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鑑輔會與鑑定標準
鑑輔會 目前各類特殊學生之鑑定,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輔會)負責。 鑑輔會 目前各類特殊學生之鑑定,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輔會)負責。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或身心障礙手冊等方式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鑑輔會組織與運作 依特教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鑑輔會組織應包含 教育行政人員(含特教督學或輔導團) 特殊教育專家 社會工作者 相關專業人員(如語言治療師、臨床心理學家等) 社政人員 學校行政人員(含特教學校或輔導團) 評量小組成員代表 家長及殘障機構代表。
以台北市為例,其組織如下: 由教育局兼任召集人,另有副召集人二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任期一年,由教育局依據實際需要聘請特殊教育專家、臨床心理學家、專科醫師、社會工作者、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復健醫師、職能治療師等專家及殘障團體代表或家長代表、社會局、衛生局及教育與學校行政人員擔任。
該委員會依需要置下列各組: 「資賦優異」 「智能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身體病弱」 「肢體障礙」 「嚴重情緒障礙」(含自閉症) 「學習障礙」 「其他顯著障礙」學生鑑定及輔導小組與申訴協調小組。
鑑輔會任務a 擬訂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諮詢服務計劃。 執行入學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宜。 提供就學諮詢服務。 提供有關身心障礙教育宣導活動。
鑑輔會任務b 辦理各項教師研習會、研討會。 協調教育行政機關、身心障礙教育輔導人員支援教師解決學生問題,提供輔導策略 訪視或評鑑特殊班,了解各校輔導情形。 協調社政及醫療單位給予身心障礙兒童就學必要之輔助與服務。
鑑輔會任務c 評量小組人員培訓事宜。 配合學管科增班作業計劃,提供身心障礙兒童數據,以利增班之規劃。 其他
智能障礙 是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鑑定標準 標準一 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標準二 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鑑定評量項目 中華畫人測驗、視覺統整發展測驗(VMI)、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三版、嬰幼兒發展測驗相關專業評估(包括語言治療、職能治療、物理治療、輔具或其他建議等部份)、晤談-行為觀察(含晤談及評量觀察(測驗時的反應、特殊情緒反應、特殊喜好及問題行為)
視覺障礙 是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對事物之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 標準二 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由眼科醫師以其他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聽覺障礙 是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導致對聲音之聽取或辨識有困難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接受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語音頻率聽閾達二十五分貝以上者。 標準二 無法接受前款自覺性純音聽力檢查時,由聽力檢查師以他覺性聽力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者。
鑑定評量資料 認知測驗 口語溝通能力包括接受(20分)、表達(20分)、模仿(20分)、會話(40分)等四個部份,共計100分聽力1.裸耳聽力(左右)dB2.佩戴輔具後dB(1)助聽器;(2)人工電子耳 知動能力包括動作(8分)和視知覺(22分),共計30分是否伴隨其他障礙晤談及觀察紀錄
語言障礙 是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遲緩現象,而造成溝通困難者。
鑑定標準a 構音障礙 說話之語音有省略、替代、添加、歪曲、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現象, 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聲音異常 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並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者。
鑑定標準b 語暢異常 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語言發展遲緩 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
鑑定評量資料 兒童語言障礙轉介表 包括語音覺識、言語和話說、語言理解、語言表達、口語記憶、字詞提取困難、其他 兒童溝通能力評鑑表 包括詞彙測驗、構音器官及口腔功能檢查…等圖形設計測驗(屬於WPPSI-R量表之分測驗)句子測驗(屬於WPPSI-R量表之分測驗) 說話-語言障礙鑑定結果摘要表
肢體障礙(含腦性麻痺) 係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學習者。
鑑定標準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身心殘障等級」的規定 鑑定評量資料 就讀學生意願(包括啟智班或普通班) 學生基本能力包括行動能力(會走或不會走、是否乘坐輪椅、有無使用輔具、有無助行器)、操作能力(會不會自己吃飯、會不會自行穿脫衣物)、語言能力(會不會說話)
身體病弱 係指指罹患慢性疾病,體能虛弱,需要長期療養,以致影響學習者。
鑑定標準 其鑑定基準係由醫師診斷後依其專業判對認定其是否罹患慢性疾病,諸如心臟血管問題(先天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呼吸系統問題(氣喘、曩胞纖維化)、內分泌問題(糖尿病、甲狀腺異常)、腎臟問題(腎炎、腎病)、血液問題(貧血、血友病) 等。
鑑定評量資料 就讀學生意願(包括啟智班或普通班)學生基本能力包括行動能力(會走或不會走、是否乘坐輪椅、有無使用輔具、有無助行器)、操作能力(會不會自己吃飯、會不會自行穿脫衣物)、語言能力(會不會說話)
嚴重情緒障礙 是指長期情緒或行為反應顯著異常,嚴重影響生活適應者;其障礙並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情緒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鑑定標準 標準一:行為或情緒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標準二:除學校外,至少在其他一個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者。 標準三: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鑑定評量資料 瑞文氏彩色圖形推理測驗(CPM) 瑞文氏標準圖形推理測驗(SPM)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WISC-III) (第三版)性格及行為量表 情緒障礙量表(SAED) 學生問題行為量表
資源教師 觀察記錄需要列出主要和次要障礙類別,並詳述其障礙情形 醫學診斷評估結果 內容包括學習障礙、精神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及其他
學習障礙 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鑑定標準 標準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標準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者。 標準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者。 標準三:注意、記憶、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推理或知覺動作協調等任一能力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者。
鑑定評量資料 教師訪談表 各類特殊需求學生之特徵檢核表、學習行為檢核表或國民中小學學習行為特徵檢核表 中文年級認字量表 閱讀理解困難篩選測驗 基礎數學概念評量 國小兒童書寫語文能力診斷測驗 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三版(WISC-III)、修訂畢保德圖畫測驗(PPVT-R)、瑞文氏圖形推理測驗(CPM)及….
自閉症 係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有嚴重問題,造成學習及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顯著口語、非口語之溝通困難者。 標準二 顯著社會互動困難者。 標準三 表現固定而有限之行為模式及興趣者。
鑑定評量資料 簡易個別智力量表或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三版) 自閉症發展測驗 晤談及行為觀察暨發展溝通量表紀錄
發展遲緩與多重障礙 是指未滿六歲之嬰幼兒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語言及溝通、社會情緒、心理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顯著遲緩,但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其鑑定依嬰幼兒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多重障礙 是指具兩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多重障礙之鑑定,應參照各類障礙之鑑定原則、標準。
係指在下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它特殊才能等六類。」 資賦優異類 係指在下列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包括一般智能、學術性向、藝術才能、創造能力、領導能力及其它特殊才能等六類。」
一般智能優異定義 是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智力或綜合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 標準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學術性向優異 是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鑑定標準a 標準一 某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學科學習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標準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鑑定標準a 標準三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標準四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藝術才能優異 是指在視覺或表演藝術方面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某領域藝術性向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或術科測驗表現優異者。 標準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類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標準三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藝術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創造能力優異 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創造能力測驗或創造性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 標準二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標準三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領導才能優異 是指具有優異之計畫、組織、溝通、協調、預測、決策、評鑑等能力,而在處理團體事務上有傑出表現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領導才能測驗或領導特質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者。 標準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家長或同儕觀察推薦,並檢附領導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
其他特殊才能優異 指在肢體動作、工具運用、電腦、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鑑定標準 標準一 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者。 標準二 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等具體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