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報告人 翁紹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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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報告人 翁紹勝

講習大綱 營業申報法令與實務 營業稅年度專案查核介紹 電子發票-共通性載具申請與使用

營業稅申報法令與實務

新頒解釋令介紹 財政部1010927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 號令•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獎勵措施於 102 年落日改由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 繼續適用 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 之措施自 75 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 成,爰本部 75 年 7 月 18 日台財稅第 7526453 號函及 92 年 12 月 29 日台財稅字 第 0920455413 號函予以廢止,並自 103 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財政部 1010927 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 號令 • 二、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第 32 條第 5 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 機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 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 103 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 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 1 個百分 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 額標準得降低 2 個百分點。(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 票使用辦法第 7 條第 3 項規定,以網際網路 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 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 ,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 ,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財政部 1030312 台財稅字第 10200728570 號令 • 補充核釋本部 101 年 9 月 27 日台財稅字第 10104609090 號令(以下簡稱 101 年令)如下 一、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 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為使用電子發票適用 101 年令之期限規定: ( 一 ) 營利事業於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本 部財政資訊中心申請改為使用電子發票,嗣 經核准者,自 103 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符 合 101 年令第 2 點各款規定要件之各該年度 ,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用該令規定。( 二 ) 營利事業於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向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發票 ,自開立電子發票之年度起至 112 年度止, 符合 101 年令第 2 點各款規定

要件之各該年 度,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得適 用該令規定。至年度中經核准改為使用電子 發票,使用未滿1年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得全年適用該令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修正 ( 103.1.8 公布)條文自 103 年 3 月 1 日施行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2 條 特種飲食業之營業稅稅率如下: 一、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之營業稅稅 率為百分之十五。 二、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 等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壹、申報書種類 一、401申報書: 供專營四章一節應稅(含零稅率)營業人使用。 一、401申報書: 供專營四章一節應稅(含零稅率)營業人使用。 二、403申報書: 供兼營應稅與免稅或兼營四章一節及二節營業 人使用。 三、404申報書: 供專營四章二節(金融業等)營業人使用。 03/29/15 9

壹、申報書種類-401申報書 03/29/15 10

貳、申報書之填寫 一、「銷項」欄: 1、將發票存根聯,依類別填入統一發票明 細表中,再與銷貨退回折讓單,轉填至申報 書「銷項」欄。 2、外銷貨物及勞務得免開發票,惟仍應將 銷售額填入「零稅率銷售額」欄。 3、外銷營業人另填「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 率銷售額清單」,檢同附件一併申報。 03/29/15 11

貳、申報書之填寫 二、「進項」欄: 1、將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可扣抵進項憑證, 排除營業稅法第19條1項各款不得扣抵者, 與進貨退出折讓單,依類別轉填至申報書 「進項」欄。 2、取得固定資產申報退稅營業人另填「營 業人申報固定資產退稅清單」,檢同附件一 併申報。 03/29/15 12

貳、申報書之填寫 二、「進項」欄: 3、專營免稅營業人之進項,依營業稅法第 19條2項規定不得扣抵。 4、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另填「營業 稅額調整計算表」,計算當期可扣抵稅額一 併申報。 5、不可扣抵之進項憑證不需申報。(財政 部賦稅署75.5.19台稅二發第7523058號函) 03/29/15 13

貳、申報書之填寫 三、「稅額計算」欄: 依計算公式計算填入申報書「稅額計算」 欄。 四、「申辦情形」欄: 三、「稅額計算」欄: 依計算公式計算填入申報書「稅額計算」 欄。 四、「申辦情形」欄: 一、「自行申報」欄: 由本事業或關係企業單位職員申報者,填寫 申報者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得免填) 及聯絡電話。 03/29/15 14

貳、申報書之填寫 四、「申辦情形」欄: 二、「委任申報」欄:由依相關法令規定得 執行報稅業務者申報者,除填寫受委任執行 報稅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得免填)及 聯絡電話外,尚需填載主管機關核准登錄文 號或登錄字號(收執聯得免填),填寫方式: 1、屬「會計師」者為「台財稅登字第××××× 號」。 2、屬「記帳士」者為「台財(區)國稅字第 ×××××號」。 3、屬「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者為「(區) 國稅登字第×××××號」。 03/29/15 15

