依法辦理延長給卹者,以給卹至應屆畢業證書登載日期之月為止,其因暑期修課延長之修業期間不給卹。 5.若不符合延長給卹,則該撫卹案是否於98年年撫卹金發放後,應如何辦理結案?(例如需報公文?上網填報?) 答:據知應無給卹期滿後應陳報公文(主管機關規定除外)或上網填報之規定。通常自給卹期滿日停止發放,如以簽陳方式簽核某人撫卹案已給卹期滿停止發放後存查亦無不可。 6.若養女已經大學畢業,養子目前大學就讀中,則撫卹金請領人應如何辦理變更? 答:撫卹金領受權如因法定事由而喪失時,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公務人員遺族之年撫卹金領受權,倘因死亡或拋棄而喪失,且同一順序遺族已無人領受時,得否於原核定年撫卹金之領受期限內變更代表,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所銓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 條、第1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3 條 銓?部89 年1 月18 日89 退四字第1848245 號函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8 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二、祖父母、孫子女。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第2 項)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第3 項)……。」第12 條規定:「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5 年不行使而消滅。……。」同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本法第8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 遺族之撫卹金領受權,如因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時,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12 條規定,各期年撫卹金係屬獨立請求權,是以,原核定領受權人,如於給卹期限內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嗣後之各期撫卹金應依該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由同一順序之其餘遺族領受之,或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3 條規定,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月退休金、年終慰問金計算方式疑義? 答:轉銓敘部971218告知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正確解答: 釋36、退休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總金額如遇小數點時,進位方式之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 條第3 項、第13 條之1 第3 項及其施行細則第6 條、第44 條銓?部92 年12 月11 日部退三字第0922302469 號書函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附表1「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7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 元者,以1 元計。同細則附表3「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6 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 元者,以1 元計。故公務人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之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發放,均以元為計算單位,依上開規定計算後總金額,有不滿1 元之小數點時,均採無條件進位方式,以1 元計。另依規定核算之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總金額遇有不滿1 元之小數點,亦採相同方式辦理。 --->計算後總金額是指第(1)解答為正確,非以優於當事人考量,亦可從銓敘部退休金試算系統查一下正確計算公式,供各位先進參考。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依據行政院97年12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4879號函。工友於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現在職者,得否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之補充規定一案均應先行辦理工友退職。 你清查了沒? 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工友於民國72年4月29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服務5年以上經依法轉任編制內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現在職者,得否先行辦理工友退職之補充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行政院97年12月2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4879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偌講聽韋B理具相同情形人員之權益,該院民國89年11月17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14號函補充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A其如係68年6月前由適用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之機關學校工友(含牏u、駕駛)轉任,且曾任工友年資5年以上者,均應先行辦理工友退職。 (二^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職員或駐衛警察人員,如有符合(一)要件者,請渠等菪赫蚾|函發布之日起5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起申請;至期滿之後,則應回歸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於依法辦理退休(職)、撫卹或資遣時再予處理。 三、請各機關學校主動清查如有符合前項(一)要件,而於本案院函發布前已辦理退休(職)、撫卹或資遣生效者,如其曾任工友年資未全數核給退職金、撫卹金或資遣費,同意於本案院函發布之日起5年內,就其未核給退職金B撫卹金或資遣費之工友年資重行核算支給退職金、撫卹金或資遣費。 四、本案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於年度人事經費項下支應。至公立學校教師及未銓敘職﹞嚏A由教育部就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修正時間點查明釐M後另行參照辦理。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依銓敘部92年12月11日部退三字第0922302469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附表1「公務人員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7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同細則附表3「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退休金支給標準表」註記6規定,退休金以元為計算單位,不足1元者,以1元計。
補繳退撫基金年資,並經退撫基金會寄發補繳退撫基金年資繳款單,此繳款係由人事室或由出納辦理,另政府撥繳部分金額之請款及自繳部分金額收款程序為何?退撫基金業務係屬人事機構業務,故應由人事單位收文簽辦,於簽准繳納政府負擔部分後,再辦理繳款作業,惟繳款係屬當事人權益亦即當事人仍可主張購買或不購買且依規定自繳部份及政府撥繳部份不能分開繳納,故實務上,應由當事人自行至銀行繳納自繳部份及政府撥繳部份合計之金額,再持繳款收據第二聯向出納領取,先行繳納之政府撥繳部份之金額。
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實務 問:公立幼稚園退休年齡。 答:公立幼稚園教師之退休自九十三學年度(九十三年八月一日)起,於比照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自願)退休時,其退休年齡得由現行「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予以調降為「任職五年以上,年滿五十六歲」
結 語
我們的聯絡電話與e-mail ※高雄巿政府教育局人事室廖正源電話:07-3373130 ※ 啊廖E-mail:e121656@ms1.kcg.gov.tw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人員辦公室電話及email一覽表 http://163.32.250.4/member/grp14/01.htm
宣導事項 補助資深績優人員出國 該出國人員返國後一個月內應上人事填報系統填列98年度補助資深績優出國人員出國考察執行情形查核表,查核表放在人事填報系統。(今) 獎懲建議表引錯法條
學校教師曾任未納編前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自給自足班教師之年資得否併計教師年資辦理退休? http://www.edu.tw/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3795 http://www.ece.moe.edu.tw/preschool/22th/t_news/news_content.html
完成性別主流化訓練人數統計表 請各校於每月5日前上人事填報系統填列「完成性別主流化訓練人數統計表」 Pemis2k安裝沒?
理直氣緩 保留語氣不要講滿滿 問題可拋到SKYPE或知識平臺 在學校一人公司以和為貴 不要撈過界.到處得罪人(光華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