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 段錦浩 教授 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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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 段錦浩 教授 99年8月16日 水土保持計畫常見問題 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 段錦浩 教授 99年8月16日

一、基本資料 1.1水文: 1.1.1降雨強度: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六條第二項 前項之年平均降雨量,應採計畫區就近之氣象站 資料。當計畫區附近無任何氣象站時,應從台灣 等雨量線圖查出計畫區之年平均降雨量值。A、 B、C、G、H等係數,依前述計算式分別計算 之。 常見問題:基地與氣象站距離或高程相差過大

1.1.2逕流係數: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八條 逕流係數C值得參考下表,但開發中之C值以一 ‧○計算。 常見問題: 1.逕流係數選擇錯誤,不透水面應以一‧○○計 2.若為建物拆除後新建,開發前逕流係數選擇應 以原始地形為主

1.1.3集流時間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九條 集流時間( )係指逕流自集水區最遠一點到達一定 地點所需時間,一般為流入時間與流下時間之和。 常見問題: 1.漫地流坡長選太長 2.漫地流應該垂直等高線流動 3.開發後集流時間應變短

1.1.4地下水: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條第二項 地下水位之調查,係為定出地層中之地下水位或 孔隙水壓力,可利用水井或鑽孔觀測之。觀測時 間應包括枯、雨季、暴雨後及適當時間,以能掌 握地下水之變化。地下水位變化資料分析時,應 與水文地質資料比對及驗證。 常見問題: 1.地下水觀測無雨季時資料 2.雖在雨季,但非暴雨中後的地下水位最高時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鑽探孔應埋設地下水位觀測管或水壓計觀測管, 在地質條件比較複雜,或有潛在基礎沉陷與滑動 地區,應利用鑽孔裝設沉陷觀測儀、觀測地滑用 應變計之套管,實施觀測。未設監測管之鑽孔應 埋設測深管以備查驗。

1.2地形: 1.2.1現況地形圖: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一條 地形圖測量之範圍如下: 一、計畫區:涵蓋計畫區及邊界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 為範圍。 二、水道:涵蓋水道及兩岸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 圍。 三、道路:以中心線向兩側起算其水平距離為路寬之一倍。 但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常見問題: 1.測量範圍應至少20公尺 2.且應完整表達周圍地形之變化 3.計曲線應加粗

1.2.2坡度坡向圖: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 坡度之計算方法,有實測地形圖者採坵塊法,無實測 地形圖者得採等高線法。 常見問題: 1.建築物座落於坡度30%以上處 2.方格與等高線越為平行 3.量測之坡度較低 1.2.3環境水系圖: 常見問題:集水區劃分錯誤,分界線應與等高線垂直

1.3地質: 1.3.1環境地質: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九條 工程地質調查實施前應蒐集基地附近之地質資料, 將基地標示於區域地質圖上,描述基地附近之地 層與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地滑、土 石流及其他地質作用災害區域等分布狀況,並初 步分析其對基地預定進行工程之影響。 常見問題:應有區域地質圖及環境地質圖

1.3.2基地地質: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一、二款 地質鑽探調查之前,必須進行區域地質文獻分析與地表地質調 查,並應按基地地質狀況與現場初勘結果,設計足以獲得研判 基地地質狀況之鑽孔數量、配置與深度,不宜任意採用等距、 等深之方格法實施。鑽孔數量與配置原則如下: 一、鑽探剖面:每一基地至少應鑽探一個剖面,剖面應儘量與 基地主要地質構造線或地層走向垂直。 二、鑽孔數量:每一剖面至少三孔,孔位配置應配合地表調查, 以能研判該剖面地質結構為原則。但在地質變化地點、露頭稀 少處及鑽探所得資料與預期不符者,應酌增鑽孔數。 常見問題: 1.鑽探位置無法表現出基地地質位態 2.鑽孔數不足 3.未與地層走向垂直 4.岩心非專業人員判讀

1.4土壤流失量估算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三十五條 一、山坡地土壤流失量之估算得採用通用土壤流 失公式 (Universal Soil Loss Equation USLE) 常見問題: 1.開發中水土保持處理因子應以1計 2.計算之土壤流失量不合理