叁、網路申報 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http://tax.nat.gov.tw)申請簡化認證、帳 號密碼,並下載營業稅軟體及BDE資料庫引擎, 使用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業稅。 03/29/15 16

叁、網路申報 一、免繳交進項憑證與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申報及更正手續簡便,若發現申報資料有 誤,可於申報截止前隨時重新上傳更正申報資 料。 三、因登錄錯誤造成進項稅額多報或銷項稅額 少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2 項,可免予處罰(7﹪以下免罰)。 03/29/15 17

肆、繳納稅款方式 一、現金繳稅: 二、晶片金融卡繳稅 1、臨櫃繳稅 2、便利超商繳稅:營業人於電子申報繳稅 系統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後,其應自行繳納 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於繳納期限內得持現 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 二、晶片金融卡繳稅 03/29/15 18

肆、繳納稅款方式 三、信用卡繳稅: 以電子申報繳稅系統申報營業稅之獨資 合夥事業營業人,得使用負責人持有已 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之信 用卡繳納稅款。 03/29/15 19

肆、繳納稅款方式-繳款書列印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自行印製繳款書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自行印製繳款書 營業稅 營業稅繳款書401、403、404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 書—407 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 03/29/15 20

肆、繳納稅款方式-繳款書列印 03/29/15 21

伍(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 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 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03/29/15 22

伍(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 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 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 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 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03/29/15 23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 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 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 或勞務。 03/29/15 24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 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 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 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 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 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03/29/15 25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 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 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 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03/29/15 26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營業人依本法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 備之文件如下: 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 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 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 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 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 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 03/29/15 27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 外使用之勞務,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 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 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 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03/29/15 28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貨物與過境或出 境旅客者,為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載有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之售 貨單。但設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免稅 商店,其售貨單得免填列過境或出境旅客護照 或旅行證件號碼。 03/29/15 29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 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 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 票扣抵聯。 03/29/15 30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五、經營國際間之運輸者,為載運國外客貨收 入清單。 六、銷售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 船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 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 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 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03/29/15 31

伍(二)、零稅率應附文件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未 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者,為銷售契約影本、 海關核發之課稅區營業人報關出口證明文件。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貨物與課稅區營業人存 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 中心以供外銷者,為銷售契約影本、海關核發 之視同出口或進口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證明文件。 03/29/15 32

陸(一) 、地址變更之營業稅申報受理機關 已辦地址變更登記之營業人,其當期營 業稅應向遷入地國稅局申報: 營業人辦妥營業地址變更登記後,其主 管稽徵機關應即為遷入地國稅局,有關 申報銷售額、應納、應退或留底稅額等 事項,應依營業稅法第35條1項規定,一 併向遷入地國稅局辦理。(財政部86.8.21 台財稅第860459183號函) 03/29/15 33

陸(二)、總分支機構總繳之申請受理機關 〈壹〉、由總機構合併報繳營業稅者, 擬按月申報時,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 (財政部96.11.2台財稅字第09604555550號 令) 〈貳〉、經核准由總機構總繳之分支機 構發生新增、註銷或變更事項,應由所 在地國稅局辦理異動通報。(財政部 80.1.17台財稅第790731141號函) 03/29/15 34

陸(三)、營業人跨越不同轄區辦理活動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向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登記所在地之國稅 局辦理申報繳稅,但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如係 屬分支機構且經核准總繳者,依營業稅法第 38條2項總機構總繳規定辦理。 03/29/15 35

伍(三)、營業人跨越不同轄區辦理活動 二、未辦理營業登記者: 活動所在地之國稅局,得就營業人對外銷售 票券收入,按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減 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但經國稅局查獲之銷售額大於營業人申報之 銷售額者,按查獲之銷售額,依上述計算應 納稅額發單課徵。(財政部87.12.24台財稅 第871979881號函) 03/29/15 36

第二部份: 統一發票開立應注意事項

壹、統一發票種類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與營業人(4-1)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非營業人(4-1) 三、特種統一發票:(4-3) 四、收銀機統一發票: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 五、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15條 03/29/15 38

