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口腔颌面部损伤
第一节 概述 构成颜面部的颅骨有15块骨。成对的有上颌骨、腭骨、颧骨、鼻骨、泪骨及下鼻甲,不成对的有犁骨、下颌骨和舌骨。 第一节 概述 颜面可分上、中、下三部,瞳孔水平以上至发际为上1/3,瞳孔水平至鼻底水平为中1/3,鼻底水平以下为下1/3。 构成颜面部的颅骨有15块骨。成对的有上颌骨、腭骨、颧骨、鼻骨、泪骨及下鼻甲,不成对的有犁骨、下颌骨和舌骨。
一、口腔颌面部损伤分类及特点 (一)口腔颌面部损伤分类 (二)口腔颌面部损伤特点 1.创伤易愈合 2.愈后影响容貌 3.常合并不同程度的颅脑损伤 4.易并发感染 5.易遗留功能障碍
二、 口腔颌面部检查方法 (一)颌面部检查方法 1.视诊 2.触诊 3.探诊 4.听诊 (二)口腔检查 1.口腔前庭 2.固有口腔 3.牙及咬合 (三)颞下颌关节及张口运动的检查 (四)辅助检查
第二节 口腔颌面部损伤及法医学鉴定 包括面部软组织损伤、眼损伤、 鼻损伤、耳损伤、口腔内组织器官的 损伤、颌面骨骨折及神经损伤。
一、颊部损伤 (一)损伤原因和机制 (二)临床表现 1.创 2.腮腺、腮腺导管损伤 3.颞下颌关节强直 4.面部神经损伤 (三)法医学鉴定
二、口腔损伤 (一)唇部损伤: (二)舌损伤: (三)牙损伤: (四)牙槽骨损伤:
三、颌面骨、关节损伤 (一)颌骨骨折 1.上颌骨骨折: 2.下颌骨骨折: (二)颧骨与颧弓骨折: (三)颞下颌关节损伤
面部神经损伤 三叉神经及面神经损伤对面部影响较大,此外还有动眼神经、滑车神经和外展神经等。 1.三叉神经损伤: 2.面神经损伤:
第三节 容貌毁损 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一、概念: 二、容貌毁损的表现: 三、容貌毁损的具体表现: 四、容貌毁损的鉴定时限:
牙齿松动程度的分级标准 Ⅰ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小于1mm; Ⅱ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1~2mm; Ⅲ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大于2mm。
张口度分级标准 正常:张口度最大时约相当于自身手合拢时的示、中、无名指三指末节的宽度; 轻度张口受限:上下切牙间距仅可伸入二横指(2~3cm); 中度张口受限:上下切牙间距仅可伸入一横指(1~2cm) ; 重度张口受限:上下切牙间距不能伸入一 横指(1cm) ; 完全张口受限:完全不能张口,也称牙关紧闭。
面神经损伤 1.面神经分支及所支配肌肉: 2.临床表现: 3.辅助检查:肌电图 4.诊断要点:①外伤史;②临床表现;③辅助检查。 5.鉴别诊断:①中枢性面瘫与周围性面瘫; ②外伤性面瘫与贝尔麻痹。
1.面神经分支及所支配肌肉 1.颞支:额肌和眼轮匝肌; 2.颧支:眼轮匝肌及颧肌; 3.颊支:颊肌、口轮匝肌及其它口周围肌; 4.下颌缘支:下唇诸肌; 5.颈支:颈阔肌。
牙折断类型 Ⅰ冠折;Ⅱ根折;Ⅲ根冠联合折断。
上颌骨常见的骨折类型 A.骨折侧面观 B.Ⅰ型骨折 CⅡ型骨折 D.Ⅲ型骨折
下颌骨骨折的好发部位
中枢性面神经瘫与周围性面神经瘫
一、容貌毁损概念 面部受到各种暴力损伤后,导致面 部皮肤结构完整性破坏或五官损伤,致 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二、容貌毁损的表现 1.缺损(失); 2.变形; 3.瘢痕、色素改变; 4.功能障碍。
容貌毁损包括: 一、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二〉任何一侧眼险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三〉眼险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毗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二、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三、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四、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五、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六、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 下部显著不对称;
七、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子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险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二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孪编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牙损伤 1.损伤原因和机制 2.临床表现 1)牙挫伤;2)牙脱位;3)牙折 3.法医学鉴定
林纳试验,又称气骨导比较试验,通过比较同侧耳气导和骨导听觉时间判断耳聋的性质。先测试骨导听力,当昕不到音叉声时,立即测同侧气导听力。也可先测气导昕力,气导消失时立即测同耳骨导听力。气导昕力时间大于骨导时间(气导>骨导或AC>BC),为阳性(+)。骨导时间大于气导时间(骨导>气导或BC>AC),为阴性(一)。气导与骨导相等(AC=BC),以"(±)"示之。 结果评价:听力正常者,C256音叉测试时,气导较骨导长2倍左右。(+)为正常或感音神经性聋。(一)为传导性聋,(±)为中度传导性聋或混合性聋。
韦伯试验,又称骨导偏向试验,用于比较受试者两耳的骨导听力。方法:取C256或C5l2音叉,敲击后将叉柄底部紧压于颅面中线上任何一点(多为前额或颏部),以"→"标明受试者判断的骨导偏向侧,而以"="示两侧相等。 结果评价:"="示听力正常或两耳听力损失相等;偏向耳聋较重侧,示病耳为传导性聋;偏向健侧示病耳为感音神经性聋。
施瓦巴赫试验,又称骨导比较试验,用于比较受试者与正常人(一般是检查者本人)的骨导昕力。方法:当正常人骨导消失后,迅速测受试者同侧骨导听力,再按反向测试。受试者耳骨导较正常人延长为(+),缩短为(—),(土)示两者相似。 结果评价:(+)为传导性聋,(—)为感音神经性聋,(±)为正常。