1.5植生: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四十三條 植生定性調查項目如下: 一、植物個體之群集程度:可分為單獨生長、成群生 長、成片生長、成小群生長、成大群生長等。 二、植生層次:可分為蘚苔層、草本植物層、灌木植 物層、喬木植物層。 三、植生週期變化:植物隨季節性變化之情形有萌芽、 開花、結實、落葉及休眠等。 四、生活型:可分為喬木類、灌木類、藤本類、地表 植物及地中植物等。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四十四條 植生定量調查項目如下: 一、豐多度:植物存在數量之表示法。可分為稀少、 偶爾出現、時常出現、豐多、很豐多。 二、密度:單位面積內植物之個體數。 三、頻度:某種植物在所調查的樣區中,被記錄到的 樣區數。可區分為五級:A ( 1-20% )、B ( 21-40% )、 C ( 41-60% )、D ( 61-80% )、E ( 81-100% )。 四、優勢度:用以表示某種植物在該植物社會中所占 的重要性。可以覆蓋面積與所佔空間表示之。可分為 五等級:A (少於5%)、B(5-25%)、C(26-50%)、D (51-75%)、E (76-100%)。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四十五條 植生定量分析,係以植生定量調查結果之參數加以組合,或以 不同解析方法計算群落指數,藉以探討植物社會之特性。其分 析項目如下: 一、基本定量計算:以密度、頻度及優勢度(或覆蓋度)等轉換 成相對值,以為計算重要值指數之依據。 (覆蓋率係指自坡面垂直上方之植株投影面積比率為準。) 二、重要值指數:用以表示一植物社會中所有植物種類之重要 性,其計算方法為:相對密度、相對頻度及相對優勢度之組合。

二、規劃設計 2.1開挖整地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八十八條 開挖整地係指為開發目的,而對原地形採取挖填土石方之行為。 開挖整地避免於斷層剪裂帶、岩層破碎帶及順向坡之坡腳上為之。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八十九條 開挖整地應依基地原有地形及地貌,以減低開發度之原則進行規劃。 其挖填土石方應力求平衡。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應設計階段式邊坡及縱、橫向排水。經邊坡 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得予以放寬,惟單一階段高度不得 超過十公尺。階段長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設置分向排水,但情況特 殊者不在此限。 常見問題: 1.賸餘土方太多 2.挖的太陡不易植生

2.2邊坡穩定分析: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 主要脊谷縱、橫剖面及挖、填方高度超過五公尺或水平距 離十公尺範圍內可能影響相鄰地區構造物安全者,應做邊 坡穩定分析。如有潛在性地質災害且有影響相鄰地區及基 地安全之可能性者,其影響範圍內限制或禁止開發。但經 相關專業技術之技師根據實際數據分析,確認無安全之虞 者,不在此限。 常見問題: 1.未施做邊坡穩定分析 2.選得太大 3.分析時上邊坡常有加載 4.開發位置有潛在性地質災害

2.3水土保持設施 2.3.1排水設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九條第二項 流下速度之估算,於人工整治後之規則河段,應根據 各河斷面、坡度、粗糙係數、洪峰流量之大小,依曼 寧公式計算。 常見問題: 1.為減緩流速而加之齒坡,有水噴出排水溝及垃圾淤 積之虞,並不易於清淤 2.加齒坡曼寧n值變大,但淤後變小 3.n值選得不恰當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八十六條 排水溝出水高之設計原則如下: 一、依設計水深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之。 二、最小值為二十公分。 常見問題: 1.出水高不足 2.出水高過大浪費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八十七條 涵管斷面以不設計滿流為原則,水深不大於內徑 之○.七五倍。 常見問題: 1.箱涵、涵管太長,易堵塞不易清 2.山坡地儘量用明渠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八十九條第二項 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者,應設計階段式邊坡及縱、橫 向排水。經邊坡穩定分析及水理計算安全無虞者,得 予以放寬,惟單一階段高度不得超過十公尺。階段長 度超過一百公尺者,應設置分向排水,但情況特殊者 不在此限。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九十條第一款 階段式邊坡,其平台寬度至少一‧五公尺,採內斜式, 其斜率為百分之十,平台之坡降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三。

2.3.2沉砂設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泥砂生產量之估算,採用通用土壤流失公式(Universal Soil Loss Equation USLE)估算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臨時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依通用土壤流失 公式估算值之二分之一。但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 於二百五十立方公尺;未開挖整地或完成水土保持處理部 分,每公頃不得小於十五立方公尺。 二、永久性沉砂設施之泥砂生產量估算,完成水土保持處 理或未開挖整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立方公尺。 常見問題:申請面積應全部計算沉砂量

