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哲學人文經典選讀 課程網頁:http://myweb.scu.edu.tw/~tsemeiwu 第八週 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 §16-19
十六、相關的社會立場 (一)選擇相關社會立場: 把兩個正義原則應用在社會基本結構時,要考量 某些代表人的立場,以及社會體系如何看待他們。 遵循的概念:兩個正義原則試圖減輕自然的偶然 因素和社會機運之任意性。 作為公平的正義從平等公民身份的立場以及所得 和財富的各種階層,來評價社會制度。
十六、相關的社會立場 (二)平等公民的立場: 假定每個人主要佔據兩種相關立場: 1.平等公民的立場:由平等自由原則和機會公平平 等原則要求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所定義。[由此評價 社會基本結構] 2.在所得和財富分配中的位置所定義的立場。 例子:自由貿易是否可欲? 根據「共同利益原則」,制度的評估是按照它們 如何有效平等確保每個人促進其目標所必要的條 件,或促進有利於每個人的共享目的。
十六、相關的社會立場 (三)所得和財富水準的層級:依此指定社會和經 濟不平等方面的代表人。 如何定義最不利群體:以下二者的任何一種 1.選擇一特定社會立場(例如無技能的勞工),把 所有跟這個群體有相同或更少所得與財富的人定 義為最不利者。 2.根據相對所得和財富來定義。例如,所有達不到 中等所得和財富的一半的人。 [挑戰]:人有極不同的需要,單以所得和財富做衡 量標準達不到真正的機會平等。
十六、相關的社會立場 相關的社會立場指出了一種一般觀點,兩個正義 原則根據這種觀點應用在基本結構。 透過這種起點的選擇,貫徹了減輕自然偶發因素 和社會環境影響的概念。除非能因而提高他人的 福祉,否則沒有人能從這些偶然因素獲利。
十七、平等傾向 (一)差異原則考慮到補償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dress): 補償原則:對不應得的不平等(例如出生和自然 才能)應給予補償。 例子:對智力較低者投入更多教育資源。 差異原則不是補償原則,前者不要求剷平所有障 礙。 差異原則可達成補償原則的某些目的,使制度的 整體體系不再強調社會效率和專家治國的價值。
十七、平等傾向 差異原則實際上代表著這樣的協議,即把自然才 能的分配視為一種公共財(common asset)並且分享 這個分配的利益,無論最後的分配會是怎樣。那 些天生獲得有利條件的人,不管他們是誰,他們 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處境的條件下,從他們的 幸運中獲利。 (TJ, 101) [挑戰]:如果一個人的天賦不是他應得的,為什麼 就應該是公共財?這樣他不就成為滿足社會利益 的工具(效益主義面臨的問題)?
十七、平等傾向 自然的分配無所謂正義或不正義;人一出生就進 入社會某個特殊地位也不是不正義的。這些只是 自然的事實。正義或不正義的是各種制度處理這 些事實的方式。 (TJ, 102) 不正義的社會就是將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納入 基本結構。例如貴族制和種姓制度的社會。 兩個正義原則是對待命運偶然因素的公平方式, 表達出平等主義的正義觀。
十七、平等傾向 (二)差異原則表達出互惠的觀念(conception of reciprocity): 最不利者可接受處境較佳者的狀況:因為如果不 讓他們有較好地位,最不利者的狀況會更糟。 處境較佳者願意接受差異原則的理由:體認到 (1)每個人的福祉都依賴社會合作體系,否則就不能 過滿意的生活。 (2)只有當社會合作條件是合理的,才可期待每個人 都心甘情願地進行合作。而差異原則是一個公平 的基礎。
十七、平等傾向 應得(desert)的概念: 這可能是我們深思熟慮判斷中的一個固定觀點, 即沒有人應得他在天賦分配中的位置,正如同沒 有人應得他在社會中的最初地位一樣。主張一個 人應得卓越的性格,以使他能夠努力培養自己的 能力,這樣的主張同樣是有問題的。這是因為, 他的性格在很大程度上依賴著富裕的家庭和社會 環境,而這些條件是他沒有權利要求的。應得的 概念似乎不適用於這些情況。 (TJ, 104) 例子:富二代“應得”企業總裁的地位和利益嗎?
