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協助地方政府檢討流廢標工程案件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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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協助地方政府檢討流廢標工程案件之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目錄 壹、前言 貳、本會列管流程 參、工程標案流廢標態樣與對策 肆、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常見之錯誤行為態樣 伍、結論 陸、附件

3 壹、前言 依本會「101年度公共工程品質及效率管控方案」,截至100年12月底,100年度工程採購(逾10萬元)因流廢標造成261億餘元(101年為238億餘元)未能執行,多屬工程採購階段各項作業未盡周延等因素,造成流廢標,導致需辦理多次招標,影響預算執行效率。 其主因包括: 1.部分工項單價編列偏低 2.原編列預算不足 3.契約未訂定合理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4.未訂定合理之資格規格等招標條件 5.技術門檻較高等因素。

壹、前言 前開管控方案建議之採行措施: 1.招標機關於流廢標後檢討原因,若無特殊原因者,於一週內重 新上網公告,否則應研擬改善對策: 4 壹、前言 前開管控方案建議之採行措施: 1.招標機關於流廢標後檢討原因,若無特殊原因者,於一週內重 新上網公告,否則應研擬改善對策: (1)是否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 (2)預算、底價、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合理。 (3)押標金及履約保證金之金額是否調降。 (4)預付款之金額是否調高(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 (5)契約條款是否合理,如:履約期限、物價指數調整方式 2.若遲無法決標,應成立專案小組,檢討流廢標原因,包括是否 有綁標、限制競爭、不合理條件等情形,及採行改善措施,必 要時邀請外部專家參予。對於多次流廢標案件,主動公開召開 廠商說明會,聽取業者意見,並鼓勵殷實廠商踴躍投標。

5 壹、前言 除前述措施外,本會自99年8月開始輔導、協助地方政府非工程專責機關檢討流廢標問題,並皆邀請具實務專家赴現場瞭解問題之癥結所在,期間參與工程案件達32件(皆屬建築工程),已順利發包解除列管共計30件(其中17件已完工),其餘2件持續列管中。 本會並就訪查案例,撰擬「協助地方政府檢討流廢標工程案件之報告」,於101年5月1日函發各地方政府,其內容包括:流廢標原因與對策、設計圖說及預算書常見之錯誤行為態樣、研提範例模擬等三大項,另亦檢附規劃設計之審查檢核表、規劃設計及防範流廢標因應對策圖等,提供給非工程專責機關於辦理規劃設計及編列預算之參考。

6 貳、本會列管流程 地方政府流廢標工程 案件列管及檢討作業流程 (預算1,000萬元以上)

訪查案例之過程及辦理情形表 日期 大事紀要 100/11/30 ○○國民小學教室新建工程第3次開標仍為流標 100/12/1 7 日期 大事紀要 100/11/30 ○○國民小學教室新建工程第3次開標仍為流標 100/12/1 本會電洽該校瞭解該校將辦理檢討作業,且其上級機關並無協助審查機制,爰本會主動輔導,亦請該校準備相關書圖到會 100/12/2 收到相關書圖資料、簽報於12月6日辦理輔導之開會通知單,同時聯繫2位熟悉採購法之專家委員(1位建築工程背景、1位機電工程背景) 及寄送資料,並請委員12月5日前提供書面意見到會 100/12/5 函發開會通知單,2位委員於本日上午10:00傳送其書面意見,並轉寄該校及設計單位預為因應 100/12/6 訪視該校,聽取校方及設計單位簡報, 2位委員除已事先提供流廢標原因與相關對策外,亦一併提出有關設計圖及發包預算書之缺失,並請設計單位分別回覆及儘速辦理修正 100/12/12 本會函發12月6日訪查之會議紀錄。 100/12/30 完成書圖文件之修正及簽報招標作業 辦理重新檢討修正後之第一次招標公告 101/1/10 開標,惟未達3家廠商投標而流標 101/1/11 第二次招標公告 101/1/17 決標(取消列管) ※本案歷時1.5個月(已於102年2月底完工)

本會流廢標訪查縣市之次數表 排序 縣市名稱 次數 1 台南市 7 2 苗栗縣 6 3 高雄市 5 4 臺東縣 嘉義縣 基隆市 臺中市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宜蘭縣 彰化縣 新竹市

9 貳、本會列管流程(續)

10 叁、流廢標原因(規劃設計中)應有的因應對策圖1.ppt

11 肆、設計圖說常見之錯誤行為態樣

1212 肆、預算書常見之錯誤行為態樣

伍、結論 先知先覺、防患未然。設計階段周全考量,施工前先行發覺,設計品質至為關鍵,爰本報告提出建議: 一、縣市政府轄有工程專責機關應協助非工程專責機關,辦 理有關招標文件、設計書圖及工程契約等實質審查,俾 提升規劃設計品質。 二、縣市政府如受限人力或專業,無從協助,則建議委託退 休工程專業人力協助審查,俾借重其經驗及專長,本會 已建置「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九職等以上工程退休人員資 料庫」,各機關可逕洽協助辦理規劃設計品質審查。

伍、結論 三、宜對主辦工程人員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俾藉由訓練瞭解 工程採購各階段之弊失型態及因應對策,並促進相關機關之交流與經驗分享,以提升機關之執行能力。例如:高雄市教育局… 四、各部會對於地方政府之補助型計畫,若有流廢標案件,請各該部會追蹤執行情形,並適時協助檢討相關招決標策略及招標文件。本會定期檢視流廢標案件,建檔列管,尚無專責工程機關協助之工程,持續列為重點督導案件,俾加速工程執行效率、提升設計品質。