2.3.3滯洪設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九十五條 滯洪設施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基地內既有排水單元(不得人為截水),區內如無任何整地行為, 則該區得不設置滯洪設施。 二、基地開發後之出流洪峰流量應小於入流洪峰流量百分之八十,並 不得大於開發前之洪峰流量。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三、滯洪設施之最大洪峰流量,得依合理化公式估算之。其入流歷線 至少採重現期距五十年以上之洪水,出流歷線則為重現期距二十五年 以下之洪水。滯洪設施對外排放之洪峰流量,不得超過開發前之洪峰 流量。 四、排水口之設置,應在容許排放量內能發揮其排放效率者為佳。 常見問題: 1.部分區域水無法流入滯洪設施,須以總量管制方法解決 2.「且不應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常不容易達成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九十六條 滯洪設施之水理計算如下: 一、利用開發前、中、後之洪峰流量繪製成三角單位 歷線圖,以三角形同底不等高,依下列公式求出滯洪 量: 常見問題: 1.滯洪體積不足、未檢算滯洪體積 2.集流時間超過5.95分鐘則基期即大於1小時,計算 滯洪量基期應大於1小時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九十七條 滯洪設施管理注意事項如下: 一、臨時性滯洪設施之管理:  (一)施工中不可設置閘門控制水位,平時亦不得蓄水。  (二)應隨時清除雜物,以維持入水口與出水口之通水斷面,並維護其安定性。  (三)其階段性功能完成後,始可填平廢除。 二、永久性滯洪設施之管理: (一)入水口與出水口之攔污柵應隨時檢修,清除雜物。 (二)有安全之虞者,周圍應設置圍籬、警告標語及安全爬梯等防護設施。 (三)滯留洪水部分,如設有閘門控制水位,其蓄水量不得列入滯洪體積。 常見問題: 1.未設置半球形或半圓柱形攔汙柵 2.入水口不建議設置攔汙柵,使垃圾流入滯洪沉砂設施內,有較大之清淤空 間 3.出水口之設計應符合壓力流之特性 4.孔口流以重力流公式計算 5.聯外涵管斷面應小於孔口 6.缺緊急溢洪

2.3.4擋土構造物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十八條 擋土牆之種類及適用範圍如下: 一、三明治式擋土牆:位於開挖坡面者,其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位填 方坡面者,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為原則。 二、重力式擋土牆:其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三、半重力式擋土牆:其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四、懸臂式擋土牆:其高度在八公尺以下為原則。 五、扶壁式擋土牆:其高度在十公尺以下為原則。 六、疊式擋土牆: (一)蛇籠(箱籠)擋土牆:適用於滲透水多之坡面或基礎土壤軟弱且較不穩定地 區,其高度在四公尺以下為原則。  (二)格籠擋土牆:適用於多滲透水坡面,其每層高度三公尺以下,總高度六 公尺以下為原則。  (三)加勁土壤構造物:其高度在八公尺以下為原則。 七、錨定擋土牆:適用於岩層破碎帶、節理發達或崩塌、地滑地區。 前項擋土牆高度係指露出地面之高度,如經專業技師分析安全無虞者,不在 此限。 常見問題: 1.高度超過規定(絕大部分要遵守,只能有少數例外) 2.箱籠底部打混凝土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二十條 擋土牆設計應依下列規定: 一、滑動:安全係數採用一.一至一.五。 二、傾倒:穩定力矩必須大於傾倒力矩,合力作用點須符合下 列規定: (一)岩盤基礎:合力作用點必須在基礎底寬之二分之一中段內。 (二)土層基礎:合力作用點必須在基礎底寬之三分之一中段內。 三、基礎之應力必須在土壤容許承載力之內。 四、牆身所受各種應力,必須在各種材料容許應力範圍內。 常見問題: 1.安全係數太大造成浪費 2.不同的有效高度基礎卻相同 3.副筋、溫度鋼筋太粗 4.鋼筋配置不當 5.懸臂式頂太厚,址版、踵版等自由端太厚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二十一條 非透水性之擋土牆,應設直徑五公分以上之排水孔,每二 平方公尺至少一孔,並應有防止阻塞之設施。在滲透水量 多或地下水位高之地區,則應增加排水孔及在牆後設置特 別排水設施。 擋土牆長度每二十公尺至四十公尺應加設伸縮縫一處。 廢棄物處理場圍貯體所使用之擋土牆,不受前二項之限制。 常見問題: 1.未在設計圖上標示各排水孔位置,使工人施作困難2 2.排水孔最低一孔離地面距離過大 3.背填土為礫石等不透水材料則不需設置透水層