十七、平等傾向 (三)差異原則提供了對博愛原則(the principle of fraternity)的解釋: 差異原則要求,除非擁有較大利益有助於處境較 差者的利益,否則自己就不想獲得較大利益,這 是博愛精神的具體呈現。 兩個正義原則對應之重要價值: 1.自由:相應於第一原則。 2.平等:相應於第一原則以及第二原則中的機會的 公平平等原則。 3.博愛:相應於第二原則中的差異原則。
十七、平等傾向 兩個正義原則的民主詮釋不會導致菁英統治的社 會(meritocratic society)。 若考慮到「自尊」這個基本價值物,則會同意應 為最不利者尋求對自身價值的自信感。這會限制 等級制的種種形式,和正義所允許的不平等程度。 例子:教育資源要怎麼分配?
「對」的概念之完整架構 (TJ, 109)
十八、適用個人的原則:公平原則 (一)原初立場中各種原則得到認可的順序: 1.適用於社會基本結構的原則 2.適用於個人的原則 3.有關國際法的原則 4.當各原則衝突時的優先性規則 1先於2的理由:個人的責任(obligations)和自然義 務(natural duty)預設了跟制度有關的原則。
十八、適用個人的原則:公平原則 (二)公平原則(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適用於 個人「責任」的原則。 公平原則:當滿足兩個條件時,個人就被要求去 做由制度的規則所定義的那部份責任: 1.該制度是正義的,即它滿足了兩個正義原則。 2.個人自願接受制度措施的利益,或利用它提供的 機會來促進自身利益。 主要概念:如果我們不履行自己的公平份額,就 不能從他人的合作勞動中獲利。
十八、適用個人的原則:公平原則 就基本結構的制度而言,兩個正義原則定義了什 麼是公平的份額。 由公平原則所指定的各種要求就是責任。 根據第一個條件,個人不可能對不正義的制度、 專制或獨裁形式的政府負有責任。
十八、適用個人的原則:公平原則 (三)責任不同於其他道德要求的特徵: 1.出自人們的自願行為(明示或默許的承諾和協 議)。 2.責任的內容總是由制度或實作的各種規則確定。 3.通常歸屬於明確的個人,即那些共同合作以維持 其制度安排的人。 例子:參與競選並成功擔任公職的政治行為、結 婚、接受司法或行政職位、加入遊戲。
十九、適用個人的原則:自然義務 (一)自然義務的例子: 相互幫助的義務(積極義務) 不傷害或損害他人的義務(消極義務) 不造成不必要痛苦的義務(消極義務)
十九、適用個人的原則:自然義務 (二)自然義務的特徵:對比於責任 1.不涉及人們的自願行為便適用於個人。 2.跟各種制度或社會實作沒有必然關連。 3.不管人們隸屬於何種制度,它們都成立,適用於 所有平等的道德人之間。
十九、適用個人的原則:自然義務 (三)正義的自然義務(the duty of justice): 要求:支持並遵循那些現存且適用於我們的正義 制度。此外,在無須付出太大代價的情況下,去 推動尚未建立的正義措施。 這個義務的應用不預設自願行動,它是無條件的 原則。 在多數情況下,正義的自然義務比公平原則更基 本,前者對公民具一般約束效力,且不要求自願 行動。
十九、適用個人的原則:自然義務 (四)超義務行為(supererogatory actions): 超義務行為(中譯本:份外行為):不違反任何 責任或自然義務,涉及允許(permission)的行為, 人們可以選擇做或不做。例如仁慈或憐憫、英雄 主義或自我犧牲的行為。 做這些行為值得讚賞,但不是自然義務或責任。 古典效益主義無法解釋超義務行為:根據效益原 則,無論對自己將會造成多大的損失,我們都必 須去做能帶來較大整體利益的行動。
參考書籍 指定閱讀: 羅爾斯(John Rawls),《正義論》,李少軍、杜麗燕、 張虹 譯,新北市:桂冠,2003。第86-104頁。 A Theory of Justice, 1971. pp. 95-117. 延伸閱讀: 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臺北市:臺灣書店, 1998。〈第四章 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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