壹、統一發票種類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 六、電子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買受人時,以 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 接收之統一發票。 電子發票專用字軌 B2B、B2C 03/29/15 39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 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 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 開立:  03/29/15 40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或電子計算機 統一發票者,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但電子計算機不能列印買受人名稱者,得僅列 印買受人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 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 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03/29/15 41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 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 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之買 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 載明簽帳卡號末四碼。但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 一發票者不在此限。  03/29/15 42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以分類號碼代替品名者, 應先將代替品名之分類號碼對照表,報請主管 稽徵機關核備,異動亦同。 03/29/15 43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 所載不實者,除通知 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 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 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 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 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 號者,其連續處罰部 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 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 ,最高不得 超過一萬元。 03/29/15 44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 定之一者,免予處 罰: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 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 (溢)開新臺幣一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 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五十元以下。 03/29/15 45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二、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 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銷售 額較實際銷售額短 (溢)開新臺幣二千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 業稅 短(溢)開新臺幣一百元以下。 03/29/15 46

貳、統一發票應記載事項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 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 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 或財政部指定之調 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 報備 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 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 更正後買賣雙方確 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 開、 溢開營業稅額。 03/29/15 47

參、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 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 罰鍰,並得停止其 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 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 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 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 續營業者。 03/29/15 48

參、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如其取得非實 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 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 且實際 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 依前項規定處罰。 03/29/15 49

參、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 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 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 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 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 象所開立 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 由實際銷貨之營利 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 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 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03/29/15 50

參、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 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 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 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03/29/15 51

參、統一發票開立相關規定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2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 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於未經檢 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 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稽 徵機關報 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免予處罰。 03/29/15 52

第三部份: 營業稅申報常犯錯誤案例

壹、申請停業登記當期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要罰: 例如甲公司於97.11.30申請停業登記,未申報當期 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加徵怠報金3,000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於97.11.30已向國稅局申請准 自97.12.1至98.11.30停業一年,且97年11-12月當 期無銷售額,無須申報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 經國稅局以甲公司雖已申請自97.12.1起停業,97 年12月份停業前無任何營業行為,依規定仍應於 98.1.15前申報97年11-12月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 細表,甲公司未依限申報,因無核定應納稅額, 加徵怠報金3,000元並無不合,復查決定予以駁回。 03/29/15 54

貳、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所取得之進項發票,不得扣抵: 例如甲公司於98年7至8月購買冷氣機一組 5萬元,並將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案 經國稅局查獲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 屬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除 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03/29/15 55

叁、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家庭消費物品所取得之發票申報扣抵,要罰: 例如國稅局查獲甲公司購買藝術品價值 50萬元,並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經查 核發現係公司負責人個人收藏品,非供 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涉嫌虛報進項稅 額,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 處罰。 03/29/15 56

肆、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申報扣抵: 例如甲直銷公司於97年9至10月申報扣抵乘人 小汽車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經國稅局 選案查核,負責人主張該等車輛係購贈予乙公 司作為97年上半年直銷佣金業績達5,000萬元 獎勵之用。 惟經另調閱乙公司帳證查核,該期間僅開立佣 金收入發票4,800萬元予甲公司,進而查獲乙 公司漏開發票銷售額200萬元。處罰如下: 03/29/15 57

肆、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得申報扣抵: 一、甲公司:取得乘人小汽車100萬元屬不得 扣抵憑證,除補稅5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 51條處罰;少拿乙公司佣金收入發票200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10萬元。 二、乙公司:漏開佣金收入發票200萬元,除 補稅10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與稅捐稽 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03/29/15 58

伍、營業人代收代付款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應收取發票;縱取得發票,亦不得申報扣抵: 例如甲公司97年度委託仲介業者乙公司引進外 勞,甲公司給付外勞之薪資共計300萬元,係 由外勞全額具領,甲公司自應依法辦理扣繳。 惟甲公司每月代為支付給仲介業者乙公司之服 務費3萬元(全年共36萬元),係自外勞薪資 中扣除,乙公司應就該服務費開立二聯式應稅 發票交付與外勞;惟乙公司誤將該服務費開立 發票予甲公司,而甲公司卻申報扣抵,經國稅 局查獲,除補稅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 處罰。 03/29/15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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