2.3.6設置緩衝帶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六十七條 開挖邊坡之坡頂或填方邊坡之底部至毗鄰界址,應留 緩衝帶,不得整平,並加強植生覆蓋。緩衝帶之寬度, 以水平距離十公尺以上或人工擋土構造物高度一‧五 倍以上水平距離為原則。但凡屬依規定得為建築使用 之土地、農舍及道路,不在此限。 毗鄰界址之緩衝帶如經整平後而更安全者,得予整平, 惟整平後仍應加強植生覆蓋。 常見問題:未設置緩衝帶

2.3.7安全、經濟及生態工法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除應符合安全、經濟外, 並應考慮與自然生態工法之配合運用。

2.4臨時防災設施 2.4.1施工中防災措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五條 水土保持施工中,除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及本規範相關規定 確實施作外,並應加強臨時防災措施。 常見問題:臨時滯洪沉砂設施防災土堤夯實度、厚度不足 2.4.2排水系統之維護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六條 開挖整地時,施工車輛及工程設施不得破壞或妨礙公共水 道功能。對下游區域之排水設施應主動維護其功能。 常見問題:未有防堵措施

2.4.3施工區安全措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七條 施工區應標示施工範圍,並於鄰近房舍或道路穿越之 沿線設置適當安全圍籬或豎立警告標示,以維護安全。 2.4.4搶災應變措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八條 為搶救災害,應有搶災應變措施,並視施工地區需要 設置搶災人力編組、機具及材料。 常見問題: 1.查無此人 2.不知自己的任務

2.4.5臨時排水系統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九條 施工中,為減少逕流沖蝕及泥砂災害,應設置臨 時排水系統,並與沖蝕控制措施相互配合。 2.4.6臨時沖淤控制設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四十條 水土保持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於適當地點設置臨 時沖淤控制設施,以防泥砂外移造成災害。

2.4.7植生覆蓋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四十一條 因天然災害或人為活動所導致土壤裸露之坡面, 應儘速敷蓋,適時植生,以防止土壤流失或淺層 崩塌。

2.5水土保持計畫設施項目、數量及總工程造價相關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十五條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程造價之計價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如該機關(構) 或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從其規定。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十五條 本規範所定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工程造價之計價基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訂定之。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者, 如該機關(構)或公法人自訂有計價基準者,從其規定。

應詳列工程設施項目、數量,及工程造價亦應列 表核實,不得高估、低估。 工程造價列低可以省水土保持保證金,而造價報 高在某些案例,可以「土地改良費用」抵扣「土 地增值稅」故必須要求核實。 構造物之設計,應以安全、經濟為考量,避免過 度浪費。

三、施工檢查 3.1法源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於水土保持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製作紀 錄。 需由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監造者,主管機關應邀請 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監造技師備妥監造紀錄到場說 明。承辦監造技師因故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 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理之。 第一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委託相關機關、機 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檢查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應通知限期 改正。

3.2監造責任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施工期間,承辦監造技師應依核定內容監造及檢 測施工品質,並依照工程進度,製作監造紀錄及監造月報 表,留供備查。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 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 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 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常見問題: 1.監造紀錄不實 2.監造者不知自己的責任 3.不了解水土保持計畫

3.3檢查重點 3.3.1施工順序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百零七條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前,應先完成必要之滯洪、沉 砂及防災設施。但工程規模小與施工期短且可避 開雨季者,不在此限。 常見問題:地面物清除前未先設置臨時防災設施

3.3.2開工規定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於開工前,豎立開發範圍界樁,以 紅色界樁標示開挖整地範圍及於工地明顯位置豎立施 工標示牌,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 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 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 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常見問題: 1.未豎立紅色界樁 2.未豎立基地界樁

3.3.3整地範圍 常見問題:越界 3.3.4防災土堤 常見問題: 1.厚度、高度不足 2.堤頂高度不平順,水會溢頂 3.3.5整地挖方邊坡 常見問題:挖太陡、未設置緩衝帶

3.3.6地形、地質。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地形、地質與實際工程設計不符之 認定標準如下: 一、地形:測設地形與原地形不符,足以影響工程配置或安全者。 二、地質: (一)地層走向:原調查為斜交坡及逆向坡,而實際地層走向為順向坡, 並經承辦技師分析屬危險順向坡者。 (二)地層傾角:實際地層傾角與原調查傾角不符,並經承辦技師分析 而有安全之虞者。 (三)土壤凝聚力c值及土壤內摩擦角ψ值:採樣試體之c值與ψ值與原 設計不符,並經承辦技師分析而有安全之虞者。 常見問題:應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變更設計 而未辦