附件一: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 工程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 項次 機關別 影響因素 因應方式 1 主會計單位 機關於簽辦採購會稿時,除審查會計業務外,並審查採購實質內容。 要求機關於預算未經縣市議會審查通過前,不得上網招標。 1.會稿時就預算來源及預算科目進行會審,其餘實質採購內容,除發現違反法令情形者外,建議尊重主辦單位意見。 2.對於預算來源尚未完成法定程序者,可附條件「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先行上網招標,保留決標。行政院主計處98年8月20日處會三字第0980005074A號函已有說明(公布於工程會網站)。 2 政風單位 機關於簽辦採購會稿時,以防弊角度審查採購實質內容。 建議除有受理檢舉案件進行必要調查,或發現違反法令情形者外,其餘實質採購內容,建議尊重主辦單位意見,並給予適當協助。 3 審計單位 對於採購法之解讀與認知,與採購法主管機關不一致,致機關辦理採購時不敢勇於任事。 於審計稽核時,對於採購法之解讀,建議以採購法主管機關解釋為依歸。如有疑義,可洽工程會提供意見。 4 主辦 機關 對於「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執行程序不熟悉。 各機關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辦理採購,可參考工程會「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範例」辦理,如有執行疑義,可洽工程會提供意見。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臺北市政府98年8月26日府工採09830296600號函頒 (並請參酌工程會98年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函) 一、檢討預算單價、底價之合理性 是否參考最新市場價格,或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臺北市議會審定單價編列。(採購法第46條、第11條) 二、檢討投標廠商資格之適法性及妥適性 1.是否對廠商有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採購法第6條) 2.是否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三、檢討材料設備規格訂定之合理性 1.技術規範規定之合理性:(採購法第26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1)招標文件是否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 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有無註明「或同等品」字樣? 2)技術規範門檻是否過高?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 策進作為 2.是否辦理公開閱覽:(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是否辦理公開閱覽;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是否依規定妥適處理。 四、檢討契約條款、招標文件訂定之合理性 1.部分項目有無漏編、數量不足之情事。 2.履約期限訂定之合理性。 3.履約內容是否明確?是否增加廠商承攬風險? 4.契約是否訂定合理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或同意由廠商自行聲明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列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5.等標期訂定之合理性? 6.有無廠商提出疑義或異議?該等疑義或異議有無納入檢討修正招標文件之必要? 7.契約其他條款訂定之合理性,是否對廠商有不利之規定。 8.其他涉及違反採購法令或招標文件訂定不當致影響廠商投標意願之情形。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 策進作為 五、加速決標之招標策略 1.招標文件無重大變更之第2次以後招標: 1)得不受投標家數限制。(採購法第48條第2項) 2)得縮短等標期。(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招標期限標準) 3)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超過核定底價但不逾預算數額,除逾底價之8%機關應即宣布廢標外,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依規定超底價決標。(採購法第53條、施行細則第71條) 4)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且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5)得邀請優良廠商比價(優良廠商名單請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下載參考)。(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施行細則第23條之1) 6)預算、底價參考市場行情調整。(採購法第46條)

附件二: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後加速決標之策進作為 2.其他採購策略之調整: 1)預算不足時得檢討調整工程內容或項目,惟應注意不影響工程品質及功能需求,並不得無故擅自變更施作項目或辦理減項減量發包。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活)保證金之金額得予調降,或調整發還方式。 3)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金額得予調降。 4)得予支付預付款或調增其額度(上限為契約金額之30%)。 5)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 6)善用統包或複數決標方式。 7)善用開口契約(定期預約式契約) 8)得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招標或類同性質之採購得以併案方式辦理招標。 9)得採工料分離之方式。 10)考量工程之特性,善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之規定,屆時如履約中契約變更追加數量時,即得據以辦理。 11)建築工程需申請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許可者,其期間不納入履約期限。 12)善用採購法第55、56、57條,於最低標無法決標,或最有利標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 六、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得參採上揭原則辦理。

附件三: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 94年4月22日府工三字第0940383030號函頒 1.適用對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第2點) 2.流標後續作業說明:(第3點) 1)投標合格廠商未滿三家而流標時,後續作業應先了解是無廠商投標還是有廠商投標但未達三家。 2)有廠商投標惟未達三家,則即依原招標文件簽報首長同意不受三家限制,續辦第二次公開招標。 3)無廠商投標時,如因時程急迫或其它重要因素,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簽報機關首長同意者,得改採限制性招標。 4)無廠商投標且時程不急迫時,則發包單位應邀設計單位及業務單位檢討流標原因。諸如宣傳資訊、預算單價編擬、廠商資格、契約條文等。

附件三:臺北市政府加速工程採購流標、廢標後續標辦處理作業程序 5)第二次(後續)招標,開、決標時再流標時,則依本項流標處理作業說明辦理,惟需檢討執行過程是否嚴謹,有無疏忽。 3.廢標後續作業說明:(第3點) 1)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不符合投標文件規定而廢標,則辦理後續公開招標。 2)廠商報價均高於底價而廢標,檢核廠商報價或有效廠商平均報價高於底價,且低於議會審定預算時,則發包單位重新檢討底價之合理性。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按超底價決標規定辦理。 3)有效廠商平均報價高於預算時,則即邀設計、業務單位分析投標廠商與預算之差異及未能決標原因,檢討後簽報機關首長之處理原則 4)第二次(後續)招標開決標時,廢標時則依本項廢標處理作業說明辦理,惟需檢討執行過程是否嚴謹,有無疏忽。 4.建議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得參採上揭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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