3.3.7填方 常見問題: 1.常有樹根等雜物 2.夯實度不足 3.3.8臨時排水溝(尺寸、坡度、功能) 1.會積水或已積水 2.易崩 3.易堵塞 3.3.9臨時池容量 1.尺寸不對 2.沒有滯洪功能 3.不易暴雨後清淤

3.3.10結構物位置、材料、鋼筋混凝土、尺寸等 常見問題: 1.鋼筋保護層不足、搭接長度不足 2.混凝土有蜂窩或冷縫 3.3.11技師監造紀錄、簽證 1.工地人員填寫(電腦列印),技師只簽名根本不 了解工地 2.紀錄不實 3.簽名技師不符水土保持法第6條之1之規定

3.3.12營造品質 常見問題: 1.工地凌亂 2.工安要求不嚴 3.3.13擋土工程 常見問題:排水孔不通

3.3.14水土保持計畫變更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施工;如於開工前或施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應辦 理變更設計,並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一、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者。 二、增減開發面積者。但道路部分之增減未超過原計畫百 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三、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 分之二十者。 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者。 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者。 六、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結構體者。 屬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無安全 之虞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常見問題:隨便自己重寬認定

四、完工檢查 4.1申報完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 水土保持完工後,水土保持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 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及照片,向主管機關申報 完工;分期施工者,並應分期申報。 依本法第六條及第六條之一規定,應由技師簽證 監造者,並應檢附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 表。 常見問題:竣工書圖、核定本與現場三者不一致

4.2完工檢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三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水土保持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 內,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檢查不合格者, 應通知限期改正。檢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水土 保持完工證明書,並退還已繳之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者,經主管 機關實施完工檢查合格,得免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 書。 法律原則『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完工檢查應由主 管機關自行辦理,不宜委外

4.3檢查重點 4.3.1邊坡 常見問題:坡度、高程不符 4.3.2排水設施 常見問題: 1.尺寸施工品質 2.坡度與設計不符 4.3.3永久滯洪沉砂設施 1.沉砂體積(含深度)不足 2.滯洪體積(含深度)不足 3.無滯洪功能 4.出水口尺寸、高程不對 5.排水路會回堵

4.3.4擋土設施 常見問題: 1.排水孔不通 2.龜裂 4.3.5植生覆蓋率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六十一條 植生工程檢查方法如下: 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植生方法,設計覆 蓋率。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生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 百分之九十以上。地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崩塌地、泥岩惡地、砂礫岩或其他立地條件不佳的地區,覆蓋率之 設計標準得依實際現地狀況調整之。 二、一般坡面或緩衝帶之苗木栽植成活率需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植株成活之判定,應符合原規劃設計之植株尺寸、正常生長且無病蟲害 及枯萎現象。 四、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植生之地區,其恢 復植生之認定,依本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1.部分區塊存活率不高 2.鄉土植物會自然入侵,對於植物種類較不刻意要求

五、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農業相關) 5.1農地水土保持 (坡地農場水土保持) 第 四十六 條 坡地農場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將農 地水土保持有關之安全排水、農路系統、用水及防災設施 等,配合其作物栽培及經營管理,作有系統之規劃配置。 農地水土保持處理方法如下: 一、農藝方法:等高耕作為坡地農耕所必須採用;在雨季 來臨前,預期作物尚無法覆蓋全部地面時宜加敷蓋處理。 二、工程方法:包括梯田、平台階段、山邊溝、石牆法或 寬壟階段等。 三、植生方法:視主作物行株間可植生空間或農閒時段, 栽培覆蓋作物、進行台壁及邊坡植草、栽培綠肥作物或草 帶法。

(農場水土保持主要規劃項目) 第 四十七 條 坡地農場規劃時得視場區需要,設置 緩衝帶,其水土保持之主要規劃項目如下: 一、安全排水:包括截水溝、排水溝、草溝、跌水、 小型涵管、L型側溝、過水溝面等。 二、農路系統:包括農路、園內道及作業道等。 三、用水設施:包括坡地灌溉、水源設施、抽水設施、 輸配管設施、蓄水設施等。 四、防災設施:包括截水溝、防風定砂、蝕溝治理、 農地沉砂池等。 場區內宜林地、不安定土地及必要保留之土砂扞止林、 水源涵養林等應妥為保護,並加強育林或造林工作。

(農地整坡) 第 四十八 條 農地整坡係指以機械開挖整地、整 修坡面,使其利於農場耕作管理。適用於坡度在 百分之四十五以下,坡面起伏不平不利耕作管理, 且其土層深厚之宜農牧地。

5.2蝕溝治理 (蝕溝治理) 第 四十九 條 蝕溝治理係指應用植生方法、工程 方法,或兩者配合運用,穩定蝕溝,防止擴大沖 蝕,減少災害,恢復地力。

(蝕溝治理規劃設計) 第 五十 條 蝕溝治理方法需因地制宜,依其治理目的、蝕溝大小及位置、 集水面積、溝床坡降、土壤性質、排水狀況、植生被覆情形、土地利用、野 生動物棲息、景觀維護以及所需控制程度等因子,決定最適宜的方法。依其 需要性與經濟性,配合上、下游集水區之水土保持處理,作整體性之規劃設 計。蝕溝 治理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小型蝕溝:因耕作、整坡不當、或降雨引發之沖蝕溝,得以下列方法消 除: (一)在蝕溝上方坡面,構築截洩溝。 (二)加強平台階段或山邊溝及安全排水處理。 (三)用耕作方法犁平或利用區內可取用土石填平,進行等高耕作或加強植生。 (一)用土壤袋、植生袋填平蝕溝。 二、大型蝕溝:溝中有湧泉、溝頭或兩岸有小型崩塌或危崖、溝床或兩側有 擴大沖蝕危害之虞等,無法以前項方法作有效治理之蝕溝,得以下列方法治 理: (一)溝頭治理:依據蝕溝溝頭情況及治理需要作適當處理,其處理方式包括: 1.截水溝及排水溝 2.階段工,打樁編柵,坡面植生。 3.護坡、擋土牆或節制壩。 4.裂縫填補或處理。 (一)溝面穩定及排水:依據蝕溝溝頭情況及治理需要作適當處理,其處理方 式如下: 1.排水溝、草溝或跌水。 2.邊坡或危崖整修處理。 3.坡面植生。 4.構築節制壩。

5.3節制壩 (節制壩) 第 五十一 條 節制壩係指為抑止溝床及溝岸沖蝕, 在蝕溝中適當地點,與蝕溝垂直方向構築之構造 物。用以調整溝床坡降、穩定流向、攔阻泥砂、 安定蝕溝。

(節制壩之規劃設計) 第 五十二 條 節制壩之規劃設計要點如下: 一、設計洪水量:耐久性壩採用重現期距二十五 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之,臨時性壩得用重現期距十 年之降雨強度計算之。 二、計畫淤砂坡度應依上游土砂粒徑及溝床沖蝕 狀況設計之。

5.4農地沉砂池 (農地沉砂池) 第 五十三 條 農地沉砂池係指在農地排水或匯流處, 設置供逕流所挾帶泥砂沉積之設施,減少土砂流失及 災害。 (農地沉砂池適用範圍) 第 五十四 條 農地沉砂池之種類與適用範圍如下: 一、臨時性沉砂池:於開挖整地時,以簡易施工方式 就地取材所構築之臨時性淤砂設施。 二、永久性沉砂池:於整地完成後,所設置之永久性 沉砂池。

5.5農塘 (農塘) 第 五十五 條 農塘係指在低窪地區或溪流適當地點, 構築堤壩攔蓄逕流,以提供滯洪、農業等用水及改進 生態環境並供休閒、遊憩之用。 (開挖式農塘) 第 五十六 條 開挖式農塘之堤高不得超過三公尺。 土堤頂寬應在一公尺以上,堤面坡度(內、外側)應 緩於一比一‧五。混凝土堤頂寬在○‧三公尺至○‧五 公尺,以擋土牆方式設計,並應考慮水壓力。出水高 在○‧四公尺至一公尺。出水口斷面應足以宣洩最大 進水量。

5.6植生方法 (植生方法及其作業程序) 第 五十七 條 植生方法係以水土資源保育為前提, 環境綠化為目的所採取之工法。 植生之作業程序包括前期作業、植生導入及必要 之維護管理工作。

(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 第 五十八 條 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植生綠化之規劃設計應考慮植物之固土護坡、 生態保育功能,及快速形成自然調和之植物群落。 二、植物材料之選用,應以本地或原生植物為原 則,但大面積裸露地、需快速植生覆蓋或景觀植 栽之地區,得視種子取得及生態適應性之考量, 使用馴化種(品種)或水土保持草種。

(植生前期作業) 第 五十九 條 植生前期作業係指邊坡播種或栽植植物前, 所做之基礎安定設施及其相關作業,俾造成適合植物生長、 繁殖與植生演替之立地環境。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坡面處理:表土處理、棄土處理、基地植物保護與移 植、客土與土壤改良、挖溝與鑽孔、階段設置等。 二、坡面安定設施:固定框、打樁編柵、栽植槽、鋪網等。 三、坡面保護:混凝土擋土牆、砌石擋土牆、疊式擋土牆 等。 四、坡面排水:地表排水與地下排水等措施。 五、其他:施作必要之臨時性土砂災害防止設施等。

(植生導入) 第 六十 條 植生導入可概分為播種法與栽植法。 播種法係以種子為材料之植生方法,可分為直播、 噴植、植生帶鋪植等。栽植法係利用扦插、分株 或苗木栽植於坡面上等方法,可分為草苗裁植、 草皮鋪植、容器育苗栽植、土袋植生、樹苗栽植 等。

(植生工程之檢查) 第 六十一 條 植生工程檢查方法如下: 一、植生工程應依施工地區之立地條件、應用植物種類及 植生方法,設計覆蓋率。一般土質坡面噴植或水土保持植 生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地 被植物栽植施工後並經維護管理之覆蓋率應達百分之八十 以上。崩塌地、泥岩惡地、砂礫岩或其他立地條件不佳的 地區,覆蓋率之設計標準得依實際現地狀況調整之。 二、一般坡面或緩衝帶之苗木栽植成活率需達百分之九十 以上。 三、植株成活之判定,應符合原規劃設計之植株尺寸、正 常生長且無病蟲害及枯萎現象。 四、山坡地違規使用,經主管機關處分並限期恢復裸露地 植生之地區,其恢復植生之認定,依本條前三款之規定辦 理。

(植生維護管理) 第 六十二 條 種植後之植生坡面應予以適當之管 理與維護,包括補植、施肥、病蟲害防治及澆水 等工作。

(特殊地區植生方法) 第 六十三 條 特殊地區包括紅土地區﹑泥岩地區、水庫裸露帶、採礦區或採 石場、強酸(鹼)性土壤地區、海岸強風地區等。其植生方法除須進行植生施 工前之坡腳及坡面安定工程外﹐一般之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紅土地區:紅土地區包含紅土層及礫石層。植生時應酌量添加土壤改良 劑,植生方法得採用打樁編柵、植草木苗法、噴植法、鋪植生帶、穴植法及 土壤袋植生等處理。 二、泥岩地區:泥岩地區之植生邊坡整地後之坡度應緩於一比一‧五,每隔五 公尺至七公尺坡長作階段為原則。植生方法得採用植生帶、打樁編柵、肥束 網帶、格樑框配合草袋、噴植等處理。應用植物材料以混播禾草﹑豆科植物 種子,及耐鹽、耐旱之鄉土植物為主。並應盡量配合農塘、土堤等設施以貯 留水份、控制泥砂流出量。 三、水庫裸露帶:水庫裸露帶或庫岸濱水地區之植生﹐應依崩積土、礫石地、 岩面等之地質及土壤特性,選取適生且快速覆蓋之草類及固土能力高之木本 植物為主。 四、採礦區或採石場:採礦區或採石場之植生方法應依礦區礦產種類、開採 方法、土質特性及採礦後之立地條件不同而異。其捨石場之植生方法得採用 表土與棄土之處理、階段處理、噴植、簡易擋土牆、打樁編柵、土袋植生、 撒播、植生帶鋪植、草木苗栽植、容器育苗穴植等。採掘跡植生方法得採用 階段設置、鋪網噴植、容器育苗穴植、客土栽植、栽植槽植藤等。 五、強酸(鹼)性土壤地區:植生施工前得採用泥炭土、苦土石灰﹑有機肥或 其它添加物等﹐以改善土壤結構及酸鹼值使之適合植物生長環境後,再進行 適宜之植生作業。 六、海岸強風地區:海岸地區須建造海岸防風林﹑耕地防風林﹑防風綠帶﹑ 攔砂籬或防風網等構造物﹐以減少風砂及鹽霧為害﹐改善植物生長環境。

5.7農林漁牧用地之開發利用 (農業使用挖方總量之限制) 第一百九十八條 農、漁、牧用地開發利用所需 之開挖整地及整坡作業,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 挖方總量不得超過申請總面積乘以每公頃七千五 百立方公尺。 (宜林地加強造林) 第一百九十九條 宜林地應維持自然林木或實施 造林及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魚塭水土保持) 第 二百 條 山坡地興建魚塭如以土堤構築護岸 時,應依農塘或土壩之相關規定。 (休閒農場) 第 二百零一 條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依其開發目 的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區內所需之建築物 及遊憩設施,準用開發建築用地之相關規定辦理。 休閒農業區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之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格式與一 般水土保持計畫格式不同,較一般水土保持計畫 內容簡化。格式內容中只有要求沉砂設施,沒有 要求滯洪設施,這是不合理的。但若依水土保持 技術規範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永久性沉砂設施之 泥砂生產量估算,完成水土保持處理或未開挖整 地部分,每公頃不得小於三十立方公尺。」之規 定來要求施做沉砂設施的量又太大,因為是以全 部申請面積來計算沉砂量,這是值得討論的部分。

六、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礦業相關) 6.1採探礦 (探採礦分期分區作業) 第一百八十一條 探、採礦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之規劃、設計與施工,應與其開採計畫內之探、 採礦作業程序互相配合,分期、分區為之。 (探採礦之緩衝帶) 第一百八十二條 探、採礦對週邊地區有水土災 害之虞者,應於用地界內緣設置水平距離十五公 尺以上之緩衝帶,並配合必要之防災措施。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2條「探、採礦對週邊地區 有水土災害之虞者… 」不合理,法律原則是特別 規定優於普通規定,所以用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182條要求似乎較鬆。

(配合植生綠化) 第一百八十三條 露天開採之採掘面、捨石場、 堆石場及最終殘壁,應配合礦業主管機關核定之 採掘作業程序,施設排水系統、防災措施及實施 植生綠化,以防止裸露面擴增,並維護邊坡穩定。

(最終殘壁) 第一百八十四條 露天礦場之最終殘壁,每階段高度不得 超過十公尺,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土質礦場: (一)階段高度五公尺以下者,平台寬度一‧五公尺以上, 每五個平台中至少有一平台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殘壁邊 坡六十五度以下。 (二)階段高度超過五公尺者,平台寬度五公尺以上,殘壁 邊坡四十五度以下。 二、原料礦場:平台寬度五公尺以上,如以預剝式保留殘 壁者,平台寬度四公尺以上,殘壁邊坡七十五度以下。 三、石材礦場:平台寬度四公尺以上,殘壁邊坡九十度以 下。

因礦務主管機關要求,所以規範中的坡度原則都 較陡,使得植生不易生長。(坡度六十度以上,植 物不易栽植或自然繁殖-水土保持手冊植生方法 篇) ,所以核定採礦之水土保持計畫時均要求符 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83條之規定,分階施做植 生工程。(當第二階開始施作時第一階須開始植生, 當第三階開始施作時第一階須已完成植生)

(礦渣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礦石、礦渣及廢棄土石之堆積, 不得妨礙天然流路,並應加強水土保持之處理與 維護。 (排水溝渠斷面) 第一百八十六條 排水、截水溝渠之斷面,應足 敷排洪需要,並採重現期距二十五年以上之降雨 強度設計之。

6.2堆積土石 (堆積土石位置) 第一百八十七條 堆積土石應特別注意位置之選 定,其原則如下: 一、避免位於逕流水、湧水等水量過多之地區。 二、堆積土石坡腳下方應避開住家及重要建築物, 否則應就其堆積之安全性審慎評估。 三、避免在崩塌、地滑或土石流等不安定處。

(堆積土石之排水規劃) 第一百八十八條 堆積土石前之現況調查及堆積 後之排水規劃設計原則如下: 一、地表排水系統應視實際需要,優先利用天然 坑溝,並與開挖整地、道路設施、建築物、公共 設施等有效配合規劃設計。 二、應設計必要之地下水排水系統。 三、堆積土石之周邊應設截水系統。

(堆積土石之沉砂設施) 第一百八十九條 堆積土石之下游處,應設置沉 砂池,以防止土砂流出。 (堆積土石於谷地對水文環境之影響) 第 一百九十 條 堆積土石於谷地,應注意谷地填 平後對下游地區水文環境之影響,如洪峰流量之 變化,並應考量整體區域排水功能。

(堆積土石之堆積物處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 堆積土石應針對其沉陷、邊坡 穩定及地表沖蝕等作分析評估,必要時應進行堆 積物之改良或穩定處理。 (堆積土石之植生綠化及防災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條 堆積土石應有完整之植生綠化 及防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